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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在境外追逃中的应用

2015-01-21张凯晨

关键词:反腐败定位大数据

赵 宇, 张凯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大数据在境外追逃中的应用

赵宇,张凯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100038)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反腐败浪潮,公安机关去年开展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更是将反腐败斗争的战场主动延伸至境外,战绩卓著。大数据时代促使新的技术和思维在各行各业大展拳脚,列举大数据应用的成功经验,对于境外追逃工作而言具有启发作用和借鉴价值。将大数据思维概念引入境外追逃工作,就如何从技术上实现境外追逃的目标转移,如何突破大数据技术在境外追逃领域的数据瓶颈进行分析,探讨境外追逃工作的进一步创新与突破,是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大数据; 境外追逃; 反腐败; 定位; 分析

0引言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工作力度。2014年,为了有效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维护我国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及社会的稳定,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我国的反腐斗争真正实现了常态化、深入化,针对境外在逃的贪腐官员和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境外追逃工作也在去年达到了历史性的高潮。“猎狐2014”专项行动开展135天便从60个国家和地区抓获了外逃经济犯罪人员428名①凤凰资讯.中国“猎狐2014”行动已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428名[EB/OL]. [2014-09-30]. http:∥news.ifeng.com/a/20141204/42644976_0.shtml.,可谓成绩斐然。此举体现了党和政府捍卫国家利益、维护执法部门权威的坚定决心,是民心所向;同时也充分展示了公安机关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境内境外两个战场,充分借助国际合作资源,在境外追逃能力上的显著进步和提高。然而,发现境外在逃人员的踪迹并将之追捕到案并绳之以法,依然是我国反腐败和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中面临的巨大难题和挑战。

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1],即将印发实施。本次公安改革属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指向以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公安行政管理、公安法治3个焦点,全面涵盖了公安工作,涉及多重改革任务,其中就包括国际警务模式改革和以大数据为支撑的基础信息化改革,也包括加大海外追逃力度的内容。《意见》指出:完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构建运转高效的国际执法联络网络,扩大国际执法合作覆盖面,提高国际执法合作效率,健全境外追逃追赃、遣返、引渡工作机制。这些指导意见突显了领导层的战略考量和进一步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的坚定决心。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嫌疑人早在东窗事发前就千方百计地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秘密筹划自己和家人携赃款出逃境外的计划,在罪行败露之后或其自认为时机成熟之机,迅速按计划出逃境外。反腐败斗争和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具有长期性,随着未来反腐斗争及境外追逃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大数据思维将大有可为。

根据《大数据时代》一书提出的理论,不断地积累和收集多方面数据,进行适当的处理与正确的分析并为我所用,是解决问题的卓有成效的新手段。传统的思维是通过因果关系分析事物,而很多时候,知道数据间的关联性并利用这种关联就足够了。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中,利用大数据思维,放弃对于在逃人员诸多复杂信息的人工研判,而采用大数据分析直接对于犯罪分子的外逃情况进行评估,具有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节约工作成本等重大意义。

1对大数据技术的正确理解

“大数据”虽然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但在近年来的发展和流行可谓突飞猛进,由于其无可取代的作用与价值,人类社会已经开始“拥抱大数据时代”的论断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根据IBM的资深“大数据”专家杰夫乔纳斯的观点,“大数据”可以从海量数据中发掘信息及其所包含的内容,并且得到其间的内在关联,让数据“说话”[2]。实际上,真正的大数据应用不是画饼充饥的伪概念,它应该具备3个本质特点:首先,大数据需要样本的全体性。不同于“小数据”时代的抽样调查,大数据需要尽可能全面的数据;其次,必须接受数据的繁杂性而放弃对于精确度的苛求;再次,“大数据”要求转变工作思维,对于研究因果关系价值不大或成本过高的事物,转而关注其更富实用价值的相关关系。在各个行业和领域,大数据的概念被广泛使用,根据上述界定不难发现,并非所有对于大数据概念的应用都符合其真正的内涵,现在的很多“大数据”论断,仍是建立在传统的抽样调查和“画像”的基础上,并未真正实现“拥抱大数据”。作为一个宏观性极强的技术概念,大数据思维同样可以服务于整个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领域,这其中就包括了境外追逃追赃。

