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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制度之比较

2015-01-21王青云张韬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5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香港

王青云 张韬

摘 要:香港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婚姻法律制度方面与中国内地有很多相同之处。但香港被英国政府统治之后,继受了大量的英国法内容,并逐渐形成了一套不同于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造成了两地在婚姻制度方面的差异性。就中国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制度中婚姻观念、婚姻成立要件、离婚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比较,通过相互借鉴各自的精华以完善两地的婚姻法律制度。

关键词:中国内地;香港;婚姻制度

中图分类号:D66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312-02

一、内地与香港两地婚姻观念之异同

根据史书记载,伏羲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肇始者,开创了娉娶仪式的先河。历经几千年的变迁,中国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婚姻家事制度,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纲五常”、“七出,三不去”、“三书六礼”等婚姻家事习俗在维持封建时期下的婚姻关系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香港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来也受到中国古代封建婚姻制度的影响。那时的香港人同样被灌输着浓厚的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的婚姻思想观念。即使后来香港被英国政府统治,婚姻观念也几乎没有发生变化。纳妾、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婚姻观念依旧盛行,在婚姻家庭方面依旧遵循中国固有的封建习俗和律例。其主要的原因在于,香港被统治之后,英国政府明令中国的封建律例继续生效,在婚姻家庭方面也没有进行新的立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进步,旧制度终究要被新制度给替代,直到现代中国在婚姻法律制度方面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夫一妻制的推行标志着男女平等观念开始流行,女性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中国内地的婚姻法律制度从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起,已完全摒弃了旧式婚姻制度,人们对婚姻的观念也摆脱了旧社会的束缚,开始追求自由、平等、尊重的婚姻观。香港直到1971年开始实施《修订婚姻制度条例》,才正式确立一夫一妻制,结束封建社会的纳妾制度。香港女性同胞的地位开始提升,在婚姻家庭中,有着独立、自由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由于历史原因比内地更早更多地接受西方文化,并深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他们对婚姻观念如西方那样,追求自由、开放的态度。另外,由于受到西方宗教信仰观念的熏陶,他们在婚姻形式上与中国内地也有所不同。除了注册结婚外,还规定了仪式结婚,即男女双方在特许的教堂内举行一定的仪式和手续,并由特定权力的神职人员支持。最后,香港与内地在婚姻观念中存在的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在香港已婚妇女在其姓名之前冠以夫姓,并在办理各种证件、离婚诉讼等方面都有此硬性要求。而在内地,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以示男女平等。

二、内地与香港婚姻成立要件之比较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成立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结婚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它的成立必须要符合法定要件。香港受英国政府统治几百年,其法律必然受到英国法的影响,加上香港与内地的社会制度与经济基础有很大不同,故两地在婚姻成立的要件上也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一)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看

通过分析比较,内地与香港在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有三处相同点:第一,两地立法都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中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对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香港《婚姻条例》第6条规定,男女双方当事人之结婚必须出自内心自愿,并且是由双方提出结婚注册之申请而公式。第二,两地都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第三,两地规定的禁止结婚条件大体相同。内地《婚姻法》第7条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严重遗传性疾病、制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香港法律也要求直系血亲和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姻亲、患神经错乱或患有传染病中的性病以及无性行为能力者不得结婚。

内地与香港在婚姻成立要件中存在的主要不同点就是法定婚龄的规定不同。中国《婚姻法》要求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但香港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的结婚年龄均为16周岁,其中,在16—21周岁之间结婚的须经得父母同意。根据人类生理及心理的成熟度及社会性来看,为保持婚姻的稳定性,中国内地规定的婚龄较为适合。

(二)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看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包括了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而香港采用注册结婚与仪式结婚相结合的制度。注册结婚要求男女双方向婚姻注册处填写并签署结婚申报书,婚姻注册处须将结婚通知书张贴在公告栏15天,若15天公告期内皆无人提出反对,才准予男女登记注册,且双方必须在领到证书15天内举行结婚仪式。仪式结婚就是男女双方在特许的教堂内举行一定的仪式和手续,并由特定权力的神职人员支持。双方在神职人员的见证下,宣读结婚誓言。仪式举行后男女双方、主持人、见证人必须在证书上签字。两地比较可知,采单一登记制的结婚制度较香港的注册与仪式相结合的结婚制度简单,但是登记制缺乏透明、公示性,往往男女双方去婚姻登记处登记是不为人所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非法同居、重婚现象的泛滥。

