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治理效率与高管兼任问题研究
2015-01-20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孙光国王文慧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 孙光国 王文慧
董事会治理效率与高管兼任问题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 孙光国 王文慧
如何提高公司董事会治理效率是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极为关注的问题。董事会治理效率的研究应置于董事会机构制度和董事个体特征的双重视角下,考虑董事会决策咨询与监督控制双重职能的履行效果,即决策有效性与监督有效性的权衡。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殊的董事会制度变迁过程和董事会治理实践发展特点,关注与重视董事会——经理层兼任对董事会治理效率的影响。
董事会治理效率 决策咨询 监督控制 高管兼任
公司董事会连接着提供资本的股东与运用资本、创造价值的经理层,是市场经济中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也是公司治理改革政策调整、改进的关键。如何提高董事会的治理效率一直是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热衷的话题。关于董事会治理效率的研究数不胜数,从关注的角度、依据的理论基础、采用的计量方法等各个方面都可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理论探讨与经验研究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们认为应结合我国特殊的董事会制度变迁过程和董事会治理实践发展特点,关注与重视董事会与经理层兼任这一问题。
一、董事会治理效率研究:董事会机构制度与董事个体特征的不同视角
董事会是由股东代表或股东推选出来的代表组成的会议体机构,受股东委托对公司的投资、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和监督,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鉴于董事会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成立的,且由诸多不同背景的董事构成的集体治理机构,本文认为关于董事会治理效率的分析可以从董事会机构制度和董事个体特征这两个视角进行。
(一)董事会机构制度视角。董事会作为一个集体治理机构,董事会规模、董事会结构、董事管理(选聘、考核、激励、辞退等)制度、各类董事的数量及比例、董事会运作机构(各类委员会)设置情况、董事会决策监督程序(董事会会议、议程等)等都属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公司章程的制度设计范畴,是通过明文规范这种正式制度的形式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即为实现董事会治理目标、履行董事会职能提供可能的自由度。
(二)董事个体特征视角。董事会的正式制度规范、结构设置只是表象,提高董事会治理效率更需要关注董事会制度背后体现出的集体决策价值取向和制衡监督下协调运作的实质。由于董事会是由各个不同质的董事会成员组成的,整个董事会的治理效果依赖于各个董事的履职情况,而这又与董事的个体特征息息相关,不仅涉及董事的年龄、性别、教育背景、专业特长、独立发表主见的能力、任职经历、价值观、声誉等个人因素,而且董事不同的兼任情况、与公司的利益关联性、董事私人连带关系等网络关系也会通过非正式制度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不同董事个体的职能发挥情况,进而影响董事会实际的治理实践,即各董事的个体特征是董事会实际治理效率的决定量。
(三)我国董事会制度变迁与双重视角综合分析。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现代公司治理在本质上有追求“业绩”与“合规”两方面的涵义。为完善公司董事会制度,我国监管部门不断推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董事会规范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指引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制度移植过程中“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的问题。因此,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偏重于“规范”方面:源于监管要求的改进大于源于市场压力的改进,形式上的改进多于实质性的改进。
例如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使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出现趋同现象。大多数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刚好维持在1/3,无法体现出不同公司对独立董事监督、决策的切实需求 (可能仅仅是形式上的独立)。又如《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提出不鼓励上市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否则应进一步加大独立董事的比例。上市公司为符合政府监管要求,尽量使两职分任(当然也可能仅仅是形式上的分离)。由此观之,原本应建立在成本和收益均衡基础上、由公司特征和经营环境复杂性内生决定的CEO与董事长是否兼任和独立董事比例在一定程度上接近于强制性趋同。如果连公司治理主体们都没有积极主动且富于创造力地参与,仅仅被动地应付、满足于监管部门提出的建立规范和标准,中国公司的治理效率很难得到切实的提升和改进。如果以这些趋同性的、强制性的门槛比例或指标作为相关替代变量为依据而得出的治理效果研究结论,那么研究效果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制约。而一些学者将董事个体特征(个人因素和网络关系)纳入研究范畴,着力改进董事会治理研究,也可能会进一步挖掘董事会在我国公司的治理效率。
因此,鉴于我国特殊的董事会制度变迁过程,董事会治理效率的研究应当注重从董事会机构制度和董事个体特征两个视角进行综合分析。
二、董事会治理效率:监控职能与决策咨询双重职能的综合效果
董事会的运作过程是一个 “黑箱”,是封闭而神秘的存在。董事会治理效率研究需要充分扎根于董事会发挥其治理作用的现实情境,通过对董事会的职能分析,进一步挖掘董事会治理的作用路径。我国《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重大战略决策,领导和监督公司事务,确保战略计划在内部和外部的有效沟通;负责聘任、监督评价、激励经理层工作等职责。关于董事会治理效率,学术界和实践界一直在不断进行探索、争论,目前公认的董事会最基本的两大职能为监督控制职能与决策咨询功能。
(一)监督控制功能与董事会监督有效性。监督控制功能主要基于代理理论,认为董事会是受托于股东大会对管理层进行监督的主体。因此董事会应通过对经理层的监督与控制,减少股东和高级经理人员间的利益分歧,最小化代理成本。该职能主要体现在代表股东制定公司战略,选聘CEO及高级管理团队并监督、评价、激励其经营管理行为等。
基于监督控制职能的董事会治理效率分析是对董事会监督成本——效益的权衡,主要涉及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监督所需的专业能力(财务、审计等监督能力)、董事会掌握的公司特定信息、经理层权力高低等方面。
从监督控制职能来看,董事会的独立性是影响董事会监督有效性的主要结构变量。与内部董事相比,外部独立董事能更客观、公正地监督公司经理。当监督带来的效益增加时,董事会将强化监督职能,增加独立董事。然而简单地增加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比例并不必然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必然改善公司治理,董事个体的异质性会影响董事会的监督有效性。例如众多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丑闻的发生,使得监管部门及理论研究开始注意到熟悉公认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的独立董事能够增加董事会的监督能力,更好地为股东的利益服务。因此,不断强调在董事会中增加具有财务专长、财务任职经历的独立董事,以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
(二)决策咨询功能与董事会决策有效性。决策咨询功能主要是基于资源理论,认为董事会是制定公司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公司发展方向的重要主体。因此,董事会应通过维护董事与经理层间的信任合作关系来实现对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咨询,实现公司特定信息的顺畅交流。
