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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则的内涵

2015-01-09黄谋琛

西部学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内涵特性

摘要: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社会规则,应该从概念入手。界定社会规则的概念,从社会规则的内涵入手。一方面,分析社会规则的一般规定,包括定义、构成方式和特性。社会规则是社会运行发展中制订出来供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关于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准则、标准、规定。社会规则的特性包括属人性、明确性、简洁性、统一性、公共性、相对稳定性、历史性;社会规则的基本构成方式,即行为预设、行为反设及其处理以及一些其他构成方式。另一方面,深入发掘社会规则的本质规定,即发掘其是行动方式的规范准则、社会关系的建立标准和社会矛盾的张力保持。

关键词:社会规则;内涵;一般规定;构成方式;特性;本质规定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社会规则,应该从概念入手,因为概念是反映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的判断,是通过揭示对象特性或本质以反映对象的一种思维形式。所以先要考察社会规则的内涵。一方面,分析社会规则的一般规定,包括定义、构成方式和特性。社会规则是社会运行发展中制订出来供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关于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准则、标准、规定。特性包括属人性、明确性、简洁性、统一性、公共性、相对稳定性、历史性;概述了社会规则的基本构成方式,即行为预设、行为反设及其处理,当然还有其他构成方式。另一方面,深入发掘社会规则的本质规定,即:社会规则是行动方式的规范准则、社会关系的建立标准和社会矛盾的张力保持。然后,我们要研究社会规则的外延,也就是一个个、一类类规则,包括禁忌、风俗、习惯、礼仪、伦理、道德、教义、章程、纪律、制度、体制、法律等。①最后,按照不同的标准,对社会规则分门别类,简要介绍,当然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②

任何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先了解内涵。形式逻辑表明,概念的内涵是揭示概念事物的特性或本质的。

(一) 规则和社会规则

要界说社会规则,先从规则开始。何为规则呢?规则的英语单词有norm,rule,regulation等,norm是名词,一种意义为standard,pattern,即标准、典型之意。[1]765regulation可作名词,含义之一是rule,order,authoritative direction:规则、规定、法令、命令。[1]950rule,拉丁语为regula和regere,意为“标尺、直尺”和“统治、管理、指导”。既可作名词,名词是指导控制行为或行动的条规或惯例、决定、规则、法规、惯常的事、习惯、管理、统治。当然,也可作动词,意为统治、管理、被引导或影响、裁决等。[1]995规则的法语是règles,日语平假名是きそく,片假名是キソク。

在中国,起初并没有“规则”这个词,规则是分开解释的。那么“规”是何意呢?据《康熙字典》:规者,正圆之器也。以法正人曰规。[2]1133也就是,规作名词为圆规。当然也可作动词即用圆规画圆。《辞海》还作规求,规,本作玩。在《左传·昭公二十六年》“侵欲无厌,规求五度”此言贪求无度。[3]1440贪玩无限度,危也。因此告诫人们,玩要有限度,如何有限度呢?“则”为准则限度之意。玩游戏的时候要遵守规则。许慎《说文解字》就讲“规则”是有法度的意思。于是,规则应运而生。何时才出现“规则”一词呢?按照《辞源》所载,唐朝李群玉诗句“至哉彼上人,冰霜凌规则”最早出现“规则”。邦格说:“规则是告诉人们什么行动方式是可能的(如果它是制定的)或者可允许的(如果它是管制性的)。”[4]51查阅《现代汉语词典》,规则有二种含义:一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如交通规则、书刊借阅规则、饭店管理规则;二是(在形状、结构或分布上)合乎一定的方式;整齐,如规则四边形,这条河流的水道原来很不规则。[5]489这里探讨的规则含义显然是第一种。

了解规则的含义后,就要触及社会规则的内涵了。乔·埃尔斯特在《社会规则和经济理论》中说:“简单的社会规则就是这种类型:做X,或者不做X。更复杂的规则或许仍然可说:如果每个人都做X很好,那么就做X。”[6]71刘易斯·A. 康豪瑟(Lewis A. Kornhauser)在《社会规则的概念》一文中提出三种概念:社会规则是行为规范;社会规则是约定;社会规则是一种特定类型的权威性的行动理由。[7]203

