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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化的婚姻和家庭——当代法国的婚姻与家庭状况

2015-01-09

法国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同性婚姻法国

刘 巍

个人化的婚姻和家庭——当代法国的婚姻与家庭状况

刘 巍

法国当代家庭无论在规模还是结构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进一步显现出个人化的特点。婚姻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同样经历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人们的观念与时俱进,在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引导下,进一步将婚姻当作个人的事务对待。如此背景下的法国人,普遍接受了未婚同居,同性婚姻等社会现象,这些观念也同样反映在法国的立法,比如民事同居协议,同性婚姻写入民法等。当代法国的家庭和婚姻的变化实际上反映出法国社会的变迁,让我们从另一个侧面加深对法国社会的认识。

当代法国家庭 婚姻 民事同居协议 同性婚姻法

[Résumé]La famille française contemporaine connaît de grands changements tant en dimension qu’en structure, cela démontre la tendance à l'individualisation au sein de la famille. Le mariage en tant qu’une unité de base de la société, a connu en même temps des changements extraordinaires. Guidées par les valeurs de liberté, égalité et fraternité, au lieu de prendre le mariage pour une affaire de toute la famille, les Français considèrent de plus en plus le mariage comme une affaire individuelle. Ils peuvent accepter au fur et à mesure la cohabitation, ou le mariage homosexuel, etc. Cette évolution de pensée a été écrite dans les lois du PACS ou du mariage homosexuel. L’évolution de la famille et du mariage en France reflète les changements de la société française.

在国人的心中,法国是个浪漫的国度,法国人自然是最浪漫的人。曾经有人说过,法国人最适合作情人,但不能作丈夫或妻子!想象永远是想象,生活毕竟是油盐酱醋茶的组合,法国人是不是我们想象的多情和浪漫呢?婚姻和家庭从来就是个严肃的主题,当想象回归到现实,人们会发现,不管哪里的人原来都一样,差距并不是天与地。然而,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每个地方的人民都有自己生活的方式,浪漫背后其实有真实的一面!

法国是西方大国之一,以信仰天主教为主,因此法国社会传统的婚姻和家庭观念深入人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今天的法国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国人的婚姻家庭观念也产生了巨变。在法律上,从2013年5月18日开始,法国允许相同性别的两个人结婚,但其通过也不是一路平坦,许多法国人并不接受同性婚姻,整个法国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伴随着各种规模的游行和抗议。法国向来是西方社会的急先锋,剖析法国社会的婚姻家庭观念能让我们从一个侧面了解当今的西方社会。

一、法国家庭结构变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本设置。家庭的结构有很多种,但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其结构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涂尔干对于“夫妻家庭”这种家庭形式做出了解释。他认为,“婚姻既确立了家庭,同时也来源于家庭。所以,任何没有以婚姻形式达成的两性关系都会损害家庭义务和家庭纽带,并从国家介入家庭生活之日起损害公共秩序。”①[法]涂尔干(著):夫妻家庭,《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310页。。现代社会中,随着家庭共产主义渐渐衰退,夫妻家庭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

长久以来,婚姻都是家庭或是家族利益的纽带,一直由家长来决定。在法国,也仅仅是到了 18世纪,感情才成为婚姻的决定因素。从其规模和结构来说,家庭可以分为很多类型,主要可以分为两类:核心家庭和复合家庭。前者指的是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后者指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其他人员一起生活,有时也称作大家庭或者扩大家庭。

法国家庭呈现出几个发展趋势:

表一、法国家庭数量②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网址:http://www.insee.fr/fr/themes/tableau.asp?reg_id=0&ref_id=AMFd2

首先,在当代,家庭日益“核心化”。家庭的类型仍以夫妇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体,但其比例在不断下降,复合家庭已不是家庭的主要形式。一对夫妇构成的家庭,包括有子女和无子女两种类型,大约占家庭总数的一半。1990年至2011年这20年间,其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标准核心家庭,即一对夫妇与子女生活构成的家庭,下降比例最多,从原来的36.4%下降至26.5%,其数量也在减少。夫妇核心家庭,即只有夫妇二人生活的家庭,其比例有微弱的上升,数量则增加了二千多户。

