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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一般形式与模型分析

2015-01-15尚小成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4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形式模型

尚小成

摘 要:公司治理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现代公司治理有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种形式,内部治理在一定情况下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它构成公司治理的基础;外部治理是内部治理的补充,其作用在于使经营行为受到外界评价,迫使经营者自律和自我控制。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亚洲的家族式治理模式、日本和德国式的内部治理模式、英国和美国式的外部治理模式三种类型。

关键词:公司治理;形式;模型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4-0012-02

一、公司治理形式: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

吴敬琏教授在《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一书中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其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相互制衡共同实施对公司的治理,我们把这部分称之为内部治理。内部治理是《公司法》所确认的一种正式制度安排,它构成公司治理的基础。与市场相对应,政府行为在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政府利用其掌握的经济计划、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手段直接或间接干预企业的战略选择。这些治理活动,构成了公司的外部治理。这样,我们就把公司治理的形式,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

内部治理在一定情况下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加强内部治理,就是以更恰当的方式组织好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的审计委员会,争取有责任心的大股东对公司的关注,保证企业的报告系统和审计系统向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外界提供和披露系统的、及时的和准确的信息,保证经营者很好地履行对股东的说明责任,尽到作为受托者的义务。

公司内部治理在性质上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内部治理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自己来实现的。股东常常保留了对诸如董事、监事、审计员的选择权和合并、增资及新股改造等事项的审查权和否决权。其他的管理控制职能由股东授权给了董事会,监督职能授予了监事会,董事会再把大多数的决策管理功能和许多决策控制功能给予了公司经理阶层。但董事依然保留了对经理人员的控制权力,包括公司的决策酝酿、决策审批和对高层经理人员的聘用、解雇及决定他们工资水平的权力。第二,内部治理通过设计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形成互相配合、协调制衡的机制,以保证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指挥协调顺利。要做到这一点,企业管理的自我调控机制的到位,特别是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约束是至关重要的,它是将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有效整合,使企业经营者与企业群体的行为、与法律及规章保持一致。

外部治理包括一般少数股东以及潜在股东、资本市场、股票交易所等,以及经理市场、产品市场、社会舆论监督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力量对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外部治理是内部治理的补充,其作用在于使经营行为受到外界评价,迫使经营者自律和自我控制。国家法律法规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力的外部约束因素,能使企业经营者与整个社会有效整合。外部治理可以在公司治理体系中起到下面几方面的作用。

1.众多的竞争性外部市场(如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经理市场)可以有利于股份公司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资本市场可以对管理阶层施加压力,以保证公司的决策过程有利于剩余资产所有者。

2.在产品市场上,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将受到消费者的裁决。

3.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不负责的或低能的经理得到的是低工资和低职位,而勤奋的和有能力的经理会得到较快的提升和较优越的报酬。

4.政府及国家法律法规、社会舆论、宏观管理机构、企业的工会、党组织等也在不同层次上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从各国公司治理现状来看,都是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统一。所不同的是有的强调内部治理,有的强调外部治理。股份公司的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是相辅相成的。在股份分散的情况下,股份公司的外部市场的有效性决定着公司内部治理作用的发挥。外部市场的完善和外部治理的发挥会大大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的作用。另外,内部治理发挥作用有赖于公司管理的自我调控机制的存在和有效的信息支持。内部治理的作用,主要是股东所有权的运用过程,它主要体现了资本所有者对资本使用的最终决定作用。

二、公司治理的一般模式

这里,我们将在分析了公司治理的形式基础上,对公司治理的一般模式进行探讨。对于公司治理一般模式的构筑,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可以对公司治理的不同类别的制度安排作出描述和分析。

2.应能说明特定公司治理安排产生的条件。

3.必须说明一种公司治理安排的不同构成之间的联系,它们与金融体系以及经济系统的其他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由于各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法制体系、经济发展过程的差异,公司治理的一般模型中,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所发挥的作用的大小和重要性有所不同,从而形成了公司治理系统的不同类型。

一般来讲,公司治理模式大致分为下面三种类型。

1.亚洲的家族式治理模式。在东南亚国家、中国台湾和香港等地区,许多大型公众公司都是由家族控制的,表现为家族占有公司的相当股份并控制董事会,家族成为公司治理系统中的主要影响力量。这种模式形成的原因至少有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儒家思想文化和观念的影响;二是在三十多年前这些地区落后的情况下,在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家族式企业的鼓励发展政策。这种家族式治理模式体现了主要所有者对公司的控制。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主要股东的意志能得到直接体现,这种模式也可称为股东决定直接主导型模式。但其缺点是很明显的,即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的大量资金从家族那里是难以得到满足的。而在保持家族控制的情况下,资金必然大量来自借款,从而使企业受债务市场的影响很大,始于1997年7月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也反映出家族式治理模式的弊病。

2.日本和德国式的内部治理模式。在日本和德国,虽有发达的股票市场,但企业从中筹资的数量有限,企业的负债率较高,股权相对集中且主要由产业法人股东持有(企业间交叉持股现象普遍),银行也是企业的股东。在这些国家的公众公司中,银行、供应商、客户和职工都积极通过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参与公司治理事务,发挥监督作用。这些银行和主要的法人股东所组成的力量被称为“内部人集团”。日本和德国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形成的长期稳定的资本关系和贸易关系所构成的一种内在机制对经营者的监控和制约被称为内部治理模式。相比较而言,日本公司的治理模式更体现出一种经营阶层主导型模式,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的决策独立性很强,很少直接受股东的影响;经营者的决策不仅覆盖公司的一般问题,还左右公司战略问题,且公司长远发展处于优先考虑地位。而德国的治理模式更体现出一种共同决定主导型模式,在公司运行中,股东、经理阶层、职工共同决定公司重大政策、目标、战略等。

3.英国和美国式的外部治理模式。英国和美国等国家企业的特点是股份相当分散,个别股东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银行不能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允许代理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机构投资者虽然在一些公司占有较大股份,但由于其持股的投机性和短期性,一般没有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监控的动机。这样;公众公司的控制权就掌握在管理者手中,在这样的情况下,外部监控机制发挥着主要的监控作用,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自然相当发达。经理市场的隐性激励和以高收入为特征的显性激励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作用也很明显。这种公开的流动性很强的股票市场、健全的经理市场等对持股企业有直接影响。这种治理模式被称为“外部治理模式”,也被称为“外部人系统”。虽然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中,经理层有较大的自由和独立性,但受股票市场的压力很大,股东的意志得到较多的体现。这种模式也被称为股东决定相对主导型模式。

[责任编辑 吴高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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