“做什么,不做什么”确实言及人的行为,但这只是社会规则的构成方式。“我做老师,不做公务员”是社会规则吗?这只是个人职业选择,谈不上社会规则。而且,“每个人都做X很好,那么就做X”是价值判断。试问:每个人觉得少数人制订的规定并不好,该规定又算不算社会规则呢?抑或尽管每个人都做X很好,但别人就不做X,又算不算社会规则呢?这涉及到社会规则的实施问题,但谈不上社会规则的定义。例如,一条规定是上午9点上班。大家认为9点上班好,而且也实施了一段时间,但后来有人不这样做了,出现迟到、早退、旷班现象。“上午9点上班”还算社会规则吗?

至于社会规则是行为规范、约定、行动理由。没错,但还有调节社会关系呢!约定只是社会规则的制订方式;行动准则变成行动理由,偷换概念。

定义是解释概念内涵的一种逻辑方法,根据形式逻辑的“种差加属”来界定社会规则的内涵。在我看来,社会规则就是社会运行发展中制订出来供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关于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准则、标准、规定。由此可见,社会规则包括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是准则、标准、规定;其次,这些准则、标准、规定与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有关;再次,是在社会运行发展中制订出来的;最后,供社会成员共同遵守。

(二) 社会规则的构成方式

目前,学术界对规则的构成方式并没有专门的探讨,不过,讨论法律规则要素的文章倒是有,当然,也不多。法学界对法律规则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尽管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有一定合理性,表现在:法律规则也确实含有假定、处理甚至制裁,法律规则也确实涉及行为和法律后果;但是,将制裁同处理并列可能不妥,处理没有包含制裁吗?显然处理包含制裁,只不过制裁是更严重的处理而已。至于行为模式提法,我以为,尽管确实是行为,但并不确切,模式似乎有固化之意,起码用词不妥。有鉴于此,谢晖倡导“新三要素说”,即法律规则要素包含条件预设、行为导向和处置措施。③这种看法似乎合理,因为预设、导向、处置措施都有,不过,导向何处,用处置妥否?不禁怀疑。以上只是从法律规则层面来讨论的。

在我看来,社会规则设置的目的、支配的手段和一定条件之间的关系,与其说要素,不如讲构成方式。因为要素是必不可少,而有些规则讲禁止做什么,有些讲应该做什么;有些可能表达了处罚,也可能没有表达处罚。规则的基本构成方式,包括行为预设、行为反设和处理。

行为预设就是预先设定行为,对社会成员可以做、应该做、不得做的行为,可以做、可以不做的事情进行约束。尽管诸如法律规则也有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但还是要以行为来体现。比如,应该敬老爱幼、遵纪守法,切勿偷盗,禁止乱伦等。如果没有这种要求指向,那么,社会规则就失去应有的意义。因为社会规则的定义表明了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东西。遵守什么,不遵守什么,必须明确,让人有章可循;倘若既要求社会成员做,又要求社会成员不做同样一件事情,就会自相矛盾,让人无所适从。例如,在交通秩序中,本来是红灯停,绿灯行;如果变为红灯行,绿灯也行,或者红灯停,绿灯也停,这样行人都照行不误,或者行人都驻足停留,那么,社会规则还有存在之必要吗?

行为反设,就是对行为预设情况的反面假设。就是说,做了不该做的事情,或者该做的事情没有做,一句话,不作为,乱作为。还是以上面的为例,“绿灯行”是正面的,当然,绿灯不行也可以,这是可做可不做的行为选择;而红灯停,则是义务行为,应该做;还有切勿偷盗,是禁止行为,不应该做。对于权利行为,一般不干涉,没必要假定;对于义务和禁止行为则必须假定,也就是,本来“红灯停”,但“如果红灯不停”;本来是“切勿偷盗”,但“如果偷盗”,这是对相反情况的假定。

处理,就是对反设行为如何应对,对权利行为、义务行为、禁止行为的相反情况的假定地应对。怎么应对呢?

