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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海权观嬗变
——以《万国公法》传入为中心的考察*

2015-01-21李强华

关键词:海权公法国际法

李强华

(上海海洋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1306)

中国近代海权观嬗变
——以《万国公法》传入为中心的考察*

李强华

(上海海洋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1306)

晚清有识之士通过《万国公法》争取更多的“海洋权利”,实现了从夯实“海洋力量”向争取“海洋权利”的转变,标志着中国近代海权观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万国公法》在维护南沙、西沙群岛的主权以及划定渔业管辖范围以保护海疆等维护中国海权的具体实践中发挥着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当代,需要按照国际法的规则来调整国家之间在不同海区享有的主权和管辖权,使得各国都能合理、有序地利用海洋,避免国际争端与冲突。

近代中国;《万国公法》;海权观;嬗变

美国海军历史学家马汉的名著《海上力量对历史的影响》对“海权”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进行了界定。狭义的海权是指“通过海上军事力量或者通过对海洋进行控制以确保本国海上商业、航运业的畅通从而获得巨大利益”,广义上的海权是指“涉及了促使一个民族依靠海洋或利用海洋强大起来的所有事情。”[1](P22)中国学者将海权区分为“海洋权利”、“海上力量”、“海上权力”三个不同的层次。“海上权力”是一种强制力量,在国际社会中只有联合国或联合国授权国家和机构才具有资格使用这种力量。“海上权利”是“国家主权”概念内涵的延伸,“海上力量”是维护“海上权利”的手段。[2](P1-4)在晚清中国海防观念的变迁进程中,国际海洋法对海权的界定也传播到了中国。作为国际海洋法典型代表的《万国公法》促使了中国近代海权观的嬗变,晚清有识之士通过《万国公法》争取更多的“海洋权利”,实现了中国海权从夯实“海洋力量”向争取“海洋权利”的转变,标志着中国近代海权观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万国公法》的传入及其影响

《万国公法》是中国历史上翻译、引进的第一本西方法学著作,在中国近代国际法的诞生、发展乃至中国近代法制史和法学史上都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近代海权观由于《万国公法》的引入,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一)《万国公法》的传入。清政府在1862年设立了同文馆,聘任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为总教习。丁韪良在1864年翻译了国际法学家亨利·惠顿的《国际法基本原理》,命名为《万国公法》。对于这部国际法,清政府一开始并不接受,认为这部法律“衡以中国制度,原不尽合”,同时感觉到了这部法律会对清政府的既有秩序产生威协。如果这部法律在中国社会传播的话,那么列强必然会迫使清政府“以必行之”。[3](P26)丁韪良确认为“大清律例,现经外国翻译,中国并未强外国以必行,岂有外国之书转强中国以必行之理?”[3](P25)由于总理衙门的官员对外文的不通及其抵制的心态,导致了对国际法的无知,难以用国际法维护自身的权益。直至普鲁士在天津扣留丹麦船只的事件发生,总理衙门才用《万国公法》以“暗采该律例中之言,与之辩论”,[3](P26)根据《万国公法》的律例,这起事件是违反了国际法行为,最后通过交涉,普鲁士公使即行认错,俯首无词。《万国公法》在此次事件的运用改变了总理衙门对此部国际法的态度,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章京陈钦、李常华、方濬师、毛鸿图等修饰润色后予以印行。第一版印

三百本,发给各个省供地方使用。1864年4月中旬,《万国公法》译作定稿并在北京面世。1869年,丁韪良在京师同文馆开设国际法课程,在五年制的课程中,《万国公法》被安排在第五年学习,在八年制的课程中,被安排在第七年学习,“学成,则习公法”,“以毕其业”。至此,《万国公法》正式在中国传播开来。

