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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中的银保互动机制研究

2015-01-21易令正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5期
关键词:机理分析绿色金融障碍

易令正

摘 要:通过分析绿色金融的理论与实践,简要探讨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基础及其机理,进而对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与绿色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这一新路径,进行了新的研究尝试。

关键词:绿色金融;互动的基础;机理分析;障碍;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04-03

一、绿色金融的理论和实践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逐步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环境保护和治理需要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集体行动。金融业以其产品的灵活性、赢利性和风险的分担机制、风险的补偿机制,而具有通过杠杆和利益传导机制影响产业布局的独特功能。金融业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作用,决定其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将扮演非同寻常且责无旁贷的重要角色。面对复杂的经济和金融形势,我国金融业如何推进绿色金融模式和绿色金融业态的形成和发展,支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值得我们研究思考的重要问题。

所谓“绿色金融”就是指金融系统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环境质量为目的,从而作出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绿色信贷,是指银行业将资金和贷款机制引导到促进环保事业的机构和企业,同时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企业和机构进行信贷控制,从而实现资金“绿色配置”的一种经营策略。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与环境污染责任相关的保险制度。绿色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一种责任保险。

绿色证券,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保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双高”企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绿色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市场风险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从内涵来看,绿色金融是基于金融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就是金融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引导资金流向节约资源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引导企业注重绿色生产,引导消费者注重绿色消费,促进绿色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绿色金融的积极作用已被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根据相关方面的资料查找,绿色金融的相关实践肇始于1976年的美国《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该法规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在有关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法规中,强制要求管理者应为在该设施的运行期间内、因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操作所造成的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购买保险。该法规还要求土地填埋设施的管理者、地面贮存和土地处理单位的管理者,为非突发或非事故性事件(如渗漏和对地下水的渐进性污染)购买保险。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超级基金法案》出台。该法案要求企业必须对其引起的环境污染负责,为此,美国银行业改变了传统的贷款程序以避免潜在的环境债务,制定了环境评估政策,在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以后才做出决策。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的金融自律组织(UNEP FI)正式推出《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该声明得到非常积极的支持,100多个机构和团体在声明上签字。这一行动于1995年扩展到保险和再保险机构,并推出联合国环境署《保险业环境举措》,并定期召开会议,从实践和理论方面探讨适应环境保护的金融业发展战略。

印度于1992年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险法规《公共责任保险法》,要求“危险物质”的经营者都必须购买保险。为了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印度环境部于1992年公布《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大类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数量限值。

2002年1月俄罗斯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指出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方式包括“扶持旨在保护环境的产业、创新和其他活动(包括生态保险)”。

2003年,7个国家的10家主要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即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善环境与社会问题。

2004年1月,欧盟环境责任指令(Directive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对欧盟环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正式立法,也成为绿色金融制度正式引入欧盟的一个伏笔。

随后,英国、德国、法国、芬兰等国家进行了多种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2007年12月,我国银监会、原环保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严格限制“两高企业的贷款”,并根据环保部门的通报,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同时,强调了各商业银行要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

2008年2月,我国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推出两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并推出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掀起了一场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风暴”。

从国内外的实践看,绿色金融的实践取得了一定范围内的阶段性和局部性成果。但实事求是地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一部分的绿色金融,在目前仍然处于探索和开发阶段,尚未得到金融业、生产企业和大众普遍认知的情况,大面积地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难题。

二、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基础

一方面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是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高的现实。因此,银行系统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环境污染的治理,在投融资的决策过程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成为银行系统实现管理模式、业务模式转型的必然选择。另外,不断增长的公众环境意识导致了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得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变得非常昂贵,制造污染事故的企业往往需要面临高额赔偿。结果是,企业不仅非常重视采取改善生产流程等措施降低环境事故发生的概率,并且产生了通过购买保险来防范不可预见的污染责任风险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业与保险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已成为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实现银保双赢的重要途径。endprint

绿色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同时,保险以费率与安全环保管理水平挂钩的杠杆机制,能够强化责任主体的内在压力,鼓励参保企业降低污染排放数量和程度。而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既可以为污染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减少政府负担,也可转移和分散参保企业经营风险,在突发环境事故后提供污染治理的经济援助。

绿色信贷是指利用信贷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及实践。其主要内容包括:利用贷款种类、期限及额度等政策和手段支持环保和节能项目或企业;对违反环保和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停贷、缓贷、甚至收回贷款等信贷处罚措施;贷款人运用信贷手段,引导和督促借款人防范环境风险,履行社会责任,并以此降低信贷风险。它是国家通过规制性政策和监管性措施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自愿承担和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措施之一。

绿色信贷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资金问题。绿色信贷能够为低污染、低能耗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既可以为研发提供间接的资金支持,也可以直接应用于被污染环境的治理,以此达到减少经济发展对环境破坏的目的;绿色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企业由于环境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对企业均具有通过环境风险管理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企业,绿色信贷与绿色保险协同互动,既能够规划美好未来,又能够了却后顾之忧。

由于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对企业均具有通过环境风险管理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而且绿色信贷与绿色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一方面,银行系统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和潜在影响对贷款项目的分类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所担忧的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另一方面,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日趋专业化的发展,也会降低环境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使得银行系统的资金投放较为安全。两者在业务经营上相互弥补、互相合作,可以将各自的交易成本尽量降到最小。从理论上讲,在这样一个良性循环中,银行、保险和企业都能够得到各自的利益,形成“三赢”的局面,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机理分析

