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主动 把握重点卓有成效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015-01-19汪迎杰
汪迎杰
一、调整、充实、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领导机构和专职机构
一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组织领导机构和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名称。鉴于各地经济责任审计组织领导机构名称各不相同,为便于统一管理,建议各地统一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于已成立领导小组又成立联席会议的,联席会议可以继续保留;对于部分仅成立联席会议的市、县(区)要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抓紧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各市、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即市长、县长担任,对于部分市、县(区)由常务副职分管审计工作的情况,建议领导小组组长仍然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对于因领导变动,需调整领导小组成员的市、县(区),应迅速请示当地党委、政府及时调整;对于需要充实、完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各地要及时提出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报当地党委、政府审批。对没有按照要求配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按照同级审计机关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职务,选好配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级审计机关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尽快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对于专职机构名称不统一的问题,建议各级都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局,并努力协调,力争配好配强审计人员。对于部分市、县(区)成立的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处、科等与市、县(区)审计机关同级的机构,仍然保持现有做法。
二是完善机制和明确职责。各市、县(区)要健全完善领导小组和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运行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职机构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改进和完善组织协调方式,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专职机构的职能、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任务要求等,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做到审计事项共商、审计信息共享、审计结果共用,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上下联通、规范有序、整体推进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工作运行机制。
二、改进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方式
一是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的规定和近年来我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情况,省厅将与组织部门协商,从明年开始,先由审计机关提出初步建议,然后征求组织部、纪委、国资委等部门意见,再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政府首长审批后,由组织部委托。这样以来,既与《实施细则》一致,同时审计机关也将相对掌握主动,能够根据自身力量,按照中长期规划,尽量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便于组织实施和提高审计质量。各市、县(区)审计机关也要照此办理,争取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委托中存在的过量委托、过期委托、甚至委托与审计相“脱节”的问题。同时必须要注意,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必须由审计机关报本级行政首长批准后,才能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是在审计项目数量安排上,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安排力争科学合理,以保证足够的力量对每一个项目审深审透。要逐步加大任中审计、同步审计的比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要及时与审计机关常规审计项目计划相衔接。
三是对于省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省厅将提出具体办法,商省委组织部,拟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委托,省厅进行授权,避免出现审计“盲点”,力争做到“全覆盖”。
四是对于《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要正确理解,要明确这一项审计是地方党委、政府有要求时,才“可以”进行审计,而不是必须开展这一项审计。
三、突出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提高审计质量
一是在审计过程中,要按照中办、国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围绕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要求,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务院“约法三章”和廉洁从政相关要求作为重要审计内容,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重大决策失当和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以及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事项。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任务要求。
二是对于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审计,在没有自然资源资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各市、县(区)可积极进行探索,积累经验,然后再逐步规范和扩大范围。
三是对于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的审计,各市、县(区)审计机关要商各级编办,探索研究这方面的具体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标准和审计方法等,要探索研究在哪些类型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必须关注机构设置和编制使用方面的审计。
四是同步审计工作。从明年开始,各市、县(区)对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职均在一年以上的,在制定计划时,都要考虑进行同步经济责任审计。要在往年审计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全面开展县乡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同步审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审计,也要注重同步审计,比如医院与学校的书记、院(校)等。对于设区市的书记、市长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省厅将商组织部,向省委、省政府请示,争取在明年开始实施。
四、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提升审计成果利用水平
一是要不断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各级应建立健全相对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负责此方面的领导同志应按照审计署的模版进行规范,基本要素必须齐全,要按照各级审计会议的决定对具体问题进行定性和表述。评价要注重“客观性、历史性、全面性”,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整体情况,使审计评价的依据“用得准”、结论“立得住”,既不能以现在的规定制度去查处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用过时的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做到不脱离特定条件,不孤立地看待问题、评价责任,要全面分析审计查证的各种情况,避免以偏概全,尤其是不能用单个事实或几项指标去评价整体情况。
二是要做好与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的协调配合,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巡视等工作相衔接,强化工作成果共享共用,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教育、培训等提供依据,发挥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合力作用。
三是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第六款“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必须建立综合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党委、政府上报经济责任审计综合报告,同时向省厅上报综合审计报告,省厅将把综合报告上报情况纳入对各市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综合报告要注重对审计结果报告的分析研究,对审计发现和揭示的经济运行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同时,省厅将进一步加大对市、县(区)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检查指导力度,组织力量定期对市、县(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审计质量、审计结果运用等进行督促检查,促进基层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深化发展。
四是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的规定,对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报送,一定要慎重,要充分考虑其必要性,避免审计风险。
五是对《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各级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要慎重把握,对“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制度应按《实施细则》规定稳步推进,对“结果公告”制度要待条件成熟时实施,省级要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批准,各市、县(区)要慎重实施,条件成熟可以实施时,也必须报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批准。
六是对领导干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时,一定要按程序和会议集体研究实施,要建立在客观、公正、准确划分责任的基础上,特别是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中,责任划分一定要有较为充分、科学的依据,要以集体研究为主要方法。
七是在处理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审计发现问题的关系时,要尊重人大报告,对发现的具体问题采取写实的办法,不要把二者对立起来,要维护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严肃性。
五、积极主动,加强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
审计机关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之一,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所在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要通过自身努力,全面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健全工作机制,齐抓共管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托审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各级组织部门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管理者,因此,在召开每一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进点会时,都必须邀请组织部门和纪委参加,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还要邀请国资委参加,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出配合审计的要求,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组织、编办、人社、国资监管等部门及时联系,取得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信息,特别是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问题,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案件线索,要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问题定性及处理原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