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路径初探
2015-01-08易令正
易令正
【摘 要】本文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出发,通过分析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及其推广难的原因,借鉴国外经验,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环境责任保险机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现状;特殊性;国外经验;制度安排
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
1.保险市场现实需求的意愿不足
众所周知,现代化的大生产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往往是不可避免的。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通过保险救助渠道,则有利于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往往可以只承担少量直接损失赔偿,甚至可以迟赔或不赔。因此,环境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仅仅处于一种潜在状态,而非现实需求,不能形成现实的消费能力。
2.保险供给主体不足,产品供应短缺
由于节约了保险公司的组织成本,但保险的风险过度集中,在高频率的保险事故赔付情况下,赔付金额会超过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在产品上的总费用支出就会多于总收入,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商业模式运作的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理性地选择了放弃此类业务,转而经营其他有利润空间的险种,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主体不足,供给力量萎缩,必然产生环境责任保险产品“供应短缺”。
3.基础数据和技术标准缺乏
责任保险的产品设计专业性强,设计难度大,需要科学的基础数据和技术标准支持。目前,基础数据和技术标准都付之阙如。由于缺少历史损失数据和技术标准,加之业务量少、风险概率难以确定,在保险费率厘定时,保险公司出于保护自身利益而确定对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按行业划分,最低费率为2.2%,最高则达8%,而其他险种的保险费率只有千分之几,过高的费率使企业负担过重,从而使保险产品吸引力降低。如果保险责任范围过宽,则导致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压力过大,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赢利水平,甚至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二、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及其推广难的原因分析
1.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特殊性
(1)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特殊性的经济学分析。由于环境问题是一个融合了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繁荣的系统性问题,完全不同于单纯的市场商品交易业务,其“市场失灵”和“外部效益”的现象值得关注。在纯粹没有外力作用的保险市场,企业在投保活动中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势必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的差异就是环境责任保险的正外部性。在这种外部特征极为明显的格局下,全社会就演绎成了环境责任保险的“搭便车”者。但是,保险人、投保人都基于其自身制度限制而无法对由其产生的正向外部效应进行收费,从而导致了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消费量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需求出现不足,环境责任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供给出现不足,结果是环境责任保险的正外部性导致“契约自由”下自愿保险市场的失灵,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的“双冷”局面。
(2)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特殊性的保险学分析。按照保险行业传统“可保性”原理的要求,保险业务能够稳定地实现“风险分散和组织经济补偿”职能的首要前提条件就是要求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可保风险”。所谓可保风险,保险学界对此已经形成了统一的观点,可保风险需要符合下列条件:①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②损失必须是意外的;③损失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④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然而,环境风险是一种新型的风险,而且该风险存在损害的系统性、长期性、复杂性、非偶然性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从保险运营技术看,经营环境责任保险还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第一,由于环境污染事故涉及面广,因果关系复杂,保险责任的认定比较难;第二,风险概率难以确定,保险费率的厘定比较困难,而且很难保证厘定的费率与环境风险状况相匹配;第三,定损理赔难度较大,由于缺乏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参与,对污染风险的识别和量化的难度很大。
2.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推广难的主要成因
(1)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过窄屏蔽了企业的投保热情。除外责任条款是界定保险责任范围、判断投保人利益大小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环境法律法规因迁就经济发展和技术落后的现状而放宽环保要求的情况下,污染性企业在正常营运时所排放的污染物质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企业在权衡保险获得的利益和面临的赔偿风险机会之后更多的选择不愿对环境责任投保。
(2)风险分散度小影响了制约了保险人的运营能力。一方面,参保企业以危化、钢铁、有色金属、电镀等等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为主,而对于资金雄厚、防污相对到位的大型企业,其投保需求较弱,导致保险业务覆盖受限,不符合保险经营的大数原则,风险无法有效分散;另一方面,由于环境风险可能导致巨灾性质的损失,损失的巨灾性会超过单一保险人的承保容量,而保险公司分散自身风险的渠道不足,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风险系数。风险分散度小,成为制约保险人承保能力的主要因素。
3.政府政策的支持力度不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家重点推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该险种属于带有公益性的经济活动,其运作极具风险性,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从国际经验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由以下特点:
一是以强制保险方式为主要模式,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法律的形式做出了强制性规定。
二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相对集中而且逐渐扩大。
三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各国的国情有关,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安排的探讨
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才刚刚发展,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还不成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未受到企业的积极响应。因此,我们应当根据本国的国情来完善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1.选准构建模式,分类推进
从构建模式而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模式应该是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自愿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一个从不了解到了解、熟悉、接受的过程,便于区别不同类别,分类推进。
2.政府推动多方联动,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
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刚刚起步,大面积推广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难题,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政府主管部门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推广和完善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主导型的作用,需要政府出面促使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进一步分散风险。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法律地位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应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从国外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历程视角考察,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都以立法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依法经营保险、依法认定责任、依法追究责任。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也明确了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结合我国目前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推动国家和地方环保法的立法工作,使环境责任保险有法可依,依法推进其持续稳定地发展。
4.理性启动市场,规范保险公司的运营
推广环境责任保险,在宏观政策环境、利益机制、法律条款基本到位的情况下,关键依靠保险公司的理性启动和规范运营,通过产品创新和营销创新来实现市场开拓。产品创新就是要在差异化策略下,提供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要从环境责任保险对象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地设计保费厘定、界定承保范围、限定责任限额及投保方式等。保险公司要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从体制机制上解决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等问题,严格管理,科学推进,渐进式启动市场,根除急功近利现象,以利于培育良好的保险环境。
参考文献:
[1]罗伯特·弗兰克,本·伯南克.微观经济学原理(第三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蓝虹.环境产权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凯斯·R·孙斯坦,师帅译.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郭濂金.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