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5-01-21任辉
任辉
摘 要: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广东地区的工伤保险无论是参保人数抑或是资金规模都处于一个稳定发展的趋势。但不容忽视的是,依然存在着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费率分类粗糙、基金统筹层次较低以及新制度落实比较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应从加大宣传力度、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分类、加强基金统筹和监管工作、完善工伤预防体系和事后处理体系、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广东地区的工伤保险制度。
关键词:广东;工伤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18-03
引言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在生产劳动过程或者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活动中受事故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服务,以及为这两种情形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建国以来,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的历程。1951年我国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和运行。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始工伤保险改革试点。1996年8月12日,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制度开始进入全面改革。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的、专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伤保险法规,对推进工伤保险改革,规范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工伤保险争议至关重要。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86号令)。这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实现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化,使工伤保险制度得以持续有效的推行,强化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确保工伤保险争议依法得到解决,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排头兵。改革开放之后,广东省经济进入了急速发展阶段,对于劳动力用工的需求迅猛增加,全国各地的外来劳动力大量涌入广东省。他们大多来自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不高、维权意识薄弱等问题,一旦遭遇到工伤事故,在没有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之下,很容易因为不知道该采取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走上极端的维权道路。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使得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能够参加工伤保险,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他们正当合法的权益。但是即便如此,广东地区的工伤保险依然存在着一些值得去探讨、改进的地方,这同样也能给国内的其他地区起到借鉴作用。
一、广东地区工伤保险的现状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
表1的数据显示,2006—2012年间,广东省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连年递增,环比增长分别为13.15%、8.9%、5.79%、9.13%、7.15%、4.04%;2006年年末广东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人数为1 868.2万人,而2012年年末就达到了2 962.77万人,6年间增加了近1 095万人。
(二)工伤保险基金规模不断上升
根据表2的数据显示,2006—2012年间,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大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11年和2012年两年,分别达到50.8亿元和52.7亿元,基金收入上升势头迅猛。从基金结余的情况来看,2006—2012年间累计增长108.9亿元,环比增长分别为33.7%、24.49%、11.17%、9.19%、19.20%、13.60%。
表2 广东省2006—2012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6—2012年统计年鉴[EB/OL].http://www.stats.gov.cn
(三)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较低
根据中山大学发布的《珠三角区域发展报告(2013)》的研究数据显示,目前在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5 072万人,约占全国农民工总量(2.5278亿人)的1/5。在农民工为珠三角经济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背后,却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漠视和侵犯,其中工伤保险参保率低、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等问题尤为突出。由于缺乏广东全省的数据,以广州市为例。2013年广州市在册流动人口达686.7万人,但参加工伤保险的流动人口仅160多万人,即使除掉灵活就业、无劳动关系等情况,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流动人口还有很多,广州市流动人口的工伤保险实际参保率不高。据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数据显示,需要保障但仍未参家工伤保险的外来工估计达到100万人左右。参保率不高进而反映工伤保险体系未能有效将保障范围覆盖到应该受到保护的人群。
二、广东地区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
根据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强化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措施。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例如,部分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取虚报或者瞒报职工的薪酬基数、在职人数等方式,逃漏或拒绝参加工伤保险;而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欠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往往也会忽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从而使自己置于工伤保险的保障之外。
(二)费率分类粗糙与行业间差异费率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目前广东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不同行业间的工伤风险程度差异认识不足,对于工伤保险费率分类的工作显得不够精细。在粗糙的费率分类中并没有照顾到不同行业间对于工伤保险费率的不同反映。以广州地区为例:按照广州市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比例,确定工伤保险费是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予以征集。但是,不同的行业差别非常大,简单将费率按三类行业风险程度来划分费率显然与现实中各行各业所面对复杂的风险相矛盾,没有照顾到不同行业间对于差异费率的需求,这样将会损伤企业主动进行工伤预防和构建劳动安全环境的积极性。endprint
(三)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
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运用,《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随着广东地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上升,工伤保险基金规模的增加、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日益扩大,现实要求提升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以适应工伤保险的需求是势在必行的。虽然目前已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要逐步由县市级统筹上升到省级统筹层次,但是依然存在着条文描述过于空泛的问题。没有明确指出应该怎样由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这样会导致不同地区可用工伤保险基金分布不均匀,一旦从市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就会发生混乱,将会在整体上影响工伤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同时,由于省内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不同县市的工伤保险需求、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程度也存在差异。像东莞市、深圳市这些经济发展比起省内其他地区要较优的县市,其工伤保险基金的发展规模也必然优于省内其他地区。倘若依然维持目前县市级别的统筹,区域之间的差异必然逐渐扩大,不利于全省整体的发展。