对于权利行为,可以不应对。例如,绿灯行,对于行人而言,既可行也可不行,这是他的权利选择,只要他不损害他人正当利益和公共利益。当然,规则里面的处理要保证他的权利,也可奖励、鼓励。而对于义务行为和禁止行为,则不然。对于反面设定——该做的没做,不该做的做了,就必须处理,否则,规则就显得苍白无力。

话分两头,对于该做的没做,也就是不作为,应该怎么办呢?要明确。如果对反设没有相应的处理,则规则就难以实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举例来说,有这样一个规则:车辆遇到红灯要停;如果不停,就……其中,“车辆遇到红灯停”,这是行为预先设定,简称行为预设;“如果不停”,这是反设。很显然,这样的规则对于不守规则的驾驶员能怎么样呢?没点办法,简直是望车兴叹!驾驶员照闯红灯不误。因为按照这条规则,对他无计可施。但是,如果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不停,就扣分、罚款、扣车、吊销驾照,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对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这样驾驶员就要考虑被处理的后果。如果没有扣分、罚款、扣车、吊销驾照等处理,那么要求驾驶员遵守红灯停的要求,是比较困难的。靠每个人自律几乎是不可能的,正如美国建国初期政治家、“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8]305为了保证驾驶员遵守“红灯停”的要求,须有处理措施。通过一系列的要求,包括奖励、教育、威慑、制裁等,让驾驶员自觉遵守和被迫遵守。只有规定“处理”这一个要素,那么任何一个适应对象都不得不三思而后行。当然,也有个具体落实的问题——按规则严格施行,否则,规定形同虚设,处理是一纸空文,难以养成遵守规则的惯习。

那么,对于不该做的做了,也就是乱作为,又该怎么办呢?同样,也必须明确。其实,这个和“红灯停”是类似的逻辑。什么意思呢?举例说,红灯停,就是红灯不得行走;要尊重别人的财产权,就是切勿偷盗,等,也必须有相应的处理。对这种偷盗、红灯行走的乱作为,必须批评、训诫、罚款、拘留、判刑等,其实刑法里面的“刑罚”就是处理;并且保证按照处理内容操作,不得走样落空,否则,处理也是一纸空文,规则也形同虚设,同样难以养成遵守规则的惯习。

以上是社会规则的基本构成方式——行为预设、行为反设及其处理。当然还有其他构成方式,即只有行为预设或行为反设抑或行为反设及其处理。即使有些社会规则只有行为预设要求,没有假设和处理,但隐含省略了,如果没有隐含省略,则不完整,施行就比较困难,对于不自觉的人更是如此。

(三) 社会规则的特性

特性是本质的外露,是区别其他事物的标志。了解社会规则的特性有助于更好地把握社会规则的本质、功能等,那么,社会规则有哪些特性呢?一是属人性,二是明确性,三是简洁性,四是统一性,五是公共性,六是相对稳定性,七是历史性。

1.属人性

属人性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制订和遵守社会规则的主体都是人,社会规则针对的也是人,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东西,不是自然。如果是自然界的,我们称之为自然规律、自然法则,而不称作自然规则。人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了不该做的将会产生什么后果,规则都要予以明确。有时候做了该做的也可以予以表彰。尽管有的规则也涉及财产权利,似乎没有涉及人身权利,但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也是事实行为,也不可能离开人,最终主体还是人、人的行为和状态。因此,离开人来抽象地谈论规则,不可思议。

