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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意愿研究——以山东省济南市沃家社区为例

2015-01-18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意愿居民社区

付 振

(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大报告指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形式和组织方式,是实现有效社区治理的必要程序。城市社区治理的实现,需要真正的社区自治,需要广泛而有效的社区居民参与。而参与意愿作为引起居民参与的基本因素,对参与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参与意愿既是社区居民参与态度的内部驱动过程,对参与行为形成一定的驱动力,又是参与行为的准备过程,对居民的参与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只有真正出自其本身的参与意愿才能引发有效的居民参与行为,去思考社区中的公共事务与公共问题,保证居民参与真正作为社区治理的实现途径。即便拥有完善的外部条件,缺少一定的参与意愿,社区居民的参与行为仍旧不会有效,顶多是社区动员的产物。而如果拥有强烈的参与意愿,即便外部条件相对缺乏,社区居民也会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对当前我国城市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意愿进行实证研究,探析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现状、问题与可操作性改进方案,不仅有利于改善居民参与意愿,促进社区治理的发展,保证人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而且为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概括说来,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应主要体现两个层面:一是居民有意愿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二是居民能够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这里既包括组织、管理部门要为居民参与创造足够的参与条件,更是强调社区居民能够在其中充分表达自身观点,发挥自身作用,以真正影响社区决策,推动组织发展,二者缺一不可。

一、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研究的主要议题

(一)城市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的现状与原因

这类研究往往以实证研究为主,通过调查形式指出当前社区居民参与的现状、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李霞、陈伟东通过对武汉市居民社区进行实证调研后指出,个体化参与多,组织化参与少;政治性参与少,非政治性参与多;参与意愿高,参与效能低;参与主体单一,总体参与率低;执行性参与多,参与层次不高等等,是我国社区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而影响其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因素主要表现在:社区“公民意识”薄弱;社区行政化严重;社区居民组织化、专业化程度较低;社区居民参与渠道与表达机制阻塞、不畅通,严重影响了居民参与的意愿和效率[1]。徐勇、陈伟东认为,自愿团体的数量、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居民互动和社区参与频率、社区资源的多寡、社区规范的有无、社区服务的质量、行政权力渗透的程度等七个方面的因素对社区居民参与的程度有明显的影响[2]。孙红霞则认为,社区居民的参与状况和参与领域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经济状况、教育水平和社区认同感与归属感,同时也有一些其他因素不容忽视,例如社区居委会在居民中的形象和地位,良性运转的居委会组织无疑会对更广泛的居民参与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3]。赵凌云通过对上海街道居民调查指出,大部分居民愿意参与社区活动,但总体参与程度不高,群体之间差异明显[4]。社区居民整体参与不足是目前我国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的普遍性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具体表现:一是社区居民总体参与率较低,并且分布失衡、不均匀,集中体现在老人和学生群体参与较多,而青壮年群体则参与较少;二是居民整体参与层次较次,参与形式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参与社区组织的临时性活动,例如各类的文化、娱乐活动,而不是参与到社区治理的实质决策中来。因此,我国的社区居民参与更多的是“参加”,而非“参与”[5]。其中基本的影响因素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社区居民自身因素,包括社区居民的受教育程度、社区居民的居住年限、职业性质、年龄层次等;二是社区组织因素,包括可利用的资源和服务、政策与制度建设以及社区参与氛围的营造与推动;三是社区与居民的互动情况,包括社区为居民参与提供的资源与渠道,居民从中感受到的归属感、认同感、幸福感与成就感等。

(二)城市社区治理中改善居民参与的对策与建议

作为当下讨论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同学者从多个角度就如何完善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看法。姜晓萍、衡霞两位学者认为,推动社区公民参与的关键在于体制、制度的创新,以制度创新实现居民参与的体制化、常态化,以体制创新破除传统的社区管理体制,打造集多元、开放于一体的社区管理平台,实现社区参与的有序、高效运转[6]。范思凯认为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积极承担责任的回应机制、多元参与渠道创新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以保证广大居民真正参与到社区治理的伟大实践中来[7]。郑崇明、胡淑英则认为,社区公民参与的推动离不开社区统一平台的调度与维护,而这个平台就应该是社区居民的联合性组织或代表性机构,比如社区委员会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等,并通过社区代议制形成公共事务议题,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保证社区治理的真实、高效[8]。