第二,家庭逐渐显现出一个悖论,一方面它更加“私人化”,另一方面,却也更加“公开化”①[法]弗朗索瓦·德·桑格利(著):《当代家庭社会学》。房萱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2,第4页。。随着大家庭的日益解体,在家庭内部,各个成员有更多的自主权,卧室变成了个人空间。家庭越来越少干预其成员的选择,个人表现出各自差异。而另一方面,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家庭越来越依赖国家,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干预。国家为家庭提供保险和保障,社会组织也深入家庭,保障儿童的利益。“家庭不再是儿童初级社会化的唯一机构。它受到来自国家的竞争,特别是学校。由于学校教育的法定和实际学习时间都增长,所以这一竞争对于儿童的社会化产生更大影响。同学(其他儿童)以及其他成人(代表国家)都在于父母和祖父母共同竞争。②Trémoulinas, Alexis.Sociologie des changements sociaux. Paris : Editions La Découverte, 2006, P59.”

第三,复合家庭的数量基本稳定,但其比例持续下降。其实,20世纪60年代后,已婚子女在经济上趋于独立,不需要和父母住在一起,家庭观念渐渐淡薄,家庭规模就此渐渐变小。这一趋势涂尔干在20世纪20年代时就早已看到:

“有关父权家庭的研究表明,随着与每个人直接有关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扩展,家庭的范围必然缩小。……随着家庭容量的逐步缩小,家庭的构成也发生了变化。③[法]涂尔干(著):夫妻家庭,《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305页。”在工业化之后,社会分工加剧,社会经济极大发展,“到了19世纪特别是20世纪下半叶,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经济不断发展,法国的家庭终于在规模、结构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变得越来越小了,平均一家由5-6人减少到2-3人④王家宝:《法国人口与社会》(著)。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5,第44页。”。

当代社会的变化只不过是继续了工业化以后一直以来的趋势,而且更加明显。

第四,家庭形式多样化,曾经被认为是“边缘”和“特别”的家庭形式逐渐成为家庭的重要形式。

独身家庭比例在提高,在所有家庭数量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中以女性独身比例为最高。独身家庭在2011年总共有约956万户,占所有家庭数量的34.1%,占总人口约1/6。而这一数量在1990年仅为590万户,占27%,数量上增长了接近一倍,在所有的家庭类型中增加的速度最快。女性所占比例最多,为法国总家庭数量的约 20%。“婚姻生活比单身或者独自生活更具吸引力,因为前者使个体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人,而且其生存方式符合社会逻辑,符合劳动市场上的普遍竞争关系。⑤[法]弗朗索瓦·德·桑格利(著):第90页。”尽管这样,单身生活变得越来越时髦,如今的法国社会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年轻人对婚姻望而却步,不愿意去市政府领结婚证⑥王毅等(著):《一代风流法国人》,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第99页。”。他们崇尚自由和经济独立,“许多法国青年人选择非婚生活。此外,众多丧偶者和离婚者也不愿意组建新的家庭。据不完全统计,法国有100万个已经离了婚的人,将近400万寡妇和鳏夫,大约270万年龄在30岁以上的单身男女。所有这些人加在一起,约占了30岁以上人口的1/4”①杨翠红,郝洋(著):《法兰西人》,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第58页。。

