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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民主的主体性限度:论国民主体性的培育

2015-01-21唐美云

关键词:民主利益主体

唐美云 罗 云

(1.中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浙江树人大学 基础部,浙江 杭州 310015)

突破民主的主体性限度:论国民主体性的培育

唐美云1罗 云2

(1.中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浙江树人大学 基础部,浙江 杭州 310015)

文章剖析民主内含的人“主体性本质”和外部机制两层含义及二者的关系,强调人的“主体性本质”确立存在的困境,对我国国民主体性状况做了宏观分析。要突破主体性本质所受的限制,真正实现人的主体性的确立,在现有条件下尚需依靠体制的外部建构,并阐述了在具有强大权威的党和政府主导下,实现制度建构下国民主体性确立或提升的途径。

政治哲学;民主;主体性

民主是人类的理想,它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核心目标和价值之一。在现代化征途上的中国,民主议题炙手可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政治制度改革部分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然而,民主建设不会驻足于“制度”,其归宿更在于现实的实践着的“人”,因为“人”与“制度”是天然的矛盾统一体,民主是作为主体的人与其建构的制度在实践中结合的状态呈现。当下,民主制度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核心话题之一,人的主体性动员与培育亦必成为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一、“民主”的内涵及其主体性限度

马克思曾说:“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如果这一点我们做到了,我们就能对付民主,否则我们就会倒霉。”*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04页。但是马克思没有专门论述民主的著作,他在政治制度、人民权利、组织原则、思想观念和社会管理等不同层面使用过民主概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认为民主是“人民主权”,*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与君主主权对立,即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制度,确定了民主制度的主体。但就“人民”这个主体而言,它是一个整体概念,具有包容性,缺乏直接对象性,“人民”的实质内涵难于厘清。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明确指出:“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列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这属于制度层面的界定。然而,把视野放得更开阔些,将民主放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时,经典作家的定义需要阐释得更为具体一些。

民主是人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人源于对象化活动的自主性本质,是人自己支配自己、自己决定自己的主体性的观念表现,是其通过一定的社会调节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真实体现,*万斌:《万斌文集》(第4卷),杭州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是作为理想的平等、自由、主体性的实现过程与作为具体手段的制度安排不断完善的对立统一过程。“源于对象化活动的自主性本质体现”即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内化而成的自主意识,又返回实践的现实关照,在反复的实践—认识—实践过程中,贯穿始终的是“自己做主”的精神,能自我确立,这是民主的内涵的第一层次;主体性的确立需要外部机制的具体承载和依托,即“自己做主何以可能”与“如何做主”则是民主内涵的第二层次。民主本质是自主性的确立,主体自主性的建构是根本,其表征是制度外化的社会调节,即从两个层面分析:一方面指对民主的“主体自主性本质”或“主体性观念”的理解把握,另一方面是指具体机制或形式,作为民主本质的外在体现,构成主体性的现实手段和工具。故而,研究民主发展的诸多问题实际上就是把民主理解为目标和具体手段的统一过程,制度层面的具体安排是实现民主的平等、自由、主体性理想的必备条件,而民主所包含的平等、自由、主体性理想是构建民主制度的精神指南。

但自主性的确立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因为这涉及民主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即“人”是否存在的问题。人是自然社会的人,并不是纯粹的完全理性的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人,人性不能自我确立,因为它受到自然、社会、自我的限制,何时何地都不外在于人本身,也不出现在自然历史领域之外,它有时会被制度层面的具体安排架空和虚置,一言以蔽之,“人”的存在即主体性存在是受限的。

(一)受外部环境及实践的制约

据唯物主义历史观,人的活动受到自然界的限制,而历史条件、社会现实生活本身及不同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下作为主体的人的存在状态,则构成了人的活动的决定因素,主体性是实践活动过程中人的能动性呈现,因而不可能脱离历史发展条件、具体社会关系及物质生活条件去谈人在实践活动中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本质与生俱来具有直接现实性与鲜明的社会性,即实践构成了主体性确立的外在限阈。*万斌、唐美云:《论民主的主体性限度》,《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第82页。