(三)城市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的意愿与程度

当前,纯粹进行社区居民参与意愿研究的学者为数较少。马卫红等学者通过对上海市社区居民参与意愿的实证研究指出,居民的社区参与意愿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其个人情况及所处社区状况的影响,并且社区环境的影响程度明显高于个人背景对于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影响力度[9]。王小章、冯婷则在其文章中指出,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意愿总体偏低,并且分布不均衡,集中体现在经济层面的社区活动参与较多,其他社会性活动参与较少,意愿分布明显失衡[10]。赵莉等通过对苏州市接受老新村改造的四个区的居民调查,指出老新村改造中居民的社区参与意愿较高,日常生活中居民的社区参与意愿较低。社区硬件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充分利用、社区软件中的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的改善和服务的质量的提高可以提高居民的社区参与意愿[11]。刘晋飞通过对东莞市新生代农民工的实地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就个人而言,政治面貌和经济收入对其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和程度具有显著相关性;而从社会层面来说,其所处的经济地位、社区熟悉程度、交际状况、是否享受社保和社区环境满意度等五个方面都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参与状况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12]。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学者有关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居民整体参与程度的研究、包括参与状况、影响因素与完善对策等,单纯进行居民参与意愿研究的文章尚在少数,即便有相关学者进行研究,其探讨阶段也仅停留在参与意愿的现状与影响因素等表层现象,缺少相应改善方案的深入探究。本文则从社区居民参与意愿的视角入手,剖析沃家社区的居民参与意愿状况,并根据有关分析数据提出了实际的改进建议,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缺和不足。

二、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意愿调查结果与分析

本调查选取了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沃家社区进行研究。首先因为沃家社区是笔者进行过一定的实践活动、密切接触的社区,对此社区较为熟悉,便于调查;其次沃家社区地处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社区建设与社区发展较为典型,更能代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居民参与意愿,使研究具有代表性。此次调查中,主要通过调查问卷形式,同时也进行了相关访谈,了解了沃家社区的基本信息与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最终调查问卷的样本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被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社区治理中各类活动的组织频率

社区治理中的各类活动的组织情况主要反映社区举办各类活动的大体频率,是否能够真正反映和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结合访谈与社区实际情况,最终调查的各类活动的组织频率如表2所示:

表2 社区治理中各类活动的组织频率

(1)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频率较高,活动组织情况较好,宣传方面相对不足。超过一半的人选择“经常举办”,但也有一定比例的人选择“不清楚或不知道”。

(2)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频率一般,组织情况不如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只有接近三分之一的人选择了“经常举办”,而选择“没有举办过”的人明显多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活动。

(3)社区文体娱乐活动的组织频率较低,组织情况较差。仅仅有四分之一的人选择了“经常举办”,而三分之一的人的选择了“不清楚或不知道”。

(二)社区居民参与各类社区活动的意愿及影响因素

表3 社区治理中各类活动的参与意愿

(1)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参与意愿很高。绝大多数人选择了“愿意参与”。同时,相关性检验表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参与意愿与其组织情况存在显著的相关性(p=0.003<0.05),即其组织频率越高,居民的参与意愿越高。

(2)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意愿稍低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同时,相关性检验表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意愿与其组织情况存在显著相关性(p=0.008<0.05),即其组织频率越高,居民的参与意愿越高。

(3)社区文体娱乐活动的参与意愿较高,大部分人愿意参与文体娱乐活动。

表4 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

(4)从整体上来看,如表4所示,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主要是“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发挥自己的作用,展现自己的能力”、“参加活动可以获得一些小礼品”、“社区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适合”、“充分了解社区活动的相关信息”。可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性地位有利于提高其参与意愿。