单亲家庭比例提高。虽然其所占比例一直较平稳,略有提高,但是其数量提高了近一倍,在2011年达到约235万户,占家庭总数的8.4%,单亲家庭也成为法国社会中一种重要的家庭形式。60年代以来,由于更频繁的婚姻破裂,这种新的家庭形式的比例不断增长。有 25岁以下的孩子的单亲家庭数量在 2005年达到了 176万家庭,是儿童总数的17.7%,而在1968年这一比例为7.7%。其中有85%的情况是孩子和母亲生活。这位母亲可能是一个寡妇(20%),未婚妈妈(30%),但大多数是离婚母亲,也就是女方离婚后一人抚养孩子。然而,“在离婚时,父亲的平均收入是母亲的 1.5倍,导致那些只跟着母亲生活的儿童陷入经济贫困的境地。②Mermet, Gérard. Francoscopie 2010, Paris : Larousse, 2009, p.132.”另外,法国的单亲家庭中有15%是19岁以下的年轻妈妈对于这些极低收入的家庭,离婚使他们陷入生活的窘境,因为他们不仅要打工挣钱或者完成学业。单亲家庭中的母亲有很强的找工作意识,但是困难重重。另外,单亲家庭的父母还要担负着儿童的教育和抚养角色。毋庸置疑,单亲家庭里的孩子除了忍受家庭生活环境的恶化之外,也在教育和情感培养上比其他孩子需要更多的关心。

70年代末的时候,很多人认为,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即将死亡、终结。而后来,人们渐渐认识到,家庭并没有死亡,而只是社会在进行一场深刻的转变。

二、 婚姻

1. 婚姻的概念

婚姻已成为现代家庭构成的基本结构,婚姻是性、血缘和共同经济的结合,有其自然属性,但是其社会属性则十分突出,其产生、发展及其性质特点都对社会产生极大影响。“综观历史,人类从群婚走向偶婚,阶级社会形成后又过渡到一夫一妻的个体婚。③王家宝:第38页。”婚姻是个神圣的字眼,在法国更是如此,因为它与宗教传统联系在一起,受到社会法律的保护,成为家庭的基石。关于婚姻,各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定义,中国最古老的典籍《礼记婚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个最古老的定义明白无误的表示了婚姻本质为家族之间(“二姓”)的关系,并且确立家族的中心地位:以祭祀祖先和传宗接代为目的。如今,根据法国拉鲁斯词典解释,婚姻是指“通过一个严肃的行为,将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结合成为一个联合体,此联合体的条件、作用及解除以民法为依据(民事婚姻),或者以宗教法律为依据(宗教婚姻)Acte solennel par lequel un homme et une femme établissent entre eux une union dont les conditions, les effets et la dissolution sont régis par le Code civil (mariage civil) ou par les lois religieuses (mariage religieux)。”此定义着重强调了两人结合的条件,注重法律基础,反映出婚姻的契约关系特征。

“在 12世纪的基督徒眼里,理想的婚姻就成了这样的婚姻:能够传宗接代,但没有性快感;中世纪和我们这个时代的距离有多大,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得清清楚楚。在我们这个时代,对婚姻的主张常常是相反的。然而,我们今天却又依然根据这些婚姻理念生活。”①[法]让-克洛德·布洛涅(著):《西方婚姻史》,赵克非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2页。

孟德斯鸠认为:“抚养子女是父亲与生俱来的义务,因此而确立的婚姻宣告谁应该负担这项义务。……在文明民族中,法律经由婚仪宣告为父亲的那个人才是父亲”②[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第489页。。因此,婚姻是确立父亲身份的正式宣言,婚姻也给予了父亲教育孩子的义务和权利。虽然他带有明显的父系社会观念,但是通过他,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姻带有天然的对后代教育的智能。“人类抚养子女的义务更加广泛,人类的子女有理性,而理性是一步一步地成长起来的。单单喂养他们是不够的,还要教导他们,当他们已经能够生活时,他们尚不能管理自己”③同上,第489页。。法国这位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对于中国人来说是那么的熟悉,“子不教,父之过”,与他的思想不谋而合。

从语言的角度来看,在法语中,mariage(婚姻)和 couple(一对)都可以用于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人,mariage特指婚姻,而couple则指的是“由婚姻,民事协议同居或者同居而结合在一起的人(personnes unies par le mariage, liées par un pacs ou vivant en concubinage)。”(法国拉鲁斯词典)。由此,法语中的couple实际包含了婚姻的概念,汉语中可以翻译为:一对夫妻,一对情侣。Couple的包容性也为当今法国社会的家庭生活方式埋下伏笔:两人在一起,可结婚,也可非婚;可以契约为基础,也可无任何契约;可不同性别,也可同一性别。当然,并不是法语中的词语特点决定了如今社会面貌,也许只是语言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现实。

