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摩擦”中成长的光伏产业
——中欧光伏贸易关系及现状分析
2015-01-16卢越
卢越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100)
在“摩擦”中成长的光伏产业
——中欧光伏贸易关系及现状分析
卢越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100)
中国与欧盟分别作为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经济集团,其经贸战略合作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9月份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反倾销调查对双方产生消极影响,应从政府、企业两个层面对中国光伏产业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提出建议与对策。
光伏;贸易;反倾销
一、中国与欧盟总体贸易关系分析
科技发展加速推动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与欧盟的关系逐渐进入敏感时期,双方对利益的争夺日趋激烈,中欧关系中蕴含的复杂性与利益博弈逐渐显现,在经贸领域的摩擦和冲突明显增多。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其客观、全方位解读,在看到发展成果的同时要警惕贸易摩擦所带来的影响,积极寻求解决之道。
(一)中欧双边贸易与合作稳步发展
中国自1975年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前身)建立正式关系以来,双方经贸合作逐渐步入契约化、正规化和战略化轨道,贸易额连续多年呈现快速增长。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欧贸易总额高达5670亿美元,同比增长18%,中国对欧出口增幅达到14.5%,进口增幅高达25.6%。在贸易额不断增长的同时,中欧间直接投资的合作也不断深化。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欧经贸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已经超越了双边范畴,具有日渐重要的全球战略意义。[1]
(二)中欧贸易呈现不平衡性,摩擦不断升级
中欧之间的贸易呈现不平衡性,首先表现在对华贸易逆差上,据中国海关统计,2005年中国对欧盟贸易顺差为701.16美元,2007年超过1000亿美元并逐年居于这一数值之上。除总体不平衡外,中国与欧盟各成员国的贸易发展也具有不平衡性,与老成员国的贸易密切程度大于欧盟新成员国。面对巨额贸易逆差,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逐渐增强,2009年欧债危机爆发后,中欧的贸易摩擦状况更是有所升级,仅2012年上半年欧盟已对我国发起6起贸易救济调查,包括4起反倾销调查,2起反补贴调查。[2]
二、中欧光伏产业贸易摩擦分析
目前,国内光伏产业正以每年增长40%的速度快速发展。欧盟是中国光伏产业的主要海外市场,统计显示,2011年中国光伏产品出口额约为358亿美元,其中出口欧盟的产品价值为265亿美元,这种贸易依赖为国内光伏产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一)2012年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反倾销调查始末
继2011年11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光伏电池展开“双反”调查后,2012年7月,欧洲光伏产业联盟向欧盟提起了针对中国光伏企业的“反补贴”诉讼;9月初,欧盟宣布对中国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这是中欧之间最大的贸易纠纷,也是全球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争端。表1回顾了期间中欧有关“反倾销”调查的重大动向。[3]
表1 :2012年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事件回顾
(二)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调查原因剖析
1.光伏世界市场供需失衡,大量欧盟本土企业破产是直接原因。金融危机以来,光伏行业产能过剩导致产品价格下滑,各国光伏企业都出现了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倒闭等现象。据统计,2011年至2012年8月,全球光伏领域的60家顶级厂商中,已有12家关闭和破产。[4]
2.中欧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分歧依然存在。市场经济地位关乎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能否被公平对待并享受最惠国待遇的问题,就经济利益而言,欧盟单方面坚持认为,中欧之间巨额的贸易逆差主要是由于中国政府未能完全信守入世承诺,奉行不公平贸易政策所致,这影响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市场价格的判断。
3.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保护是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的根本原因。新能源被认为是全球第三次产业革命的核心,欧美国家相继对中国新能源展开“双反”,从表面上看是一场普通的国际贸易纠纷,但从深层次分析则是保护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全球第三次产业革命中争夺先机的一场“政治战争”。
三、光伏反倾销调查对中欧贸易的消极影响
(一)反倾销对中国的影响
1.国内光伏企业亏损严重,面临生存危机。在全球经济萎靡、欧债危机蔓延的背景下,国内光伏企业也不能独善其身。2012年上半年,中国光伏产品出口额在保持6年连续增长后首次出现负增长,出口总额128.94亿美元,同比下滑31.49%;仅2012年一季度,在境外上市的光伏企业全部亏损,损失总额达6.12亿美元。
2.影响“中国创造”品牌在国际市场树立。加入WTO以来,中国光伏产品因其更高的性价比和产品质量,得到了多数国外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在世界贸易中树立起了“中国创造”的品牌。此次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实施反倾销调查,对“中国创造”的品牌与理念在全球的传播也会和产生负面的影响。
(二)反倾销对欧盟的影响
1.打击欧盟本土光伏产业与用户。虽然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会让欧盟少数本土企业受益,但从全球光伏产业链角度出发,欧盟作为太阳能材料和加工设备的提供者,反倾销必将会伤及产业链内的大多数本土企业的发展。近几年来,欧盟民众对太阳能发电的认可与使用已相当普遍,欧盟将中国价廉优质的光伏产品挡在门外,国内数量庞大的光伏产品消费者将付出更高成本。
