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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收入倍增与分配制度改革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2015-01-21吴秀尧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5期
关键词:收入分配公平效率

吴秀尧

摘 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与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两大战略目标的关键在于解决好收入分配中的效率与公平,政府、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关系,以及收入分配体系中的比例失衡问题。针对由此引发的微观市场失灵与宏观经济风险,可以从政策、法律、监管层面进行政府干预。

关键词:收入分配;法律经济学;效率;公平

中图分类号:G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84-02

一、收入倍增计划与分配制度改革的提出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正式要求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这是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首次提出。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GDP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在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实现GDP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经过三次调整之后,GDP、人均GDP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被确定为我国收入倍增计划的指标。

此外,报告中都明确提出了改革分配制度的要求。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居民的分配关系。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十八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0年我国GDP 为9.92万亿元,人均GDP为0.79万元,到2020年翻两番后分别将达到39.69万亿元和3.14万元;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91万元和0.59万元,到2020年翻一番后分别将达到3.82万元和1.18万元。通常。GDP或收入保持年均增长7.3%以上,即可实现十年翻一番,因此实现收入倍增只需要年均增速保持在7%—7.5%之间即可达到。一个国家人均GDP居于3 000—5 000美元之间就代表其正处于中等收入陷阱的最困难阶段。如果2020年实现上述目标,以美元换算的我国人均GDP将达到5 100美元以上,也就是说我国将成功突破中等收入陷阱,迈入高等收入国家。同时,分配制度改革是实现收入倍增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实现倍增计划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意义重大。

二、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的比例失衡问题

席涛和徐光东指出,中国经济机体本身比例失衡会导致潜在的经济不确定性和风险问题,其中的一种经济增长模式内生失衡就是“收入分配中经济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和居民收入增长率之间的比例失衡”[1]。具体而言,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严重失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比重失衡,GDP和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率之间比例失衡。1993年之前的15年间,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平均为30.82%,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平均为69.18%,平均差距达38.36%。1994—2013年的20年间,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平均为48.21%,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平均为51.79%,平均差距只有3.58%。值得注意的是,2011—2013年的3年间,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分别高于中央财政收入比重1.2%、4.22%、6.8%,差距呈逐渐拉大的趋势。1979—1992年间,GDP增长率和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率呈交错上升的趋势。1993年之后,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达18.88%,而GDP平均增长率只有9.6%,差距接近2倍(见图1)。

图1 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地方财政收入比重、

GDP增长率与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率(1979—2013)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4》,国家统计局编,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年9月版。

第二,GDP增长率、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之间比例失衡。2001—2013年间GDP年均增长率为9.52%,国家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9.1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率为9.4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率为7.85%。显然,年均收入增速最快的是国家财政,最慢的是农村居民。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至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都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年均超过2.82%。与此同时,国家财政收入由2010年的21.3%降低到2011年的10.1%,降幅达一半以上。整体来看,四者之间存在比例失衡,但也呈现逐渐缓和的趋势(见图2)。

图2 GDP增长率、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率、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与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2001—2013)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4》,国家统计局编,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年9月版。

第三,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中的比例失衡。1995—2008年间政府和企业在初次分配中的增幅为2.3%和5.8%,在再次分配中的增幅为4.8%和5.4%。值得注意的是,2004—2008年间两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差距逐渐拉大,在2008年达到7.8%。与此同时,居民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的比例均呈明显下降趋势,降幅达到8%和10.1%。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在初次分配中,政府的生产税收入增加,企业的财产性支出和劳动者报酬支出均减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和劳动报酬收入均减少的同时生产税支出增加;在再次分配中,政府和企业对居民的转移支付作用极其有限,导致居民成为这一时期收入分配变动的主要受损者(见图3)。endprint

图3 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在国民收入

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中的比重(1995—2008)

资料来源:《国民收入分配:困境与出路》,余斌、陈昌盛编著,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37—41页

三、收入分配的法律经济学理论

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学者从法律经济学视角探讨了收入分配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得出了一般性结论。但是,后续基于行为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提出了不一样的见解。这些研究共同构成了收入分配的法律经济学理论。