2. 婚姻与非婚同居并存

在法国大革命前,婚姻是教会的一项特权。自法国大革命以后,1791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它将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成果以宪法的形式巩固下来。而这部1791年的宪法将婚姻非宗教化:“法律仅将婚姻视为一项民事合同”(1791年法国宪法第二节第7款)。而1792年9月20日法律关于公民身份的条款中明确了:“婚姻、出生和死亡证明,今后需由市(镇)政府出具”④法国国民议会网站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histoire/histoire-1789.asp,此后,法律只承认民事婚姻。这样,婚姻完全褪去其神圣的光环,这与西方当时政教分离的大趋势紧密联系,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社会层面,都在去除宗教色彩。

在法国,婚姻在法律上基本没有太大变化,直到 1975年修改民法,才在过失离婚之外,承认另外两种法定离婚理由:协议离婚和分居。婚姻从终生的约定变成随时可以解除的合同。

此后,婚姻一直都成为家庭的基石。随着女权运动的不断深入以及生活方式的进一步演变,家庭也不断转变,之后,法国家庭中有一半以上的第一个孩子是在未婚出生。对于很多法国人来说,婚姻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民事合同,而变成了爱情最直接的见证。

婚姻和家庭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结构,其稳定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在法国,从二十世纪 50年代以来,结婚数量尽管有些许变动,但基本是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如图一)。近二十年来,于 2000年前后出现结婚高潮,曾让人错以为又迎来一次婚姻和人口增长,但是随后的结婚数量重新下降,基本稳定在每年 23万对的数量。此外,结婚数量的下降在欧洲可以观察到同样的现象,法国并不是特例。

(图一、INSEE: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①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网址:http://www.insee.fr/fr/themes/tableau.asp?reg_id=0&ref_id=NATnon02326)

婚姻数量的下降有不同的原因。首先,非婚同居的人数不断上升。虽然婚姻还是两人世界的主要形式,但是以其他形式生活在一起的人数不断增多,对社会形态产生重要影响。根据法国国家统计和经济研究所的调查,2000年初,在法国本土,有3200万人声称是一对couple,但是其中只有约72%的人,即2300万人已结婚并且生活在一起(INSEE)。其次,初婚年龄增高。在2007年时,妇女结婚的平均年龄是30.2岁,男人的平均年龄是32.4岁;而这一数据在70年代仅分别为24.7岁(女)和22.6岁(男)。另外,离婚人数增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高离婚率是发达国家的一个普遍现象,在中国也呈现出增长的趋势。离婚不光是个人的私事,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的演变过程。“直至20世纪60年代初,离婚还不常见,但从1964年起开始增加,70-80年代速度加快。1999年离婚数为117 000,离婚率(离婚数与人口之比)从0.7‰上升到2‰。20世纪初离婚率为6‰,1964年为10‰,1990年则高达40‰②王家宝:第41页。”。在法国,“50年时间内,每年的离婚数量与结婚数量比例提高了5倍,1965年是10%,1980年是20%,1990年是30%,1995年是40%,至2007年达到50%”③Mermet, Gérard. Francoscopie 2010, Paris : Larousse, 2009, p.128。离婚数量的增多有不同解释,但这一现象在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有体现。

有研究者认为,离婚增加的原因与离婚司法程序简化相关。“2004年通过关于离婚的法律更改了1975年7月的离婚法律。其目的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简化程序,缓和夫妻间的关系。这一法律主要体现在,当宣布离婚时,方便双方协议离婚以及完全解决离婚带来的后果①同上, p.128。”离婚在制度上的限制不能阻止这一现象的发生,简化程序也只是在客观上轻微的助推,关键还在于婚姻所处的大环境已经发生了极大变化。“夫妻双方的价值观越是倾向于在婚姻生活中不断地追求自我价值,这种夫妻关系就约脆弱。总之,现代主义(以民主的方式使用权利)的家庭组织形式好像总是与高离婚率相联系的②[法]弗朗索瓦·德·桑格利:第113页。”。在现代社会当中,随着家庭容量的进一步缩小,家庭成员的个性越来越得到体现,人们对于家庭中“物”的要求慢慢降低,而对相互的感情越来越重视。“关键问题在于,后现代主义家庭追求的不是家庭的牢固,而是满足家庭成员的心理需求,因此离婚率才会攀升③同上,第113页。。”感情在成为家庭的重要因素以后,浪漫爱情越来越成为婚姻和家庭的支柱。

