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资本市场反应看电信业“营改增”对三大运营商税负的影响
2015-01-16刘子亚
刘子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商学院,北京 100029)
一、概述及文献综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宣布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此通知发布之前,通信业按照营业税中的“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尽管电信业“营改增”之后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但由于其基础电信服务固定资产更新周期慢、人工成本等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等原因,可以预料到其总体的税负水平有增加的趋势。而据新浪科技2014年8月13日报道,有运营商透露,按新规定纳税后,其综合税负为7%左右,比以前有所提高,这意味着三大运营商即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利润短期内将降低。但是,任何税收政策效应的研判都应该站在产业链整体的高度进行综合分析,“营改增”解决了流转税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缩短企业价值链的长度,缩小企业边界,促进专业化分工,从长远看是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效益的。随着“营改增”适用范围的扩大,有望实现全产业链的增值税链条,所以尽管短期内可能导致三大运营商利润下降,但其下游企业必将受益,全产业链的税收负担应该与营改增之前大致相当甚至更低。
Scholes和Wilson关于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的研究认为,税务筹划应该从所有成本、所有参与方、所有税负的角度去分析。[1]本文基于此范式,分析电信业“营改增”给各方、各成本项带来的影响。“营改增”导致电信行业的企业短期内税负增加,但其下游企业如虚拟运营商、各互联网公司则会受益,这是从“各方”的角度分析;“营改增”不仅导致了电信行业短期内税前利润的降低,还因为增值税整个流程较营业税征管手续复杂,导致协调成本等上升,这是从“各成本项”的角度分析。本文将从资本市场的反应出发,继而沿着产业链分析,探寻电信业营改增之后带来的总体影响。
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该通知的发布表明我国“营改增”又往前迈进了一步,继续扩大了营改增的范围。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将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电信业是基础产业,大到各行各业,小到消费者个人,均需要其提供服务。从其行业特点来说,具有初期投资大、消费者多、项目运营时间长的特点。《通知》首次将电信业的服务划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两类。基础电信服务投资大,由于投资购买的固定资产等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所以为了和制造业的税负均衡,其税率也偏高,为11%。增值电信服务是基础电信服务的延伸,科技含量高,固定资产投入少,所以其税率为6%。中国移动在之前召开的营改增试点动员大会上预计,受营改增影响2015年收入将下滑9%,利润下降超过200亿元。中国电信也曾表示,实施营改增后将导致公司盈利倒退30%,以该公司2014年全年录得股东应占利润为175亿元计算,即盈利倒退52.5亿元。中国联通在2014年2月公布的2013年年报中称,一旦按照营改增11%的增值税税率征税,其利润下降幅度可能将超过100亿元,此举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运营管理产生一定影响。
潘文轩(2013)的研究指出,有些企业可能会因为进项税额抵扣较少,而导致“营改增”后税负增加。[2]朱丹云(2014)从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和运营模式等方面进行研究,指出邮电通信业“营改增”后企业应通过调整经营管理模式、调整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方式、梳理和优化业务模式等措施应对“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3]张炜(2014)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营改增”的改革成本进行了分析,指出改革成本包括摩擦成本、规划设计费用、实施成本和随机成本,指出要想降低该成本,必须规范制度设计、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并适时推进财税体制改革。[4]现有针对电信业“营改增”的研究基本上都停留在理论层面,鲜有实证研究,本文将采用实证的方法对电信业“营改增”的效用进行分析。
二、研究方法
事件研究法是一种实证研究方法,能够有效观察公司行为或者外部因素所含信息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本次电信业“营改增”是针对整个电信行业,因而使用事件研究法能够分离出其对股价的影响。事件研究法主要是围绕着事件发生日设定前后窗口期,观察窗口期内个股相对于市场收益的异常收益率。
由于三大电信公司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均在香港主板上市,本文利用2014年4月29日国税总局公布《通知》日为事件日,以恒生电讯指数收益为市场收益,观测事件日前后资本市场有无异常收益。若存在异常收益,则通过观测异常收益的方向和大小来判断资本市场对《通知》的反应。
本文股价数据来自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恒生电讯指数来自WIND数据库。
异常收益率是指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之差。本文具体计算累计异常收益率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实际收益率:Rit=Pit/Pit-1。实际收益率等于t日个股收盘价除以t-1日收盘价。本文实际收益率来自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价为考虑了分红送股后的复盘价。