2.明确性

规则要让人遵守,人们就必须知道规则的内容。明确性不仅体现在表述明确,还体现在规则的逻辑明确。规则的目标、措施、适应对象、范围,都要表述明确,要让人能看懂;用词要明白无误,而不是模棱两可、不知所云。目标不明确,人们就不明目的;措施不明确,就难以落实。如果规则内容晦涩难懂、含糊其辞,让人怎么理解呢?如果连理解都有障碍甚至产生误解,那如何让人贯彻执行呢?无论是一条规则还是规则体系,都必须逻辑严谨一致,尽管难以做到天衣无缝。如果规则逻辑混乱不堪、自相矛盾,同样让人不知所措、无所适从。比如,一条规则规定:车辆单号限行。这里的车辆是否包含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单号是指车牌号还是日期,限行是禁止出行还是限制在某个区域行走,等等。表述不清,让人有机可乘。又如,时效15日,是否包含本日,如果最后是节假日,算不算等,制订时都要加以考虑。办事期限不明确就导致业务员作风拖拉,办事手续模棱两可就会让人疲于奔命。再如,公务招待的“四菜一汤”,“四菜”是哪四道菜,荤还是素?汤是什么汤?菜和汤用什么装,大碗还是小碗?还有,是每个人“四菜一汤”,还是一群人共“四菜一汤”?抑或装菜盛汤的空餐具拿走,再端上菜汤,以便餐桌上总是保持“四菜一汤”;还是大盘菜里放小碟,碟中碟,光算大盘共四菜一汤?制订时都要加以考虑。

3.简洁性

就是规则的信息能够传达至适用对象,便于执行。目前规则有不少是授权、例外、豁免等内容,如此复杂使得规则执行者及适用对象很难记住,就会给操作带来不便。而且,规则复杂容易让不怀好意的人有可乘之机,因为规则篇幅冗长、内容复杂,一个重要词语在不同的人员和部门之间就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和处理,这样就会为挑战规则权威大开方便之门。

4.统一性

在建构规则的时候,应该保持规则的统一性。统一性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规则不能冲突,不仅每一条规则不能自相矛盾,就是一个部门的整个规则也不能相互打架,而且各个部门的规则体系也不能彼此冲突。就整个规则体系而言,难免存在部门规则冲突,这就要规定解决冲突的办法,看谁具有最高效力或者由谁裁决。

5.公共性

社会规则之“社会”,规定规则必须具有公共性特征,规则制订出来由大家遵守。既然是大家,那就是多个人、一定范围内的人群乃至整个社会、国家和人类。因而社会规则调整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关系——这是在人与人交往当中必然产生的特性。因此,社会规则带有公共性就在所难免了。

6.相对稳定性

规则一旦形成,就应具有稳定性。只有这样,人们才可以依据一定规则行事,有所适从,否则,朝令夕改,天下大乱。当然,讲稳定性,就是说,在一段时间不可随意更改废除,即使更改废除,也要大家商议同意,有的甚至要由专门的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达到一定的人数同意方可通过更改。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稳定性前面用了一个词“相对”,即相对稳定性,什么意思呢?稳定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就是社会规则在一定条件下,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情况的改变,规则也将发生变化,这是必要的、肯定的。否则,就成了不可移易、万古不变的教条,显然不符合现实,因为社会都在变,作为社会意识和社会关系的规则,岂能不变?

7.历史性

前面谈到相对稳定性,既然是相对,当然也就暗含了社会规则的历史性。历史性又是何意呢?就是说社会规则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方面,这不仅体现在社会规则的制订需要时间,最终形成需要时间,而且要大家共同遵守也需要时间,这就是时间过程、历史过程。另一方面,社会规则的变迁也是一个历史过程,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甚至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规则是完全一样的吗?马克思说,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从古到今,生活方式、实践方式是一样的吗?用刀叉和用手抓羊肉的吃法是不一样的,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资本家的社会。生活方式、实践方式迥异,调节生活方式和实践方式的规则也在与时俱进。

本质是事物内部稳定的必然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规则前面加“社会”,即社会规则,是为了说明规则的社会性,不仅要阐释规则的一般规定,还要站在社会哲学层面来探索规则的系列问题,而且要深入挖掘规则的本质规定。社会规则的本质就是表明社会规则的内部联系,隐藏在规则现象背后,需要抽象思维才能把握。那么社会规则的本质规定又是什么呢?也就是,规则背后反映的究竟是什么东西?这个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必须刨根问底。