(二)《万国公法》对近代思想家的影响。在《万国公法》传入前,清末的启蒙思想家如魏源的《海国图志》、冯桂芬的《校邠庐抗议》等著作中虽然涉及到一些国际法知识,但其内容大都是支离破碎的。《万国公法》一书则系统的将西方国际法体系呈现给了中国。《万国公法》全书分为4卷12章231节,第一卷释公法之义、明其本源、题其大旨;第二卷则论诸国自然之权;第三卷论诸国平时往来之权;第四卷论交战第规。《万国公法》体现了西方近代国际法尊重各国主权、国与国之间平等往来、遵守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等基本原则。《万国公法》为晚清政府提供了较系统的国际法知识,为晚清政府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正如梁启超所说:“中国与西人交涉日繁,苟明此学者渐多,则折冲尊徂,其弥患无形者必不少也。”[4](P7)随着近代思想家对《万国公法》的深入学习,《万国公法》在外交上的局限也进一步暴露出来了。一方面,公法为维护天下公道和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规范和准则。正如郑观应所言:“各国之藉以互相维系,安于辑睦者,惟奉万国公法一书目耳。其所谓公者,非一国所得而私;法者,各国胥受其范。然明许默许,性法例法,以理义为准绳,以战利为纲领,皆不越天情人理之外。故公法一出,各国不敢肆行,实于世道民生,大有裨益。”[5](P66-67)另一方面,思想家们也看到了公法的强权性质,因此,中国要想能够使得公法为我所用,必须富国强兵。王韬表明:“欲明洋务,尤在自强。……此盖国强则公法我得而废之,亦得而兴之;国弱则我欲用公法,而公法不为我用。”“泰西诸国通商于中士,亦既三十余年矣,而内外诸事者多未能洞明其故,……其有规恢情势,斟酌时宜,能据理法以折之者,虽未尝无人,而不知彼此所谓万国公法者,必先兵强国富,势盛立敌,而后可入乎此,否则束缚驰骤,亦惟其所欲而已民。”[6](P3335,P36)再一方面,尽管在公法的使用上有着强国与弱国的差别,但是中国依然要尽力用公法保护自身的权益,避免被排除在国际法之外。薛福成认为:“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盖西人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以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也;则其悍然冒不韪以凌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矣。秉均者不料一言之失,流弊至于此极了。”[7](P15-16)

总之,近代国人对于《万国公法》经历了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学习使用的过程,近代有识之士在认识到公法的局限性的同时,积极利用公法的条款与列强进行有理有节的说理斗争,为自己的国家和民族争回一定的权益。

二、《万国公法》在近代中国海权维护中的运用

19世纪60年代以降,我国周边海疆不断出现危机同,西方舰船来到中国沿海口岸之后,因海权而起的纠纷日多,清朝朝野始有运用国际公法保护本国海疆之意。“虽然公法一书久共遵守,乃仍有不可尽守者。盖国之强弱相等,则籍公法相维持,若太强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5](P936)尽管公法的的使用离不开国强的强盛,但面对列强的入侵,近代中国借助《万国公法》维护海洋权益获得了一定成效。

(一)维护南沙、西沙群岛的主权。随着南沙和西沙群岛战略地位重要性的日益凸显,晚清政府开始学会运用《万国公法》去维护两个群岛的主权。对于南海地理位置的重要性,过去多是从海防的视角加以审视的,正如《洋防说略》中写道:“自万州迤南至七洲洋,粤海天堑最算险阻,是皆谈海防者所宜留意也。”[8](P48)但是随着历史的演进,南海的重要性在近代有识之士的视野里已经超出了海防的层面而上升到国家战略地位的高度,特别是西沙群岛制海权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窃以为此群岛,形势虽不甚佳,面积虽非甚大,原无筑港屯军之价值,然考金银岛迤西一带,为香港西贡航线之要冲,林肯岛迤东一带,为香港南洋航行之孔道。一旦东西有事,以之屯煤蓄水,储粮设警,游弋沿海,未尝无相当利便。况现代海运发达,各国对于海洋事业,无不尽力扩张,乃我西沙群岛,在南海方面,近若庭户,犹若放弃海权,则又何怪别人起而谋我耶。”[9](P55)控制了西沙群岛也就掌握了南海的海权,反之,如果放弃了西沙群岛也就失去了南海海权。西沙群岛如此重要,东沙群岛的战略位置也有过之而无不及。1902年,日本侵占中国东沙岛,“两广总督张人骏派人搜集相关历史文献和图籍,找到了王之春的《国图柔远记》和陈寿彭泽的《中国江海险要图志》,另外还有中国和

英国出版的一些地图。”[10](P47)证明了“中国至此围渔,已有年所”,[11](P2)同时查明了“蒲拉他士岛,即土名之东沙,日人改名为西泽岛”[12](P9-10)最后,日本将东沙岛归还中国,清政府在1910年设立了“管理东沙岛委员会。1912年,晚清政府在西沙岛树碑,宣示主权。1909年4月,清政府“勘得该岛共有15处,内分西七岛、东八岛,其地居琼崖东南,适当欧洲来华之要冲。为南洋第一重门户,若任其荒而不治,非唯地利之弃,甚为可惜,亦非所以重领土而保海权也”[12](P9-12)1909年张人骏设立了“筹办西沙岛事务办”,“拟即在岛内设厂,先从采沙入手,派员驻于该处,经理其事,并聘西人之精于化学者,随时化验磷质等物",并决定派员前往经理。[12](P23)