2将大数据思维引入境外追逃追赃工作

2.1 当前大数据应用的成功经验及启示

2006年,美国谷歌公司开始进入机器翻译领域,此前,包括IBM在内的许多公司都曾涉足这一领域,但后者在技术处理上都偏向于为翻译系统设计较为严谨的翻译进程、较为全面的语法和特殊的语境,然而,以此为基础所搭建的技术一直无法在翻译精度方面取得足够大的突破。在提升翻译精度方面,谷歌公司则完全另辟蹊径,充分借助了自身的数据优势,将全球互联网转化为其翻译系统的数据库,其中涵盖了各种质量、各种语言的各类文档,尽管这些翻译参差不齐,但上万亿的语料库足以为谷歌翻译提供可靠的训练集。如此一来,尽管系统在处理翻译的时候并不掌握其中的语法知识和翻译规则,但是宏大的数据样本使得其翻译的准确性优于此前的任何一个机器翻译系统。

在这个实例中,大数据的优势之所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有赖于数据的占有量。联系到境外追逃追赃这一领域而言,大数据同样也能发挥其独一无二的作用,在足够数据的支撑下,我们可以获得更多的情报、更准确的信息和更有价值的预测。

事实上,大数据分析最早应用于金融领域,如Xoom跨境汇款公司依托大数据分析进行的异常交易报警应用*Mayer-Schönberger V, Cukier K. Big data: A revolution that will transform how we live, work, and think[M]. 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 2013.,该应用曾经通过分析发现美国新泽西州的交易量异常而报警。如果孤立地看每一笔交易,似乎都是合法的,然而最终的调查结果表明,报警背后所隐藏的是一起犯罪集团的诈骗案件。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个人的生活习惯、行动轨迹、通讯情况等信息都在某种程度上以数字流的形式进行传递。或许,少量而有限的数字流并不能挖掘刻画出一个人的特质,也无从预测一个人的行为,但是,当数据挖掘者扼守住目标个体的每一个数据源路径并进行收集、汇总、分析时,隐藏在浩渺数据海洋中的有价值信息就会变得无可遁形。当代社会活动与经济和通讯等要素关系紧密,正因为如此,犯罪活动、犯罪人员都与这些要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大数据思维是发现这些关系的利器。

“9·11”事件以来,已有上百亿美元的资金被各国情报机构用于研究长期采集的电子记录以及其潜在的关联,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大数据应用于犯罪预测和反恐领域,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美国孟菲斯市的“BLUE CRUSH”项目*这个项目叫做“蓝色粉碎”(Blue CRUSH,来自Crime Reduction Utilizing Statistical History的缩写),启动于2006年,由孟菲斯警察局(Memphis Police Department,MPD)与孟菲斯大学(University of Memphis)合作,旨在利用大数据进行计算机分析,预测犯罪发生情况。现在,孟菲斯的重大财产和暴力犯罪发生率下降了26%,其中车内盗窃、抢劫、谋杀的发生率更是降低了40%。对于这一成果,人们普遍认为“蓝色粉碎”功不可没。,该项目借助基于ArcGIS和IBM公司研制的SPSS分析软件,利用长期收集的犯罪数据对于该市未来的犯罪情况进行预测,发现犯罪热点地区,从而为警方提供应对依据;与“BLUE CRUSH”项目类似,美国芝加哥市同样利用大数据技术预防犯罪,通过大数据关联,他们发现人际网络比地理位置对犯罪的影响更大。70%到80%的枪杀都发生在某个特定人际网络中,只占当地人口的3%到5%,面临危险的也不过几百人[3],这样警方在预测预防犯罪时就可以针对犯罪“热名单”有的放矢,这种工作形式可以为境外追逃工作中的逃跑轨迹预测提供借鉴。

