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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中准据法的分割主义在我国适用之探讨

2015-01-12刘杨彬熊雪军

博览群书·教育 2014年9期
关键词:准据法

刘杨彬?熊雪军

摘 要:卖方为履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至多米尼加共和国RIO HAINA港,却因该国法律规定而使收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单据即提走货物,由此引起了关于承运人是否无单放货的争议。案中承运人援引准据法的分割主义原理抗辩,却被广州海事法院驳回。本文以案情为指引,着重对国际商事合同中准据法的分割主义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准据法;分割主义;分割法

一、案情概述

原告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于2000年1月与被告新兴行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行公司”)就本案货物运输合同达成合意,货物于1月27日在深圳市蛇口港装上承运人以星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星公司”)所属的“ZIMASIA”轮,并于3月4日抵达目的港——RIOHAINA港。在货物到港之前,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指令,明确要求凭正本提单放货,被告确认收到上述指令。但原告于4月8日收到被告书面通知,称收货人在未出具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已凭籍银行保函和提单传真件提走货物。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案件相关准据法分割主义的争点及评析

1.准据法的分割主义

国际私法上所谓“分割问题”(Depecage【1】)系指在同一涉外案件中,按其性质不同进行分类,即对包括数项争议的问题,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因素,因此可能产生数个准据法分别适用的情形。【2】

由于法律关系往往由不同的方面和环节构成,并且部分与部分之间、环节与环节之间往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各有各自的重心。一概要求所有的方面和环节受一个连结点指引的法律支配,不可避免地具有机械性和缺乏针对性。因而,对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划分,对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予以区分,分别规定不同的连结点,相对地增加连结点的数量,是一种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方法。【3】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也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明确表示了出来,而分割适用不同的准据法,无疑是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很好的践行和运用。况且这一理论并非适用寥寥。其除了具有悠久的历史以外,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可以看到其频繁出现的身影。

2.分割法的利与弊

分割法适用的方面非常广泛,其中在国际商事合同中的适用较为多见。契约的缔结最重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国际问题中选择准据法最重要的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双方发生了纠纷后,最优的解决方式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紧密结合案情,力图找到最恰当的准据法。然而,国际商事活动包罗万象,有相当多的案件案情十分复杂,如果僵硬地适用某一准据法,将会造成对案件某些事实判断的片面化和不合理化。此时,适用准据法的分割主义便显得尤为重要和便利。通过对于案件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准据法,案件事实将会得到更好的梳理和判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将得到更好的还原和表现,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将得到更好的运用,案件将得到更好的解决。综上可知,准据法的分割主义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事人本身意思表示和解决案件问题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优点,因此其理应得到广泛适用。

3.本案能否分割适用装港、卸港准据法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卸货港法律适用的规定是较为明确的。如果无单放货的诉因是侵权,则根据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一般适用无单放货行为地的法律。但与合同法律适用不同的是,《海商法》本身没有专门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只在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然而,《民法通则》第146条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做出论普遍性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因此如果以侵权为由提起无单放货诉讼,则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所以我国法院审理无单放货案件中适用卸货港法律是有充分依据的。

在本案中,合同双方约定的准据法为第三国法律——以色列法。所以自然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理应依据以色列法来进行规制。然而,本案中合同双方都未向法庭提供以色列法,并且也没有提供以色列法可供查明的方式。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根据上文提及的内容可知,我国法院审理无单放货案件的时候,可以适用卸货港法律。如果适用卸货港法律——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律的话,那么原告就不存在无单放货的行为,因为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律规定,港口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承运人将货物卸离海轮后不再负任何责任。该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并非原告所能控制和左右。而对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由此衍生出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该适用中国《合同法》、《侵权法》、《海商法》等相关的规定。

此处就产生了准据法的分割:关于被告承运人将货物卸至卸货港的行为,应当适用卸货港法律——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律的规制;而有关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或者说除了被告将货物卸至卸货港的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都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规制。由此不难看出,通过分割适用准据法,案件并未被分割地支离破碎,反而逻辑被梳理地十分清晰。这样的分割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一方被迫接受不属于其可控范围之内的义务,相比统一的准据法来说更大程度上保持了案件审理的公平。

三、结语

我国至今仍采取准据法的统一主义,但是,非常明显地,采取分割主义会使抵触规则精细化,从而有助于法律适用问题的妥善解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地承认分割主义是必要的。放眼国际社会,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时,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实行准据法分割论已经得到了普遍赞同,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也没有司法判例。所以,这一观点尚有待今后立法或司法作出肯定的判断。

注释:

【1】该词为法语,意为“分割”,多见于英美国际私法原著。

【2】韩德培:《中国冲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第104页。

【3】肖永平:《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88页至第89页。

参考文献:

[1]左海聪.国际商法[M].法律出版社,2013.

[2]司玉琢.海商法学案例教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3]许光耀.国际私法[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

[4]司玉琢.海商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2.

[5]王伟.无单放货法律对策研究[J].国际经济法论从(第6卷),2012.

[6]姜茹娇.国际私法中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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