第一,收入分配中效率与公平概念的界定。波林斯基认为,效率指资源分配的帕累托最优或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公平指获取、分配收入或者权利受保护的程度[2]。Chang指出,帕累托原理与公平理论的结合,能够像社会福利函数那样为所有替代方案提供完整排序,因此符合帕累托原理的公平理论绝不会牺牲人的利益,也不会损害社会福利;而且,社会福利概念不仅取决于符合帕累托原理的个人效用,还取决于公平信息(例如产生自每种替代方案的效用来源),因此排序是个人效用和公平信息的函数[3]。帕累托最优状态意味着经济效率最大化,通过帕累托改进能无限接近效率意义上的公平,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使用虚拟的补偿原则作为社会福利标准,比帕累托效率标准更为宽泛。两者都为抽象的公平概念提供了可量化的经济学标准。

第二,收入分配方式。波林斯基认为,当收入再分配有成本时,效率与公平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是否发生则取决于追求何种有效率的分配结果,以及认为什么是公平的收入分配;此外,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体系进行再分配会带来无谓损失和行政成本,而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再分配则需要更高的法律实施成本和信息成本,因此收入再分配应以政府征税与转移支付而非法律规则方式进行,因为后者的侧重点在于效率[2]。考特和尤伦也指出,很难预测通过关注平均值的私法进行再分配会产生什么分配效果,而且,私法的交易成本非常高,也更易扭曲经济,因此使用累进税率制度和税收转移制度比修改或改革私人法律权益,能更有效地实现再分配目标[4] 。

第三,社会福利标准的选择与收入分配机制。沙维尔认为,个人效用是建立社会福利衡量标准的唯一依据,同时,虽然很多社会福利标准都反映了对分配公平的偏好,但不存在首选的或客观的标准,并且在任何一种社会福利标准下,通过所得税(和福利)制度实现分配公平比通过法律规则实现更优;此外,选择哪种方式的分配方式取决于两者的行政成本和工作激励减退的隐性成本[5]。桑斯坦认为,把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衡量社会福利的标准会忽略社会分配问题,由于人们可能会因有限理性而导致无法确定其真实需求,可以使用年度“生活质量报告”方法[6]。波斯纳指出,法律追求的目标是财富最大化,无成本的收入再分配能增加社会总效用,而若有成本则对收入进行平均化会增加总效用;同时,贫困救济存在无法显示有关价值和需求的信息、产权界定之后无法转让的问题,所以指定用途的转移支付会带来无效率,也会增加边际成本、他人成本和政府成本,因此以金钱形式直接解决的方式更优,同时,也可以模拟市场自由交易,以实现最有效率的公共产品供给[7]。

四、法律经济学视角下实现“倍增”与“改革”的路径

收入分配包括生产要素之间的初次分配,以及基于初次分配在政府、企业、居民之间及其内部的再次分配。依据经济学关于收入分配划分为功能性分配和个人分配的理论,初次分配属于功能性分配,包括来自劳动和财产的收入;再分配属于个人分配,即收入按比例或按经济单位收入档次进行划分。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看,解决不好效率与公平,政府、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关系,收入分配中就会存在上述三方面的比例失衡问题,并由此引发微观市场失灵与宏观经济风险。因此,需要政府从以下三个主要层面干预经济。

第一,从政策层面看,需要政府通过宏观经济调控,调控收入分配制度,控制经济风险,维护经济稳定[8]。具体而言,主要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组合,调节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比重,调节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比重,调节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等等。宏观经济调控应依据融合了经济学效率标准的公平原则,基于个人效用和公平信息,处理好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重点解决城乡、行业、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政府通过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社会成本较低、效果更明显,能更有效地实现再分配目标。

第二,从法律层面看,通过刚性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为社会提供关于收入分配的稳定预期,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同时确保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率。例如,《社会保险法》就是“防范社会未来不确定性和风险,调整社会收入分配关系,使公民对未来有一个稳定预期的法律制度”[8]。与此同时,还需要注意,规范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法律法规应当提供符合激励相容原则的激励机制,以减少对经济效率的影响。

第三,从监管层面看,通过基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的监管,构建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通过作为监管者、公共产品提供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代表者,政府需要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调整收入分配的作用,构造更加公平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具体包括在初次分配中保障就业、消除垄断、改革垄断行业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或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在二次分配中完善财政制度、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财产申报与监测制度,等等[1]。

结语

收入倍增计划与分配制度改革的完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三个主要方面的收入分配比例失衡意味着资源未得到最优配置,并主要以微观市场失灵和宏观经济风险表现出来。对此,法律经济学为政府通过什么路径进行干预提供了理论依据。2012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已经明确要求各政府部门、机构,抓紧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但执行与实施情况并不容乐观。因此,方案如何制定与落实也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1] 席涛,徐光东.理解金融危机下中国的经济风险与经济稳定[J].国际经济评论,2009,(4):46-50.

