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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雅典法的精神

2015-01-10温晓燕

科技视界 2015年34期
关键词:议事会官吏城邦

温晓燕

(陇东学院政法学院,甘肃 庆阳745000)

古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的南部,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屿、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西部沿岸的广大地区。公元前12世纪到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出现了数以百计的具有独立主权的城邦,这些城邦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各异,反映出各个城邦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差异。在这数以百计的城邦中,当时著名的城邦有哥林斯、米利都、斯巴达和雅典。雅典城邦位于希腊半岛东南的阿提卡半岛,是当时面积较大的城邦之一,特别是它的政治法律制度,对西方产生深远影响。

1 雅典法的概述

雅典法是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之一,雅典法是在一系列的立法改革活动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早在公元前8世纪,提秀斯就进行了立法改革。随后,在希腊历史上出现了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的立法改革,如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立法改革;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改革;公元前509年的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公元前443年的伯利克里立法改革。

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他将当时现行的习惯法进行了整理汇编,颁布了希腊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德拉古立法中规定了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即凡能自备武装的人就有公民权利。组建了401人的议事会,并且规定:“议事会议员从公民集团中抽签选举,凡四百零一人,这种议事会成员和其他官吏的抽签均以年在三十岁以上的公民为限;直到每一人都巳轮到,且从头开始抽签之时为止。任何人不得连任官职。”[1]德拉古立法改革,改变了之前由贵族会议选拨官吏的做法,采用抽签选举官吏的方式。这种官吏选拨方式的改变,为非贵族出身的人成为官吏,参与城邦的管理提供了可能性。但德拉古立法以重刑闻名于世,甚至偷窃蔬菜和水果也会被处以极刑,因此历史上将其称之为“苛法”。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代表梭伦当选为执政官。梭伦颁布了“解负令”(Seisacktheia),拔除了立在债务人土地上的记债碑,将因债务抵押的土地无偿归还给原主,因债务抵押为奴的人一律恢复自由,由国家出钱赎回因债务被卖到国外的自由人。梭伦的这项改革措施,有效缓和了社会矛盾。梭伦根据财产将自由民划分了四个等级,还设置了400人议事会,首创了陪审法庭制度。在经济方面,鼓励技术传授,制定了发展工商业的法律,推定经济发展。公元509年,当选为执政官的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动立法改革。他将雅典划分为了10个选区,根据地域原则对居民进行了重新划分。设置了500人议事会并确立了“贝壳放逐法”。公元前443年,伯利克里在之前立法改革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推进。他取消了对于官吏任职的财产限制,将所有的官职向民众开放,实行了官职津贴制。

雅典法在不断的立法改革中逐渐确立和形成,呈现出如下的特点和精神:雅典思想家创立了自然法思想;雅典法逐渐废除了贵族的世袭特权,扩大了官吏的任职范围;完善了国家的组织机构和职能,保障自由民平等享有参政议政、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维护公平与正义;确立了法治精神。

2 雅典法的精神

2.1 自然法的精神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其起源于古希腊的雅典。希腊早期哲学家赫拉克利特(Heracleitus,约公元前540年—前480年)就是较早的阐释自然法思想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把法律分成人的法律和神的法律。他所说的 “神法”是指“逻各斯(Logos)”即自然理性、规律或法则。他认为:人的法律及其力量不是来自某个人的意志和权威,而是来自于自然法则或规律;人们遵从自己制定的法律也就是遵从自然的法则或规律,因为人的法律是由神的法律所派生的。[2]赫拉克利特提出了建立在自然理性基础上的自然法思想。随后,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芝诺(Zeno,公元前336年—前264年)在此基础上,对自然法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与其自然哲学观一脉相承,他极力推崇自然法思想。他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遵守自然法就是遵守理性。自然法高于其他一切法律,它是一切法律的来源,也是判断一切法律好坏的唯一标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为后世罗马法学思想所继承,奠定了罗马法理学的基础,也成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源头。