(二)受主体内在认知能力的限制

人的认识受限于人存在的自然历史环境,也受限于人类主体本身素质、人的自我意识水平的提高和自我认识的发展。从民主这个概念的承担主体“人”的角度分析,由于民众的认知能力与认知结构参差不齐,民主在人们的心里有着不同的诠释,民主的地位或者展现自我主体意志的愿望的强烈程度也有云泥之别。*万斌、唐美云:《论民主的主体性限度》,《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第83页。

(三)基于不同利益的人对“民主”的理性认知与理性实践有别

人的需求和利益是人生存的原始动机,不同的人的需求与利益天差地别,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的需求与利益也会迥然相异。内在于人的不同的偏好和价值取向会形成不同的理性态度、观点以及行为方式,当人们的内在尺度与自己的利益或者阶级阶层的利益联系起来时,便要求外在环境与自我利益需求相吻合,民主的意义对不同的人来说迥然不同。*万斌、唐美云:《论民主的主体性限度》,《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第84页。

(四)受“人”的非理性认知与实践局限

在理性化时代,理性人都围绕着切身的利益作出选择或决定,然而实际情况却不完全如此。基于人自身固有的非理性,在政治行动中,人往往表现出盲从、冷漠或者狂热倾向,主体意愿表达的空间受到非常有力的限制,难以体现出需要真正的理性思考。民众容易受到强烈的情感冲动支配,易受到外部势力的左右,或依赖一种从众心理,而不能独立理性地作出决定。人们认知能力的多样化、价值的多元化及对不同目标的欲望都会成为何为自己利益的意识的障碍。*万斌、唐美云:《论民主的主体性限度》,《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第85页。

只有存在具有主体意识的人,才能在客观环境中产生对自我能力的对象化需要,作为一种目的而存在于人的本质规定中的民主的真实内涵,才能真实体现民主的本质规定;只有民主真实存在,作为一种目的性活动越是接近对人自身本质力量的占有,人对自我活动的评价就越趋于肯定和完善,所以确立民主发展的确定立场与实现人的主体性是同时进行的。社会正处在一个转型期,现代转型不只是外在形态的改变,也是人的感受认知方式及人的心性体验结构的转型,在这个转型时期确立人的主体地位或者哪怕只能树立一种“人是主体”的意识,都是至关重要的。

二、我国国民主体性限度的宏观分析

无论社会历史进步到何种状态,每个个体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还是受到内在的、外在的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的程度,无法使本质力量在客观现实中完整体现出来。在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中国,限制主体性确立和个体自我确立的因素还非常多,如果把人们对民主的认识上的差异及实践上的不断超越带来的不对称性看成内在的限制,那么,发展着的但相对落后的自然生产力与先进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造就的人们观念变迁、社会利益结构分化、分配公正与平等制度缺失,则是外部限制因素的根源。到底要确立什么样的自主性,以何种信念而自立,真的还无法确定,但是应坚信,人应该首先具有民主意识,而后言其他。民主意识的确立既要依靠主体的自我觉醒与努力,亦受限和依赖于特定社会阶段的制度和社会文化氛围。因而,解决问题的思路也应该从内外层面入手,既要找到衍生的主体性内在动力,也要在制度安排上助力凝聚主体性。

民主主体性从根本上讲是“人民”的主体性或自主性。我国强调“人民当家做主”,首先肯定的是“人民”的自主性及其外化能力,其次才是“当家做主”的具体国家制度等外化形式。“人民”是由一些有共同利益的个体结合起来的群体和分散的个体组成,享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中的个体与游离在群体之外的个体的总和构成了民主实质的承担者。当个体普遍能够积极认可自我价值、自己愿意且能够决定自己时,便形成了“当家做主”的前提。

