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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画像中汉代笞刑考

2015-01-12嵇娟

黑龙江史志 2014年24期
关键词:汉画像石含义

嵇娟

[摘 要]笞刑是我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历史悠久,在历史典籍中多有记载,并在被喻为“绣像的汉代史”的汉画像石中有非常形象记载,本文对笞刑的沿革及其出现于汉画像石中的含义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笞刑;汉画像石;含义

笞刑在我国是一种古老的刑罚,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我国笞刑沿革,究其渊源,可上溯至尧舜时代的鞭扑,有“鞭作宫刑,扑作教刑”(1)的记载。扑是一种荆条,这里的“扑作教刑”有后来笞刑和杖刑之义,并未严格区分。汉代以前刑罚中以黥、劓、膑、宫、大辟等肉刑为主,“笞刑仅适用于违犯礼教的行为,起警告教育的功效,不是刑罚的主干,也不是独立的刑种,常附加运用。”(2)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6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系于长安狱中,淳于意的小女儿缇萦便到长安上书文帝:“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睬(由),妾愿没人为官牌,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3)缇萦救父,文帝怜悲其意,遂除肉刑,诏令“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4)至此,历经夏、商、周三代两千多年黥、劓、膑、宫等肉刑被明令废除,这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改革,笞刑开始成为国家正式刑罚。

隋文帝杨坚承前代之制,对刑罚进行了重要改革,开皇律规定:“其刑名有五:……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5)不仅在法律上彻底废除了肉刑以及前代枭首、车裂等残酷的刑罚方法,而且还把笞刑的处罚幅度大为减轻,成为五刑中最轻之刑,从而最终确立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流、徒、杖、笞五种,基本上完成了自汉文帝刑制改革以来的刑罚制度改革历程。

隋唐以后,中国刑制趋于定型,答、杖、徒、流、死五刑成为中国古代刑制的主体,历千年而不改,直至清末改法修律,才引进西方现代刑罚体系。其间,刑制随时代稍有变化,时轻时重,但仍未摆脱五刑之形。

作为刑罚手段的笞刑见于墓葬装饰的汉画像石中,反映了这种汉代刑罚制度在被汉代已经相当普遍,并对当时的汉代社会产生着重大的影响。笞杖刑图出现于汉画像石上,主要有三方面的含义:

一、墓主人自表或墓主子孙对其生平业绩的宣扬

墓主人一般为地方的治安官,去世以后,根据其本身或其子孙的意愿,将其生前在任时的事迹重现于画像石上,表达夸赞荣耀之意。

萧县民间藏一幅东汉时期的“捕犯决狱图”(6),画像两边题记曰:“汉安三年六月十五日,故尉曹史陈阳字文强,其先之以博爱;陈之以德义汉安一年继世尉曹史乃子安乐”,从题记可看出,墓主人陈阳为尉曹史,此图表现的是他在任时缉捕审讯犯人的场景。图分两格,下格,左一人执刀押解囚徒,陈阳骑马上,用绳系着囚徒手指拉走;上格,屋外各立一人持戟之吏,屋内,陈阳坐高台上,正审讯犯人,犯人扑地,后一狱吏挥杖施刑。这其实表现的就是墓主人平日工作的情景,图中墓主人骑在马上,突出了他的地位,有夸耀荣显之意。另有“解囚图”(7),图右方一狱吏手持一杖押解一囚犯,犯人被马后一绳绑着拉走,中间一吏坐于榻上,手持一物,听左方一人禀告事情,最后右二卒,其中一人持戟,另一人持幢站立。图侧题记中有“大藏造冢元嘉一年朔日葬”的字样,表明是在汉桓帝年间。

以上两幅图在构图上如连环画,人物表情刻画丰富细致、真实生动,不仅对墓主生前活动做了描摹,也是墓主以此为荣的自画像,图画重现了墓主人捕审盗贼的场景,主要是为了表明和宣扬他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业绩。