(二)划定渔业管辖范围以保护海疆主权。19世纪末外国渔轮不断侵入我国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从事捕鱼活动,直接影响和威胁我国渔民生计。这与当时的国际法规定不符,“各国人民有专权捕鱼,在沿海本国辖内等处,他国之民不与焉”。[13](P134)因鉴于渔业关系国防之重要,1904年3月,翰林院修撰张季直(张骞)上书清廷商部,提出划定捕鱼区建议,并区别近海和远洋,主张以内外渔界,定新旧渔业行渔范围。1906年,意大利召开渔业展览会,商部头等顾问张謇指出:“查欧洲渔业,自西历一千六百八十二年英人设会于伦敦,凡畜鱼之法,捕鱼之具,莫不陈列。由是订渔约,立渔政,设渔官,不数十年由三海里渔界拓充至二千五百余海里。德、法、美、俄、意、奥继之,渔业遂与国家领海主权有至密之关系。中国渔政久失,士大夫不知海权,……宜令七省渔业官,及此表示于世界,一则正邻海主权之名,今趁此会得据英国海军第三次海图官局之图,绘制海图以表明渔界,即可以表明领海主权。在人可视为寻常,在我可分明主客,此一义也。……依据中国领海旧界,而各立渔会之保护,俾各安其业”[14](P64)中国在米兰世博会渔业分会的成功参展,第一次向世界宣示了中国神圣的海洋主权。八月二十一日商部咨询南北洋海军统领萨镇冰,他指出:“查陈令所译江海险要图志,系据英国总兵伯特利所成海图官局第三次原本,惟原书限于篇幅,各图散见其中,非绘成全图,不足划清渔界,即不足表明领海。”[14](P65)同时亦咨行南洋大臣,略云:“现在滨海各省,于保卫疆土,不遗余力,而领海主权多未筹及。南洋为重要之区,江海各防尤关重要,应将此项图志,加以考核,准经纬线,着色精绘。江海渔界全图,并该书内载中国渔船所到之外,地名及注说明华文,兼译英图原下文,俾外人明晓,趁此会场,得据此表明渔界,即可以表明领海主权。”[14](P66)

总之,晚清政府通过运用公法以及大量的实地勘察,在维护海疆主权的行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揭开了近代中国捍卫南海诸岛主权的斗争的序幕。要使南海的海权不受侵犯,中国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这是中国海权实践的重要内容,但这只是维护中国主权及其相关的海洋权利,而非追求霸权意义的海洋权力。

三、《万国公法》对中国近代海权观影响的历史启示

中国近代海权观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作为国际海洋法典型代表的《万国公法》的传入促使了中国近代海权观的嬗变,晚清有识之士通过《万国公法》争取更多的“海洋权利”,实现了中国海权从夯实“海洋力量”向争取“海洋权利”的转变,标志着中国近代海权观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中国未来海洋权利的争取离不开与国际法的结合,更离不开建立一支强大的海军作为保证。

(一)中国近代海权观演嬗变的历程及其制约性因素。中国近代海权观经历了萌芽、觉醒到确立的嬗变过程。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失败给传统海洋观带来了严重冲击,魏源、林则徐等突破了中国传统的海防观把海防战略思想与世界海权竞争的态势相联系,标志着近代海权意识的萌芽。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晚清政府发展海上运输业、创建新式海军、发展海上防御彰显了海权意识的感兴觉醒,然而,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很难让多数人认识到海权的战略意义和价值,导致对海权缺乏理性的认知。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思想家顺应了20世纪初世界海洋战略竞争的大前潮,从思想和实践展示了对海权的高度认知,成为近代中国海权观确立的重要标志。中国近代海权观的形成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第一,民族文化特性和民族心态因素的制约。中华传统的大陆文明和农业文明促使了“重陆轻海”思维方式的形成。民族文化及其性格决定了中国海洋文明进程缺少征服、竞争、冒险的个性,这些都影响着国人海权意识的进程;第二,政治因素的制约。中国近代统治者的战略视野局限于陆地和近岸海域,缺乏像西方列强那样将制海权思想转化为具有攻势国家战略的国家

意志;第三,经济因素的制约。中国近代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陷入萎靡状态。海军建设缺乏强大经济基础的支撑。没有强大的海军,海权也难得长足的发展;第四,地缘环境因素的制约。中国特殊的陆海兼容型的地缘条件使得近代中国在受到陆上、海上双重威胁时所面临海防和塞防的两难选择,深刻影响近代中国对于海权的战略角色的定位。