(一) 行动方式的规范准则

智者派代表普罗泰戈拉说:“人是万物的尺度”。那么,人们行为方式的尺度又是什么呢?有人随心所欲、率性而为,该怎么办呢?——社会规则,正是规则明确这些行为方式,提出行为标准,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可以怎么做,决定权利和义务,甚至制裁。尽管人们并不总是依照规则来行动,但规则的广泛性是毫无疑问的。当提及“规则”时,也许最熟稔的组合莫过于“游戏”。讨论普通游戏——诸如桥牌室内游戏、网球或篮球运动。一切游戏都有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玩游戏范围的参数——允许哪些选手参加,使用什么工具,解决争端的措施,决定胜者的方式,等等。[9]8从古至今,人们按照规则缔结婚姻,父母、夫妻、子女按照规则过家庭生活;人们按照规则确定财产是共同占有还是个人所有,如何继承财产等。其实,世界是个复杂但又紧密联系的网络,其中每个特定事物都被明确界定,占据一定栖息之地,且与其他特定事物不断联系。尽管事物独一无二,但相似性环绕左右;尽管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目标,但他们遵循普遍的路径。我们环顾世界各地,就会发现其中各种相互作用的事物是如此复杂但仍然表现出明显的一致和规律。在人类语境中,这意味着社会是关系的系统,人们通过该系统表明身份和功能,事件过程得以清晰。[10]28总之,“规则是从众多实践中系统抽象出来的,然后作为有秩序、有组织的社会活动的实体性的、一般性的、当然可复制的重新配置。”[11]123

(二) 社会关系的建立标准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不管这种共同活动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的。由此可见,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12]532这种共同活动方式离不开规则。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2]505作为社会存在物——人类,当然离不开社会关系,如果离开社会关系那不是成了孤立的人了吗,还算什么社会?何为社会关系?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说法,“社会关系”这一术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在有意识的行动中发生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存在于某种可能性,即人们将根据某种合理决定的方式行动。[13]4社会关系在不同层面上包括生产关系、生活关系,包括家庭关系、社区关系、单位关系、民族关系、国际关系等,一句话,上下左右前后内外的立体关系网格。这种关系网如此纷繁复杂,难免搅和不清。因此需要一定的准则加以规范,否则,关系错位,关系混乱,关系失序。整个社会关系,乱七八糟的,让人如何交往呢?——交往失灵。为了让这些混乱错位失序的关系归位、有条不紊,于是处理调节这些关系的社会规则应运而生。规则就是对人们相互关系的人为制约。而这种关系由人们所建立,也对人们构成约束,因而人类就是无时不处在这种规则的框架内生存发展。国际关系有维也纳国际公约、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国际法等规则加以规范。国内社会关系有国内系列规则加以规制,例如:家庭婚姻关系有家庭美德、婚姻法、妇女儿童保护法等规则——一旦家庭矛盾剧烈,家庭道德无力解决,法律相济;民事关系由传统习惯、公序良俗、道德伦理和民法典等来处理;刑事当然有刑法、刑诉等伺候。正如“这种规则的发展显然是在法律规则与预期之持续不断地互动过程中展开的:虽然新规则的制订旨在保护既有的预期,但是每一项新规则的制订也都会产生新的预期。”[14]

众所周知,螺丝钉不是用铁锤敲打,而是用螺丝刀拧;如果飞机驾驶员不遵守飞行条例,就可能发生事故;软件产品须按要求输入命令,否则计算机不听使唤。马克斯·韦伯说:“在社会行为的领域,我们可以发现各种规则,即由行为者重复的或在无数行为者中同时进行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行为过程。”[13]4

当社会规则产生了,可能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也可能写在纸上,如果不指导人的行动,不付诸实践,这种规则只是社会意识,并不能产生什么预期效果。而社会规则制订出来,就是为了调节人的行为,而不是摆设。只有这样,社会规则才有效,否则,就无效。如前所言,社会规则是对行动方式的规范准则。

