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的现存问题及对策浅析
2015-01-21蔡迎秋
蔡迎秋
摘 要: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的综合能力也大大提高。然而,由于中国农民人数庞大,组织化程度低,在生产经营上分散化,个体化、使分散的小农户在世界市场上没有绝对的竞争优势,从而受到冲击。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的创新。国内外经验证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组织最好的制度形式。
关键词: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036-02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都是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从而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进一步发展农村作经济组织。
一、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基本理论
(一)相关概念
1.合作与合作经济
合作一词源于拉丁文,其英文是cooperation,意思是协作、共同行动。我国辞海对“合”字的解释有融合、合办、共同、协同的意思。合作是指个人或群体之间为实现某一确定目标,彼此通过协调、互助而采取的共同行动的一种方式。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合作经济的概念为:劳动群众自愿结合、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共同进行劳动的经济形式。
2.合作社
合作的载体是人们建立的合作社,其主体是社员。它是一种经济制度,是一种特殊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非常普及,但形式和内容有很大的差异,各国对合作社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3.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具有特定的内涵和组织形式,它在概念上与合作社一致,其行使着合作社的职能,按合作社原则组织管理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是相对于经济组织而言的,合作社经济就是合作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定义为:第一,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自愿结合,是服务性社团组织;第二,经济实行民主制,权利义务平等,一人一票;第三,目的是维护成员的经济利益,谋求改善成员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第四,是拥有法人地位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二)西方经济理论的借鉴
1.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概念是科斯在1937 年发表的《厂商的性质》中创立的。所谓交易费用,就是使用价格机制时所产生的发现相对价格、进行谈判、签订契约、实施监督、纠纷的解决安排等费用。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在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费用,如市场信息费用、信息收集费用以及形成交易的谈判费用等。然而,由于农户的商品交易量较小,交易较分散,导致交易费用较高。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降低这些交易费用。
2.产权理论
产权是一个外来词。尽管西方关于产权的定义很多,但产权所具有共性:(1)一种权利,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规定人们相互之间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基础性的规则;(3)一组权利束,它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出一种结构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飞速发展,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把土地使用权分离出来,交由农民自主经营,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进行了调整。
二、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
从民国时期到现在,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民国时期的早期合作社运动
农业是人类最基础的产业,是人类获取生活资料必要的活动。伴随着市场经济,农村合作社应运而生。从而打破了一家一户地应对市场的被动局面,使农民市场经济中掌握更多地主动权。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合作时期
这一阶段又可以分为初期的农业合作社运动和后期的人民公社时期。1958 年7 月初,人民公社第一次被提出来,这一阶段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已经演变为集体化性质的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历史虽然曲折,但仍然不断前行。1962年后,农村人民公社得到调整,最终确定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为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并一直延续到农村改革初期。
(三)改革开放后新型农民合作时期
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的,这次改革极大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一历史性变革的最显著的标志是多样化的合作经济体系的形成,其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再次得到了一以贯之的确认。
目前,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合作事业最活跃发展时期,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呈现加速态势,开始成为农业经营组织体制创新的一个新亮点。
三、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存在的问题
尽管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弱点和不足,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化的需要,亟待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
(一)发展规模较小,资金不到位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模大部分较小,而且总体上资金比较短缺。没有了资金的支持,发展就很难壮大。由于农民本身的社会地位较低,经济实力比较弱,所以在市场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发展起来也较慢。虽然有些地方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给予相应的信贷扶持,但贷款额度有限,贷款程序复杂,难以发挥较大的作用。
(二)覆盖面小,组织化程度低,功能和作用有限
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时间短、覆盖面小、市场竞争能力较弱,不能充分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一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社员只是简单的买断关系,农民对经济活动参与不够,并没有从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出发,开展紧密的互助合作与联合;另外一方面,一些合作经济组织仅仅停留在生产环节或技术方面的简单合作,并没有解决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还有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只注意保护核心层的利益,而忽视外围成员的利益。endprint
(三)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建立起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强、覆盖面不广,使得它具有先天的局限性,即机制不够健全。有的没有规范的章程,利益机制不够健全。究其原因,一是资金支撑不够,二是农村体制不够健全,并且缺乏有力的扶持和引导。
(四)政策落实不到位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农民的专业合作与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此,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发展多元化、多类型的农民合作社,要探索农民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要规范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等。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落实不够到位,配套措施滞后,部分政策执行不到位,部分地区和部门的认识和执行存在偏差等,都直接导致农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得到制约。
(五)认识存在偏差
由于农民合作经济还处于发展阶段,农民对其在对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地位看法不一,缺乏对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必要性的完整认识,有的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都不清晰,因而农户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参与性也不够高。
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政策
目前,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逐步加快,要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
(一)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首先要加强宣传以及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认识,建立相关机制,使合作经济基本知识在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中得到普及,以期增强合作意识;其次,积极创办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组织覆盖面;再次,提高组织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合理的利益机制、民主的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合作组织广大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制定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进一步确立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同时,还要明确基层合作经济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从而更好地完成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合同签约、市场开拓等一系列的经济活动。通过修订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使其运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加大政府的鼓励与支持
政府应在经济、政策和法律上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壮大给予大力的支持,同时,政府应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相应的组织指导。政府应做到扶持而不干预,引导而不强迫,推动发展而不放松管理,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弱势方面如资金短缺、人才匮乏等加以支持。
(四)正确引导农民的消费观念
农民的消费意识还是停留在比较保守的阶段,传统的保守消费观阻碍了他们的消费方式与生活方式,同时也阻碍了农民合作组织进一步的发展。所以,相关部门应加强农民消费教育,鼓励合理消费,走出消费误区,使其充分认识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与便利性,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长远发展。
在以上政策建议的基础上,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良性运转的基石。各级政府部门应切实做好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工作,还要在财政、信贷和政策方面给予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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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柯 黎]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