2.2 红色通报的意义及局限

在境外追逃追赃的诸多途径中,无论是引渡、异地追诉、遣返、还是劝返都应当以发现在逃嫌疑人的行踪或藏身地点为前提。目前,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报(Red Notice)是当前境外追逃中对嫌疑人定位的主要途径,中国已发出的红色通报,绝大多数的通缉对象都是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4]。“红色通报”是国际刑警组织最著名的一种国际通报。当前,尽管红色通报在各国的法律效力不尽相同,但有两方面意义是被普遍接受的。第一,在大多数国家,它是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第二,它可以定位在逃犯罪嫌疑人。国际刑警组织的190个成员国接到“红色通报”后,只要发现被通缉人员的下落,即便是无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也会将相关情况知会发出通报的成员国,其定位作用十分明显。多年来,红色通报在我国的境外追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杨秀珠、高山等行迹诡秘的外逃贪官,都是在红色通报的帮助下定位藏身之处并最终绳之于法的。

然而,贪官外逃往往经过周密的策划,大多持有假护照,拥有假名字、假国籍甚至是借助整容而改头换面,他们通常会隐姓埋名、深居简出,这样,国际刑警组织对其进行定位的难度就大大增加了。以此前出逃并藏身加拿大的高山为例,若非因为一场偶然的车祸,他可能继续在当地秘密而低调地生活而不被发现。

2.3 境外追逃工作中的目标转移

大数据技术可以为境外追逃工作提供目标转移条件,降低工作难度、提高工作效率,是红色通报定位功能很好的延伸。目标转移的例子曾在犯罪预防领域出现,美国德州州立大学犯罪学教授Malcus Felson曾在一次授课中提到一个目标转移的案例:某地80年代的车辆失窃情况一度非常严重,但其间政府颁布了骑摩托车必须戴头盔的法案,而正是这个法案,使得摩托车乃至自行车的失窃率大大降低。在这个案例中,失窃车辆的问题转移成了头盔的问题。大数据可以通过发现事物之间的关联帮助我们实现目标转移,在境外追逃中,通过找到与境外追逃相关的种种关联因素实现迂回前进,降低追逃的难度——我们没必要知道哪种因素对于外逃人员出逃的目的地、藏身地、生活方式都有着哪些复杂的作用,相比而言,对于境外追逃,最有价值的线索是我们依据一个外逃者的综合信息,通过分析得出其最可能的去向、最可能的藏身之处和最可能的谋生方式。这样一来,我们的目标就从有限的在逃人员情报转移到了无限的信息之中,而剩下的则可以全部交给大数据分析来解决。

2.4 利用大数据进行境外追逃的设想

数据分析一旦被成功地应用,就能在组织内发挥多重作用。它能够支撑战略规划、创造竞争优势、产生战术价值[5]。在境外追逃工作中,大数据可能起到的作用同样如此,它可以辅助执法人员制定追逃策略、获得压倒性的信息优势、为日后的预防管理工作乃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更加直接而言的话,主要有3点作用:①分析得出外逃者出逃可能的目的地。②分析得出外逃者在目的地可能选择的城市、区域、地段、谋生方式等。③充实数据库样本,为此后预防外逃提供外逃风险评估依据。

在境外追逃中,执法者同样可以采集外逃者的GPS地理位置、住宿记录、航班记录、社交媒体的分享和聊天记录,甚至手机通话记录、银行记录轨迹等,用大数据监测异常的资金流动、异常的通讯高峰和数据流向等来发现可疑情况,结合相关信息,对于外逃者的出逃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可以通过不同的可能性系数反映出其出逃的国家、地区、生活情况等有价值的信息,而这将比传统的根据行政级别和涉案金额判断出逃国家更具指导价值和实际意义。我国已经开始重视收集贪腐官员的信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针对贪腐案件,各级检察机关要对本地区所有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理,摸清底数,建立和完善在逃嫌疑人信息数据库[6],实现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这项举措的出台,不仅反映出了党中央对反腐败的决心,也体现了反腐败的新思维。建立和完善在逃嫌疑人信息数据库,是利用数据分析和信息技术提高境外追逃能力的重要途径,可以将其看做是将境外追逃引入“大数据时代”所迈出的第一步。