但在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历史背景下,要让全体民众产生一种自我认知的共同冲动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在参与心理准备缺乏的情况下及现实经济利益引导下,人们往往把注意力转移到物质经济利益上,而无心顾及政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大量的为基本物质生活资料而奋斗的群体,这些群体构成“人民”的基石,只有在物质生活资料得到基本保证的前提下,人们才可能有多余的时间及精力来参与与他们的利益间接相关的事务。而当代中国普遍的情况是,只有当他们追求的物质资料的权利受到极大侵害时,部分人才意识到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产生一种被迫表达的愿望。这种表达愿望具有即时性和突发性,对于民主价值的实现来讲,它的作用微乎其微而且具有非连续性,其影响力非常弱小、范围非常狭小。另外,被迫表达的方式多种多样,拥有一定资源的人们便诉求于私人的交往关系,有的诉求于卑躬屈膝的服从,有的诉求于暴力;表达的结果却难以预料,依靠私交或许能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通常是要付出较大代价;有的依靠私交获得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却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有的依靠服从,其结果的不确定性非常大;有的依靠暴力来彰显自己的“主体性”,既无法合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又构成了对社会及他人的威胁,乃至遭受法律的惩罚而付出沉重的代价;也有人诉求于法律,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表达利益可以获得与预期目标近似的结果,然而这种仅仅是很少的一部分。传统文化的影响和经济事务在民众心目中的第一性是深层原因,更由于提倡与执行的失衡,造成基层民众在历次参与过程中的失望累积起来,民众的民主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拉大。由于基层民众是民主最终实现的依靠力量和主体承担者,在如此不对称状态下,要实现国民主体性的整体突破非常之困难。

在现阶段,有部分人察觉到了自身本质力量并尽全力对象化,成为“人民当家做主”的自觉行动者,而大部分处于“主体性”丧失与游离状态,这便是我国主体性的一般状况。能否扩大具有主体意识的群体的范围,是我国各领域能否实现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所在与力量源泉。我国要实现高度民主,还有很多事情要做,首先便是如何让全体或者绝大多数人们感受、体验到自身力量,产生自己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冲动及行动。

三、党和政府权威主导下的主体性培育途径

如何突破民主的主体性限度,实现民主?众所周知,我国特殊的政治格局及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民主不是电梯,不能一步到位;民主是楼梯,只能一步步走上去。”*姚桓:《中国政治模式成就“中国梦”》,《人民论坛》2011年第2期,第21页。中国历史上一直都拥有民主萌芽元素,然而缺乏内生的成熟民主理论,缺乏内在于普通民众头脑中的民主冲动,而普遍的民主冲动缺失,使得民主丧失发展的动力,这是其一。其二,当代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及人们理性、非理性选择的多样性与共同体统一行动之间的矛盾,全球化民主浪潮与国家独立发展的矛盾,民主标准的普适性要求与一国差异性之间的矛盾,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中涉及的民主问题,都构成了民主发展过程不能回避的问题,如果不处理好这些问题,又会妨碍民主发展进程,甚至危及国家稳定。

在现代化过程中,中国既要实现体制的创新变革,又要坚持有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连续性发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实现连续性和创新性的矛盾统一。而整个社会的创新性发展都直面资源稀缺的现实,为谋求资源的最佳配置和高效利用,必须把发展置于某一核心领导之下进行。党和政府具有强大的整合能力、领导能力、组织能力,掌握的资源是一般民众和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能运用强大的国家机器与资源动员能力,以刚性方式来排除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动荡与危机。基于此,民主主体性培育必定置于党和政府权威主导之下,以政治权威这种资源为依托来解决问题。于此,要强化和优化权威,通过党和政府权威主导下的制度构建,完成实体性制度准备和实现主体性动员。

(一)优化资源分配机制,拓展主体性的成长空间

继续发展生产力,优化社会资源分配机制,奠定主体性形成的相对平等的物质基础,通过市场交换形式拓展主体意识的生长空间。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着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的活动,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历史地看,落后的生产力与先进的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我国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建立起一个新社会制度,并经历了漫长的摸索过程才发展到现在这种程度。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人们都认为,新的社会制度在促进生产力方面一定能够快速地而且自动地显现出其优越性,因而没有强调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被忽视。由于新的生产关系并不能自动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发展过程中没有根据生产力的发展规律制订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政策,以致生产力水平及人民生活水平长期低下。当贫困变成一道围墙,物资匮乏得连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都无法满足时,会损耗和阻碍人的思考,让人们陷入生存的妥协,注意力被生存过分占据,引起认知和判断力障碍,很难去考虑自我主体意识问题。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始,我国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放松了对经济领域的控制,用利益导向把人们的生产积极性调动起来,改革开放也带来了人们思想的开放、主体意识的苏醒,人们开始注重自己的利益,在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的同时,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在分配中的地位,经济生活中的主体意识越来越浓厚,在原来利益整合基础上开始分化出去,由集体利益至上走向个人利益优先,产生了利益分化,并形成许多有着相同利益的阶层。利益及利益阶层的分化对民主的主体性的确立来说是一个好的开端,虽然人们的视线仍聚集于经济利益,但利益分化产生了个体自主的可能。

