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对策研究
2015-01-15陈凯
陈 凯
(福建省闽江学院公共经济学与金融学系,福建 福州 350108)
一、国外长期护理的保险模式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了在被保险人需要保险人履行护理义务时提供保障。长期护理期限一般比较长,主要是为了保证消费者保持身体状态保持现状,而且能够保证生活质量不下降。
(一)商业保险模式
以美国为例:长期护理保险保险费的承担方式分为四部分分担,一部分是由政府给予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费用和低收入家庭医疗补贴的费用,另一部分是由法定的护理保险模式下政府分担的部分,再一部分就是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份额。加上养老补贴费用、医疗补贴等费用,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中的保费分担率占比就较高,基本达到长期护理保险总保费的60%,私人则支付剩余的40%。而且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的生成比较灵活,可以是单独作为一份保单签发,也可以作为终身寿险的一份批单,附在主保单后面,具有同样的效率。在投保时,和国内的寿险投保形式相似,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团体投保,而且后者的费率也低于前者。
(二)政策保险模式
1.澳大利亚模式。1988年,澳大利亚经过联邦政府提议,并通过其他国家机构的商议,最终通过了《长期护理保险法》。《长期护理保险法》规定了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各地区州政府协力为澳大利亚公民免费提供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成立专门的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公司,并各自承担一定的保险费责任比例,负责老年人的老年生活费用。其中包括老年人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并且通过其他机构,提供中心机构护理服务或居家护理服务等方式,做到了真正的老有所养。
2.德国模式。德国政府将购买长期护理保险规定为一项公民的义务。它规定,凡是购买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则必须在规定的国家机构享受作为此类保险的投保人的权力;凡是在私营保险公司购买私人保险的人,就必须在私营保险公司购买长期护理保险。
3.荷兰模式。荷兰模式下,护理保险对象是全体公民,形式是强制性的,并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保险费。起征点由最早的工资收入的几个点,修改到现在工资收入的十几个点。收取保费渠道由最早的雇员和雇主的平摊方式,修订为由雇员自己承担。护理保险则由重大疾病基金管理,并且与荷兰政府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规定由重大疾病基金管理会负责全国的护理机构,从数量到质量,都由他们统一决定。协议上还明确规定了,护理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只限定在医疗、卫生及护理方面,而被保险人正常的日常生活保障则由荷兰政府负责提供。
二、在我国推行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必要性
我国已正式加入老龄化国家的队伍,一方面人口提前的老龄化给国内带来一大批以经济收入不能够保证自己养老的人群;另一方面因为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可以凭借机器和医学治疗等技术享受更长的生命;而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并根据国内生育率走低的趋势,则让从前的大家庭模式逐渐转变为以后的小家庭模式。而现在的中年人作为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上有老,下有小,并且还必须照顾的是双方的父母。但是对于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不仅需要经济上的支持,而且还需要人有人陪伴照顾。现代人奔波于繁忙的工作中,即使能提供经济上的照顾,而也未必有空照顾老人,对此一个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的又能满足多方面服务的老年健康的保险将是唯一的出路。
(二)可能性
由于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一般人的寿命都得以延迟,而老年人一旦出现长期护理的需求,其引发的费用将会成为普通中国家庭难以负荷的一笔开支,将对家庭的正常生活产生很多的经济压力。这种经济损失风险的经常性发生就位长期护理保险的实行创造了可行条件。另外,从目前已有的社会保障体系看,城镇的社保已现雏形,且已经建立起公私相结合的医保,对老龄人有了一定的经济、医疗保障。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长期护理保险的推行,不管是从形式上还是物质上,都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三、我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国家应该将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展提上议程,并且投入更多的精力到开发、建设我国长期护理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中。
1.法律法规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法律、法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且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有重点、分层次、有深度地开创适合我国目前的长期护理保险法。从具体的形式角度出发,不仅要在多方面如:中心护理、家庭护理等形式上做明确的分类服务规定,还要顾及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家庭、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并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使他们的特殊护理需要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有针对性的出台《老年护理保险法》和《老年护理商业保险法》两部保险法,并且将它们确定为护理保险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以《老年护理保险法》作为老年护理保险立法的核心[1]。