基于决策咨询职能的董事会治理效率分析主要在于对决策成本——效益的权衡,侧重于对董事决策所需的专业能力(投资、战略等决策能力)、董事会掌握的公司特定信息、董事会——经理层沟通信任关系、公司复杂程度等方面的要求。
(三)我国董事会制度变迁、治理实践发展与双重职能的综合发挥效果。我国现有监管政策及理论研究存在“把董事会治理有效性等同于监督有效性”的误区,在董事会制度移植过程中过于强调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特别是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期望和推崇过高,而对于董事会通过战略决策咨询提升企业价值的职能重视却明显不足。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时期,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全球化方兴未艾,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迫在眉睫,董事会战略定位与决策调整的职能对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握发展机遇、应对转型挑战十分关键。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产权性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显著不同的代理问题使得其董事会治理实践中董事会与经理层的信息与决策互动关系存在明显差异。
因此提高董事会的治理效率不能仅仅关注董事会在股东的委托下对经理层行为的监督有效性,而且还应当关注董事会决策有效性与监督有效性的综合效果。
四、基于董事会治理效率研究视角重新审视高管兼任问题
董事会治理效率的理论研究必然随着董事会治理实践的拓展而不断深化,而董事会治理实践又是宏观制度变迁、微观公司发展目标等特定环境的产物。因此董事会治理效率研究必然会面临未知问题的不断出现、研究关注点的适时调整、研究理论和方法的相应转换,当然也包括业已存在的问题在某个现实情境下重新具有关注和探索的价值。梳理研究脉络的意义在于帮助我们在新环境、新背景下更好地发现董事会治理新问题和重新审视研究旧问题,既能保证不背离整个董事会治理效率的研究内核,又能明确指出该问题的研究思路。
我国董事会制度在借鉴移植过程中过于强调独立董事制度而对董事会决策咨询职能关注严重不足,过于强调“合规”而对公司“自治”效率关注不足。近年来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执行实效开始受到质疑,当前仍处于广泛的争论之中,我们是否还要继续一门心思地把研究重点放在独立董事上?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公司战略地位凸显的治理背景下公司董事会决策咨询的重要性不断上升,然而国内对于董事会决策咨询职能的研究仍然寥寥无几,特别是内部董事如何在兼任这一特殊身份下发挥其应有职能?该兼任身份对于监督职能和咨询职能的履行有何影响?法律法规从监督职能出发对兼任强制规定对公司董事会治理效率的影响如何?“不算新问题”的高管问题在制度移植效果争议及微观企业战略目标扩展的现实语境下重新焕发了研究的生命力。
(一)董事会——经理层兼任问题。我们常说的公司“高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于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本文所研究的高管兼任主要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兼任问题。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兼任是指董事会成员除了在董事会任职外,还兼任了本公司的一项或多项高级经理层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成员通常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等。因此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不同职务间有多种组合方式:在“量”上体现为董事会中兼任经理层的董事数量或比例问题,应以多少为佳;在“质”上体现为不同职务兼任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程度问题。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认为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董事长兼任CEO的影响最大,因此董事会治理研究对董事长和CEO的兼任情况尤为关注。然而从资本市场和投资者观点来看,一个成功的治理框架需要董事会和经理层整体的适宜架构,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其他各类职务(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业务经营经理等)的兼任比例选择及综合治理效果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环节:董事会委派不同任职经历、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董事任公司、重要分公司、子公司或重要业务部门的经理,更好地履行咨询功能和监督功能;董事会将经理层晋升、提拔为董事,以此作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激励和控制,从而更好地实现监督功能,但是也不排除有经理人员利用其董事身份来加强自己主管部门、业务的独立性。因此,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层问题应当引起关注。
(二)该问题的性质界定。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2014年版)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可见,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经理层兼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公司基于自身发展需求做出的监督与决策功能收益——成本权衡的相机选择。
(三)进一步的研究展望。我国公司治理在实践及研究中存在一种倾向:在内部董事还没有承担好足够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对独立董事寄予过高的期望,在监管政策、理论研究中过于重视、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对于改进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质量必定存在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独立董事是在执行董事已经能够良好承担起其法律责任前提下的一种“锦上添花”的机制,不可能期望其发挥“雪中送炭”的作用。在赋予独立董事额外职责之前,应当首先让公司内部董事(特别是兼任经理层的董事)能真正对全体股东以及整个公司负起责任来。
在董事会治理效率研究脉络下,本文提出董事会与经理层兼任问题的研究展望:扎根于前述的特定情境,分析不同产权性质、不同股权结构、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的公司环境下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兼任现状、趋势及动因;从兼任制度安排及兼任董事的个人特征两重视角挖掘、分析董事会——经理层兼任影响其监督控制、决策咨询功能的作用路径;分析董事会——经理层兼任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财务报告质量、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方面体现的监督有效性,以及公司研发投资、兼并重组战略等方面体现的决策有效性。■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272051〉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得到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项目 〈NCET-13-0707〉和辽宁省高等学校 “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WR2013011〉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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