2015年3月26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部署2015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决定启动“天网”行动。为摸清外逃人员底数,及时掌握外逃人员信息,中央纪委建立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信息管理系统”,中央国家机关、各省区市可通过此系统24小时及时报告外逃人员信息。“天网”行动是在2014年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明显换挡提速的基础上,对去年工作的一种延续,也是于坚持中的一种深化,释放出积极而强烈的信号,同时体现出国家对于数据作用的重视。

3当前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境外追逃追赃面临的数据瓶颈

3.1 数据数量不足

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境外追逃,其核心必然是数据,而就当前状况看来,我们掌握的数据还远远不足以支撑大数据追逃,也不符合大数据的本质概念。大数据通常是用概率说话,而不是板着“确凿无疑”的面孔,在大数据追逃中,只有“拥抱混乱”,才能得到常规途径不可能得到的情报和信息。数据库的范围除了一般概念上的官员的基本信息、犯罪类型、涉案金额、家庭成员情况以外,还应有更加广阔的外延,例如,纵向的个人经历、工作履历;横向的社会关系网络信息、通信信息等。甚至应该扩展到已知的外逃历史目的地的相关信息以及其国内政策、经济方面的变动情况。由于任何数据都可能在大数据分析中产生意想不到的价值,所以,这里的数据应该是多多益善的,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3.2 数据获取的限制和障碍

当前,境外追逃数据获取的限制和障碍主要来源于人权问题和领域界限。在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问题一直是一个技术难点。棱镜门的爆发集中体现了大数据监控之下隐私的“体无完肤”。那么,数据到底从何而来?对于官员信息公开的限度应该如何界定?当前,除了官员的基本信息以外,其他信息的获取被更多地寄希望于官员信息公开等政策的推广,如《不动产登记条例》和收入信息公开。然而,除此之外的信息是不是应该公开一直存在争议,而相关政策也一直没有真正推广实施,这样一来,如果一个官员突然外逃,我们掌握的相关信息往往非常有限,很多情报收集工作都要被动地从头开始。德国法院在处理涉及人格权*人格权,乃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之权利。此处所言人格其实是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是指在法律上自然人处于独立状态下应具有的精神和物质的内容。德国法律中的人格权包括宪法人格权和民法人格权两种,此处主要指宪法人格权。的案件时,通常将个人私生活领域划分为3种类型,即“私密领域”、“私人领域”和“社会领域”[7],有主张认为:根据这3个领域的划分,财产申报应当限于“社会领域”范围内。“私密领域”因为与社会活动不发生直接的联系,除当事人自愿(如思想汇报)外,都不能要求申报。日记、私人谈话、通讯记录以及走亲访友等私人活动和信息,处于与公共生活相对隔绝的“私人领域”之中。对于此类活动和信息,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并经比例原则做出个案上的衡量,否则不得加以干预[8]。如此一来,大数据需要的信息可能恰恰就在“私密领域”或“私人领域”以内,因而既无法被用于外逃风险预测评估,也无法用于境外追逃的评判。

另一个数据获取的困境来源于各行业数据库的独立性。数据使用的“各自为战”使“数据宝库”变成了“数据棺材”,留之无用、弃之可惜。公安机关在开展境外追逃工作时所利用的数据库往往不能和其他的政府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和其他社会数据充分联通,在共享有限的情况下,数据利用率很低,即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权提取相关数据,但只要不是常态化、实时化的数据汇集和共享,大数据的数据基础便残缺不全,相应的可发掘信息量就较少。

3.3 突破数据瓶颈的路径

结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和当前公安工作的特点,本文认为突破大数据境外追逃的数据源瓶颈,主要有两个解决途径:

第一,充分完善数据信息的共享。境外追逃的数据分析,不仅仅要依靠公检法机关掌握的数据,还应充分利用我国其他部门的数据资源,例如官员平日里在网站、银行等留下的信息数据。另外,国际的资源也可以作为我国追逃的数据分析依据。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库也可以对我国的境外追逃工作提供支持,相关部门可以借助其情报进行大数据分析,再凭借分析结果有的放矢,集中力量侦查,同时将定位出的高风险藏匿区域等信息与国际刑警组织共享,从而构成一个具有反馈环节的动态数据回路。

第二,设计安全的数据库架构和健全的管理体制。借鉴现行的大数据隐私保护策略,境外追逃的数据库并非没有可能将官员的部分隐私数据纳入其中,这些数据可以做匿名化处理,甚至可以以黑箱形式出现,使用者可以借助数据库对于在逃官员进行定位估测,但并不能查看详细的隐私信息细节;除非数据库中的某个官员被系统判定出逃风险超过警报阙值,否则不能将特定尺度的信息与特定个人直接关联。上述手段无损于出逃官员及其家人和被进行出逃风险评估对象的合法权益,值得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在“猎狐2014”行动中,公安机关有效整合各种警务资源,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全面梳理境外逃犯信息,密切追踪逃犯活动轨迹,严格落实“一人一档、一人一策”,为今后的境外缉捕追赃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中,大数据思维的运用与实践,对我国今后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4结语

按照大数据的思维,虽然万事皆出于自发偶然之态,但实际远比想象中的容易预测[9]。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的大数据理念不单纯只是为了“数据”而“数据”,“数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合作、预防和打击犯罪[10],境外追逃亦然。在反腐败境外追逃中,面对具有高智商、高文化水平的罪犯,执法部门有必要将大数据思维引入境外追逃工作以保持技术优势,通过海量信息的自动研判来提高追逃的反应速度及工作效率。从谷歌翻译到Xoom报警系统,再到美国的BLUE CRUSH犯罪预测项目类应用,大数据技术无一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样地,大数据技术辅助境外追逃追赃在未来有望成为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和反腐败斗争的利器,帮助执法者以最快的速度在“对的地方”发现“对的人”,将外逃人员绳之以法。

按照公安部的决定,从4月1日起组织开展“猎狐2015”专项行动,重点对象是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腐案件外逃人员。新一轮“猎狐行动”的正式启动,再次释放出我国“狠抓追逃追赃,把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的强烈信号。公安部强调,要进一步总结和固化“猎狐2014”专项行动成功经验,全面提升缉捕工作水平。要在完善“一人一档”、“一案一策”的基础上,深挖发现逃犯行踪,千方百计掌握逃犯准确动向。可见,大数据思维在境外追逃追赃中的运用仍将继续产生“化学反应”。

参考文献

[1]汪振春.乘两会东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N].人民公安报,2015-03-05.

[2]MAYER S V, CUKIER K. Big data: A revolution that will transform how we live, work, and think[M]. 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 2013.

[3]新华网.“大数据”,预防犯罪新利器?[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10/11/c_127082780_2.htm.

[4]佚名. 解密红色通缉令[J]. 报刊荟萃, 2005(6).

[5]Evan Stubbs.赢在数据分析[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

[6]廉颖婷.严打“外逃贪官”意在扎紧反腐败网口[N].法制日报,2014-6-16.

[7]翁晓玲. 新闻报道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从我国与德国释宪机构对新闻报道自由解释之立场谈起[C].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 当代公法新论(上). 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95-97.

[8]屠振宇.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J].法商研究,2011(1).

[9]艾伯特-拉斯洛·巴拉巴西.爆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0]赵宇,李健.大数据技术与国际警务合作[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3).

(责任编辑陈小明)

作者简介赵宇(1968—),男,陕西商洛人,国际警务执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世界警务发展与国际合作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涉外警务、国际执法合作。

中图分类号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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