2.财政支持方面。政府可按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台相配套的法规,并按省份地区的不同享有不同的保费比例优惠。目前经济发展较好的东部地区,各东部地区政府则可先行施行省内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中西部地区政府则可以划分市、县、镇等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保费缴纳模式。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多缴,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少缴,其余未缴的部分则由省级财政补贴。省级政府财政未能填充未缴余额的,则由中央政府财政补贴。
3.监管机构方面。成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几项职能:第一,统筹安排统一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模式,服务模式可进行多方位的选择,让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第二,管理和运作长期护理养老保险基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不仅要确保基金的安全性,还应兼顾基金的收益性和流动性。第三,建立终端裁决机制。在长期护理服务的活动中,难免会与被保险人产生矛盾与冲突。而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则需要有专门的处理机构,保证被保险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并且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有独立的处置权。
4.专业人才方面。长期养老护理保险的特殊性在于其复杂的保费收取的精算率、核保的准确性、理赔的快速性及预防的前导性。在核保的时候,则需要有专业的核保人才,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真实的调查,对被保险人能否按普通费率做出最科学的决定鉴于保费精算的严谨性,又需要有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精算人才。发生在保单上列明责任的意外事故以后,保险公司需要派遣专业的查勘理赔人员前去查勘。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展,对精算、核保和理赔等人才都有较高的要求。[2]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些方面人员的引进和培养也是当下面临的迫切的问题。提高人才待遇,重视人才培养,成立专业护理机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实施管理才是制胜之道。
(二)保险公司层面
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对于护理保险的宣传,让社会认识到将老年人送入老年护理中心养老是一种好的选择。我国应加强老板为员工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意识。除了必要的雇主责任险,员工还应该要求老板为其买护理保险,并且让老板履行为其员工购买护理保险的义务。保险公司可适当根据其投保规模,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这样可以保证员工工作时无后顾之忧,反而提高的整体的工作效益。从保险的给付方式看,还是应该以现实的护理服务给付为主,现金给付方式为辅。[3]对于在护理专业机构中护理的老人,保险金可以直接交给护理机构管理,但需要有专门的监督。如果选择在家里享受护理服务的,则可发放现金与其家人或法定监管人,由他们落实护理服务。但还需定期到被保险人家中进行访问,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
(三)医疗与护理机构层面
医疗与护理机构应该促进长期护理服务制度化、产业化与规范化。除了必要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等具有养老性质的机构外,还应该积极努力地创办老年人专属的卫生医疗院、老年残障人士专属护理院等服务机构。像这种将具有大规模的老年人服务机构的创办,应该由国家政府牵头,并鼓励私营业务投资参与,将基金半市场化操作,保持基金的鲜活力和基金的使用的效益。在西方经济发达的国家,多是由专门的机构负责长期护理服务,而社会上的爱心组织,甚至宗教和个人在护理服务方面都给予了社会极大的帮助和支持。不仅如此,而且西方先进的发达国家在各个机构团体之间形成有秩序的、有目的长期护理服务,相互弥补各个机构、组织之间的不足。反观我国,经济发展落后的同时,也必将拖累第三部门服务的进步。[4]
从护理机构的选择来看,可以采用社区护理机构的模式。社区护理的模式也与中国孝老文化的观念不冲突,普通民众也比较容易接受,易受热捧。社区护理模式的收费标准将低于大型医疗、卫生机构,而且服务地点靠近周边,不会耽误护理治疗的时间。社区护理的模式不仅能带来便捷和经济的护理服务,还可以充分利用社区对社区内人群的熟悉度降低道德风险的概率,达到双赢的结果。
[1]荆涛.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J].保险研究,2010(4):77-83.
[2]周娅娜.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模式探索[J].东方企业文化,2011(9):268-271.
[3]戴卫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理论与模式构建[J].人民论坛,2011(10):31-35.
[4]魏华林,何玉东.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市场潜力研究[J].保险研究,2012(7):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