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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察使用武器的思考

2015-01-21黄新宇

关键词:警察使用武器

黄新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指挥战术系, 北京 102623)

关于警察使用武器的思考

黄新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指挥战术系, 北京102623)

摘要依法使用武器是警察必备的一项重要技能。然而,有枪不愿用、有枪不会用、有枪滥用的现象经常出现,十分不利于公安机关工作的积极开展。要改变目前武器使用的局面:第一步加强立法建设,尽快将《警械和武器条例》上升为法律;第二要完善射击训练体系,真正把射击训练落到实处;第三要实现武器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信息化。

关键词警察; 武器; 使用

0引言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使用武器是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时最严厉的手段,也是保证其他权力得以顺利行使的基础。然而,因为武器使用不当而造成公民的生命权受到侵害或者不能正确把握武器使用时机而造成警察无谓流血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针对警察使用武器问题进行思考, 希望能对我国警察正确使用武器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1警察使用武器的必要性

1.1 警察使用武器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展现公安机关战斗力的需要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服从党的领导,捍卫党的执政地位是其应尽的职责。“9·11”事件以来,“三股势力”的恐怖、分裂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威胁到我党的执政地位,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在处理暴恐事件中,公安机关依法使用武器,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暴行。公安机关正确使用武器,既能起到良好的社会震慑效应,又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还能展现公安机关的强大战斗力。

1.2 警察使用武器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警械和武器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各类刑事案件频发,犯罪手段越来越残忍,已经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社会秩序。单纯依靠警棍、胡椒喷雾器等警械已经不能起到制止严重犯罪行为和震慑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作用。2013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转变“谈枪变色,刀枪入库”的用枪理念,加强民警武器使用培训力度,真正做到使民警能用枪、敢用枪。据统计,2013年全国刑事案件数量同比呈下降趋势,特别是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杀人、持枪、爆炸犯罪等案件分别下降了7.2%、40.5%、26%,抢劫、抢夺案件下降了21.5%和6.5%。

1.3 警察使用武器是保护自身安全,降低职业风险的需要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常常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发泄对象,暴力抗法、殴打警察的事件屡有发生。面对日益严峻的社会形势,公安机关已成为国家机器中最容易磨损的部件。2012~2013年,全国平均每年因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而牺牲的警察达到25人,负伤1 503人。在调查研究中,我们发现很多民警的牺牲值得深思和痛惜。2012年河北某派出所刘警官在传唤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从相距十余米的位置持刀向他砍来,刘警官因找不到可以抵挡的东西而被嫌疑人当场砍死,遗言竟是“有枪就好了”。我们在缅怀英烈的同时,一定要吸取他们用鲜血换来的教训,切实抓好武器管理和武器使用两方面的工作,降低警察的职业风险。

2警察使用武器的现状

2.1 有关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有枪不愿用

“开枪前是警察,开枪后是罪犯”,“带着枪巡逻,就像提着炸药包走钢丝”…这些流传在基层警察中的顺口溜暴露出他们内心的担忧。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警察在使用武器时自由裁量权太大。如《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九款中规定“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经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武器”。何为“其他方法”,在极度紧急的状态下,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因此,警察在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承担着更多的风险。基于对风险的规避,造成警察不愿用枪,更害怕开枪。二是开枪后果由当事警察承担。在执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因警察开枪打伤犯罪嫌疑人,反被其家属告上法庭的例子。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往往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对当事警察进行严肃处理。如2004年,陕西省蒋某将热水袋伪装成炸药包向张某讨债,威胁称“如不按时还钱, 就立即引爆炸药”。蒋某拿到钱后,被设伏的警察拦截,蒋某不配合调查,警察鸣枪警告。蒋某无视警告, 略作停顿后又继续前行,同时将手伸向怀中,警察再次鸣枪示警和口头警告无效后, 狙击手当场将蒋某击毙。事后蒋某的家属以蒋某有听觉障碍和警察武器使用过当为由向公安机关讨要说法。为平息事态,公安机关最终将当事警察开除出公安队伍。基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大部分警察都会选择少使用,甚至不使用武器。

2.2 射击训练没落到实处,造成有枪不会用

根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然而在实际中,有枪不会用或有枪用不好的警察不在少数。如2006年,警察刘某在巡逻盘查时遭遇暴力袭警,危难之际他拔枪(“七七”式手枪)进行自卫,却一枪未发,反被犯罪嫌疑人活活砍死。公安机关后来调查“一枪未发”的原因,不是因为枪支出现故障,也不是来不及扣扳机,而是因为“七七”式手枪有“单手上膛”功能,刘某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错把护圈前端当成扳机,一直在“单手上膛”,子弹没有击发就被抛出枪外,所以“一枪未发”就牺牲了。导致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的射击训练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首先,射击训练走过场、走形式的现象普遍存在。所谓的射击训练就是“选择15米靶,在20分钟内将20发子弹分4组打完,取最好成绩作为考核结果”。射击训练是“逢升必训”、“逢晋必训”的必训内容,但是在调研中发现一些警察对射击训练的重要性没有引起重视,把射击训练当成“游戏课”、“消遣课”的大有人在。其次,射击训练内容单一,不符合实战要求。目前我们的射击训练内容以15米、25米精度射为主,而情景射击、实战射击、特殊情况下的射击、枪支故障后的射击等方面的内容少之又少。这种以精度为导向的射击训练与警察执行任务中所需的武器使用能力大相径庭,无法满足实战的需要。如2007年,贵州某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面对近在咫尺的犯罪嫌疑人连开6枪却一枪未中,一度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笑柄。有枪不会用的问题在警察武器使用中已变得日益突出。

