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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没有“消失”而是“变身”了

2015-01-09戴丽

节能与环保 2015年7期
关键词:标准煤暂行办法服务公司

文 // 本刊记者 戴丽

5月10日,国务院下发〔2015〕27号文件《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要求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依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共同审批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对于多年来深陷资金瓶颈的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取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这一消息如同“噩耗”,非同小可,一度让很多相关节能服务公司陷入“恐慌”之中。5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暂行办法》),并宣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废止。很多节能服务公司在这短短的几天经历着过山车一般的心情,跌宕起伏。然而,《暂行办法》为何被取消?将对行业带来什么影响?新政该如何具体落实?带着这一系列问题,本刊记者对多家业内企业以及业内专家进行了采访。

业内企业看法不一

《暂行办法》在对符合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奖励五年后,如今奖励被取消,业内节能服务公司对此的意见看法不一。

奖励扶持政策回顾

2010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该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是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是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暂行办法》规定,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随后,各地方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也都陆续出台了地方的对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政策。如2010年11月,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也是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但是其要求略低于国家的,这三个条件为:一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二是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三是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奖励政策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奖励政策,二是北京市奖励政策。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含在其他省市注册通过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国家奖励政策支持;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北京市奖励政策支持。其中国家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为: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北京市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为,节能服务公司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一是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450元/吨标准煤,由市财政负担。二是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能率和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率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市财政负担。奖励标准为: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按可比口径计算,项目节能率15%~25%的,给予项目投资额15%的奖励;项目节能率25%(含)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另外还规定,北京市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450万元。

业内企业看法不一

《暂行办法》的废止直接影响着业内几千家节能服务企业,在业内带来不小的反响。然而,记者采访得知,企业对此的看法与意见却不尽相同。有的节能服务企业表示,奖励取消将给行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而同时也有企业表示,奖励取消反而是有利的。

武汉某节能科技公司认为,就目前节能服务市场环境来看,奖励政策还不宜取消。目前节能市场与节能技术还不够完善,节能理念认知和接受度还不够高,取消相关奖励政策会使得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广越来越难。应该等到市场与技术发展较成熟时,再适当、慢慢减少相应奖励措施。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都还不能对节能服务产业进行很好的刺激,还不能很好的引导耗能企业进行节能改造,降低耗能企业产业转型,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性。

深圳某能源科技公司认为,《暂行办法》的废止对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影响会很大,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存在着贷款难,资金回收期长等一系列难题,如果没有奖励那将更加不利于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中惠元景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俞波表示,像中惠元景这样主要做建筑节能的企业,由于财政奖励资金在企业的收入中所占比例并不大,因此就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取消,对公司的整体运营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对于工业节能领域的节能服务企业而言,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依赖性更大,有的甚至高达上千万元每年,因此,一旦取消资金补贴,对于本就资金缺乏的企业而言,损失将不可小觑。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表示,取消《暂行办法》对于成熟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来说,影响并不大。但是取消《暂行办法》后,应该对节能服务公司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办法,比方说给予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优先权。

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取消合同能源管理资金奖励预计将会影响一些耗能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积极性。因此还是期待操作性更强,更能鼓励耗能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策出台,并且希望能够减少相关审批流程,更加规范。

同时,也有企业认为,奖励政策的取消,不仅不会影响该行业的发展,而是能够使得浑水摸鱼的骗补企业退出行业,从而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某节能公司认为,《暂行办法》的废止,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政策的取消不会对产业发展产生任何负面影响,相反还有助创造良性竞争条件,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他们认为奖励政策的取消非常及时与准确,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时不需要任何干预市场的政策,政府更应该注重引导与监管。

厦门某公司则持中立态度,他们认为,取消不取消无所谓。因为中小节能企业做的中小项目几乎都享受不到这个奖励政策,而一些没有真正做节能项目的大企业却能拿到补贴。他们认为,类似这种补助奖励政策,最重要的是要看真正需要帮助的中小企业能否享受到以及大中小项目是否能够享受到,节能减排需要一点点进行积累。

补助扶持仍将继续

多家节能服务企业表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的取消,《暂行办法》的废止,让他们都感到颇为意外和疑惑:说好的资金奖励为何突然被取消?后续还有没有新的补贴奖励政策?

