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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和机制改革仍是国企改革的“命门”

2015-01-09王永庆

北京观察 2015年3期
关键词:命门监事会国资委

文 王永庆

体制和机制改革仍是国企改革的“命门”

文 王永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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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方向、要求、具体目标和路径,一些改革措施正在陆续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发挥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作用,提高国企的自主创新水平,同时将国企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落到实处。

独立的监督机构必不可少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其职责是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但由于缺乏独立性,往往影响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自2003年起,监事会划归国资委代管。而国资委是对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投资、财务、劳动人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发展、党建、干部考核任免等全面管理的机构,企业的诸多事项、决策都可以上溯到国资委司局。这就出现了此种情况: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一些问题,可能会涉及国资委的审批,而监事会是在国资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很难越过国资委反映情况。

另一方面,监事会的职责定位不清。近年来,对监事会的方针和要求几经变化,加上独立性和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监事会在揭示企业及其负责人违法乱纪、经营管理薄弱环节、财务信息失真等方面的问题不多。从审计署和中纪委揭示出国企经营管理问题以及负责人的腐败问题看,监事会监督作用在弱化。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国资国企改革是渐进的过程,要防止在操作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独立的监督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监事会的职能和作用应该得到加强。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的会越来越多,监事会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可能会起到其他机构难以起到的监督作用。应该考虑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独立地行使监督职能。二是清晰职责定位。监事会就是要监督,不能怕“得罪人”,树正风正气,才能压制歪风邪气。同时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失误和有意隐瞒的情况加以追责。

改革机制 提高自主创新水平

国企在技术创新方面还比较薄弱,许多产品缺乏自己的技术专利和知识产权,一些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还不掌握在自己手中,不但要付出专利费,高价进口人家的零部件,而且长期依赖人家,我们就会失去话语权、主动权,这与我们几千家、净资产几十万亿的国有企业不相符,与党中央要求的国有经济应该具有活力、影响力、控制力的目标不相符。

国企技术创新需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指标要进行改革。目前的考核指标以收入、利润为主,国企要完成这些指标,因为考核指标与个人收入挂钩。进行技术创新要有大量投入,而研发投入的人、财、物是利润的减项。因此,国企考核应加入技术创新的内容,投入的科研费用可以抵顶利润,科研成果加大奖励,应该能够解决,至少会引导国企的技术创新有所发展。

其次是国企内部机制不利于自主创新。国企改革是从劳动人事分配制度起始,目的是打破大锅饭,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但至今仍没有彻底解决好这个问题,影响最大的是技术人员,其他类型企业到国企高薪“挖人”已非个例,许多项目因技术骨干流失而中断也比比皆是。所以,要深化国企三项制度改革,真正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使科研技术人员能够依靠自己的创新成果富裕起来,发挥引领作用,何愁技术创新不出成果。

此外,应对改制后的科研院所加大扶持力度。科研院所改制后统统变成了自负盈亏的企业,再几经演变,有些成了大型国企的子公司、孙公司,除了要赚钱养活自己的职工,还要完成母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只能是什么赚钱就干什么,何谈技术创新,何谈自主研发。建议政府应采取减免税收、财政补贴、扩大基金规模等方式大力支持这类企业。他们站在生产第一线,最贴近市场,也就最容易出创新成果。

内部控制制度须落到实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内部流程控制也称内部控制,是利用人与人之间具有的相互牵制与制约原理,将一项权力或事项分别由不同的岗位和人员操作、执行,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纠错防弊并保障资金财产安全的制度体系。2008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包括石油石化、电力等行业规范,并要求主板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强制执行,其他企业自愿执行。

国企虽然有了内部控制制度,但不够健全有效,部分企业只是停留在制度文本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一是内部控制落实情况缺乏问责。美国等国家对内部控制执行与结果有问责的规定,即如果一个单位因内部控制不健全或未忠实执行,而不能有效防止舞弊行为,管理者要负有责任。我国则缺乏相关的规定,没有也无法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以致许多单位在同样的环节上屡出问题。二是内部控制措施不落实。我国推行内部控制20多年,但大部分国企的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从一些贪腐案例分析表明,企业设置了许多控制点,只要一个控制点发生作用,都会防止国有资财被侵占,可惜都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对此,提出三点建议:修订法规,规定问责,因内部控制不健全或执行不力而发生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领导人与当事人的责任。落实问责制,司法、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机构查处案件中,加大对内部控制不健全、不忠实执行而造成损失的人的处罚。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在国企中开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相关部门督促检查,早日筑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防火墙。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北京市政协副主席、民建北京市委主委

责任编辑 郭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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