2.3 武器监管不到位,造成有枪滥用

警察在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时,如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使用武器,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近年来,个别警察存在滥用武器的行为,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破坏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不利于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滥用武器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耍威风,滥开枪。2013年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警察胡某酒后在大鹏镇某米粉店购买食品时,只因米粉店不卖奶茶,遂拔枪将已怀有身孕的女店主打死,其丈夫中枪侥幸未死。二是恼羞成怒,乱开枪。2006年5月,贵州六盘水市警察刘某与协警熊某在处理一起家庭纠纷时,因处置不当,导致现场事态失控,刘某开枪将一村民打死。三是不熟悉法律法规,盲目开枪。2001年5月24日,北京某分局两名警察到某宾馆抓捕犯罪嫌疑人马某(马某等人分别住在A、B两个房间,两民警负责B房间) 。经多次叫门后,听屋内有人说:“拿家伙”。于是,两名警察持枪隔门向屋内连续射击。待屋内恢复平静后,警察撞开房门,发现一人中弹身亡,另一人束手就擒。经查实,室内并无凶器,死者系马某弟弟。四是职业道德缺失,蓄意开枪。福建省某公安局警察王某,为了个人利益,伪造犯罪现场。当行迹败露时,又想方设法毁灭犯罪证据,枪杀目击证人。这些血淋淋的案件说明,个别警察个人素质低,武器监管不到位,结果带来的是公安机关公信力的下降,执法形象被破坏。

3警察使用武器的建议

3.1 加强立法建设,尽快将《警械和武器条例》上升为法律

《警械和武器条例》自1996年颁布实施已近20年,它在正确指导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这一与生命权有关的法规还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十分有必要将其上升为法律。首先,立法能统一警察武器使用尺度。目前规范警察使用武器的法规除了《警械和武器条例》外,还有很多地方性的规定,这些不同位阶、杂乱的行政规章,让警察难以把握用枪尺度,不敢用枪、犹豫用枪、滥用枪支的现象经常出现。通过立法能有效地理顺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统一警察使用武器的口径,让警察在危难时能显而易见地判明“可以开枪”或“不可以开枪”。其次,符合《警械和武器条例》发展的需要。《警械和武器条例》是1996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层次较低。而法律则必须提交全国人大通过。《警械和武器条例》若上升为法律,它将更具权威性和法律效应,也符合《立法法》第八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精神。最后,使《警械和武器条例》体系化。将《警械和武器条例》上升为法律,意味着武器使用的1个原则、15种紧急情况等都可以得到细化,从而减小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为评判警察武器使用的合法性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警察合法权益。

3.2 打造符合实战要求的射击训练体系,落实训练效果

我国警察射击训练与以前相比,在质和量上都有很大的提升。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此项工作任重而道远,射击训练要想真正达到实战的要求,就必须在训练理念、训练内容、方法手段上推陈出新。首先,建立以警务实战为导向的训练理念,为实战而训练。射击训练的课程设计要从实用的角度出发,坚决杜绝训练的形式化和理想化,想方设法为警察创造逼真的训练环境,强调实战需要什么就练什么,执法中遇到什么问题,课堂上就解决什么问题,真正做到为实战而训练。其次,将训练课程层次化,不断丰富训练内容。我们可以将射击训练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射击训练,在这一阶段主要教授枪支的构造、性能、保养等知识,掌握持枪姿势、瞄准、扣压扳机等基本动作。第二阶段为应用射击训练,包括快速射击、移动射击、限时射击、夜间射击、枪支故障后射击等训练内容,旨在提高警察在各种情况下使用武器的能力。第三阶段为警用射击训练,这一阶段主要以模拟训练和情景对抗训练为主,培养警察合法、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武器。最后,建立长效的射击训练机制。为保证警察具备武器使用能力,避免执法中出现伤亡,必须建立强制性的训练制度,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射击训练纳入年终绩效考核。新加坡就有类似的规定,一线工作的警察每年必须实弹射击4次,每次50发子弹,并将成绩记录在案,作为提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3.3 加强武器的科学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管理

实践中,“一出现警察违规用枪,枪支主管部门就立即严管收回;一出现警察因无枪遇险或遇害就马上配枪”的现象经常发生,折射出当前枪支管理制度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当前要统一各类枪支管理制度,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首先,应树立正确的枪支管理理念。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权力。在管理过程中,要树立“用枪出事不在枪, 而在用枪人”的思想。不能因为发生违纪用枪事件,就因噎废食,不让用枪或直接将枪锁在柜子里;也不能随意将枪配发给不具备武器使用能力的警察。要正确处理好管枪和管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其次,制定内容具体,责任明确的枪支管理制度。如细化枪支借还制度;明确持枪证办理过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武器管理不当,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 应明确追究到哪级, 避免搞简单的株连等。再次,打造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协同管理。利用公安网对枪支进行信息化管理,及时把枪支领用理由、数量、时间等信息上网登记,对出现的违规情况予以纠正, 保证枪支的安全。政工部门、督察部门、治安部门等机构要联动起来,建立起良好的信息共享平台和协同机制,把管枪和管人结合起来,保证枪支的合法使用。

参考文献

[1]李富成.警察开枪之实践检讨[J].公安研究,2010(4).

[2]张莉斌.关于规范警务用枪的思考[J].政法学刊,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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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石子坚.警察开枪的困扰及其解决途径之探讨[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6).

[5]高志雄,姚剑斌.试论民警公务用枪的管理与使用[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3).

(责任编辑陈小明)

作者简介黄新宇(1979—),男,湖南安化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警务射击。

中图分类号D0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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