[2] A 米切尔·波林斯基.法和经济学导论[M].郑戈,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 Howard F.Chang.A Liberal Theory of Social Welfare:Fairness,Utility,and the Pareto Principle.The Yale Law Journal,2000,(110):

173-235.

[4] 罗伯特 D 考特,托马斯 S 尤伦.法和经济学[M].史晋川,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5] 斯蒂文·沙维尔.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M].赵海怡,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6] 凯斯 R 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M].金朝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 理查德 A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8] 席涛.立法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下)——以中国立法评估为例[J].政法论坛,2013,(1):22.

[责任编辑 杜 娟]endprint

图3 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在国民收入

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中的比重(1995—2008)

资料来源:《国民收入分配:困境与出路》,余斌、陈昌盛编著,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37—41页

三、收入分配的法律经济学理论

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学者从法律经济学视角探讨了收入分配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得出了一般性结论。但是,后续基于行为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提出了不一样的见解。这些研究共同构成了收入分配的法律经济学理论。

第一,收入分配中效率与公平概念的界定。波林斯基认为,效率指资源分配的帕累托最优或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公平指获取、分配收入或者权利受保护的程度[2]。Chang指出,帕累托原理与公平理论的结合,能够像社会福利函数那样为所有替代方案提供完整排序,因此符合帕累托原理的公平理论绝不会牺牲人的利益,也不会损害社会福利;而且,社会福利概念不仅取决于符合帕累托原理的个人效用,还取决于公平信息(例如产生自每种替代方案的效用来源),因此排序是个人效用和公平信息的函数[3]。帕累托最优状态意味着经济效率最大化,通过帕累托改进能无限接近效率意义上的公平,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使用虚拟的补偿原则作为社会福利标准,比帕累托效率标准更为宽泛。两者都为抽象的公平概念提供了可量化的经济学标准。

第二,收入分配方式。波林斯基认为,当收入再分配有成本时,效率与公平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是否发生则取决于追求何种有效率的分配结果,以及认为什么是公平的收入分配;此外,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体系进行再分配会带来无谓损失和行政成本,而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再分配则需要更高的法律实施成本和信息成本,因此收入再分配应以政府征税与转移支付而非法律规则方式进行,因为后者的侧重点在于效率[2]。考特和尤伦也指出,很难预测通过关注平均值的私法进行再分配会产生什么分配效果,而且,私法的交易成本非常高,也更易扭曲经济,因此使用累进税率制度和税收转移制度比修改或改革私人法律权益,能更有效地实现再分配目标[4] 。

第三,社会福利标准的选择与收入分配机制。沙维尔认为,个人效用是建立社会福利衡量标准的唯一依据,同时,虽然很多社会福利标准都反映了对分配公平的偏好,但不存在首选的或客观的标准,并且在任何一种社会福利标准下,通过所得税(和福利)制度实现分配公平比通过法律规则实现更优;此外,选择哪种方式的分配方式取决于两者的行政成本和工作激励减退的隐性成本[5]。桑斯坦认为,把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衡量社会福利的标准会忽略社会分配问题,由于人们可能会因有限理性而导致无法确定其真实需求,可以使用年度“生活质量报告”方法[6]。波斯纳指出,法律追求的目标是财富最大化,无成本的收入再分配能增加社会总效用,而若有成本则对收入进行平均化会增加总效用;同时,贫困救济存在无法显示有关价值和需求的信息、产权界定之后无法转让的问题,所以指定用途的转移支付会带来无效率,也会增加边际成本、他人成本和政府成本,因此以金钱形式直接解决的方式更优,同时,也可以模拟市场自由交易,以实现最有效率的公共产品供给[7]。