同样,当感情成为决定性因素以后,很多人抛开其他一切形式的束缚,追求一种自由自在的二人世界。非婚同居顺应了这一诉求。非婚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未经法律批准而过夫妻生活,目前,非婚同居在西方世界已经得到广泛接受。其实,非婚同居并没有很长的历史,在旧制度时期,大革命之前,法国很少有非婚同居,只是到了 20世纪最后的几十年间,法国的婚外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才对传统的婚姻模式提出了挑战。张敏杰曾经在研究德国的婚姻和家庭时提出:

“德国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非婚生活联合体:一、大多数非婚生活联合体所形成的生活方式是一种非正规、非规范的同居生活,其中青年联合生活体占了多数;二,一部分同居伴侣仅仅把同居作为缔结婚姻、建立家庭的前奏,他们在同居阶段致力于相互间的了解和适应。三、少数人把同居作为婚姻的替代形式,从同居关系建立时开始,他们始终认为同居不过是一种生活方式而已”④张敏杰,当代德国的婚姻与家庭,《浙江学刊》,1993年第3期,第97页。。

法国人的非婚同居情况也基本与德国一样分为这三种类型。

非婚同居其实不能够等同于非法同居,曾经为社会诟病和指责的非婚同居即非法同居,也曾被贬称为“姘居(Concubinage)”,在法国社会受到宗教和法律的禁止。而今,在“性解放”和女性主义的倡导下,非婚同居不再非法,甚至在法律上还出现了专门保护同居者的法律,只需要签协议即可,不是婚姻,却可得到法律的认可。在词语上也有相应的反映,原先含有贬义的词语被“自由联合体(Union libre)”这一中性词所代替。

从近几届任期的法国总统家庭生活,我们对法国人家庭观念的变化略见一斑。上一任总统萨科齐,是第五共和国第一位“离婚”的总统,在他之前,从戴高乐到希拉克,都保持了完整的婚姻,扮演了传统的父亲形象,萨科齐在与塞西莉亚离婚之后,又很快与明星布吕尼结婚。如果说萨科齐还保持了婚姻,那么与之相反的是,现任法国总统奥朗德至今未婚,但是他与前任伴侣罗亚尔共同育有4名子女,法国人可以像对待婚姻一样接受同居。法国总统的家庭其实反映了法国一般家庭的现状,很多人认为这是法国人的浪漫表现,实际上,这反映了法国家庭和社会的深刻变化。

墨菲认为,“现代工业社会中的婚姻越来越成为私人之事,我们也倾向于如此考虑。在我们的意识观念中,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与谁结婚纯属个人选择。……从前婚姻由家庭缔约,但今天我们的家庭已如此萎缩无力、功能衰竭,以至于选择它已不起作用了。然而,在过去的年代里,并不把浪漫和爱情当作是婚姻的先决条件,配偶间的关系缺乏今天具有的某种强烈感情。①[美]墨菲:《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王卓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第101页。”。

三、法国人的家庭生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婚姻虽然还是法国家庭的主体,但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这种单一形式。“夫妇”的概念已经改变,婚姻不是二人生活的唯一形式,法国人,特别是青年人,更多的选择同居生活。非婚同居这样的家庭形式一方面可以说是人们观念改变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极大影响着人们的思想。

根据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的调查②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网址:http://www.insee.fr/fr/themes/document.asp?ref_id=ip1435,2011年,在法国本土,约3200万人声称属于夫妇生活,其中72.4%的人已婚并与其异性配偶共同生活。约710万人属于“自由联合体”,约 135万属于协议同居。法国人的家庭生活除了异性之间的婚姻之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同居得到社会认可

