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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执法检查有关法规修改意见反馈渠道

2015-01-15卢鸿福

人大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执法检查法律法规人大常委会

卢鸿福

笔者曾参加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执法检查工作研讨会在会上,市州人大的同志普遍反映,基层人大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收集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建议,因不知如何向上级反映,往往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忽略不写。仔细想想,如何将基层人大在执法检查中对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有效通达立法机关,的确是一个值得重视和注意的问题。

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每年各市、县人大都会组织开展2至3部法律及其相关法规的执法检查,通过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检查,了解掌握情况,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就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向“一府两院”发出审议意见书,加强跟踪监督,督促整改落实,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是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但是,从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几乎没有涉及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内容。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是向上级反馈情况的渠道不畅,一些地方人大即使在执法检查中收集到许多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也因不知如何向上反馈而作罢。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不同的地方出现的问题各有不同,有些问题带有普遍性,有些问题具有特殊性。基层人大地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底层,通过执法检查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哪些条文需要修改完善,哪些条文不符合客观实际需要废止等等,可以说最有发言权,提出的建议也更符合客观实际。如果能够有效地整合市、县人大执法检查的成果,建立一条有效的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直达立法机关的“绿色通道”,无疑对于立法机关全面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实效性将产生积极的影响。遗憾的是基层人大这一资源却白白被浪费,未能引起有关方面的充分重视。

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十分重视法律的修改工作,将制定法律与修改旧的法律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重视和加强基层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健全信息疏通路径,将检查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需要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立法机关予以及时收集综合,既可以化解立法自行开展执法检查力量不足的矛盾,有利于立法机关做好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也可以有效整合各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的资源,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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