二、起到了辅助礼仪教化、政治教化的作用,目的在劝善戒恶,宣传儒家的伦理纲常思想

汉代由乱而治,社会趋于平和,刑制也由繁到简,由暴到宽。笞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并带有惩教性质的刑罚手段,一方面具有轻刑之名,另一方面长期是一种惩治违犯礼教犯罪的方法,符合儒家的“先教后诛”的思想,能为社会所接受,因而在汉代刑制改革过程中,始终起主导和关键作用。汉初笞刑还被视为一种轻刑,用于惩罚轻微犯罪行为,《史记》有载:“捕奴啤,答击问之”,又有“扫除永巷数笞去之”。随着“文景之治”的到来,废除旧有肉刑,建立新的刑罚制度,成为文景时代法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笞刑以其独有的魅力,被文景所选中,成为替代肉刑,推行仁政的有力工具,使中国古代刑罚日渐走向轻刑,刑罚方法逐渐简化,刑罚制度也渐趋宽缓。

笞杖刑在汉代不入五刑(笞、杖、徒、流、死),在封建刑罚中是最轻的,但是笞刑在用刑时多要“去衣受刑”,这对男犯尚无大碍,但对女犯却甚为不雅。“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衍,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之耻之。”(8)笞刑的作用更多的是劝诫教化,使民知其耻而不为,达到世俗精神上的约束作用,这是与汉代“休养生息”、“独尊儒术”的精神相一致的。

三、威慑功能,笞杖刑罚与其它刑罚一样具有强大的惩治威慑功能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家历来有“以刑去刑”的主张,这就要求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通过惩罚犯罪者,达到预防犯罪、消弭刑罚的目的。

文帝以笞刑代替肉刑,虽然保全了犯人肢体的完整,但仍然不能免除其皮肉之苦,尤其是笞刑都在三百下以上,往往笞未毕而人已死,“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景帝时下令减少笞刑执行的数额,“笞五百日三百,笞三百日二百”。不久,景帝又下诏:“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联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日二百,笞二百日一百。”为了改变执行笞刑时犯人“率多至死”,“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的局面,还制定了“令”,“笞者,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未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针对刑具大小规格、材料、行刑部位、方法作了具体规定。自从有了“令”,行刑有法可依,“自是笞者得全”。(9)笞刑的改革使受刑人免去了性命之忧,但笞刑仍是一种很残酷的刑罚。关汉卿在他的名作《窦娥冤》中,窦娥赴刑场途中有这样一段唱词:“一杖下,一片血,一层皮”,形象的描述了笞刑的残酷。

笞刑用于刑讯,一方面有着强大的威慑恐吓作用,可以动摇犯人的心理,另外也能对犯人的身体造成重大的伤害,最终达到问讯的目的。南阳汉画像石中一幅“施笞图”(10),图中一人扑倒在地,其身后一人挥杖欲打。这可能就是当时笞刑问讯的场景的刻画。由于笞刑在民众心目中血淋淋的残酷印象,这就使其具有强大的威慑功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了犯罪的作用。当然,由于司法官滥用刑罚经常会造成冤狱,如东汉时“尝有阳陵女子与人杀其夫,叔觉,来赴贼,女子乃以血涂叔,因大呼曰:‘奈何欲私于我二杀其兄!便即告官。官考掠其叔太过,因而自诬其罪。”这便是滥用刑罚屈打成招的结果。

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地区已经废除了笞刑,施行笞刑的国家也只限于鞭刑,我国的笞刑更是早已废除,但是我们对于汉画像石中笞刑图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对汉代社会政治文化生活和刑罚体系有更深入的了解,对于我们今天建设法治社会、实现法制公平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注释:

(1)(2)孔丘《尚书·舜典》,中华书局,2009年版

(3)黄晓明《笞刑论考》,《安徽大学学报》,1997年02期

(4)班固《汉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

(5)《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73年版

(6)(7)冯其庸,刘辉,《汉画解读》,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

(8)《唐律疏议》,长孙无忌等撰,中华书局,1983年版

(9)班固《汉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

(10)李淞编著《汉代人物雕刻艺术》,湖南美术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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