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行LLP的发展历程及未来策略探讨
2015-01-08郗瑞浩
郗瑞浩
一、我国为什么要选择推行LLP
LLP自身制度优于其他组织形式。与只针对组织进行约束的有限责任制相比,其更有利于明确当事人个人的责任, 从而促进当事人遵纪守法。特殊的普通合伙制避免了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LLP是事务所组织形式优化的产物,在强调风险制约的同时取得规模化的发展,它一出现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LLP是当前事务所发展的趋势。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都已转变成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特殊的盈利机构,其首先是作为一个盈利机构的身份出现的,它必然会追求盈利最大化。但它是一种特殊的盈利组织,它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国外大批会计公司已经纷纷涌入我国,我们应积极学习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改革方面的好方法和经验,实现国际会计趋同。
二、我国推行LLP的历程
1.少数事务所在实际管理中运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
LLP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产生了,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在改革开放后才得以恢复,1998年才正式开始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面对经营的实际过程中,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自身的缺陷使得一些会计师事务所难以维持,为此少数事务所在实际管理中开始采用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与合伙制的管理模式相结合的经营方式, 用内部管理的合伙文化来弥补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2.行业普遍意识到LLP的重要性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国办56号文件的发布,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感觉到,有限责任制对股东数量的严格要求以及其浓厚的资合特性,使事务所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内部管理与外部发展诸多矛盾与问题;而普通合伙制也因其无限连带责任的制度束缚,使得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往往避而远之。整个行业已经意识到寻求新型的、更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职业特征与发展趋势的组织形式迫在眉睫。
3.我国开始全面推行LLP
2006年,经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正式颁布,其中增加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相关规定,消除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这一新型组织形式的法律障碍。国办56号文件的出台,以及2010年1月27日,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再次显示了行业主管部门顺应行业呼声、推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坚定决心。LLP是专门为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的,既注重在故意与重大过失情况下保护无过失合伙人,又兼顾一般或轻微过失时合伙人之间的风险共担理念,是在普通合伙制与国外有限责任合伙制基础上的制度创新,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崭新实践。
三、我国LLP未来发展的策略
1.提高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盈利水平
一方面,可以由行业协会规定统一的基础收费标准,并将这种标准与审计业务的风险程度挂钩。同时行业协会也可以制定根据被审计单位行业特性与规模等因素得出的风险指标系数,将审计费用金额与这些系数相联系,使风险系数较高的审计业务得以获得相应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可以由政府税收政策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盈利水平进行辅助调整。调节事务所的盈利水平与注册会计师的实际收入水平,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收入。
2.改进市场机制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节为辅。改进审计市场机制,也应明确市场调节这一观点,更加强调通过市场手段而非政府行为来解决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减少行政干预,突出审计市场供需机制的核心地位,形成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的审计市场机制,使其能够在审计资源配置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
我们一定要强调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干预,但也要强调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推动行业自律协会规章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需提高有关部门的专业水平,从而能够更好的服务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管机制如果能有效运行对于改变这种审计市场逆向选择,以及净化审计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3.完善个人财产界定与保全制度
为保证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规定能够实现,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债权人向个人财产索赔的可实现性。首先,可以建立注册会计师个人档案动态跟踪管理,对任何一个注册会计师从其拿到资格证书开始,记录他(她)的执业变动情况、收入情况等信息并进行动态追踪; 其次,建立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信息公开机制,提高注册会计师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从而使其对个人财产进行隐匿的困难度增加,也使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收入水平有所了解。再次,可以完善个人财产纳税申报制度,通过税收法律的强制手段实现个人财产的可监测性,这一措施最为直接和有效。
4.健全相关责任认定细则,建立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
我们要不断完善审计责任和个人财产的划分,同时可以发展审计责任赔偿风险保险制。审计责任风险保险制度将合伙人的一部分赔偿责任转嫁到保险公司,这样既能保证受偿方能够得合理赔偿,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伙人承担风险的责任。
综上所述, 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不论与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制相比, 都具有其先进性与特殊性,更适合我国现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状况。我国全面推行LLP,这不仅是一个推行的过程,更是一个改进过程。我们应在深入研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相关规定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现实情况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一系列推广配套措施和相关办法, 以期较好有序地实现我国会计师行业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