(5)从受教育程度上来说,处于中等受教育程度的人(初高中文化程度)的参与意愿相对较高,而受教育程度较低和较高的人参与意愿不高。同时,相关性检验表明,在本社区居住年限越长的人,其参与意愿也越高(p=0.032<0.05)。而职业、政治面貌对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没有显著性影响。

(三)社区居民参与意愿的保障情况与评价情况

(1)社区居民参与意愿的保障情况一般。如表5所示刚刚超过一半的人不同程度上同意(包括非常同意、同意、有点同意)“本社区有足够的设施和经费保障他们的参与意愿”,而选择“不同意”的人仍占据较大比例,表明社区居民参与意愿的保障情况有待提高。

表5 社区对居民参与意愿的保障情况

(2)社区居民参与意愿的个人评价较高。本社区居民的对社区参与的认识水平很高,社区居民的整体参与意愿较高,但仍需进一步改善。如表6所示,绝大部分人认同每一个人都应参与社区活动,为社区繁荣发展尽一份力,并且超过半数的人认为“本社区居民愿意参与社区活动”,但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表示“不好说,不知道”。

表6 社区居民参与意愿的个人评价情况

三、城市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意愿的基本结论与改善建议

(一)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意愿调查的基本结论

从以上统计分析及相关访谈,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社区居民总体参与意愿较高,但仍有部分居民持无所谓态度。如何将持无所谓态度居民的参与意愿激发出来尤为重要。

(2)不同类型的活动社区居民参与意愿存在差异,参与意愿偏好依次为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志愿服务活动、文体娱乐活动。

(3)社区活动组织频率对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有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社区政治活动和社区志愿服务类活动。

(4)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意愿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能否充分展现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其次是是否有一定的激励机制、活动组织时机是否合适以及活动信息是否及时发布。

(5)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呈现多元化。结合本调查与其他学者的研究,以及访谈中的相关信息,老年人群体、女性群体是各类活动参与意愿较强的群体。

(二)改善城市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意愿的建议

(1)尊重、引导居民参与意愿是社区治理的基础性前提。由于当前社区治理的不规范性广泛存在,加之信息不对称的天然属性,社区居民很难全面、动态掌握社区的信息资源与服务,一方面,广大居民拥有希望参加社区治理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又希望社区能够充分了解他们的参与意愿与诉求,但在实际社区治理过程中往往难以做到。这就导致居民参与的实际行动与实际效果不佳,挫伤社区居民的积极性,最终导致参与意愿降低。因此,尊重和引导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恰恰是社区治理的起点。

社区居民是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社区治理离不开广大居民的融入与创建,因此社区治理活动的开展与举行,也必然要紧密结合广大群众的参与意愿,以喜闻乐见的形式表现出他们所关注的问题及话题,并从中积极引导,推动广大群众建言献策,实现社区“意志”的完善与执行。当然,并不是一味的迎合参与社区居民的参与偏好,更不是取悦,而是要对社区居民的参与偏好进行积极的引导。一般来说,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往往与本社区的重大决策有关,举办时机往往取决于社区的重大事件决策以及选举代言人,要保证及时问计于民。社区文娱活动作为社区居民自娱自乐的基本形式,往往受到较多人群喜好,其举办应该按时定期、常态化。而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则在融洽社区关系,改善组织氛围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需要定期组织与开展。

(2)保障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是社区治理的本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都要体现居民的主体地位,让社区居民充分发表意见,展示才华,贡献力量,发挥作用。

第一,定期开展有关活动。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文体娱乐活动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都是社区治理有效运转的常规性活动,必须提早规划,保证活动开展的计划性、连贯性与系统性,以免因活动中断或废止所引发的社区居民参与意愿下降、组织疑虑与不信任等不良现象的出现和发生。

