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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施工项目的税务管理

2015-01-21辛婷

关键词:税务管理施工项目企业管理

辛婷

摘要:随着城市步伐的加快,建筑房建项目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城中村安置房项目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是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上还存在一定难题,在存在难题的基础上要加强内部基础管理工作。

关键词:施工项目  税务管理  企业管理

1 税收管理难点

1.1 企业所得税管理难点

首先,由于建筑材料中辅材大多是个体私营专供,例如:砖、瓦、沙、石等。这些个体经营财务核算混乱,发票提供不完善。同时,建筑施工企业都是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进一步确认收入,进而导致营业收入与工程结算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与实际工程进度相比,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收入也存在不一致现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确认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难度。其次,在施工的工程项目方面,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承担的不多。大多数个体或者私企没有资质接受大企业甚至国企的名义承包工程,被挂靠的单位名义上是工程承包者,实际上只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进一步影响所得税依据的真实性。

1.2 个人所得税扣缴和上缴时间不一致

按照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要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按年结算。如果工程项目跨年度作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按照年所得对个人所得税进行预缴、预扣和结算。对于各年所得,如果难以划分,这时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同时在工程完工后,根据各年度工程完工量情况,对税款进行分摊和结算。例如:A施工企业同时在A市、B市同时施工,对于所属员工来说,在A市还是B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1996]127号国税的相关规定,两地似乎均有管辖权,按照[2001]505号国税函的规定,不能重征税。但是,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对于纳税管理只能被动地接受。在纳税管理中,两地难免存在争抢税源的现象。不正规单位,由于工程款未到帐,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年底一次性发放,这样无意中就增加了职工个税。

1.3 分包工程中营业税适用税率难点

在对工程分包进行结算时,普遍存在工程分包、转包的现象。对于发包单位来说,由于拖欠工程款的时间比较长,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许多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款数年得不到兑现,甚至根本没有对工程进行决算。因此,对分包业务进行科学的处理,同时在分包业务过程中,提供缴纳的流转税是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

1.4 建筑工程涉及业务量大、分布广、施工周期长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来说,由于涉及的施工周期比较长,通常几个月甚至几年,并且作业面相互交织,进一步增加了掌握信息的难度。建筑工程在立项过程中,在建委、税务等部门虽然进行了登记,但是没有在城建单位进行登记,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进而出现建筑企业漏报、不报的项目,进而使得建筑业的税务收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5 工程结算过程中存在的涉及营业税的管理难点

首先,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承建方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取得建筑收入,但是按照常理,甲方承担需要乙方的纳税,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成本上。如果纳税体现在建筑成本上,反之,如果不纳税就不会体现在建筑成本上。

其次,按照我国原来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建筑方收取一定的纳税保证金,但是,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在甲方给乙方付款环节中吸纳了建筑业的纳税时间,也就是说,在账务处理方面,如果甲方不给乙方付款,这时乙方就不用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收,对于个体建筑队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不存在账务核算,此时也就无法掌握拨款的具体数额和具体时间等。

最后,难以进行营业税执法,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罚款方式用得最多,但是,在罚款过程中,同样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执行现场,没有值钱的东西需要执行,二是通过民工集体抗议的方式,老板抗拒执法,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如果工程干赔了,农民工工资都无法支付,更何况缴纳税金。

2 解决税务管理问题的措施

2.1 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措施

通过制定和完善税收会计核算制度,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管理,通过税收跨级的形式进一步核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与企业财务制度之间的差别,为企业申报提供便利,对企业所得税工作加强核定管理,同时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财务人员的核算水平,进一步满足按帐核实征收的要求,对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以信息化管理为支撑,以征管查专业分工体制为保障的税收管理体制”,通过对税收进行集中征收,专业管理,重点稽查等,同时借助宣传和培训,让企业财务人员进一步深入了解税收政策,进而对各项税款进行正确的计算,同时正确地填报新纳税申报表,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水平。

2.2 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措施

对于建筑安装行业来说,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者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通常情况下,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支付收入的所得税。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税款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每月工程完工量情况,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要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同时按年进行结算。如果工程需要跨年度作业,这时个人所得税需要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对于难以按各年所得划分的所得税,可以将税款按月预缴、预扣。

职工工资按月发放,单位不要拖欠,这样能合理降低个税缴纳比例。

2.3 分包工程征税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合同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对各项支出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工程质量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于层层转包的工程来说,需要自行编制工程成本计划,对施工成本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为出包的工程选择施工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一步确定施工单位。对于选择的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需要符合工程要求。在工程出包过程中,企业双方需要签订承发包合同,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的规定,对于合同条款,需要企业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审查。

2.4 办理外经证的优越性

纳税人临时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税收管理中叫做“外出经营”。那么《外经证》便是由于税收征管而存在的一种纳税证明。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说,如果需要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税务管理。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累计超过180天,需要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外地施工项目必须办理外经证,这样能合理避免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异地缴纳及税务机关抢税源的矛盾。

2.5 树立纳税人的纳税观念

单从总包和分包概念上讲,并不是大家说的对下合同中不含税就降低了成本,总包、分包甚至下面有资质的单位税务都是可以特殊代开的,只需要缴纳一次税金。所以,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让纳税人充分意识到税法的重要性,利用税法可以帮助纳税人进行维权、护权。在分配税收利益、配置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对于税收立法来说,需要将纳税人视为权利主体来对待,充分地注意纳税人的权利;在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时,必须将二者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对待。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特点进行阐述,分析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难点,同时结合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为巩固和强化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孙明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1(10).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Z],1997-02-10.

[3]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S].1996-10-1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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