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东海渔业资源刻不容缓
2015-01-17黄震
黄震
浙江素称“东海鱼仓、中国渔都”。海洋捕捞也是浙江沿海45万渔民、近100万渔业人口赖以生存的“生计产业”。千百年来,在浩瀚无垠的大海里,勤劳的渔民撒网,捡拾,挖掘,捕捞。在接受“大自然馈赠”的同时,也温柔的对待海洋,“猎杀不绝”,生生不息。
但近20多年来,随着捕捞业持续、快速、无序发展,这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画面被破坏殆尽。鱼仓竟然闹起鱼荒。如今,东海无鱼绝非危言耸听,而是一个日益迫近的严峻的现实问题。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茅临生联合浙江团的其他12位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创新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利用机制的建议》。
今年10月20日至10月2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和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财政部农业司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调研组,就该项建议办理工作,专程赴浙江开展调查研究。
建议办理单位一改“文来文往”办建议,走出机关大院,深入基层一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推动解决,为我们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提供了诸多启示。
传统渔民的忧虑
东海无鱼,表面上看是渔民“竭泽而渔”,非理性捕捞的结果,但究其实质,是“双控”制度失灵、渔业部门监管不力、“油补”政策推波助澜的结果。
我国从1987年开始,对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简称“双控”),但是几十年过去了,渔船的功率和数量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双控”演变成“失控”,制度严重失灵。
据统计,到2010年,全国纳入“双控”管理的近海捕捞机动渔船大约23万艘、主机功率达1300万千瓦,为1978年的6.5倍左右,此外还有大量无证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三无”船舶(浙江全省涉渔“三无”船舶核查数量共计12051艘),造成产能严重过剩。
调研中,省人大代表、象山县石浦渔村村委会主任林永法告诉调研组:“今年开渔以来,因为船多、鱼少,渔船大多减产、亏本。” “打了40多年的鱼,今年的日子最难过。”今年春汛后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的通报也印证了当地渔民的感受:浙江沿海大部分地区无鱼可捕,东海渔业资源存在衰竭现象。
据当地渔业管理部门反映,尽管农业部三令五申,发布禁用渔具的通告,但各地使用禁用渔具的现象仍十分普遍,捕捞渔船携带并使用违规网具几乎是100%。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卫视主播许婷曾深入现场采访,她向调研组描述了采访中看到的大型灯光围网(三角虎网)等高强度、掠夺性捕捞方式的惨烈场景。“晚上,几百条船都开起上百盏灯,望过去,海面就是白的,比白天还白。因为鱼有趋光性,十几海里范围内大大小小的鱼,全部被捕上来了,太有毁灭性。” 捕上来的带鱼只有蚯蚓大小,鲳鱼只有硬币大小。连渔民自己都认为这是“断子绝孙”的捕捞方式。
此外,由于渔业部门海上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违反伏季休渔规定进行捕捞,非法跨海区生产等违规捕捞行为也屡禁不止。
“油补”政策推波助澜
2006年,随着油价的大幅飙升,国家出台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以减轻渔民捕捞成本。这项民生政策,一方面促进了渔民增收,另一方面也吸引了大量工商资本进入海洋捕捞行业,产生了一批以资本投资收益为目标的捕捞渔船,催生了一个坐收渔利的“船东”阶层。
据当地政府部门反映,渔船价格被热炒,导致渔船报废淘汰制度基本名存实亡,还吸引了全国各地的非渔劳力大量进入。按照“油补”政策,捕捞渔船需要从事捕捞作业3个月以上才能取得油补,等于变相鼓励捕捞生产。致使本已经严重过剩的产能继续无序膨胀。
此外,围海造地、海岸硬化等海上工程以及陆源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海域污染,加剧了整个东海日益濒临荒漠化。
古语有云:“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不论是近海快速工业化,还是渔业掠夺式捕捞,无疑都是人类向自然过度索取,而在近海上演的一起典型的公地悲剧。解铃还须系铃人。破解海上的公地悲剧,需要强有力的“公地管理员”。
像抓酒驾一样抓渔业违法行为
调研中,代表与建议办理单位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交流,并一起到渔区实地踏看,进一步摸清了情况,认清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对推动落实相关代表建议的紧迫性有了更新的认识。调研中,及时调整和完善了答复内容,形成了“打击、控量、转产”的解决思路。
目前,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种种问题,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执法监管不到位。调研中,当地渔政部门反映,查扣的不少外省“三无”船舶都有当地政府核发的“地方粮票”。由于各省海域毗连,各地的执法松紧度不一,给渔业部门的执法带来难题。
海是流的、鱼是游的,海洋捕捞业的公共性和流动性,需要渔业管理和执法全国统筹,全国一盘棋、一条心、一把尺,依法严厉打击包括“三无船舶”在内的各种非法捕捞行为。
对此,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负责人表示,做好渔业管理工作,关键是中央和地方要协调一致,政府与渔民要协调一致。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要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好渔业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完善有关行业标准。
像抓森林采伐限额一样抓海洋捕捞限额
2000年颁布的渔业法明确规定了实施限额捕捞制度,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律颁布1O多年来,该项制度一直未能真正落实。调研中,当地渔业部门建议,通过修改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渔业捕捞权制度,界定渔民身份,明确赋予传统捕捞渔民的捕捞主体地位,原则上只出不进,限制商业捕捞的无序扩张。
同时要坚决制止向海洋无节制的索取,像实行森林采伐限额一样,对海洋捕捞实行限额,控制捕捞总量。这也是国际上渔业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有利于海洋资源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利用。
对此,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负责人表示,限额捕捞、配额捕捞的管理办法是比较科学的管理方法,但操作起来难度很大,需要有很多的配套制度来保障。实施捕捞限额制度大致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限额捕捞的鱼种的资源状况要比较清楚,而我们国家鱼的品种比较多,都混在一块,是一个大杂烩,比较难以区分。二是捕捞产品初级投售必须在政府定点的市场内进行。三是一旦发现超限额捕捞,如何处理。这需要捕捞公司和捕捞渔民自觉遵守法律,不能弄虚作假。目前有些条件尚未完全成熟,还需要深入研究。
像抓生产一样抓生态保护
2006年出台的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是一项有力的泽渔惠民政策。在政策实施之初,对减轻渔民捕捞作业成本、增强捕捞能力、增加渔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捕捞能力不断增强和渔业资源的不断萎缩,油补政策应当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捕捞能力已经远远大于资源的承载力,大量过剩的捕捞渔船必须转产转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资源再生与开发能力的相平衡。把一部分油补资金用到渔民的转产专业上面,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的功效。据当地渔业部门测算,合理调整油补政策,可以使三分之二的渔船退出捕捞。
对此,财政部农业司巡视员张国明明确表示,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油补政策要纠偏。关键是要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当初这项政策更多的是考虑到生产环节,侧重于利用,没有把保护的因素考虑进去,今后要认真研究,加以完善,使渔业油价补助更好地与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