(四)现实中新制度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201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这些改进虽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也大大地提高了条例在现实当中执行的困难。具体表现为:一是参保范围变动,管理难度加大,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的要求也进一步加大。二是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工伤认定的难度将会加大。同时企业单位出于各种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拒绝接受新的工伤认定标准,使得保障新认定范围内的受伤职工权益的难度加大。三是新条例提高了伤残补助金及工亡待遇标准,使得企业在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工伤事故发生后预期支出增多,将会降低企业主动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事后支付补助金的积极性。四是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增加,资金流动性需求增加,基金内资金的运用以及管理难度加大。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保意识
一方面,应集中宣传风险规避意识,让企业单位认识到工伤保险可以起到规避风险、减少生产成本、增加利润的作用;更好地争取企业单位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同,将促进企业单位自觉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应该对劳动者进行工伤保险宣传,向他们说明并使其明白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单位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并且向他们进行职业风险宣传,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工伤事故无处不在,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从而再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加强宣传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定义务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加强惩罚力度。同时,应该设立工伤保险监察机构,负责对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科学合理地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分类
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分类,既可以借鉴国外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一些先进经验,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实际需求,为不同风险水平的行业制定合适的工伤保险费率。例如,可以参考德国的三层次差别费率做法,进一步细分现有的费率,使分类多样化,适应每一个行业的实际需求。也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在行业内试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以及赔付标准,促进各行各业积极加入工伤保险保障体系。此外,对于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准的职工,可以鼓励其参加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作为对其自身工伤事故风险预防措施的补充;而对于工资水平远低于缴费标准的职工,则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企业主积极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且做好监督工作,确保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工作能够得到落实。
(三)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和监管工作,确保其支付能力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进度作为考察该地区工伤保险保障体系成效的指标之一,促进基金统筹工作的落实,确保从市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顺利完成。二是加强基金征缴工作。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提高资金来源,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规范征缴基数,杜绝参保单位通过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现象。三是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保险基金行政管理和运营管理分开,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化,增进基金安全,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完善工伤预防管理体系和事后处理体系
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完善工伤预防管理体系,明确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工伤预防方面的职责分工和职能范围。二是做好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诊断、治疗以及康复工作,降低职业病发生率。三是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检查和监控力度,可以通过奖励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上表现出色的企业,调动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意识和措施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队伍建设。抽调或聘请熟悉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业务的人员、专家加入到队伍当中,增加地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力量,对参保企业工伤预防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密切关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五是完善事后处理体系,确保有足够的人力以及资源,维护事故发生后职工的利益。
(五)完善工伤认定制度,提高工伤认定效率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制度,逐步使工伤保险认定机构摆脱行政权的干涉,确立工伤保险认定机构独立社会组织的地位,使其鉴定结果具有社会公信力,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鉴定结论的争议;另一方面,增加负责工伤认定以及负责处理劳资双方争议的工作人员数目,确保有足够人手来处理工伤认定环节当中产生的矛盾,减少因劳资双方对鉴定意见不一致而使工伤认定进度停滞不前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工伤认定效率,避免因处理效率不高而延误工伤认定进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注解与配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 李玥.论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兰州学刊,2014,(1):85-88.
[3] 任宪华.谈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J].中国劳动,2014,(2):15-18.
[4] 张莉.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促进企业和谐发展[J].现代商业,2014,(12):83.
[5] 应永胜.德美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探赜及启示[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23-28.
[6] 郑建军,吴慧.《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效应及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3,(2):59-61.
[7] 黄雯.我国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建设现状分析与对策[J].前沿,2012,(4):78-80.
[8] 李亚男.我国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之原因分析与对策探讨[J].重庆科学学院学报,2011,(2):46-47,52.
[9] 杨思斌.《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保险制度的若干亮点[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1):3-6.
[10] 程巧玲.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进步与缺陷[J].劳动保障世界,2011,(11):47-49.