2.对欧盟的能源安全和能源战略带来负面影响。欧盟能源相对匮乏,所需能源约一半依靠进口。欧盟从能源安全的角度出发,打造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和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为核心的能源战略,提高对太阳能利用水平是战略重点。欧盟对中国光伏产业实施反倾销,无疑会削减能源战略实施的物资与设备基础,从而对自身能源安全和能源战略的实施带来负面影响。
四、中国光伏产业对应反倾销调查措施
(一)政府层面应对措施
1.积极开展经济外交,强化双边贸易协调机制。中国政府可以倡导建立包括光伏产品在内的常设贸易协调机制,为双边政府的贸易主管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之间的沟通提供平台。[5]通过政府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协调、对话,在化解对立和对抗情绪的同时,更好地实现产业间的对接,从而优化光伏产业在全球的生产与销售布局。另外,中欧很多的贸易摩擦问题都可归结为政策层面的原因,这离不开政府外交层面的工作,需要双方政府良好的沟通与互信。从长远考虑,这有助于改善我国光伏产业的外部市场环境。
2.完善贸易预警与出口自律机制,强化自身贸易保护。我国应尽快建立起由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主导的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的建设,对行业内产能增长情况与市场变化进行实时监测与必要干预,避免因出口增长迅速、价格大幅下调等诱发贸易摩擦的行为。政府要积极引导、支持科研部门加强对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完善技术认证制度,加快我国符合世界规范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TBT)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对欧盟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政策、标准结构等内容的研究,积极寻求打破国外贸易壁垒措施的对策。
3.积极开发国内光伏市场,减少对外需的依赖。因缺乏国内市场的支撑,中国光伏产业对国外市场的过度倚赖,已成为产业发展的软肋。我国光伏产业要想增强抗风险能力,保证可持续发展,只有充分开发、拓展国内市场,才能让产业步入正常的良性循环发展轨道。积极拉动内需不仅可以为我国光伏产品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缓解产业链失衡,也可以为产业的继续发展壮大构建基础。[6]加快光伏产品在国内的推广应用,可以让更多国内消费者享受到光伏产品所带来的便利,更有助于国家缓解能源危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企业层面应对措施
1.理性生产与扩张,行业重新整合与优化。本次对华光伏反倾销调查暴露出一个严重问题就是国内光伏产业产能过剩。据统计,2011年全球光伏安装量约为27GW,而产能已经超过70GW,国内企业贡献了50GW以上的产能。国内光伏企业不顾市场需求盲目生产和扩张,造成企业利润大幅下滑,甚至产业链中断,使许多上游企业都面临着生存问题。所以企业应该加强业界自律,自觉地去限制产能的快速发展,毕竟市场不是无限的。
反倾销的危机也为光伏行业整合和重新洗牌提供了机遇。由于光伏整体市场空间不大,需要淘汰很大一部分落后产能。能存留的企业,需要加强研发与生产创新,因为先进的产能永远不会过剩;其次企业要推行多元化经营战略,而不是仅从事光伏整个产业链的各环节,建立牢固的上下游关系,分散风险。
2.加强自主创新,提高光伏产品附加值。从整个光伏产业的价值链看,国内企业大多集中在链条末端,产品附加值低,按现在国际平均太阳能发电装置安装成本2.5~3美元/W计算,中国光伏产业价值仅占整个光伏价值链的8%~10%。[7]对核心技术的缺乏导致中国光伏产业在价值链两端受制于人。中国光伏企业要想摆脱末端困境,就必须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规划相结合,完善光伏产业链。国内企业要落实“十二五”规划中“加强产学研结合,全面提升本土光伏设备技术水平”的要求,同时加强与国外先进科研机构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实现高新技术引进和国产化。
五、小结
此次欧盟针对我国光伏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在给国内光伏产业发展以及光伏贸易带来巨大影响的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光伏企业缺乏核心竞争技术以及过度依赖外需等问题。目前,光伏产业正处于全球整合、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任何一种限制市场竞争与自由发展的行为,不仅会影响链条上某一环节而破坏到整个光伏产业的平衡发展,更能够阻碍能源结构改革的全球化进程。如果欧盟置中欧经贸合作大局于不顾,执意通过立案进行解决,中国政府也应采取必要的经济、外交等措施手段,全方位维护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合法权益;中国企业也将继续积极应对,并付出一切努力,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
[1]贾瑞霞.中国与欧盟贸易关系:现状与展望[J].和平与发展:2011(3).
[2]郝 洁.欧债危机下的中欧贸易摩擦[J].中国风险资本,2012(3).
[3] 和讯网.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立案;http://news.hexun. com/2012/gffq.
[4]史 丹,白 旻.美欧“双反”情形下中国光伏产业的危机与出路[J].中国经贸,2012(12).
[5] 周 申.贸易争端化解机制[J].新理财,2012(4).
[6] 刘 领.我国光伏产业要重点发展国内市场[J].产业经济,2012(6).
[7]包婧文.慎对欧反——不要让光伏贸易战场再扩大[J].太阳能,2012(16).
[责任编辑:庞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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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5-913X(2015)03-0013-02
2014-12-26
卢 越(1988-),男,山东聊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区域经济与区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