《暂行办法》为何突然废止

记者查阅《暂行办法》发现,该政策没有说明实施的有效期,没有注明何时废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主任助理孙小亮告诉记者,所谓暂行办法,是可以进行调整和取消的,其解释权归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所有。

孙小亮介绍,国家从2010年开始拿出20亿元来支持符合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从实施到现在已经五年,而当时做的计划也是针对“十二五”时期,因此从时间上来说,可以说是期满结束。

《暂行办法》自2010年实施以来,各机构各企业都认为节能服务市场都有潜力,都不断介入,节能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经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已经达到3210家,如果加上没有备案的,总数将超过5000家。从当前看,经过5年的奖励扶持政策,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已经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节能服务队伍已经形成,不管是从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总产值和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都是累计逐年上涨的。从宏观方面来说,政策取消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来说,不会有重大的影响。但是从微观方面来说,对一些非常看重奖励的小微企业有着影响,对一些投资回收期较长,回报率低的项目存在影响。

另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国家要实行简政放权,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被废止的不仅仅是该《暂行办法》,同时还有《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几个相关文件。

孙小亮指出,取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与出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条例》,表明国家正在调整自己在支持节能项目或节能工作方面的思路,改变补贴策略,以真正达到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拉动社会节能减排的目的。之前《暂行办法》只是针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奖励,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补贴一直难以落实。

其他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变

在采访中,记者得知,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利润薄、融资难,《暂行办法》的资金奖励政策以及2011年起开始执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为节能服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氧气,甚至成为有些企业的救命稻草。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虽然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一直以来都历经坎坷,但近来随着客户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可和接受程度逐渐提高,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已经逐渐好转,因此《暂行办法》的废止,对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影响将不会太大。

孙小亮告诉记者,《暂行办法》的废止对优秀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影响非常小,因为他们的主营业务就是专门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不管有没有奖励,都可以很好地运转。而对于那些专门依靠奖励生存的节能服务公司来说,肯定是一个很大的打击,而这也正说明,该类服务公司不是国家扶持的对象,这些要靠奖励才能生存的企业对产业发展是没有影响的。

但是另外一方面,不可否认,取消《暂行办法》对产业也确实存在影响,比如说之前只要有奖励政策,对企业来说不管能不能拿到,那都是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另外,受影响更大的是部分的投资回报不好的项目。比如说有些项目回收期3年以内,节能服务公司就会不管有没有奖励都愿意做,而回收期为5年的,可能有的节能服务公司就会考虑到有奖励才会去做,如果没有奖励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可能就不愿意介入,会对其持疑虑态度。

孙小亮同时指出,《暂行办法》虽然取消,但是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没有变,如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暂行办法》取消的只是中央层面对合同能源管项目的奖励,很多地方的奖励政策并没有取消,如北京、重庆等。而地方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最为典型的是山东省。

6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启动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2015年,省财政对纺织、食品加工、化工等热水需求量大的工业企业安装使用新能源集热系统,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推动建设使用新能源工业热力系统;对热电厂燃煤机组(锅炉)改造和工业企业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企业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在全省扩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对所有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能耗费用托管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全部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期待《新暂行办法》细化分解

有业内人士认为,《新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对废止《暂行办法》的一剂止痛药。《新暂行办法》规定,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为六个方面,分别是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孙小亮表示,《新暂行办法》虽然确定了补助的方向,但是没有明确具体该补贴给谁以及如何进行补贴。第六条规定,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这将有利于扩大奖励支持的范围,而不是原来的仅限于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另外,《新暂行办法》规定,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孙小亮告诉记者,之前《暂行办法》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奖励时,在奖励资金方面不可否认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存在着漏洞和部分企业骗补的现象。《新暂行办法》该条规定有助于弥补之前存在的漏洞和缺陷。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新暂行办法》已经出台,但是如何去细化和落实,进行逐步的分解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否则就将是一纸空文。

《新暂行办法》规定,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主要为5个领域。孙小亮建议,应该针对这5个领域出台一些相关配套支持政策,新的配套支持政策可以由各个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他透露,国家发展改革委目前正在研究两大方面的补助政策,一是重点技术的研发,二是示范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士表示,在节能环保方面的类似《暂行办法》这种大力支持的政策都会进行调整,将由强刺激变成微刺激加荣誉,以此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得到良性循环发展。新的补助政策既然已经出台,那么还是让我们期待相关的配套支持政策尽快出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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