[责任编辑 王 佳]endprint
(三)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
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运用,《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随着广东地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上升,工伤保险基金规模的增加、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日益扩大,现实要求提升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以适应工伤保险的需求是势在必行的。虽然目前已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要逐步由县市级统筹上升到省级统筹层次,但是依然存在着条文描述过于空泛的问题。没有明确指出应该怎样由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这样会导致不同地区可用工伤保险基金分布不均匀,一旦从市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就会发生混乱,将会在整体上影响工伤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同时,由于省内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不同县市的工伤保险需求、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程度也存在差异。像东莞市、深圳市这些经济发展比起省内其他地区要较优的县市,其工伤保险基金的发展规模也必然优于省内其他地区。倘若依然维持目前县市级别的统筹,区域之间的差异必然逐渐扩大,不利于全省整体的发展。
(四)现实中新制度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201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这些改进虽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也大大地提高了条例在现实当中执行的困难。具体表现为:一是参保范围变动,管理难度加大,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的要求也进一步加大。二是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工伤认定的难度将会加大。同时企业单位出于各种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拒绝接受新的工伤认定标准,使得保障新认定范围内的受伤职工权益的难度加大。三是新条例提高了伤残补助金及工亡待遇标准,使得企业在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工伤事故发生后预期支出增多,将会降低企业主动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事后支付补助金的积极性。四是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增加,资金流动性需求增加,基金内资金的运用以及管理难度加大。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保意识
一方面,应集中宣传风险规避意识,让企业单位认识到工伤保险可以起到规避风险、减少生产成本、增加利润的作用;更好地争取企业单位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同,将促进企业单位自觉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应该对劳动者进行工伤保险宣传,向他们说明并使其明白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单位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并且向他们进行职业风险宣传,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工伤事故无处不在,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从而再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加强宣传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定义务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加强惩罚力度。同时,应该设立工伤保险监察机构,负责对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科学合理地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分类
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分类,既可以借鉴国外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一些先进经验,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实际需求,为不同风险水平的行业制定合适的工伤保险费率。例如,可以参考德国的三层次差别费率做法,进一步细分现有的费率,使分类多样化,适应每一个行业的实际需求。也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在行业内试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以及赔付标准,促进各行各业积极加入工伤保险保障体系。此外,对于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准的职工,可以鼓励其参加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作为对其自身工伤事故风险预防措施的补充;而对于工资水平远低于缴费标准的职工,则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企业主积极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且做好监督工作,确保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工作能够得到落实。
(三)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和监管工作,确保其支付能力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进度作为考察该地区工伤保险保障体系成效的指标之一,促进基金统筹工作的落实,确保从市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顺利完成。二是加强基金征缴工作。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提高资金来源,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规范征缴基数,杜绝参保单位通过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现象。三是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保险基金行政管理和运营管理分开,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化,增进基金安全,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完善工伤预防管理体系和事后处理体系
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完善工伤预防管理体系,明确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工伤预防方面的职责分工和职能范围。二是做好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诊断、治疗以及康复工作,降低职业病发生率。三是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检查和监控力度,可以通过奖励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上表现出色的企业,调动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意识和措施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队伍建设。抽调或聘请熟悉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业务的人员、专家加入到队伍当中,增加地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力量,对参保企业工伤预防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密切关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五是完善事后处理体系,确保有足够的人力以及资源,维护事故发生后职工的利益。
(五)完善工伤认定制度,提高工伤认定效率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制度,逐步使工伤保险认定机构摆脱行政权的干涉,确立工伤保险认定机构独立社会组织的地位,使其鉴定结果具有社会公信力,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鉴定结论的争议;另一方面,增加负责工伤认定以及负责处理劳资双方争议的工作人员数目,确保有足够人手来处理工伤认定环节当中产生的矛盾,减少因劳资双方对鉴定意见不一致而使工伤认定进度停滞不前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工伤认定效率,避免因处理效率不高而延误工伤认定进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注解与配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 李玥.论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兰州学刊,2014,(1):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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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永胜.德美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探赜及启示[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23-28.
[6] 郑建军,吴慧.《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效应及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3,(2):59-61.
[7] 黄雯.我国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建设现状分析与对策[J].前沿,2012,(4):78-80.
[8] 李亚男.我国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之原因分析与对策探讨[J].重庆科学学院学报,2011,(2):46-47,52.
[9] 杨思斌.《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保险制度的若干亮点[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1):3-6.
