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应切实肩负起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历史使命
2015-01-15杜凡肖永明
杜凡+肖永明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依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载体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维护人民合法权利,应是各级人大执政为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矢志不渝的追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很重要的方面,就要看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载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深化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必然性和实践可行性的认知,进一步坚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进一步强化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根植于群众、服务于群众、造福于群众。
马克思曾经说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运用法治的力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而只有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得以有效实现。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必须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强化依宪执政意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推动全社会自由、平等、公正的法治氛围的形成,依法保证全体公民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的权力,人大的责任。人大只有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和支持,人大工作也才能有地位和权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促进人大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要不断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强化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努力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把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结合起来,把依法有序监督与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结合起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监督实效。要积极探索完善人大民主法治建设的实现形式,健全完善人大协商民主和宪法宣誓等制度,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拓宽代表和公民有序参与人大立法、监督、决策的途径和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60年前,毛泽东同志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说:“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面对世界范围内风起云涌的民主法治建设浪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不辱使命,积极作为,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广泛凝聚起最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续写中国梦美好的新篇章。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农环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