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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配偶权的法律保护及其立法思考

2015-01-20吴国永陈云辉

人间 2015年28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义务

吴国永 陈云辉

(赣西科技职业学院,江西 新余 338000)

浅谈配偶权的法律保护及其立法思考

吴国永 陈云辉

(赣西科技职业学院,江西 新余 338000)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统称。双方一旦结婚,基于配偶身份而相互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相对性和支配性。配偶权应当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是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方作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利,主体仅仅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但又不仅限于此,它还含有人身,财产等内容。

配偶权;立法思考;合法婚姻;忠实义务

一、配偶权的概念及其产生

配偶权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立夫妻双方相互间的同一称谓和地位,是婚姻一方相对于另一方的身份,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配偶权是夫妻双方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其产生的前提是婚姻的有效地位,有效成立必须具备结婚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件。

二、配偶权的法律特征

1.配偶权就是夫妻平等权。特别是现代社会,男女双方都平等地享有配偶权,仅限于夫妻两人之间的相对权,彼此人格独立,地位平等。丈夫不能支配妻子,使妻子处于从属地位,反之,亦然。所以配偶权中自始至终贯穿着男女平等原则,才使得配偶权获得了生命,才具有存在的价值。

2.配偶权的主体和内容是特定的。任何权利都附属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独特性决定了配偶权内容的特定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生活享有特定权利和义务的总和。配偶权的主体必须明确以下几点:法定性,特定性,双方性。权利主体行使配偶权,应遵循平等原则,忠诚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3.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平等的身份利益,并不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和利益,这是现代民法上的配偶权同传统意义上的夫权存在着天壤之别的地方。

三、配偶权的内容

1.住所的决定权。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将“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中的“也”字删掉,更彻底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精神。这一规定包含了夫妻住所决定权的内容,其含义有两种:(1)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住所决定权,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他人也不得干涉;(2)夫妻双方可以互相约定成为双方的家庭成员。从立法精神来看,提倡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夫妻也可以共同选择独立居住。

2.共同财产权。依照〈〈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日常事务相互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4.请求对方相互扶养权和相互协作权。《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据此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配偶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必然是对另一方的侵权,应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法律强制性。笔者认为,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应以当事人自我调整为主导,自觉履行为普遍,而以公力干预为辅助,司法救助为例外。

相互协作权,即在婚姻共同生活中,相互救助的权利和义务,婚姻作为夫妻共同生活体,它要求配偶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在生活中彼此协作,相互协作不仅包括经济上的相互支持,还包括精神上的相互慰藉,还包括救助功能。

有一个案例,陈军与罗小美1991年恋爱,婚后夫妻感情不错。1993年,生一男孩,小美从此就被病魔缠绕,陈军经常唉声叹气,对其病情不闻不问。罗小美为丈夫的狠心而觉得心痛,但想到儿子不能没有父亲,就委屈求全想把这段的婚姻维持下去。2005年5月,陈不顾妻子的反对,向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婚后感情尚可,妻子重病在身,确实需要丈夫照顾,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及道德风尚的角度考虑,在此期间双方不宜离婚。陈军执意要离婚,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2月,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未准离婚。

5.相互继承权。《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对配偶继承权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把配偶作为第一顺序人,是被继承人死之前婚姻关系仍有存续的夫或妻。《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6.计划生育权。依照《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含义是: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夫妻享有依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7.夫妻同居权和忠实请求权。同居权,这是指夫妻之间互有进行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的权利。06年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妻子不同房,丈夫上公堂”的案件,法院支持丈夫的诉求,维护了丈夫的同居权,判决离婚。

忠实义务,是强调夫妻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若一方违反贞操义务,无过失的一方可据此为由提起离婚,并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其天然地含有夫妻忠实的伦理要求,这也是婚姻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不仅是性自私的必然结果,也是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必要约束。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上的忠诚不二,婚姻以爱情的基础,爱情以性爱为基础,对婚姻生活的和谐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配偶权的民法保护

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配偶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实施侵犯无过错一方配偶权利行为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但是,考虑到配偶权的特殊性,无过错配偶一方可能顾虑夫妻感情或基于其他原因而“宽恕”侵权配偶一方的过错,但是,无过错一方有权仅追究第三者的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财产损失极少,主要是造成精神上的极大痛苦。为了抚平无过错配偶一方的精神创伤,同时制裁侵权行为人,无过错配偶一方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经济赔偿,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向受害人支付慰抚金。

配偶权的终止取决于婚姻关系终止的二个法律事实:离婚或死亡。离婚将导致的法律后果是配偶权终止、财产问题的处理与配偶相关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同居权,忠实请求权,日常事务代理权,抚养权,继承权,共同财产权等均告消灭。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时对有关财产问题须做出如下处理:(1)分割共同财产;(2)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的补偿;(3)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赔偿;(4)债务清偿;(5)经济帮助。

六、关于配偶权的探讨和立法思考

2000年6月,广东省颁布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对违反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可以是无过错方主张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利于巩固,维护健康的婚姻关系,对婚姻不道德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婚外情不仅是家庭破裂的导火索,还往往引起刑事案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当事人几乎涵盖各年龄层的成年人。调查显示,由第三者插足直接引发的凶杀.投毒.毁容等恶性案件在逐年增多。解决婚姻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当事人是否自律,而在于建立健全的法律,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往往是投诉的多,查处的少,构成犯罪处以刑罚的更少。

近期,频繁出现“无性婚姻”,“同性婚姻”,应该引起法律界关注,应对他(她)们的权利予以考虑。曾经向全国“两会”提交过《同性婚姻提案》的李银河博士,在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将再次提交此提案。李银河坦述:“我知道没有通过的可能性,但我要帮他们,中国目前还没有达到那么成熟的水平,而一些发达国家也是通过长时间的争取才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诚然,“法律是清除社会歧视的捷径”。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报告》蓝皮书中,“婚内强奸”是热门话题,但都避免了这个概念。浙江社科院王金玲研究员介绍,“婚内强奸”是家庭性暴力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了男权文化对妇女实施的歧视和摧残,反映了以男性为中心的观念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有专家提出,“夫妻办理离婚期间,丈夫采用非常残忍的暴力手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不应该把妻子的性权利排除在保护屏障之外,均应追究丈夫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是关键,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该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七、结束语

我们党提出了“和谐社会”和“中国梦”新理念,这与家庭和谐是分不开的。与此同时,社会变革时期产生的迷惑与痛苦,也在两性身上有着更为深刻的体现。夫妻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共享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才能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中国梦”的步伐不断加快,配偶权也将会得到充分的实现和发展!

[1]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2]刘家琛主编《举案说法丛书》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1年.

[3]杨宇澜编著《中国前沿问题报告》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年.

[4]李仁玉主编《民法》 法律出版社 2001年.

[5]杨大文 马忆南主编 《婚姻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

[6]尚晨光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法理与适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

五、配偶权的终止

D923.9

:A

:1671-864X(2015)10-0046-02

吴国永(1973年9月-),男,江西进贤人,讲师,在职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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