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立好法
2015-01-15田洪俊
田洪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动员令,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为立法机关,要坚持立法先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树立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不断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发挥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树立正确的立法价值理念。要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坚持由“立权”向“立责”转变,更加重视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尊重人权,“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科学发展的立法价值贯穿到立法的各个环节”,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与根本利益。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进立法工作,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促进管理体制改革与立法工作改进的协调统一,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协调统一。要坚持社会共治的理念,依法“确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负责的公共治理体制,使法规成为各方主体共同认可、共同约定、共同遵守的
国家意志和制度规范”。
完善立法工作体制。坚持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于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重要的法规草案、立法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报党委讨论决定。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立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党委请示汇报制度;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加强对法规项目征集、立项论证、调研、起草、审议的统筹安排和协调。加强政府对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的整体统筹。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法规起草工作的机制,发挥好政府法制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起草;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法规案,由主管政府负责人或委托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有机结合的思路,不断完善法规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评估等机制,扩大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促进法规起草和审议等环节的统筹衔接。建立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研究论证机制,使立法更好适应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完善法规起草机制,提高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及社会组织提出或起草法规案的比例,探索综合性、全局性等重大事项的法规草案,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机制,加大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力度。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立法规划、计划、法规草案等要充分听取代表意见,更多吸收代表参与法规起草的全过程。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建立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有效机制,坚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探索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反馈机制。完善立法民主协商机制,及时将事关改革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在人大常委会一审后,按党委要求,交政协进行协商。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突出立法重点。特别是加强落实城市战略定位,保障科学发展方面的立法,依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将城市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相关的法规和制度,推进城市治理走上法治化轨道。加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立法,依法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作者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