在利益及阶层的分化逐步引领社会强调经济价值的同时,科学技术在全世界的发展,使民主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在现代中国,原有的社会关系、权力结构及价值都在逐步消逝,一部分人在个人生活方式上的选择和自我表达的价值逐步显现,这是民主发展的必经阶段,不可跨越。民主发展的前提便是经济上的自足,食不果腹、衣不遮体的民主只是原始民主。主体性的发展,不可不先发展生产力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足够的物质资料是一切民主的前提。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做大蛋糕,增加社会的可分配财富,同时注重分配的公平,努力缩小分配差异,为民众主体性意识的形成提供富足的物质前提和公平分配意识的成长空间。

(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升主体性的品质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为契机,推进“竞合共生”理念入心,提升国民主体性的品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复合经济发展模式,它既具有市场经济的特点,体现普遍的主体平等的相对独立性,又强调社会主义发展的整体性;强调人自己支配自己、自己决定自己的特质,又意味人与人之间及人与自然之间有着相互依存、和谐、统一的命运关系,即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统一关系。主体间处于相对独立而又相互依存的矛盾状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资源是有限的,其稀缺性会造成人们在资源分配上的冲突,形成以相对独立性为基础的具有排斥、对抗、压制性质的“竞争”。但日益精密的社会分工又迫使人们必须开展“合作”以取得自身利益,这种方式就是经济学上的“竞合”。竞合的目的是为了持续性的共生共赢,它是以竞争、冲突为前提,基于某些共同的价值、规范和目标向异质者开放的一种结合方式与关系,以异质为前提、以关系为方法、以交往与对话为途径的进程,以达到共生,强调和而不同,强调与异质者共生。*李燕:《共生教育论纲》,山东师范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0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过程,客观上促进了“竞合共生”这一辩证理念在全社会的普及,使人们意识到在崇尚和保存自我主体性差异的同时,也有遵从他者主体性的必要,达到提升全社会主体性品质的目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现实框架中获得“有限主体性”,是主体性的自然内生过程。

(三)为主体性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协调中央与地方机关治理共识,发挥基层地方机关的链接作用,为主体性有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决策固然重要,执行尤为关键。民众真正关心的不是领导层说了什么,而是执行者做了什么,是否做到了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基层机关准确科学地贯彻中央精神,并完善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机制,就有可能为有序主体性提供生存空间和成长渠道,为民众主体性的确立提供一个真实环境,缩短现实状态与民主理想之间的差距,这样就会凝聚一份强大的民心资源,把民众的注意力吸引到应该关注的社会发展事务上来。当治理体系的执行环节作出的行动越来越符合民众所向时,民主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在我国,协同性发展战略布局是民众主体性确立和发展的实质环节。要解决发展的非协同性问题,党和政府要大力提倡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引起民众的共鸣,特别要从执行环节入手,树立起亲民的良好形象。增强民众对执行层的信任,作为贯通领导层与基层百姓感情的桥梁枢纽,不断完善自身的素质能力和照章办事的作风,提升公信力,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和渠道,使民众利益在制度框架内得到有序表达诉求。继而全国人民作为共同体成员,也不把所有的责任推给国家与社会,树立和坚持同心同德向民主理想前进的决心,在有序制度框架内尽己之力,民主才有望在共同努力中实现。