民事同居协议(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简称PACS,是“两名成年自然人,同性或异性,签署的合同,其目的是组织他们的共同生活。③法国民法典,第515-1条。”。从1999年11月开始,缔结这一合同的两人无论其性别如何,只要到居住地法庭登记后就可以成为伴侣。推出这一法案初衷其实是为了方便同性恋者,而制定之后适用于所有希望生活在一起的成年人,当然必须排除近亲关系。法律只规定了三种情况不允许签此协议,“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其中一方已婚;其中一方已签署民事同居协议。④法国民法典,第515-2条。”自从这一法律的推出,它就受到了法国人的欢迎,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签订契约规定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这一契约规定了双方共同承担日常生活中的开支和债务,但没有救助和忠诚的义务。它允许为双方提供共同的社会保险,只需缴纳一份税收,并减少了缴纳遗产税的比例,每一方保留各自的姓。自从 2006年起,法律规定,除非有特殊约定,双方的财产分开。而在2007年以后,PACS的税收制度则更向婚姻家庭税收靠拢⑤Gérard Mermet,Francoscopie, 2010, Paris : Larousse, 2009, p.113.。”

同居协议在财产和制度上的划分,使得订立契约的双方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自 1999年法案通过以来,越来越多的人签定这类契约。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的统计数据①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网址http://www.insee.fr/fr/themes/tableau.asp?reg_id=0&ref_id=NATTEF02327,在2000年有22271对伴侣签订此契约,2005年为60462对,2008年为145920对,2012年时这一数字达到160231(其中153287对是异性伴侣),同年,结婚数量为241000对,签订PACS的数量约为当年结婚数量的70%。可以说,这一形式的家庭获得了极大的成功,虽然它的初衷是为了让同性恋也能合法的享有家庭生活,但是却受到了异性恋者的热捧,说明这项法律顺应时代的要求。

同居比结婚更灵活,更简单。不需要过多的手续,只要相爱,就可以开始一段共同生活。如果伴侣间不再相爱,可以很容易的结束这种关系。这样的伴侣关系很符合维持个人的自由理念。一旦两个人跨入婚姻的殿堂,他们的自由或多或少受到限制,还要背负着家庭的责任,比如对配偶的忠诚和孩子的抚养等。相反,同居的伴侣,则可以在保持自由的同时享受爱情的甜蜜。当二人关系不那么和谐的时候,这种自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双方不必为了习俗的限制和家庭朋友的希望而努力维系两人的关系,而且,离婚在程序上和心理上会带来更大的影响。从经济角度来看,PACS比婚姻花费的要少,不光在结合的时候不需要一系列的准备和仪式,当解除协议的时候,也比离婚花费的更少。同居在这方面的优势吸引了很多法国人。

根据法律,民事同居协议可因以下原因解除,“伴侣一方死亡;任何一方结婚;一方或者双方愿意终止协议,一方要终止协议,应该将书面决定告知对方并向登记机关递交一份。法律没有就伴侣关系破裂或者协议终止的经济上的法律后果如经济补助或抚养等作出规定”②周应江:“另一种形式的婚姻?”,《中华女子学院学报》,第21卷第3期,2009年6月, 第26页。。解除协议在程序上相对简便,也是其优势之一。

非婚同居的另外一种形式是自由联合体(Union libre)。自由联合体就是没有任何形式的合同,没有任何约束。两个人只要喜欢,就可以生活在一起,如果不喜欢,则分开。其缺点显而易见,没有法律的保护,也就容易对财产、孩子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

伴侣关系虽然在社会上很早就存在,但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则是近二、三十年的事情。“在法律上,伴侣关系(或者是同性伴侣关系,或者是异性伴侣关系)已成为与传统的异性婚姻关系(少数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关系)并立的法定的个人生活关系模式”③同上,第27页。。伴侣关系成为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一种家庭组织形式,但是另外,还有很多人不愿意接受民事同居协议,采取自由同居的方式。不仅法国有伴侣关系法律,西方其他国家也分别制定了自己的伴侣关系法律。这样的法律要突破数千年来以婚姻为根基的观念和法律,曾经在这些国家引发了相当激烈的争论和反对。但最终得以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伴侣关系这样的社会现实。

