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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风险迁移模式与缓释机制研究

2015-01-15成宏亮

西部金融 2014年6期
关键词:实体经济

成宏亮

摘 要:近年来,我国个别地方民间融资活跃,并与煤炭、房地产、金融、期货等行业有关联。本文在归纳部分民间融资典型案例特点基础上,深入剖析其风险成因和迁移模式,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提出缓释民间融资风险和引导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迁移;实体经济

一、民间融资典型案例特点

(一)融资主体多元。本文所称融资主体主要指融资人和被融资人,融资人是主动吸收资金并最终使用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被融资人则是将资金投资给融资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开披露案例表明,融资人大多有一定的经营经验和经济基础,其本人和所经营企业在当地也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社会关系较为广泛。被融资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直接被融资人,即了解融资人信息并直接将自有资金投资给融资人的投资者,此类人一般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且大多数与融资人直接或间接认识甚至熟识;另一类是间接被融资人,即不一定了解融资人信息并将自有资金投资给中间人生息,由中间人将资金投资给融资人的投资者。

(二)融资途径广泛。由于融资人在融资初期均有经营项目或公司实体,且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融资人以投资项目名义,通过高额利息吸引民间资本。在具体融资过程中,融资人在融资初期吸收来自亲属或熟人的资本,在积累一定信用度(按时归还本金利息)后,通过项目收益高、企业经营状况好、消费豪宅豪车、更高资本回报率等直接或间接的自我宣传,进一步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其中。

(三)资金用途随意。在融资初期,融资人主要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用于延续自身经营项目资金链、投资房地产、煤炭行业和黄金期货等。随着融资规模扩大,融资人为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而提高资本回报率,当投资项目实际回报率低于融资资本回报率时,部分融资人为维持资金运转,一方面进一步提高资本回报率,另一方面通过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消费豪宅豪车和注册虚假公司等方式,想方设法营造虚假繁荣现象,以吸引更多民间资本。

(四)融资信息不透明。在民间融资中,融资人与被融资人信息异常不对称。一方面融资人作为资金最终使用者,更为重视获取的资金量,被融资人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等,对已获得资金的融资人影响很小;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企业或具体的投资项目等方面信息,若存在融资人主观欺骗行为,即营造虚假繁荣或夸大投资回报率,则被融资人只能从表象判断融资人经营和管理状况,使得融资双方信息极不对称。另外,多数间接被融资人根本不知道自已所投入资金最终使用者。

二、民间融资风险剖析

(一)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面临政策风险。民间融资主要体现在行业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每个市场主体的首要选择。2008以来,受房地产价格和部分资源价格不断上涨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居民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或资源市场进行炒作。有关调查表明,温州民间融资资金仅35%用于企业生产经营,20%投资房地产行业,另有20%左右由一般社会主体供给民间中介;而个别资源富集地区则有70%以上民间融资资金投入煤炭、房地产行业及其他暴利行业。近年来,受国际资源价格调整和国内经济周期下行压力,以及国家对资源性行业整合和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等综合影响,煤炭价格下跌和房地产成交量大幅下滑,与煤炭及房地产行业依赖性较强的民间融资市场出现大幅震荡。2010年以来,民间融资成本(利率)大幅攀升,持续走高的民间融资利率极易使广大中小企业走入“资金缺口→借入高息资金→资金缺口更大→再借高息资金”的恶性循环怪圈,也加大了资金链条极易中断的风险。

(二)参与群体广泛,面临社会风险。参与民间融资群体广且遍布社会各阶层,涉及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民间融资形式也由最初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简单借贷,发展到居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2011年调研报告,该区某市参与民间融资人数占其人口总数70%以上。由于涉及金额大和人员众多,一旦出现信用危机,风险将连锁反应。民间融资资金很多来自于普通老百姓自有资金,往往是个人全部存款和生活依靠,一旦出现经营风险,这些人将面临巨大损失,甚至倾家荡产,由此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从各地出现的民间融资纠纷事件、案例,到老板“跑路”现象,就是例证之一。此外民间融资中还混杂着因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的违法借贷行为,很容易引发高利贷、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和其他社会问题,不仅对经济构成威胁,而且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

(三)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面临法律风险。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民间融资热点地区,其综合利率普遍很高,有的远高于实体经济平均利润率,或者已形成典型的高利贷。一方面资金需求者负担过高易产生违约风险,另一方面高利贷式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由于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之外,受政府和行业组织监管较少,资金的逐利性使其背离实体经济投放到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调控行业。据统计,个别资源富集地区“炒煤矿、炒房地产、炒资金”的民间融资占其总量超过60%。另外,许多民间融资没有合同范本,手续简单,存在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稳定性,容易引发融资双方纠纷。特别在银根收紧和房地产等行业波动或下行情况下,民间融资潜在风险加剧,其中诉讼案件和涉及金额明显上升是风险加剧的有力说明。