由于现存关系的混乱无序,需要处理关系的标准,这就是社会规则。社会规则对混乱关系的调节规范,使社会关系向哪个方向发展呢?当然不可能还是混乱无序,而是有条不紊,这才是社会规则调节的方向预期。而这个方向预期,正是对未来社会关系在头脑中的建构,这个建构就是为了一定目的从而制订一定的规则以调节人们当前不理想的行为、事实和状态。比如,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美国1774年《独立宣言》里面就包含了对未来社会关系的设想,而不仅是对过去社会关系的否定。我们不仅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还要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同样可以说,人们不仅要破坏旧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社会关系为人们所不满,而且要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对未来的向往。哈耶克认为,秩序“是一种事务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多种多样的要素之间关系如此紧密,以致于我们可以获得整体中处于一定时空的某些部分的认识进而形成对其余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者至少有机会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15]23-24崭新社会规则的制订,正是出于这种考虑。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说:“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16]208如果这种崭新的社会规则为人们所接受并付诸行动,那么,预期的社会关系就从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社会规则创造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从霍布斯的观念看来,秩序问题是实现和维持当中的秩序。关于这样的问题并无疑问。的确,秩序可看作一种客观状态、一种事实上能达到的稳固安排。”[17]155

(三) 社会矛盾的张力保持

不管是早已存在的社会关系还是正在建构的社会关系,可能保持稳定,暂时不变,也可能彼长此消,发生冲突。韦伯认为,社会关系的稳定不变取决于行动意义的合理性。韦伯说:“情况越是可能这样,与价值观和既定目的有关的行动就越是理性。”[18]118 而合理的行动意义是从“惯例”、“习惯”和“自我利益”来考虑。其实,尽管惯例、习惯和自我利益为稳定的社会关系提供可能,但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社会基本矛盾,而社会发展的两对基本矛盾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而生产关系具有暂时性的特征,因为它最终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亦然。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是矛盾问题的精髓。任何社会任何阶段都存在矛盾,有时矛盾斗争激烈甚至演变成社会冲突直至爆发革命。没有矛盾的社会是不存在的。社会基本矛盾表现在人们身上,就是民族、宗教、阶级、阶层、群体的关系,表现在利益方面就是利益分配的关系,等等。“分析人类行动中规范性因素的作用的逻辑出发点,在于人们所经历的这样的事实,即他们不仅对刺激作出反应,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力求使他们的行动符合行动者和同一集体其他成员认为可取的模式。”[19]83因此,需要制订规则来解决社会矛盾,否则,矛盾扩大,危机重重。只有制订社会规则,有了参照的标准,才能使这些关系得到理顺,人们的行为举止循规蹈矩成为可能,使得利益分配关系的协调有章可循。当然,这些规则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因为“恶规非规”。科斯定理的法律保护方法是据效益原理而定。法律规则不仅保护生命和自由不可剥夺,而且是保护财产和明确责任的规则。财产规则是所有权人禁止世间任何人侵犯,除非有权者以可接受的价格放弃和转让。责任规则允许无权者以客观确定的价格去购买他人拥有的部分和全部权利。然而,这并不是说:制订了社会规则,就万事大吉;处理了这些关系,人们就相安无事,社会一片歌舞升平。为什么呢?原因有三方面:首先,并不是每个人都循规蹈矩,也就是,总有一些人不按照社会规则办事,他们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侵害别人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新问题层出不穷,新情况目不暇接,社会旧矛盾刚解决,又产生新的矛盾,更何况,社会矛盾具有特殊性,不同地方、不同阶段的矛盾呈现不同的特点,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也司空见惯;最后,就社会规则本身而言,正如前述的特征——相对稳定性,因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一些社会规则可能滞后,可能制订时候考虑遗漏等原因,社会规则也是需要修改的,因为一定的社会规则不适应社会的情况不可能任凭持续下去,社会矛盾也不可能无限任由扩大,这就需要酝酿修改或制订新的社会规则,否则社会可能断裂。

注释:

①② 参见黄谋琛《社会规则的外延和类型》一文,《兵团党校学报》2014 年1期,页码:75-81。

③ 谢晖《论法律规则》,《广东社会科学》2005年2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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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转引自: Jenkins, Iredell. Social order and the limits of law: a theoretical essa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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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17]Nicholas Greenwood Onuf, World of our making: rules and rule in soci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olumbia, S.C.: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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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谋琛, 男, 江西兴国人,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 哲学博士, 讲师, 主要研究方向: 社会发展理论与战略.

(责任编辑: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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