第二步,计算个股预期收益率:Ret=αi+βiRmt+εit。Rmt为恒生电讯指数收益率,将此指标作为市场收益率。估计窗口期为事件前29天到前74天,共计45天,计算出α和β的估计值。然后再将估计的α和β代入上述公式中计算出观测窗口期每日估计的个股收益率。Ret为预期的个股收益率。
第三步,计算个股窗口期每日异常收益率:ARit=Rit-Ret。
计算出累计异常收益率后,再针对CAR值做t检验,对假设进行验证。
三、研究结果分析
本文采用香港恒生电讯指数收益为市场基准,采用市场模型计算窗口期的异常收益。采用45天估计期,2014年4月29日《通知》公布日为事件日。采用了事件日前10天~后10天[-10,10]、前5天~后5天[-5,5]、前2天~后2天[-2,2],以及前5天~前1天[-5,-1]、0~5天[0,5]、0~2天[0,2]的窗口期进行测试。表1为各窗口期的运行结果。
表1 不同窗口期累计异常收益
注:t统计量在括号中。
由表1可以看出,各窗口期统计结果并不显著,累计异常收益率在各窗口期均为正数。统计结果说明两个事实:首先,说明“营改增”并不完全是负面消息。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可将以前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而纳入一家公司的某些服务剥离出去,有利于提高运营效率。而且,尽管营改增在短期内可能带来利润率的下降,但长期来看,因为电信业投资巨大,随着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会逐渐降低。其次,说明随着“营改增”征收的扩容,资本市场已经提前消化了短期税负增加这一负面消息。
但是对统计结果进行仔细分析发现,当窗口期为[-5,5]和[-2,2]时,三家电信业公司的累计异常收益方向并不一致,统计结果的显著性也有所不同。表2是窗口期为[-5,5]时三家公司的累计异常收益率和相应的t检验结果,当窗口期改为[-2,2]时,其结果与窗口期为[-5,5]时相似。由该结果可以看出,三家电信业公司的市场反应是不同的。统计结果显示,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在窗口期均为正向的累计异常收益率,而中国移动在窗口期存在负向的累计异常收益率,但其结果不显著。中国联通在窗口期存在正向的累计异常收益,而且是三家公司中唯一一家在统计上显著的。市场反应不一说明市场认为“营改增”对三家公司的影响程度不同。下面本文将根据三大电信业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尝试分析是否是税负导致了资本市场对这三家企业反应不一。
表2 三大公司[-5,5]窗口期累计异常收益率和t检验结果
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在《通知》之后先后发布公告,测算了“营改增”政策对利润的影响。根据中国电信2014年半年报披露的消息,基础电信服务包括语音通话、出租或者出售网络元素,其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短彩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等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由于中国电信公布的数据较为全面,我们可以根据中国电信公布的收入分布对税负进行改革前后的对比测试(见表3)。
表3 中国电信按收入分类进行增值税测算
注: ①此部分收入之前也缴纳增值税,但不缴纳营业税。
②因为半年报中前5个月缴纳营业税,只有1个月缴纳增值税,故要将前5个月的收入转化为不含税收入,再和最后一个月加总为不含税收入,然后乘以增值税税率。
根据中国电信于2014年4月30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公告中的预测,2014年基础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32%,增值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61%,其他收入占比为7%。由表中数据可以得出,基础服务收入占比为34%,增值服务收入占比为53%,其他收入占比则为13%,接近于公告中的数字,只是实际数据中其他收入占比更高。由于中国电信2014半年报中未公布增值税相关信息,无从获取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只能按照公告中假设的进项税抵扣比例进行对比。按照该公告,可抵扣的成本中预测约40%可以有进项税抵扣,税率为10%。测算结果如表4所示,实际税负在5%左右,低于新浪科技之前报道的7%。实际税负的高低取决于费用和资本支出中能够取得的增值税抵扣的额度。
表4 中国电信税负水平测算表
注:①中国电信的半年报中没有任何资本项目的细节披露, 此数字根据2014年6月30日和2013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余额以及损益表中半年折旧和摊销费用计算得出。
资料来源:中国电信2014年半年报。
表5 中国移动税负水平测算表
注:①由于中国移动的产品销售成本远高于销售产品支出,故本税率估算中将其剔除。
资料来源:中国移动2014半年报。
根据中国移动201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公告》,中国移动2013年基础电信服务占比为57%,增值电信服务占37%,终端销售占6%。与中国电信相比,其基础电信服务占比更高,可直观推测中国移动在“营改增”之后的税负比中国电信要高,这有可能是《通知》公告日前后中国移动存在负的累计异常收益的原因。由于中国移动的半年报中既没有像中国电信那样详细披露收入组成,也没有像中国联通因为在A股上市所以有详细的增值税信息,本文只能依据其半年报的数据和中国电信预测“营改增”影响的假设进行估算。中国移动半年报中有一个异常的情况是,总收入中销售产品及其他的总收入为268亿元,而销售产品的成本为405亿元。为了排除此异常情况的影响,表5将销售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均从计算中剔除。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中国移动的估算税率也在5%左右,与中国电信税负相当。但是仔细分析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会发现,中国移动的资本项目增加额远大于中国电信,因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也远大于中国电信,如果按照资本项目增加占收入的比例等同于中国电信该比例的话,则税率为5.6%,较中国电信高出了0.6%,这样就可以解释中国移动是三家运营商中唯一在《通知》公布日前后存在负的累计异常收益率的缘由了。尽管中国移动目前的税率与中国电信相当,但由于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巨大,以后的折旧在成本中的占比高,故必然导致收益的下降。