(四)信息不对称,面临信用风险。民间融资活动主要基于个人信用,多以地缘亲缘为纽带,即所谓熟人经济,信用是维系其交易的关键。很多民间融资活动,只有一纸白条,很少有正规借贷合同,通常放款人也较少关注资金具体投向与运作,只关注利息及本金能否按时收回。随着融资规模及范围扩大和融资链条延长,参与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会加剧,信用和道德约束趋于脆弱,风险也相应层层累积。近年来民间融资活动中随着参与范围的扩大,纠纷明显增多,已由“多告一”演变为“多告多”。一方面融资中介人缺少必要风险调查、评估和补偿手段及措施,极易出现过度负债;另一方面集资者本身可能出现盲目投资或投机行为,当存在资金不足时将以新放款者的资金偿还旧放款者的利息与本金。此外,民间融资中集资者利用自身信息优势,欺骗参与者,在高额利息无法兑现情况下,往往选择加大集资力度,形成巨大风险隐患,进而导致资金链断裂速度加快。

(五)与信贷资金相互渗透,面临迁移风险。民间融资与银行信贷资金已出现相互渗透现象,主要表现为信贷资金流入民间融资资金循环链条中以获取利差收益,并且催生了贷款转借市场,使得金融风险关联性增强。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2011年调研报告,该区某市流入民间融资的资金有30%-40%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受高利率吸引,个别人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又借助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和民间融资等平台,将钱贷出去以获取利差。或者将民间融资资金作为“过桥资金”,在银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先从中介机构借入短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然后又以良好“信誉”从银行再次贷款并归还中介公司,即向中介公司贷款→还银行贷款→向银行贷款→还中介公司贷款”典型的“过桥”贷款。通过此方式,当事人将利息成本较低的银行信贷资金变成民间融资资金,将前者强行“拉进”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和金融机构相互渗透转嫁风险的行为,不仅给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造成负面影响,还加大了银行经营风险,也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如果情况恶化,还有可能形成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

三、民间融资风险传导及迁移模式

(一)典型的“庞氏骗局”风险传导模式。“庞氏骗局”是一种最古老最常见的投资诈骗,因其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回补方式,投资诀窍的不可知和不可复制,以及投资的反周期性等特征,使得较之一般金融诈骗其受害者更多,影响面更广,危害程度更深,隐蔽性更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为了支付先加入投资者的高额回报,“庞氏骗局”必须不断发展下线,通过利诱、劝说、亲戚和人脉等方式,吸引越来越多投资者参与,从而形成“金字塔”式投资者结构,塔尖少数知情者,通过榨取塔底和塔中大量参与者而谋利。

(二)投资失利风险传导模式。民间融资借贷成本高,贷款大多投向高风险行业,而盲目投资行为再次提高了民间融资风险系数。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对“五大行业”和“五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这些行业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难度加大,自然转向民间融资,市场一旦逆转风险就会显现。另外,房地产行业爆发式增长时期,投资热点逐渐转向其中,资金供给主体对房地产行业信心暴涨,越来越多社会资本投放其中,并且房地产行业所集中的贷款也明显增加。一旦房地产泡沫形成或破灭,作为风险发出者,其风险大小将影响风险控制的难易程度和最后形成损失的大小,而作为资金源头的民间融资人将成为风险的最终接收者之一,其危害可想而知。

(三)民间融资涉诉案件风险传导模式。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就是主要类型。从地域分布看,这类案件的发生数量与经济发达程度呈现一定程度的正相关,经济越发达,发生这类案件的可能性越大,其风险传导也会产生“蝴蝶效应”和“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中蝴蝶效应是指在复杂系统中,微小的初始条件的变化会给系统带来长期恶化的连锁反应,一些显露的非法集资案件,都反映出了典型的蝴蝶效应,并从一个地区的风险案件迅速蔓延到更广泛区域,使得损失增加。多米诺骨牌效应也是连锁反应的一种表现,民间融资中非法集资案件的形成过程,正是风险从产生、积聚到最后造成损失的过程,其带来的危害与日俱增,如遇到更严格的监管或其他约束,受害者将不能进行有效防御和风险对冲与化解。

