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建议
2015-01-20吴干平
吴干平
摘要:本文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现行我国监管部门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政策,具体运作的思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对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状和建议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迅速发展的金融工具,是在西方国家融资证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的,通过40多年的长足发展,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欧洲等资本市场成熟国家得到广泛青睐,对提高资产流动性、分散信用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展现了它的独特优势。从起源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在我国已经衍生到信贷产品、基建项目、商业地产、金融租赁资产等。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将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以下简称“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俗称SPV),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以其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的安排进行信用增级,该基础资产经证券化包装后,向投资者发行而形成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并为投资者提供公开流通的场所,如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等。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
2005年4月20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标志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拉开帷幕。2005年8月,由联通新时空发起的、中金公司发行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在上交所成功发行,成为首单资产证券化产品。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暂停了一段时间,在2011年进行了重启,至2013年末累计发行1408亿元。
(一)配套法规
由于我国目前对金融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因而资产证券化被人为地割裂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前者由证监会监管,在交易所流通,适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后者由银监会和央行监管,在银行间市场流通,适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从2003年开始,为支持发展和规范我国就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的规定,主要有:
发文部门时间文件名称
证监会20031218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国务院20040131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20050404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央行、银监会20050420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财政部20050516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建设部20050615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
央行20050615关于就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证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银监会20051107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税总局20060220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央行、银监会、财政部20120517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会20121009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
证监会20130315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20130828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央行、银监会20131221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通知
证监会20140128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三项行政审批项目(专项计划)
(二)运行原理
1通过分析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将基础资产信托或真实出售给SPV,,实现破产隔离或风险隔离,达到资产真实出表,实现盘活存量资产,SPV将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通过分层化设计,创设出不同的多层次受益凭证和信用增级,来满足风险不同偏好的投资者,SPV可能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T)两种形式。
发起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以真实销售的方式,将基础资产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让给SPC,SPC再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对价,真实出售保证了发起人在破产时,出售给SPC的资产不会被列为破产财产,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在我国由于基础资产的类型局限性,加之仅有住建部就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办理房屋抵押变更登记事项作出了规定,如真实销售,资产运作分割转让环节税费较多,程序繁琐,此种方式在我国并没有被采用。
发起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信托,将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具有天然的独立性,既独立于委托人又独立于受托人,较好地发挥了风险隔离的防火墙作用。
2自2005年证券化试点以来截至2013年底,我国累计发行总规模为140866亿元,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02665亿元,券商证券化产品为38201亿元。在边试边行的监管框架下,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项目呈现加速态势。
2013年3月,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简化了审批程序,降低了业务准入门槛,扩大基础资产的范围,指出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一特殊工具,放宽了交易结构等监管要求。2013年7月,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作为首单基于小额贷款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引入循环购买,在发行模式上采取统一结构、一次审批、分次发行的模式,更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平台上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节奏,在日常投资管理过程中,引入了自动化的资产筛选系统和支付宝提供的资金归集和支付义务,更好地适应阿里小贷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业务模式。但从已发情况来看,监管态度还没有完全放开,主要是监管层担心证券公司所选择的基础资产是否能够产生独立的现金流量。证监会在2014年1月28日,取消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行政审批手续,后续券商如何开展资产证券化尚不得知。
在央行和银监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定中均明确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工具的作用和地位,基础资产只能为信贷资产,如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则要采取资信双评级。发起人与受托人订立信托契约,将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受益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的信托利益分割成优先级利益和次级信托利益,优先级以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给机构投资者,次级利益由委托人认购,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优先分配给优先级投资者,剩余归次级投资者,因此无论是从制度层面还是操作层面,信托公司均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能够充分发挥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有功能。
3信用增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未对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出信用增级限制,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采取信用增级的方式,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帐户和利差帐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 ,商业银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增级的,必须计提资本。从实践操作来看,绝大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均采取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的形式。2013年12月31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新规要求,发起机构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此举意在鼓励银行推行资产证券化,新规大幅降低了最低档次的自留比例,真正实现了银行资本的节约,资本消耗将明显改善,将推动资产证券化的热情,盘活存量,加快信贷资产周转。
三、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展望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近年来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但相对分散,加之资产证券化跨部门较多,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非常之必要。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产品标准和监管规则。
(二)打通发行和交易流通环节。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发行的对象限定在200人以内,其交易只能在交易所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则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资产证券化作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从欧美发达国家实践来看,具有非常大的发展前景,国家层面已经明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在交易所上市,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只要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不搞再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就不会引起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投资者就会获得类债券固定收益,市场交投也会更加活跃,有助于产品定价更加有效、交易更加顺畅。
(三)完善基础资产信用评级和支持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未规定基础资产评级,信贷资产证券化则明确了必须采取双评级的方式,建议资产证券化可参照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中票的做法,对基础资产在发行前、存续期采取连续评级措施,并由央行确定评级机构的资质。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起始阶段,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将信贷资源向小微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倾斜,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这将进一步改善金融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
参考文献:
[1] 刘柏荣,以信托方式开展资产证券化,中国律师,2002年第3期
[2] 中国资产证券化月刊,2014年第1期
[3] 盘活存量再下一城: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上海证券报,2013-8-29
[4] 信贷资产证券化自留范围明确,东方早报,2014-1-1
[5] 扈启平,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