中国联通于2014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国联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公告》中并未像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一样进行收入比例的披露和敏感性测试,但由于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上市,所以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公布的半年报中披露了较多的收入和成本信息。中国联通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销售产品收入为230亿元,销售产品成本为257亿元,成本也大于收入,所以与中国移动同口径,不将销售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包括在税负计算之列。估算结果是其税负水平为4.8%,是三大运营商中最低的。如果资本项目投入与中国电信同比例的话,则税负水平测算为4.9%,仍为三家中最低,这可以部分解释资本市场对中国联通在《通知》公告日前后有统计上显著为正的累计异常反应。其他信息整理如表6。
表6 中国联通税负水平测算表
资料来源:中国联通2014年半年报。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按同口径进行测算,三大运营商中中国移动的税率最高,中国联通的税率最低,因而前者在《通知》公布日前后有负的累计异常收益,后者有统计上显著的正的累计异常收益。但就三大运营商作为行业主体来说,《通知》公告日前后并不存在统计上显著的累计异常收益,说明投资者对此消息已在公告日之前进行吸收消化。
四、电信业“营改增”的其他影响
鉴于三大运营商的大客户均为保密资料,在分析“营改增”对电信业上下游的影响时,本文试图选取A股上市公司中通信类下的“通信设备制造”和“增值服务”两类公司进行分析。但发现由于《通知》发布的日期与季报、年报的公布日期接近,故总计72家公司中,有71家公司在《通知》发布日前后10日内发布了其他公告,故很难将资本市场对“营改增”的反应分离出来。本文只能采取推导的方式分析电信业“营改增”对上下游企业的影响和对其他成本的影响。
对通信设备制造商来说,由于其本来就是增值税纳税人,故电信业“营改增”对其税负影响有限。但由于2014年三大运营商税负增加带来利润下降和现金流的下降,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量下降,因而也有可能会减少通信设备制造商的销售收入或者现金流。对电信业的上游公司来说,如果已经在“营改增”纳税范围内会是明显的利好消息。因为原本不能抵扣的电信服务将可以有一定的进项税抵扣,从而降低其税负。由于电信业对全社会来说是基础服务业,客户众多,故其“营改增”对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都是利好消息。
由于电信业三大运营商2014年利润下降已成事实,为了应对“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增加,一个可能的后果是为了减轻利润下降的程度,运营商会将部分成本转嫁到客户身上。国资委于2014年7月9日要求三大运营商降低营销费用20%,而且未来三年逐年降低。随后部分运营商即提前解除与机场、车站签订的租用VIP室的合同,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服务水平的一种降低。包括原来提供的约定在网时间即可免费获得手机的服务,预计也会因为随着“营改增”政策明确手机需承担增值税而有所改变。
由于“营改增”整个税收征管流程较营业税复杂,而且运营商的一些固定资产建设周期长,所以“营改增”必然导致企业内部税收管理成本上升,包括系统的改造、人员的培训、现有合同的修改等,这些都是“营改增”的隐形成本,会加剧利润的下降。
由于“营改增”减少了重复征税, 三大运营商有可能将原先的一些服务功能剥离。2014年7月11日三大电信业公司即公布联合成立“铁塔公司”。尽管我们不确定这个消息与“营改增”政策所促进的业务剥离是否有直接关系,但从效率上看,“铁塔公司”的成立可以避免行业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建设,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是有利的。包括“营改增”有利于虚拟运营商的创新,进而促进整个电信行业的发展。
五、结 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通知,宣布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由于三大运营商均在香港上市,本文通过研究《通知》发布日前后三大运营商股价相对于市场的波动,即相对于事件日的窗口期的累计异常收益率来分析投资者对电信业“营改增”的反应,进而利用三大运营商发布的2014年半年报,根据之前中国电信发布的“营改增”公告中的假设对三家公司改革后的税率进行了估计。本文经研究发现,三大运营商“营改增”之后的税率均在5%左右,没有明显的差别,但是税率较“营改增”之前还是增加了两个百分点。事件日窗口期不存在统计上显著的累计异常收益,说明投资者在《通知》发布前已经充分消化了税率增加并导致利润下降的负面消息。本文还分析了“营改增”会带来的其他变化,包括隐形成本增加、相关服务剥离、运营商积极控制成本和费用等。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扩容到电信行业确实会带来电信业短期成本的增加和利润的下降,但电信行业也会通过积极创新、控制营销费用等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保证行业的长远发展。
[1]Myron S. Scholes,G. Peter Wilson,Mark A.Wolfson. Firms′ Responses to Anticipated Reductions in Tax Rates:The Tax Reform Act of 1986[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2, Vol. 30,Supplement.
[2]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1).
[3]朱丹云. 浅析“营改增”对邮电通信业的影响与对策[J].经济视野,2014,(3).
[4]张炜.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的“营改增”改革成本分析[J].税务研究,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