三、内地与香港婚姻终止之比较

法律上规定的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是双方离婚。本文主要就内地与香港离婚制度进行比较。

(一)从离婚形式上看

中国《婚姻法》第31条、31条规定了中国内地离婚的形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双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决定选择哪一种方式结束婚姻。而根据香港有关的婚姻条例,在香港只有诉讼离婚,不管男女双方是否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或是子女的抚养权达成了共识,还是要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经过法院判处才能正式离婚。协议离婚较登记离婚更加便捷、成本费用也较低。而诉讼离婚,程序就比较烦琐而且也费时。在香港如果由男女双方共同提出离婚,双方必须共同拟定离婚申请通知书递交法庭。在入禀通知书后,除非一方遭受异常痛苦或另一方行为败坏,一般须经过12个月的时间等待,在场期间,双方可以分居,也允许反悔,经过12个月,双方仍认为婚姻破裂无可挽回,法庭可判令离婚。endprint

(二)从离婚的法定理由上看

中国内地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何判定感情破裂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立法上没有对破裂的标准予以明确规定,缺乏严谨性。这也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而在香港,根据《婚姻诉讼条例》11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定理由为“婚姻已破裂到无可挽回的程度”。并在立法上对“无可挽回程度”作了规定:“A.被告人与人通奸,而且申请人无法忍受与其共同生活;B.被告人的行为使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C.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至少已连续2年遭答辩人遗弃;D.婚姻双方在申请提出以前最少已连续分居2年,而且被告同意法院所作离婚命令;E.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申请提出以前最少已连续分居5年。”可见,两地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不同在于,内地规定了感情破裂为法定离婚标准;而香港规定了婚姻破裂为法定离婚理由。

(三)从离婚程序上看

在内地,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则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的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则由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须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准予离婚。而在香港,诉讼离婚是复合判决程序,即先由地方法院进行临时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目的在于给予双方一个重新考虑的机会,再次审视双方的婚姻关系;接着再由最高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如双方对临时判决没有异议,法院就判决离婚。不管是内地的调解前置还是香港的复合判决,目的都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待婚姻,不能视婚姻为儿戏,草率离婚。

四、两地婚姻制度的借鉴与完善

香港的婚姻制度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既来源于英国法,又对华人的婚姻习惯予以重视,并结合了香港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一系列婚姻条例,规范香港人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香港注册结婚中的公告程序对中国内地来说是一个好的借鉴。如前文所述,婚姻注册处在受理男女双方注册结婚的申请后,须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在公告期内如无人提出异议,则准予注册登记结婚;如有人提出异议,则须进一步进行审查。而在中国内地并没有公告程序,这也是为什么在内地违法婚姻和重婚现象时有发生的原因。故在内地的婚姻登记制度中增设公告程序是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的。

第二,中国内地规定的法定婚龄较香港来说更为适宜。虽然香港婚姻条例也规定了,若男女在16—21周岁结婚的须征得父母的同意。但考虑到父母买包婚姻的发生,以及从生理学上讲,16周岁的男女在生理上抑或是心理上的成熟度都不高,为避免离婚率的提升以及保持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香港婚姻条例可适当调高法定婚龄。

结语

在婚姻法律制度方面,内地与香港虽有一定相同之处,但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基础及所属法系的不同,两地在婚姻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存有差异的。现如今香港已回归祖国,两地的婚姻法律制度有必要相互借鉴,吸收对方的精华,不断完善各自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徐静琳.演进中的香港法[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

[2] 张学仁.香港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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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许承光.中国大陆与香港的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J].江汉论坛,1999,(3).

[5] 陈雨贤,杨怀义.中国香港与内地离婚制度比较演进[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责任编辑 仲 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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