2. 同性婚姻

1999年出台的民事同居协议法案允许相同性别的两个人共同生活,受到法律的保护。证明同性恋群体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同性恋人数已经不在少数,此法律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这一群体的诉求。然而这毕竟不是婚姻,签订协议不能让他们享受到民事婚姻的某些权利,比如收养权,而且,PACS不能满足同性恋者日益增长的更具体的要求。同性恋者要求获得婚姻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

尽管允许同性结婚的法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辩和批评,但是同性婚姻法案最终于 2013年得以通过,同性伴侣终于可以名正言顺的结婚以及收养孩子。根据新的法国民法,“婚姻由两名不同性别或者相同性别的人结合而成①法国民法典,第143条。。”

根据INSEE的数据统计,2013年,也就是同性法案通过的一年,法国异性之间结婚数量为231000对,同性婚姻数量为7000对。同性婚姻法案得到通过,有深刻的社会背景。

首先,同性婚姻法案得以通过,有其国际和国内基础。

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很多国家允许同性婚姻,比如荷兰于 2001年,比利时在2003年,西班牙在2005年,瑞典在2009年,以及葡萄牙,丹麦,加拿大还有美国的部分州,都纷纷通过同性婚姻法律,法国是世界上第 14个通过此法律的国家。此法案的通过有一定的国际基础。

另一方面,在法国,人们已经能够接受和认可同性恋。承认同性恋关系是社会发展的结果,随着这一发展,人们对于“正常现象”的看法也发生了改变。各种新型的家庭形式,比如独身家庭,单亲家庭,重组家庭等,慢慢深入人心,人们不再将这些家庭形式看成是怪异的或者不合理的家庭,家庭和婚姻观念得到扩展,同性恋也被认为是“正常”形式得到接受,更多的人认为这一形式只是民主社会里与别人有区别的其中一种生活形式而已。人们号召解放同性恋者,承认他们应当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这一呼声越来越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

其次,同性恋群体中的激进团体共同努力。2004年,贝格乐市长诺埃·马迈尔在市政府庆祝通过了法国的第一个同性婚礼,这一婚姻随后很快被法庭取消。但是,为同性恋者争取婚姻权利的声音却越来越强,他们主张:人都应该拥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法国的一些激进团体,特别是一些同性恋(LGBT)协会(LGBT:lesbiennes, gays, trans et bi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恋者)组织了很多次规模较大的游行:如2012年6月组织的游行,当时的家庭部代理部长多米尼克·贝尔蒂诺蒂在游行上宣称要向同性恋者开放婚姻,将在2013年就婚姻法案进行投票;2013年1月27日,根据警察统计有12.5万人,组织者称有40万人上街游行,支持同性恋法案。法国的同性恋法案于2013年2月12日在国民议会得以通过,随后,法案于4月份在参议院同样得到通过。

最后,法国左派政治力量的推动。法国现任总统奥朗德属于左派政党社会党,他在2012年竞选总统时曾经提出过60点施政纲领,其中的第30点就提出要向同性恋者开放婚姻和收养的权利。当然,这也是奥朗德为了获得占选民总数6.5%的同性恋选民选票的一个措施。同年5月6日,他在竞选中胜出,也标志着法国的左派政党真正掌权。当选为总统后,奥朗德遵守诺言,在他建立的左派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于2012年11月,他主持部长会议通过了同性恋婚姻法案,提交议会。另外,代表左派政治力量的社会党在议会中占据了大多数席位,为法案的顺利通过提供了有力支持。法案最终在2013年5月17日得以通过。左派政党向来标榜人人平等,同性婚姻法更是体现了他们追求平等的价值观。

法国的同性婚姻法比起以前的婚姻法所具有的特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取消了婚姻定义中性别的区分,二是同性婚姻家庭允许收养。