[10] 程巧玲.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进步与缺陷[J].劳动保障世界,2011,(11):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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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
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运用,《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随着广东地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上升,工伤保险基金规模的增加、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日益扩大,现实要求提升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以适应工伤保险的需求是势在必行的。虽然目前已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要逐步由县市级统筹上升到省级统筹层次,但是依然存在着条文描述过于空泛的问题。没有明确指出应该怎样由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这样会导致不同地区可用工伤保险基金分布不均匀,一旦从市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就会发生混乱,将会在整体上影响工伤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同时,由于省内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不同县市的工伤保险需求、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程度也存在差异。像东莞市、深圳市这些经济发展比起省内其他地区要较优的县市,其工伤保险基金的发展规模也必然优于省内其他地区。倘若依然维持目前县市级别的统筹,区域之间的差异必然逐渐扩大,不利于全省整体的发展。
(四)现实中新制度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201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这些改进虽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也大大地提高了条例在现实当中执行的困难。具体表现为:一是参保范围变动,管理难度加大,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的要求也进一步加大。二是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工伤认定的难度将会加大。同时企业单位出于各种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拒绝接受新的工伤认定标准,使得保障新认定范围内的受伤职工权益的难度加大。三是新条例提高了伤残补助金及工亡待遇标准,使得企业在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工伤事故发生后预期支出增多,将会降低企业主动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事后支付补助金的积极性。四是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增加,资金流动性需求增加,基金内资金的运用以及管理难度加大。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保意识
一方面,应集中宣传风险规避意识,让企业单位认识到工伤保险可以起到规避风险、减少生产成本、增加利润的作用;更好地争取企业单位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同,将促进企业单位自觉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应该对劳动者进行工伤保险宣传,向他们说明并使其明白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单位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并且向他们进行职业风险宣传,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工伤事故无处不在,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从而再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加强宣传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定义务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加强惩罚力度。同时,应该设立工伤保险监察机构,负责对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科学合理地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分类
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分类,既可以借鉴国外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一些先进经验,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实际需求,为不同风险水平的行业制定合适的工伤保险费率。例如,可以参考德国的三层次差别费率做法,进一步细分现有的费率,使分类多样化,适应每一个行业的实际需求。也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在行业内试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以及赔付标准,促进各行各业积极加入工伤保险保障体系。此外,对于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准的职工,可以鼓励其参加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作为对其自身工伤事故风险预防措施的补充;而对于工资水平远低于缴费标准的职工,则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企业主积极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且做好监督工作,确保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工作能够得到落实。
(三)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和监管工作,确保其支付能力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进度作为考察该地区工伤保险保障体系成效的指标之一,促进基金统筹工作的落实,确保从市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顺利完成。二是加强基金征缴工作。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提高资金来源,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规范征缴基数,杜绝参保单位通过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现象。三是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保险基金行政管理和运营管理分开,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化,增进基金安全,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完善工伤预防管理体系和事后处理体系
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完善工伤预防管理体系,明确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工伤预防方面的职责分工和职能范围。二是做好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诊断、治疗以及康复工作,降低职业病发生率。三是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检查和监控力度,可以通过奖励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上表现出色的企业,调动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意识和措施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队伍建设。抽调或聘请熟悉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业务的人员、专家加入到队伍当中,增加地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力量,对参保企业工伤预防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密切关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五是完善事后处理体系,确保有足够的人力以及资源,维护事故发生后职工的利益。
(五)完善工伤认定制度,提高工伤认定效率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制度,逐步使工伤保险认定机构摆脱行政权的干涉,确立工伤保险认定机构独立社会组织的地位,使其鉴定结果具有社会公信力,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鉴定结论的争议;另一方面,增加负责工伤认定以及负责处理劳资双方争议的工作人员数目,确保有足够人手来处理工伤认定环节当中产生的矛盾,减少因劳资双方对鉴定意见不一致而使工伤认定进度停滞不前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工伤认定效率,避免因处理效率不高而延误工伤认定进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注解与配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 李玥.论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兰州学刊,2014,(1):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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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莉.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促进企业和谐发展[J].现代商业,2014,(12):83.
[5] 应永胜.德美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探赜及启示[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23-28.
[6] 郑建军,吴慧.《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效应及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3,(2):59-61.
[7] 黄雯.我国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建设现状分析与对策[J].前沿,2012,(4):78-80.
[8] 李亚男.我国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之原因分析与对策探讨[J].重庆科学学院学报,2011,(2):46-47,52.
[9] 杨思斌.《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保险制度的若干亮点[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1):3-6.
[10] 程巧玲.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进步与缺陷[J].劳动保障世界,2011,(11):47-49.
[责任编辑 王 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