第二,建立良好的社区治理的参与保障机制。社区在举办各类活动,要有充分而完善的外部条件保障居民积极参与。首先,要有相应的外部条件。这里既包括要有一定的硬件设施,如适合活动的集体场所,充分的用具与器材;还包括有关居民参与的制度规范等“软件”资源,从程序、规则上保证社区居民的参与秩序。其次,社区活动的组织参与时间、地点、形式等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结合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和意见合理开展活动;再次,要充分保证社区参与中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所有社区居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强化广大居民的归属感与责任感;此外,社区要充分保证活动效果的真实性和建设性,特别是一些与社区公共利益有重大关切的活动,要积极的反馈相关决策结果,充分发扬民主,切忌走形式,保证居民真正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三,尽可能多地照顾到不同群体。这就要求社区的各项活动要充分体现各年龄层次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真正让大多数社区居民参与进来。如可以根据本社区的情况举办相亲大会等一系列与社区不同年龄层次居民自身密切相关的活动。

(3)提高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是改善居民参与意愿的关键所在。社区作为城市居民日常的生活、起居场所,是维系社区居民与其他住户以及社区本身共同情感的物质载体和现实纽带。居民从社区中日常感受到的归属感、认同感与责任感对其参与社区治理意愿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要想推动社区居民参与意愿的改观与提升,重点在强化居民本身的社区融入感和使命感,因而社区内部要加强宣传,使社区居民充分认识自身的主人翁地位,认识居民参与的相关制度政策、权利义务及其法律法规等,帮助居民树立良好的参与意识,培养自觉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兴趣与习惯。

提高居民参与意识,还要保证社区居民充分了解参与社区治理的基本流程。可以通过公告栏等形式让社区居民明晰居民参与的基本知识,了解参与社区治理的基本流程,并在具体参与中及时引导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同时,社区治理的流程设计要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的简单化、可操作化,方便社区所有居民的参与。

(4)社区自治是改善居民参与的有效途径和终极目标。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在我国的社区自治实践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一直处于若有若无的隐性地位,极少在社区治理中发挥其主体功能性作用,这与我国的居委会设计理念和社区管理体制有着密切关联。在政策设计之初,居委会即被认定是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行政色彩浓厚,管辖权力极度弱化,实质上已经成为街道办事处的附属办事机构,而逐渐丧失了其独立性的自治功能。改进社区居民参与意愿实际上就是鼓励更多的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实践中来,通过自我组织、自我决策、自我管理,逐渐减少行政干预,使居委会回归其群众自治组织的本来面目,还社区居民参与以更大的权利空间。同时,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是实现居民自治的重要的载体,实现社区自治,需要积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13]。

[1] 李霞,陈伟东.武汉市居民社区参与现状及制约因素[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6,(4):125-128.

[2] 徐勇.陈伟东,等.中国城市社区自治[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2:36.

[3] 张红霞.不同居住区居民社区参与的差异性比较[J].社会,2004,(5):54-56.

[4] 赵凌云.社区参与:意识与行动——以上海市G街道居民的调查为基础[J].青年学报,2015,(1):67-72.

[5] 王珍宝.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参与研究述评[J].社会,2003,(9):48-53.

[6] 姜晓萍,衡霞.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J].湖南社会科学,2007,(1):24-28.

[7] 范思凯.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问题及对策分析——基于公共权力转型的视角[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0):14-16.

[8] 郑崇明,胡淑英.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理路[J].西安社会科学,2011,(2):24-26.

[9] 马卫红,黄沁蕾,桂勇.上海市居民社区参与意愿影响因素分析[J].社会,2006,(6):14-16.

[10] 王小章,冯婷.城市居民的社区参与意愿——对H市的一项问卷调查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7,(4):99-105.

[11] 赵莉,王萌,蒋亮亮.城市居民社区参与意愿及相关影响因素分析——以苏州城市老新村改造为例[J].社会工作:学术版,2011,(24):55-57.

[12] 刘晋飞.新生代农民工社区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6):22-27.

[13] 王鹏杰.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促进居民参与社区治理[J].人力资源管理,2015,(4):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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