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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股权转让涉税管理提高信息管税能力初探

2015-01-08兰海涛

中国经贸 2014年22期
关键词:股权转让税种

兰海涛

【摘 要】由于股权转让行为偶发性、隐蔽性、虚假性等特点,造成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难度大、税款流失情况较为严重。文章介绍了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纳税义务涉及的税种,分析了股权转让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股权转让;纳税义务;税种;涉税管理;信息管税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股权转让行为偶发性、隐蔽性、虚假性等特点,再加之纳税人甚至一些税务干部对于股权转让行为需缴一些什么税种都不是十分明晰,造成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难度大、税款流失情况较为严重。

一、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纳税义务涉及的税种

1.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双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

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如果是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

(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3)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5)纳税申报。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4.企业所得税

(1)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2)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

(3)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二、加强股权转让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股权转让涉税信息长效机制不健全

(1)目前地税部门获取股权转让信息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化支撑手段,信息实效性无法保障,通过拷贝的方式,地税机关不能及时获取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不支持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业务,因此导出数据内容只包含企业变更前后的股权信息,不能明确变更事项,需要地税部门后期加工、关联、比对,增加难度和工作量。

2.纳税人遵从度不高

(1)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范,涉税资料保存不完整,有些企业甚至提供不出股权转让协议,或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只反映实收资本(股权)从一个自然人变更为另一个自然人,企业账面不反映股权转让资金流向,查补税款难度非常大。

(2)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不了解,认为只要表面上没有所得,就可以不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

(3)股权交易真实性无法考量,大量股权转让采取平价转让方式,未按照当期收益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股权转让征收管理工作建议

1.继续深化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提高各单位对于此项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调协作配合。鉴于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属于社会综合治税范畴,建议能够成立以政府办公室为牵头管理单位,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局等为成员单位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便于沟通、协调和管理。

2.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提高信息支撑能力,构建征、管、查三位一体的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对股权交易的纳税人科学评估,信息监控,从而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完善财务制度,降低纳税风险。

3.强化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重点对平价转让股权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4.建立税款前置审核制约机制,在充分共享股权信息的前提下,对涉及股权转让的纳税人必须由税务部门核实股权转让以及税款清缴情况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参考文献:

[1]吴怀农,谢金萍.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J].涉外税务,2011.09.

[2]张泽峰.股权投资的税收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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