四、法律经济学视角下实现“倍增”与“改革”的路径

收入分配包括生产要素之间的初次分配,以及基于初次分配在政府、企业、居民之间及其内部的再次分配。依据经济学关于收入分配划分为功能性分配和个人分配的理论,初次分配属于功能性分配,包括来自劳动和财产的收入;再分配属于个人分配,即收入按比例或按经济单位收入档次进行划分。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看,解决不好效率与公平,政府、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关系,收入分配中就会存在上述三方面的比例失衡问题,并由此引发微观市场失灵与宏观经济风险。因此,需要政府从以下三个主要层面干预经济。

第一,从政策层面看,需要政府通过宏观经济调控,调控收入分配制度,控制经济风险,维护经济稳定[8]。具体而言,主要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组合,调节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比重,调节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比重,调节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等等。宏观经济调控应依据融合了经济学效率标准的公平原则,基于个人效用和公平信息,处理好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重点解决城乡、行业、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政府通过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社会成本较低、效果更明显,能更有效地实现再分配目标。

第二,从法律层面看,通过刚性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为社会提供关于收入分配的稳定预期,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同时确保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率。例如,《社会保险法》就是“防范社会未来不确定性和风险,调整社会收入分配关系,使公民对未来有一个稳定预期的法律制度”[8]。与此同时,还需要注意,规范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法律法规应当提供符合激励相容原则的激励机制,以减少对经济效率的影响。

第三,从监管层面看,通过基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的监管,构建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通过作为监管者、公共产品提供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代表者,政府需要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调整收入分配的作用,构造更加公平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具体包括在初次分配中保障就业、消除垄断、改革垄断行业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或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在二次分配中完善财政制度、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财产申报与监测制度,等等[1]。

结语

收入倍增计划与分配制度改革的完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三个主要方面的收入分配比例失衡意味着资源未得到最优配置,并主要以微观市场失灵和宏观经济风险表现出来。对此,法律经济学为政府通过什么路径进行干预提供了理论依据。2012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已经明确要求各政府部门、机构,抓紧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但执行与实施情况并不容乐观。因此,方案如何制定与落实也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1] 席涛,徐光东.理解金融危机下中国的经济风险与经济稳定[J].国际经济评论,2009,(4):46-50.

[2] A 米切尔·波林斯基.法和经济学导论[M].郑戈,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 Howard F.Chang.A Liberal Theory of Social Welfare:Fairness,Utility,and the Pareto Principle.The Yale Law Journal,2000,(110):

173-235.

[4] 罗伯特 D 考特,托马斯 S 尤伦.法和经济学[M].史晋川,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5] 斯蒂文·沙维尔.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M].赵海怡,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6] 凯斯 R 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M].金朝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 理查德 A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8] 席涛.立法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下)——以中国立法评估为例[J].政法论坛,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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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在国民收入

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中的比重(1995—2008)

资料来源:《国民收入分配:困境与出路》,余斌、陈昌盛编著,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37—41页

三、收入分配的法律经济学理论

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学者从法律经济学视角探讨了收入分配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得出了一般性结论。但是,后续基于行为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提出了不一样的见解。这些研究共同构成了收入分配的法律经济学理论。

第一,收入分配中效率与公平概念的界定。波林斯基认为,效率指资源分配的帕累托最优或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公平指获取、分配收入或者权利受保护的程度[2]。Chang指出,帕累托原理与公平理论的结合,能够像社会福利函数那样为所有替代方案提供完整排序,因此符合帕累托原理的公平理论绝不会牺牲人的利益,也不会损害社会福利;而且,社会福利概念不仅取决于符合帕累托原理的个人效用,还取决于公平信息(例如产生自每种替代方案的效用来源),因此排序是个人效用和公平信息的函数[3]。帕累托最优状态意味着经济效率最大化,通过帕累托改进能无限接近效率意义上的公平,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使用虚拟的补偿原则作为社会福利标准,比帕累托效率标准更为宽泛。两者都为抽象的公平概念提供了可量化的经济学标准。

第二,收入分配方式。波林斯基认为,当收入再分配有成本时,效率与公平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是否发生则取决于追求何种有效率的分配结果,以及认为什么是公平的收入分配;此外,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体系进行再分配会带来无谓损失和行政成本,而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再分配则需要更高的法律实施成本和信息成本,因此收入再分配应以政府征税与转移支付而非法律规则方式进行,因为后者的侧重点在于效率[2]。考特和尤伦也指出,很难预测通过关注平均值的私法进行再分配会产生什么分配效果,而且,私法的交易成本非常高,也更易扭曲经济,因此使用累进税率制度和税收转移制度比修改或改革私人法律权益,能更有效地实现再分配目标[4] 。

