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世界死刑发展趋势
2015-01-08司皓洁
司皓洁
摘 要:近20年来,全球废除死刑的步伐逐步加快,废除或限制死刑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在这样一种全球背景下,我国在限制死刑方面也做了大量的改革,特别是三中全会对这一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使得我们在死刑领域要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并结合自己的国情,更深入的推进改革。
关键词:废除死刑;限制死刑;死刑改革
当前,有一组数据显示,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6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就是说虽然在法律当中还保留死刑,但在近10年却没有执行过死刑,有34个国家;只对特定的罪犯,比如说战争犯适用死刑的国家,有9个;剩下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有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58个国家。所以,从这组数据中,我们得知无论是法律上废除还是事实上废除,废除死刑的国家占了大多数,特别是欧洲大陆,整个欧洲大陆,除了白俄罗斯,白俄罗斯曾在2010年的时候对两名恐怖分子执行了死刑,其他国家都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特别是西欧、北欧的一些国家有的18世纪就废除了死刑,因为他们的价值观就是,死刑太残忍、太不人道,是对生命权的极不尊重,所以在一个文明社会、一个文明欧洲就不应当有这样的执行方式存在。就算是一个外国人杀了一个自己国家的人,这个外国人如果是判死刑的话,也会在这些国家引起强烈的抗议。
那这个价值观反映在政治运作上,就形成了一种欧洲价值。首先欧洲这些国家只要想加入欧洲的组织,无论是欧州委员会还是欧盟,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你必须要废除死刑,所以,死刑在欧洲就成了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经贸、外交来往的绊脚石,所以,欧洲的这些国家为了能获得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利益,都相继废除了死刑。不仅如此,欧洲的这些组织还通过一系列的外交政策,不断向欧洲以外的死刑保留国去施加一些压力。希望从“一个没有死刑的大洲”变为“一个没有死刑的世界”。像欧盟就曾经公开表示:“欧盟所坚持的一项政策观点就是要全世界逐渐废止死刑,为此,欧盟将会在与第三国的对话中提出死刑的问题。”所以,在死刑这个领域,很多国家在与欧洲各国的外交活动中面临着巨大的外交压力,比如说“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这个原则也已经成为我们国家与欧洲这些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一个最大的障碍。因为我们知道,国家之间签署引渡条约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国家法律对同一种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相近才可引渡。欧洲大多数国家早就取消了死刑,而我们却有死刑,所以,这就意味着,这些犯罪分子只要能跑到这些国家,因为没有引渡条约,那就可能会因为无法引渡而逃过我们国内的法律制裁。在这一方面,我们建国以来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比如赖昌星的案子。为什么赖昌星逃到加拿大12年,没有被引渡回国,最后他是以非法难民的身份被遣返回来的,这当中除了法制、文化的差异以外,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加拿大没有死刑,按照他们国家的法律,他们是不和有死刑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所以他们就没有这个义务给我们引渡回来,而赖昌星最后能被成功的遣返回来,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因为我们承诺了不判处他死刑的。所以,我们国家的死刑政策,特别是大量的经济犯罪仍然存在死刑,这对于我无论是们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也好,还是要求有关国家及时的遣返犯罪嫌疑人回国,都是一个重要的障碍。
所以,我们为了缉拿外逃的罪犯,06年,我们国家与西班牙签订的引渡条约、07年与法国、葡萄牙、10年与意大利签订的引渡条约,都包括了“死刑犯不引渡”条款,这也是我们国家对这一趋势趋同的一个重大的表现。
从亚洲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是保留而且执行死刑的,但是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来看呢,总体上也是朝着废除死刑、暂停执行死刑或者是限制死刑的这个趋势来发展的。例如韩国,截至到2011年,已连续14年没有执行过死刑,按照国际上“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就归入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的标准,韩国现在已经被公认为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再比如印度,印度这个国家的死刑比较特殊,因为司法体制的原因,每年实际上有很多死刑的判决,但却没有死刑的执行,因为他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主张保留死刑,而他的执行机构对死刑保持沉默,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案件,包括前一阵子女大学生在黑公交上被多人强暴的案子,也是被告人判了死刑而一直没有执行的情形。所以,从2004年执行最后一次死刑以后,至今印度实际上也没有再执行过死刑。还有新加坡,众所周知,新加坡的刑罚是非常严厉的。像乱丢垃圾、随地吐痰、公共场所吸烟都要罚几千到几万块钱,有时还要被起诉。而且,到现在他们还保留着古老的鞭刑。所以,在这样一个刑罚严厉的国家,过去他的这个人均死刑执行率是世界上最高的之一。按照每一百万人口来计算的话,他的年度执行率能高达13.3%,这在世界范围也是很少见的。但从2004年开始,新加坡的死刑适用率也是在明显下降。从2004年至2009年,新加坡年均执行死刑数为仅6个。
中国也是死刑保留国,为什么?在这样一种全球废除死刑的背景下,我们仍要坚持死刑的适用?除了我们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重大刑事案件常发生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民意。虽然我们国家从来没有正式的进行过关于废除死刑的全民调查,但是从网上的一些调查和一些网民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反应来看,绝大多数人是主张保留死刑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方面,我们历史上就是一个“重刑轻民”的国家,老百姓已经习惯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命抵命这是再公正不过的事情;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自己安全的担心。因为如果废除了死刑,那些杀人放火的顶多就判个无期。但是我们国家目前的无期徒刑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终身监禁,所以很多人对这个无期徒刑是有疑虑的,觉得他还是有可能会跑出来危害社会的。所以就是在现在这样一种刑事文化背景下,我们的民众还没有达到那种充分尊重生命权的程度,那我们作为一个民主法治国家,你这种制度的改革就不能完全不考虑民意。脱离了民意,就脱离了中国的现实状况,改革能不能进行下去就会有疑问。那相反,如果我们一味的去顺应民意,我们的改革也会裹足不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我们政府、学者、包括媒体,多方面的、去引导民意理性的发展。
所以,很多人说,在中国,废除死刑是一个百年的梦想。现在的工作重点只是如何来限制死刑的适用。为此,我们这几年也做了很多的改革。
比如说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的核准权,这个死刑的核准权是1983年严打的时侯,最高法院下放到各个高级法院的。但是因为我们适用死刑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罪,因为各省的法院认定的轻重程度不同,实践当中可能会出现,在这个省会判死刑,在其他的省不判死刑的情况,所以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不公平的事情,07年的时候,最高院就收回了这个死刑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来断生死。这在中国死刑改革的历史上,是一个标志性的亮点。因为,正是收回死刑的核准权,我们国家的死刑判决才会大幅度下降。因为死刑的核准权收回最高院了,所以各个中院和高院对于死刑的判决就会严格掌握和严格控制,因为判了还要报到最高院,最高院如果打回来的话,这里面还会有个考核,你办案的质量还要受最高院的监督,所以能不判死刑的就不会再判。这是我们死刑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一个重大改革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使我们国家的死刑罪名从68个一下减到55个,削减了近五分之一。这是我们国家刑事立法上第一次大幅度削减死刑,以后像走私文物、票据诈骗之类的这些罪名,将来无论数额多么巨大,都不会再判处死刑。因为生命是最高的价值,任何经济价值都不能和生命相比,所以这个修改是我们严格限制死刑适用这一政策的最切实的体现。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虽然我们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我们刑法中挂死刑的罪名仍然很多,,像集资诈骗、组织卖淫罪之类的、不涉及到剥夺生命的犯罪,还有没有必要保留死刑,都存在很大争议。所以,我们看到这次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了:就是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这也是今后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