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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害人身权益 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2015-01-17

浙江人大 2014年12期
关键词:小邓财产损失人身

小王与小邓因琐事而产生矛盾。小邓为报复小王,就在其个人实名微博上发布有关小王个人隐私的消息,导致小王遭到同事和朋友的取笑,影响了小王正常的工作生活。

于是,小王向小邓交涉,要求删除小邓微博上有关他的隐私信息,但小邓拒绝删除。无奈之下,小王花费3000元对小邓的微博侵权内容进行公证保全,并为调查取证花费了若干复印费、装订费、文具费、交通费等。

之后,小王花费3万元聘请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邓赔偿其因维权而产生的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并赔偿20万元精神损失。

经审理,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小邓侵害小王隐私权,判令小邓赔偿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驳回请求赔偿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

点评

张   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是一起较为常见的利用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认定侵权责任没有多大疑问,争议在于赔偿的数额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可见,法律对于财产损失范围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尤其是对于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计算,更没有明确规定。

对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法院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一般会酌情判决侵权人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被侵权人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费用,法院往往不支持。由于法院判决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都比较低,这就导致了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高于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加大了被侵权人的维权难度,也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不利影响。

随着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的兴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了细化,特别是对被侵权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是否纳入赔偿范围作了规定。

该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这就意味着,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可以得到法院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有效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同时,对规范网络环境,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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