(一)绿色保险促进绿色信贷的机理分析

1.绿色保险是保障绿色信贷安全的一道重要阀门。无论企业所采用的工艺风险程度高低、发生环境事故的概率大小,投保绿色保险的企业都比未投保的企业多了一道保障。而有没有这道保障,往往就决定了这个企业是否还能在发生事故后继续生存或者正常生产,也就决定了流入企业的信贷资金是否还有回收的可能。因此,基于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目的,银行机构在授信时,应将企业是否投保绿色保险作为实施差别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

2.绿色保险对绿色信贷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新能源清洁技术开发是绿色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块,具有巨额且长期投资的特点,具有很强的风险不确定性,这样就弱化了其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而绿色保险是这种不确定性的坚强后盾。绿色保险使企业遇到损失时,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刺激了企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欲望,培育环保新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内在动力。

3.绿色保险为绿色信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绿色保险可通过对企业各个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为绿色信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通过保单对涉污企业的防污义务进行明确要求,强化其守法意识。通过强有力的信息识别机制,过滤“两高一资”项目,规避企业违约风险,保全资产组合价值,提高金融资产的优化程度。

(二)绿色信贷促进绿色保险的机理分析

1.银行机构网点多,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网络支持。保险机构可以利用银行机构分支网点多和金融人才的优势,向企业宣传绿色保险的意义,甚至与其合作代理绿色保险业务;另外通过银行机构反馈并掌握一些保险方面的相关信息,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挖掘绿色保险市场,提供信息保障。

2.发挥信贷融资作用,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绿色信贷最简单、最直接的表达方式就是银行信用贷款,绿色信贷要发挥筹融资主渠道的作用,积极为绿色保险发展作贡献。通过提高对低污染、低能耗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同时减少对两高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资金形成资金洼地,推动资金流向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度的行业,进一步为绿色保险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3.促进环保技术创新,间接支持绿色保险。绿色信贷投放是基于生态环境风险的考虑,在一票否决和节能减排硬约束的形势下,很多两高一资型企业在进行生产决策时,为了获得银行支持,就不得不考虑到生产过程中潜在的环境风险,对环保新技术产生巨大的市场需求,促使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从而达到间接支持绿色保险的目的。

四、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存在的障碍

虽然在理论上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风险之间通过一种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建立起一种协同互动的关系具有可行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宏观政策因素、银保系统因素和技术性因素等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在:

一是银行、保险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模式势必制约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稳定性。我国的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模式,银行、保险和证券有着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独立的监管法律体系。经营商业银行则不能同时经营保险,经营保险也就不能涉足经营银行业务。这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向着更高模式发展,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金融的混业经营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金融的混业经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和客观要求,是把绿色金融落实到实处的基本条件。虽然政府介入是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政府介入也存在弊端。政府的行为可能不稳定,制定的政策也会“朝令夕改”,而且还有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风险,这样会使绿色金融的发展难以稳定,影响绿色信贷的资金安全性和绿色保险的经营稳定性。endprint

二是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在金融市场方面的合作没有很好地衔接,产品设计和供应不匹配。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但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中,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仍是各自为政,保险产品与信贷产品设计和供应上存在不匹配现状,使保险难以发挥其为信贷提供有效地风险保障的作用,这是制约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在金融市场中,保险与银行的网络信息系统相互独立,银行不愿与保险公司分享高端客户,而保险公司也不愿意与银行分享风险信息优势,双方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彼此间的“互动”发展。银行系统在现有的客户经济档案中没有收集客户的保险记录,也没有将申请贷款户是否参保作为审核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保险公司没有根据信贷产品设计保险品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发挥保险对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积极作用。

五、促进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良性互动的相关建议

1.完善绿色金融的监管和执法体系,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履行环保的职责。首先,把绿色金融列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一是以生态文明和持续发展为宏观发展目标;二是把环境政策标准作为金融业的基本原则,发挥金融业的引导、支持和控制作用。其次,尽快出台法规政策,明确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跟进协调监管,防止出现监督空白。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本条件,要从法律的高度去规范、引导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维护绿色金融主体的产权,有效遏制骗贷、骗保行为,防止监管出现缺陷、漏洞和积聚金融风险。

2.开发不同的融资保险品种,拓展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空间。保险机构可以设计保单质押贷款保险、抵押贷款保险等产品。农村生产经营者和农村信贷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由一方购买融资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保险机构承诺在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赔偿信贷机构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代位追偿权;当借款方有偿还能力之后,保险机构追回贷款,扣除支付的保险赔偿,并将余下款项归还给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可以将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的某些寿险保单、林权证或仓单作为质押物,或将农机器具及大型农业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向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根据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在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进行保险费率的厘定,既要尽量不增加农村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又要能够维持保险机构的正常运作。

3.选择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作为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新切入点。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大大提高,有效降低了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中的“道德风险”。对于产业化经营主体来说,一般都积累了相当的资本,他们把保险的保费指出当作正常的生产成本支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流通企业提供保险,为其生产经营提供抵御风险保障。信贷机构可以向这些经济组织提供贷款。保险机构和信贷机构通过联合服务于具有较强实力的经济实体,既便于服务和管理、有利于控制风险,又能够获取集约化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 斯科特·卡兰,詹尼特·托马斯.环境经济学与环境管理:理论、政策和应用[M].李建民,姚从容,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 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M].吴爱明,李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 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M].师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 郭濂金.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理论与实践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 王 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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