(四)用协商制度凝聚主体性的精神能量

构建完善的协商制度,通过多渠道对话逐步积累民众主体性精神能量。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个基本政治制度,体现国家在处理国家大事时的开诚布公,是尊重少数群体的党外人士参政权力的真实体现,是政治民主的彰显。协商范围应具有广泛性,但是协商如果只限于高级决策层,则限制了协商本身应有的含义,也不会产生普遍效应;协商内容应具有广泛性,包括人们社会生活中遇到的任何大小事情;协商的主体应具有普遍性,包括与具体协商的事务相关的任何个体及群体,协商的目的是通过共同探讨事务,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冲突且尽早解决问题。把经过多年试验的高层协商理念和经验推广至全社会,倡导协商的行事风格,在一切适用协商的领域中提倡协同对话。尽管对话并不一定能解决问题,但是能在对话中提升个体及群体的自主性意识,而人们一旦意识到并参与到对话中来,他在这一次具体行动中的主体性就已经得到展示。

(五)完善新传播机制,建构主体意识

健全政党、国家主导的数字化新媒体宣传机制,以完善的新传播机制缔造时代的政治文化,建构国民的主体意识。改革开放催生了人们的主体意识,但绝大多数人还处在利益分化的初期阶段,强调的还只是经济上的主体价值,尚未意识和关注自身的政治利益。对于这个群体,最直接和有效的影响方式便是政治文化教育。阿尔蒙德曾提出:“一个稳定的和有效率的民主政府,不光是依靠政府结构和政治结构,它依靠人民所具有的对政治过程的取向——政治文化。除非政治文化能够支持民主系统,否则,这种系统获得成功的机会将是渺茫的。”*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徐湘林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45-546页。中国现代化的后发特点决定了国民主体意识的形成,是一个“人为”推动过程,而不可能像西方先发国家所显示的是一个相对“自然”的演进过程。*戴回天:《民主主体论——当代中国政治民主化路径另一视角》,天津师范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39页。出于对稳定或者其他利益的考虑,主导者必定在现实中向成员提供一整套框架,包括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实践标准及整套权威结构;而特定政治文化下的成员以一种既定的政治心理取向和政治价值取向来感觉、认知和评判现行政治运作系统,并以此来判断政治运作系统是否具有合法性及正当性。由此形成政治意识从政党、国家、社会向个人,个人向政党、国家、社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流动的局面,主体性意识会在信息流动中不可遏制地得以强化。在网络信息技术发达的时代,新型媒介平台(如微博、微信)逐步成为重要的社会主流传播载体,新媒体传播技术因其“互动”的传播特点,成为政治文化教育的必要手段。在网络交流中,主导者更易于系统地向成员提供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实践标准及政治文化,并实现传播受众间、传播者与受众间的沟通内化。健全数字化新媒体宣传机制,加强对新媒体舆情的引导机制,完善与媒体受众的沟通机制及新媒体文化建设,已成为信息时代“倒逼”的结果,也是确立和规范国民主体性意识的必要途径。

民主是主体性动员与制度建构的统一体,两者相辅相成。主体性培育也是极具关联性和系统性的工程,基于制度建构平台,从以上几点探讨培育国民主体性,只是个开端。民主所涉及的各环节交叉融合,需凝聚在党和政府主导的政治调节机制建构的系统工程中,走内在主体性培育与外在机制完善的均衡发展之路。

(责任编辑 陈汉轮)

Breaking the Limits of Democracy Subjectivity: To Cultivate Citizen Subjectivity

TANG Meiyun1& LUO Yun2

(1.MaxismSchoolofSouth-central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Wuhan,Hubei, 430074,China; 2.BasicCoursesDepartmentofZhejiangShurenUniversity,Hangzhou,Zhejiang, 310015,Chin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wo levels of meaning an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herent citizen “subjectivity nature” of democracy and external mechanism. It emphasizes the difficulties in establishing citizen “subjectivity nature” and provides a macro analysis on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in citizen subjectivity. To break out the limitation on the nature of subjectivity and establish true citizen subjectivity, under the existing conditions it still needs rely on the external construction system.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it proposes the paths to establish and ascend citizen subjectivity.

political philosophy; democracy; subjectivity

2015-09-30

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CSQ13026);广东省教育厅高校创新性人才培养计划项目(WYM1106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BSY13047)

唐美云,女,湖南衡阳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10.3969/j.issn.1671-2714.2015.0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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