(四)流动性风险传导模式。近年来,一些中介为获取利差收入不择手段,在自身资金不足情况下,依旧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民间融资风险转移到正规金融机构。银行是借贷资本运营的主要渠道。由于金融负债硬约束与金融资产软约束以及更高的杠杆率,只要债务人因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等原因,出现亏损引起不能履约归还借款,就会导致整个借贷资金不能正常运转。加之借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困境,如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筛选和监督失败,其资产质量趋于恶化,随之产生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某个债务人因违约引发局部支付危机,银行信贷资金减少而不再流入生产部门,将引起新一轮企业违约和破产浪潮。基于“囚徒困境”,储户们也向银行争相挤兑。由于现代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财务关联,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把所有银行联系在一起,若多边清算差额的支付清算系统面临任何微小的支付困难,都可能酿成全面的流动性危机。

(五)财务不畅通传导模式。通过考察一些民间融资典型案例和其他资料,一些民间融资者依靠虚假项目集聚社会资金,这属于在财务上没有一点保障的典型,可以说是非法融资,必须进行严厉打击。另外一些融资者本身有投资项目,但由于投资于国家限制、重点调控或本身不熟悉行业和领域,使得项目自身在财务上没有可持续性,不是负债率和杠杆率过高,准备金严重缺少或缺失,就是资产负债期限严重错配,或经营管理不善使得资金周转不畅通,进而使得财务运作彻底瘫痪,引起风险全面外漏甚至爆发。现实中,民间融资主体的资金供给者往往很少考察了解融资人、投资项目的信息或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使得小概率事件成为财务不畅通的最大诱因,如果处理不当,将引起更大的融资风险或金融风险。

四、缓释民间融资风险,引导民间资本大力支持实体经济

(一)建立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引导民间资金依法合规流动。许多国家规制民间金融,首先都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如美国《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和《农业信用法案》,日本《无尽业法》,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放贷人条例》等。而我国大陆,还没有专门规制民间金融的法律。面对规模庞大的民间融资市场,应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及时填补民间融资领域的法律空白,切实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和行为。

一是加快大陆《放贷人条例》立法和颁布实施进程。可在《放贷人条例》基础上制定《民间融资法》,逐步形成以《民间融资法》为基本法,《放贷人条例》等专项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对民间融资主体、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风险控制和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并以此确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引导民间融资市场正常秩序,为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完善相关配套法律规范,注重法律和法规间的协调。未来,以民间融资基本法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典当行等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办法等为补充的规范体系,应给予民间融资活动合法的生存发展空间,明确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为保护符合经济发展正当需求的民间融资活动,以及打击假借民间融资活动之名行诈骗敛财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充足而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是依法明确民间融资与非法借贷的标准。当前法律对非法集资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在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认定上存在很大争议。即使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向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排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外,但在“特定对象”界定上依然模糊不清,给司法操作带一定难度。因此,可从行为目的、对象、资金来源、造成的危害或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详细标准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界限,明确对非法融资活动处罚标准和实施办法,防止出现执法和司法不公等现象。

(二)改革投融资体制,促使民间融资阳光化。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特别是将金融、铁路、航空、电信、电力等传统重点领域垄断行业向民间投资全面开放,进一步打破了制约民间融资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仅扩大了民间资本准入领域,还拓宽了民间资金投资范围,民间投资正在由量的扩张转为质的提升。现从金融和实体经济角度看,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民间融资体制。

一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兼并进入国家间接融资体系,成立以民间资本发起和成立的民资商业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二是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体系,改变其过度向民间融资市场集中的失衡现象,尤其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把正在暴露风险的民间融资转换为有益的产业资本。

三是建立对民间融资的服务平台。为民间融资提供登记、结算、评估、公证和法律等服务,完善民间资本监测,掌握民间资本规模、发放对象、利率和风险等情况,促使地下金融不断走向阳光化。

(三)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进一步优化民间融资环境。一是逐步放开民间融资市场,拓宽民间融资渠道。民间融资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说明现有融资体制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要求,也不能满足融资者的资本(金)需求。要采取积极措施支持、规范、引导和监督民间融资。二是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动向监测和调研,提高风险预警水平。中央银行和银监部门各级机构,要在辖内选定一些民间融资较活跃的地区作为重点,对民间融资利率定期监测,对民间融资开展经常性调查。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融资主体理性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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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邹焕聪.民间融资监管:价值、问题与制度创新[J].中国流通经,2012,(10):21-25。

The Research on Risk Transfer Mode and the Release Mechanism of Private Financing

CHENG Hongliang

(Yuli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Yulin Shaanxi 719000)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private financing has been active in some regions in China, and is in some degree associated with coal, real estate, finance, futures and other industries. Based on a summary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ome typical cases on private financing, the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causes and transfer modes of the risks, and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policy requirements, puts forward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to release private financing risk and guide it to support the real economy development.

Keywords: private financing; risk transfer; real economy

责任编辑、校对:苗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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