第三,社会福利标准的选择与收入分配机制。沙维尔认为,个人效用是建立社会福利衡量标准的唯一依据,同时,虽然很多社会福利标准都反映了对分配公平的偏好,但不存在首选的或客观的标准,并且在任何一种社会福利标准下,通过所得税(和福利)制度实现分配公平比通过法律规则实现更优;此外,选择哪种方式的分配方式取决于两者的行政成本和工作激励减退的隐性成本[5]。桑斯坦认为,把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衡量社会福利的标准会忽略社会分配问题,由于人们可能会因有限理性而导致无法确定其真实需求,可以使用年度“生活质量报告”方法[6]。波斯纳指出,法律追求的目标是财富最大化,无成本的收入再分配能增加社会总效用,而若有成本则对收入进行平均化会增加总效用;同时,贫困救济存在无法显示有关价值和需求的信息、产权界定之后无法转让的问题,所以指定用途的转移支付会带来无效率,也会增加边际成本、他人成本和政府成本,因此以金钱形式直接解决的方式更优,同时,也可以模拟市场自由交易,以实现最有效率的公共产品供给[7]。

四、法律经济学视角下实现“倍增”与“改革”的路径

收入分配包括生产要素之间的初次分配,以及基于初次分配在政府、企业、居民之间及其内部的再次分配。依据经济学关于收入分配划分为功能性分配和个人分配的理论,初次分配属于功能性分配,包括来自劳动和财产的收入;再分配属于个人分配,即收入按比例或按经济单位收入档次进行划分。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看,解决不好效率与公平,政府、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关系,收入分配中就会存在上述三方面的比例失衡问题,并由此引发微观市场失灵与宏观经济风险。因此,需要政府从以下三个主要层面干预经济。

第一,从政策层面看,需要政府通过宏观经济调控,调控收入分配制度,控制经济风险,维护经济稳定[8]。具体而言,主要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组合,调节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比重,调节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比重,调节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等等。宏观经济调控应依据融合了经济学效率标准的公平原则,基于个人效用和公平信息,处理好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重点解决城乡、行业、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政府通过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社会成本较低、效果更明显,能更有效地实现再分配目标。

第二,从法律层面看,通过刚性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为社会提供关于收入分配的稳定预期,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同时确保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率。例如,《社会保险法》就是“防范社会未来不确定性和风险,调整社会收入分配关系,使公民对未来有一个稳定预期的法律制度”[8]。与此同时,还需要注意,规范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法律法规应当提供符合激励相容原则的激励机制,以减少对经济效率的影响。

第三,从监管层面看,通过基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的监管,构建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通过作为监管者、公共产品提供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代表者,政府需要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调整收入分配的作用,构造更加公平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具体包括在初次分配中保障就业、消除垄断、改革垄断行业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或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在二次分配中完善财政制度、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财产申报与监测制度,等等[1]。

结语

收入倍增计划与分配制度改革的完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三个主要方面的收入分配比例失衡意味着资源未得到最优配置,并主要以微观市场失灵和宏观经济风险表现出来。对此,法律经济学为政府通过什么路径进行干预提供了理论依据。2012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已经明确要求各政府部门、机构,抓紧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但执行与实施情况并不容乐观。因此,方案如何制定与落实也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1] 席涛,徐光东.理解金融危机下中国的经济风险与经济稳定[J].国际经济评论,2009,(4):46-50.

[2] A 米切尔·波林斯基.法和经济学导论[M].郑戈,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 Howard F.Chang.A Liberal Theory of Social Welfare:Fairness,Utility,and the Pareto Principle.The Yale Law Journal,2000,(110):

173-235.

[4] 罗伯特 D 考特,托马斯 S 尤伦.法和经济学[M].史晋川,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5] 斯蒂文·沙维尔.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M].赵海怡,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6] 凯斯 R 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M].金朝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 理查德 A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8] 席涛.立法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下)——以中国立法评估为例[J].政法论坛,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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