根据2013年5月17日之后的新的法国民法第143条规定,“婚姻由两名不同性别或者相同性别的人结合而成①法国民法典,第143条。。”而在这之前的法国民法对于婚姻的规定是以两名不同性别的人组合而成,违背这一原则即被视为无效。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定义,法律在语言上也进行了改变,比如以前将结婚的两人成为“丈夫(mari)”和“妻子(femme)”,而新法律只用中性的“配偶(époux)”一词。婚姻中取消性别区分之后,自然就会对家庭的传承有深远影响。因此新的民法也同时规定了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家庭同样具有收养孩子的权利。

通过同性婚姻法律的国家,采取的法律也不尽相同,比如,西班牙禁止男性同性婚姻者收养孩子以及医学辅助生殖,但是允许女性同性婚姻者收养及医学辅助生殖。其他各个国家对于收养和生殖都有各自的规定。根据法国民法,“任何代替他人生殖或者怀孕而签订的协议无效②法国民法典,第16-7条。。”因此无论对于异性婚姻还是同性婚姻,法国法律都不允许替人助孕或者代孕。

通过以上简单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法国的同性婚姻法律已经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仅是表面上看到的性别上简单的变化,而是对整个家庭传承、社会构成、以及伦理道德上的改变和颠覆。

因此,这一法案引起了法国社会上极大的震动,也招来了更多人的反对。如果说左派推行的同性恋法案取名叫做“Mariage pour tous(为了所有人的婚姻)”,右派领导下的反对活动则自称为“Manifestation pour tous(为了所有人的游行)”,他们组织的游行声势浩大,最多的时候达到几十万人,他们反对以平等自由的名义来改变伦理道德,改变社会的文化发展,改变人类繁衍生息的文明。在法案通过之前,以及通过以后,他们都进行了多次的游行示威,期望能带来实质的改变。

结论:

法国社会在婚姻和家庭结构上的变化反映了社会结构的深层次变化,结婚率降低,离婚率高涨,非婚同居日益常见,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些都是当代法国社会的现实,是法国社会婚姻生活多样化的见证。社会的变化实际上反映出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越来越成为个人自由,家庭生活更加以感情为基础,恩格斯在其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对爱情在现代一夫一妻制的重要性就有这样的论述,“由爱情而结合的婚姻被宣布为人的权利”③[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3 年8月,第77页。。个人自由和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从法国婚姻家庭的这些特点,从人们道德法制观念的变化,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法国社会在矛盾和斗争中为了坚持信念而前行的步伐。

古迪曾经对现代家庭的特性作出了如下概括:这就是“个人化”,自由选择配偶,摆脱亲属束缚,以及婚姻私事化。个人事务不再与大家庭的利益相关,而成为纯粹的个人私事①[美]杰克·古迪,《序言》,载于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三),1998,。古德在《家庭》一书中列举的家庭向现代变迁的12 个特征,在其《世界革命与家庭模式》中,他还简要地将现代家庭特征归纳如下。世界范围内,家庭制度正在经历从传统向现代、从不同类型的扩大家庭向夫妇式家庭制度的转变。其标志有:(1)择偶制度的转变——从家族安排和家庭利益为目标转向自由恋爱和以爱情为基础。(2)个体的幸福受到重视,家族的利益被淡化,亲属关系削弱,两性间的平等218社会学研究2010. 3增强。(3)以代际关系为主轴的家庭关系转变为以夫妻关系为中心,与夫妇式家庭的独立相关的是,双系制度的发展导致单系制度式微。新居制和双系制有助于夫妇家庭从大家庭中独立②转引自唐灿,“家庭现代化理论及其发展的回顾与评述”,《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03期,第218-219页。。法国社会的发展将家庭现代化变迁的发展趋势表现得更为突出。

分析法国社会家庭婚姻的变化发展,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中国的社会发展,尽管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家庭现代化理论来分析中国当代社会,但是对于我们更好的认识中国社会,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西语学院

(责任编辑: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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