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几点思考
2015-01-21刘辉
刘辉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依法治国提出许多新的思想观点,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阐述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把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首次作为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从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和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两方面阐明了党依法执政的新内涵,提出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的新论点,全面阐述了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关键词:依法治国;指导思想;依法执政
中图分类号:B0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001-03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等作了明确说明,是新时期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就依法治国这一重大问题提出了许多新的思想观点,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思想。深入系统地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善于分析提炼其中新的论断、新的概括,对于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意义重大。
一、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决定》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新形势下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重大意义的新概括,凸显了法治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表述最早见于1997年党的十五大。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十五大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维度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侧重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角度阐释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2012年党的十八大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这从整体层面概括了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推进依法治国与实现中国梦结合起来,表明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充分体现了法治的重大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在前进的路途中,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基本原则以及重大任务,全面绘就了法治中国的宏图。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只有全面落实好四中全会的重要精神,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定不移地走法治中国的道路,建设法治中国,才能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提出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这在我们党近20年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历史进程中尚属首次。不仅如此,全会首次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道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
众所周知,依法治国并不是一个新命题,它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就已经提出并开始作为治国基本方略。此后,历届党代会及中央全会几乎都反复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往不同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这是我们党通过反复、通盘考虑之后作出的正确结论。指导思想的提出,进一步充实了依法治国的内容,同时也使法治中国建设有了明确的指针和根本的遵循。
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是全党的共识,反映了我们党理论上的与时俱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讲话,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外交以及党建等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深刻阐述和科学回答了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许多重大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最新成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就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和论断,内涵丰富、思想深刻,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之一,顺应了历史潮流,体现了党心民心,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将具有深远的影响。
三、从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和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两方面阐明了党依法执政的新内涵
《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是我们党对依法执政这一概念内涵的新概括。
依法执政出现在党的中央正式文件中最早见于党的十六大。十六大报告在阐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时提出要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执政作出深入阐述,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3]此后,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均对依法执政作出不同的阐述。不过总的来看,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前所提到的依法执政单纯从法律的角度强调执政党要依照宪法法律法规从事管理活动,进而不断推进国家各项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与以往不同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两个方面对依法执政作出明确的要求。一方面,全会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各级领导干部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全会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决定》提出,“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4]把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作为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执政能否真正落实,问题不在于宪法和法律的完备程度,关键在党,关键在党员干部有没有法治观念,能不能依法办事。如果党员干部无视宪法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那么再好的法律也会成为一纸空文,依法执政必然也会落空。有鉴于此,四中全会提出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管党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权力关在党内法规制度的笼子,确保领导干部的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是实现依法执政的根本保证。
四、用“三个统一”、“四个善于”对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
《决定》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这一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刻阐述,释放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党的领导这一明确信号。全会提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会对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了系统部署。具体来讲,就是“三个统一”、“四个善于”。
“三个统一”是指: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四个善于”是指: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三个统一”、“四个善于” 也体现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即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一方面,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党的领导地位就稳固;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党的领导地位就产生动摇。“三个统一”、“四个善于” 充分表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
五、鲜明提出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的新论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时指出,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全会进一步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一新论断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真谛,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
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也必然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不仅是依法治国的主体,而且也是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大力量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正是普通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坚持和信仰,汇聚成我们建设法治中国最可贵的民意资源。只有坚持科学立法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法律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亿万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才能汇集起强大的力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六、全面部署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决定》用五分之四的篇幅,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队伍建设以及党的领导六个方面全面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一是科学立法。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4]因此,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决定》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包括: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二是严格执法。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命脉所在。《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4]再好的法律倘若不能在实践中施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起不了任何作用,依法治国也会成为空谈。为此,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三是公正司法。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灵魂。《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4]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公正司法首先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其次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再次要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最后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
四是全民守法。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4]做到全民守法必须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做到全民守法也要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五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法治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法治的各个环节固然重要,然而能否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奉公守法,关键取决于法治工作者。当前,执法野蛮粗暴、司法缺乏公平正义、徇私枉法等行为普遍存在,严重破坏了法治建设,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因此,必须从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等方面切实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六是加强党的领导。党的正确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4]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一是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是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三是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四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参考文献:
[1] 人民网,2012-11-04.
[2] 十八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2.
[3]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Reflections on the decision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on the comprehensive promotion
of several major issues of the rule the country by law
LIU Hui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Henan Provincial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Zhengzhou 450002,China)
Abstract:The party's eighteen session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rough "on promoting a number of major issues of the rule of law is the rule of law decided to" put forward many new ideas,the great significance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from highly elaborated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Chinese dream,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important speech of the first series of Xi Jinping spirit as the guiding ideology the rule of law,from the law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basis of managing party party rules two aspects illustrates the new connotation of the party's ruling by law,put forward "the people are the main source of strength of the rule of law and" a new point,comprehensively expounded the important task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Key words: rule of law;guiding ideology;ruling according to law
[责任编辑 李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