(二)中国海权的维护离不开强大的海军力量。中国海权是一种隶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权利而非海洋权力,更非海上霸权,但是“在当今世界上,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15](P418)没有强大的海军就没有强大的国家,历史证明,如果没有海上军事力量,任何国家都不能长期成为强国。近代中国从鸦片战争以来在不断遭受列强海上入侵的屈辱中逐渐认识到,建立强大的海上军事力量是加强海防实现自强御侮坚强后盾。尽管中国海军的近代化使得海军在技术领域发生重大的变化,一度成为亚洲最为强大的舰队,然而由于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本质上无需利用海洋和保卫国家利益综合于一体的海上力量,导致了海军发展内在动力的缺乏。加上海军总体上投入的不足和作战方针的失误,注定了中国海军近代的失败命运。中国近代海军的起步并不迟于日本,当时完全具有与日本同等的在亚洲崛起的历史机遇。中国的封建统治者没有海权意识,没有为争夺海权而发展海军的意识。不论19世纪下半叶中日两国的执政者们对海权的重大战略价值是否有共同的认知,但他们在海军战略方面的实践,已最终充分证实和检验出海军与海权之间的重要联系。当今中国经济已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对国院市场和资源产生了深厚的依存关系,中国需要发展出在全球范围得以保护其海外利益的海军力量,并随着中国海外利益的扩大而扩展。[16]

(三)中国海权的维护离不开与国际法的结合。中国一面环海、三面临陆的地理位置使得“中国人向来不知其国之为国也。我国自古一统,环列皆小蛮夷,无有文物,无有政体,不成其为国,吾民亦不以平等之国视之。故吾中国数千年来,常处于独立之势。吾民之称禹域也,谓之为天下,而不谓之为国。”[17](P12-13)所以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概念中,没有发展出以国际社会的存在为前提、以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外交制度。《万国公法》作为制约诸国家之间的普遍的法规范体系,立足于如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上的平等原则等若干基本原理之上的。这些原理中的大部分,对十九世纪的中国人来说是陌生的。而且不仅是陌生的,实际上是与他们理所当然的作为前提的国际秩序原理相抵触的。因为在以册封和朝贡为基轴而构成的中国传统对外关系里,中国皇帝和外国国王之间的关系被理解为君臣关系。在这里,尽管有规范君臣关系的仪礼,但是并没有那种对等国家之间外交的原理。因此,近代国人对《万国公法》的认知经历了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学习利用的过程。中国政府毕竟已经意识到运用《万国公法》等国际法去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并以之作为和解决海洋争端的依据,标志着中国的海权观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从1904年到1910年间,先后签署了《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关于战时医院船免税的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这些公约的签定标志中国开始从国际法层面来理解海权的国际性。在当代,需要按照国际法的规则来调整国家之间在不同海区享有的主权和管辖权,使得各国都能合理、有序地利用海洋,避免国际争端与冲突。

四、结语

《万国公法》的传入为晚清政府处理国际关系提供了理论参照,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提供了指导作用,进而促使近代中国的海权观在国际法体系的参照下完成了进一步的嬗变,对后期海权观念的提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1世纪是海洋世纪。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开发、利用、争夺海洋资源是这个时代的一个主题。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我国要赶上世界发展的潮流就必须全面实施海洋开发战略,建设海上强国。要大力发展我国的海洋事业,我们就必须牢固树立新的海洋国土观和海洋权益观,充分利用国际法赋予的权利,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有效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致谢:本文得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中国近代海权观嬗变研究”(12YS075)和上海海洋大学人文社科项目“中国近代海权意识研究”(A-0211-11-0000-0217)资助,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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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张文木.论中国海权[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8).

[17]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一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9.

The Evolution of Sea Power Theory in Early Moder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troduction of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Li Qianghua
(College of Humanities,Shanghai Ocean University,Shanghai 201306,China)

The far-sighted people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drew 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to win more"maritime rights",which realized the changing of China's sea power from strengthening"sea power"to striving for"maritime rights"and marked a new height of China's early modern sea power consciousness.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has played a most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fending of Nansha and Xisha Islands sovereignty,and demarcating fishery jurisdiction in order to protect our territorial seas and maritime rights.In today's world,we must adjust sovereignty and jurisdiction enjoyed by countries in different sea areas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Only by doing this can every country make reasonable and orderly use of the ocean and avoid international disputes and conflicts.

early modern China;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sea power theory;evolution

K825.81

A

1672-335X(2015)04-0060-05

责任编辑:鞠德峰

2014-12-14

李强华(1975-),男,安徽寿县人,上海海洋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海洋政策和海洋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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