2.2 正义精神

与古希腊自然法思想密切联系的就是正义原则,对正义的追寻成为古希腊时期自然法思想探索的主题,也是雅典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在雅典的思想家来看,自然法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它高于制定法,制定法应当服从自然法。因此,制定法必须符合正义,不符合正义的制定法是恶法。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导下,雅典法也在极力追求正义,特别体现在对司法正义的追求上。在雅典,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均由陪审法庭通过审判来解决。没有经过陪审法庭的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被定罪处罚。为确保审判的公正,防止陪审员恣意和舞弊行为,雅典法预先设定了程序规则,对于陪审法庭的组成、案件审理的程序、投票表决方式等等,雅典法律都作了细致规定,陪审法庭必须按照预先设计的程序规则进行审判。为了防止贿赂审判人员,保障司法的公正,“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上就设计了抽签规则,即首先依次抽签选举当天要出庭的审判员,然后再抽签决定每个审判员应去的法庭,最后抽签决定各个官员应主持的法庭”。[3]这些都体现出雅典法律对于正义,尤其是程序正义的追求。

2.3 民主精神

雅典城邦建立起完备的雅典民主政治制度,与此相适应的雅典法律制度也就呈现出了民主的精神实质。雅典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所确立起来的民主制度,具有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将管理城邦的权力交给城邦的公民。雅典设立了民众大会,梭伦立法改革时就赋予了民众大会决定城邦重要事务的权力,到伯利克里立法改革时,民众大会基本成为城邦最高的权力机关。城邦中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能参加民众大会,民众大会每月举行二至四次,职能是“解决城邦的一切重大问题,如宣战和媾和,城邦粮食问题,听取负责人的报告,审查终审法庭的诉讼,实行国家的最高监督,等等。”[4]城邦公民可通过民众大会参政议政,表决城邦的重要事务,实现对城邦的治理。民众大会的设立,让城邦公民享有了管理城邦的权力。

二是,将城邦中的官职向所有民众开放,让每位公民都具有担任官职的可能性。早在德拉古立法改革时就将之前的由贵族会议选拨官吏改为由抽签选举官吏。虽然抽签选举官吏的随机性很大,选举出的官吏也不一定能胜任职务,但它打破了贵族对于官吏选拨的垄断。到梭伦立法改革时,他按照财产的多少将雅典公民划分为了四个等级,并规定前三个等级的公民可以担任官吏。梭伦时期能否担任官吏的依据就是财产的多寡,与抽签选举官吏比较,这已经是一种进步,但仍然存在局限性。到伯利克里改革时期,他取消了担任官吏的财产限制,将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并且实行了官职津贴制,吸引更多的财产不多但想参与城邦管理或有管理能力的人来担任官吏,管理城邦。官职的全面开放,防止官吏选拨的垄断,使民主最大限度的实现。

三是,赋予公民选举权,议事会的成员就由公民选举产生。雅典设立了议事会这一机构,议事会就相当于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掌握着城邦的最高政权。虽然议事会的人数在历次立法改革中不断变化,但对于议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都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雅典赋予每一个公民平等的选举权也是其民主精神的重要体现。

2.4 法治的精神

最早提出法治概念,并对法治进行明确界定的思想家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前322年)。亚里士多德率先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论断,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的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在法治思想的指导下,雅典法也体现出法治精神。首先,雅典法律具有至上性,所有公民都应当遵守。苏格拉底之死就充分说明了雅典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其次,已有了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的萌芽。权力分立是在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运动中才被系统阐述,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才将“三权分立”的理论付诸于实践。但在雅典时期就已经形成了权力分立的雏形,对权力进行分立和制衡也是雅典法法治精神的体现。雅典城邦中,立法权由民众大会行使,雅典法主要的渊源就是民众大会的决议,雅典公民在民众大会上相互协商,制定法律。500人议事会和十将军委员会掌握着城邦的最高政权,相当于城邦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陪审法庭则行使城邦的司法权,陪审法庭从梭伦立法时确立到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时已经成熟。根据雅典城邦的规定:每年从十个选区的公民中,以抽签的方式挑选出六千人的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陪审员也有条件限制,必须年满三十,且拥有完全的公民权和良好的声誉。陪审员被分配到人数不等的法庭中从事陪审工作。雅典的权力分立制度并不成熟,但已经出现了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萌芽,为西方近代的分权理论开创了先河。

雅典法在西方法制史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雅典法的精神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它的法治精神,开创了西方法治的传统。尤其是它的民主政治、民主精神的理论和实践,为近代西方民主、宪政树立了典范。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M]日知·力野,译.商务印书馆,2009:7-8.

[2]参见汪太贤,从神谕到自然的启示:古希腊自然法的源起与生成[J].现代法学,2004(6):18.

[3]邓继好.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的历史演进[D].华东政法大学,2010:9.

[4]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M].5 版.法律出版社,2011:55.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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