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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肉搜索”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5-01-08杨茜马颖章

课程教育研究·下 2014年8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法律保护隐私权

杨茜 马颖章

【摘要】 当今时代人们以“人肉搜索”的互联网为载体,形成强大的信息共享平台,“人肉搜索”像一把双刃剑,它对信息能进行快速整合归纳,给人们日常生活提供了快速便捷。以此同时,也给隐私权利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极易使一种正义事件演变为反面的网络侵犯隐私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不但影响力巨大,而且主体具有庞杂性、隐蔽性的特点,对越来越多的人造成实质性伤害。因此,本文主要从如何利用法律武器将“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收为己用,利用相关法律进行明确性引导和规制的角度谈谈怎样真正做到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人肉搜索 隐私权 法律保护

【Abstract】 In modern times, people with "human flesh search" of the Internet as the carrier, forming a powerful information sharing platform, "human flesh search" like a double-edged sword, it can fast on the information integration, give people daily life provides a quick and easy.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serious challenges to privacy rights protection, easy to make a justice event evolved into negative network invasion of privacy behavior. This infringement behavior not only influential, and main body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eterogeneous sex, concealment, cause material injury to a growing number of people. Therefore,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how to use legal weapons to the double-edged sword "human flesh search" for their own use, the use of relevant legal clarity to guide and regulate the Angle of the talk about how to truly achieve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privacy.

【Key words】human flesh search rijht of privacy legal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8 -0046-03

隨着时代的发展,网络信息不断冲击传统的沟通方式,人们利用互联网平台自由、开放的空间,实现知识共享的同时充分展现自己的精神自由,以舒缓生活、工作上的压力。“人肉搜索”网络平台应运而生符合人们求新求变的心理,它的优势在于开创了网络平台一种应用的新模式,在对官员、政府的网络监督与网络问权等提供了新途径、揭露人性丑恶面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让其一出现便受到广大公民的推崇。而另一方面,“人肉搜索”是一种在互联网中大规模发动网民的行为,是一种群体性活动,从2001年“微软陈自瑶事件”,2006年“踩猫事件”、“铜须门事件”,2007年“华南虎事件”,2008年“天价头”到网络暴力第一案“姜岩案”,发挥关键作用的就是“人肉搜索”技术。正如所有群体性活动一样,“人肉搜索”的盲从性、冲动性也产生了很多隐私权侵权问题,这些案件中不适当地公布相关人员的身份、家庭、住址信息,从实质而言是挖掘社会信息公开的透明度,直至看到事件的实质。因此,它不可避免地与现有的社会道德规范发生冲突,而其中最为争议的问题莫过于由“人肉搜索”引发的对公民隐私权侵犯的法律问题。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的概念出自于国内一个叫猫扑网站,其运行的机制是,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来寻求答案。随后,当众网友发现该贴子,其就会寻找问题的答案,回帖邀功,获得“猫币”,满足自己在该网站的知名度或者特权。后逐渐被天涯、谷歌等大型社区网站所采用,谷歌人肉搜索对其进行了更加生动的界定:“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它是传统的人工调查与网络搜索引擎相结合的产物。

我们可以将“人肉搜索”理解为以互联网为载体,网民之间形成强大的信息共享,并对相关联的信息进行快速整合归纳,在短时间内锁定并提出目标对象的信息,变传统的搜索引擎式侵袭查找为现实中的人问人的高级信息查找方式。通过提问者在网络上发起某一搜索对象,各个分散的网络用户汇聚起来对目标对象展开搜索追查,而后采取人工方式对所搜集的信息进行甄别、整理的一种网络现象。“人肉搜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手段多表现为收集当事人的私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个人电话、所在单位、职务、收入以及家庭成员的生活信息,最后结合事件表征进行公布曝光。

(二)“人肉搜索”的特征

1.就行为方式而言,“人肉搜索”具体包含多种行为。首先,通过提问启动“人肉搜索”行为,简单方便地把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以及提供相关线索;其次是广大网民参与搜索以及提供线索、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再次是把搜索结果公布于网络;最后,往往导致广大的网民对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进行评论、谴责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骚扰、谩骂、恐吓以及人身攻击。它的一系列过程从挖掘信息到传递信息到整合信息再到公开发布信息的过程,传播扩散的速度快。

2.就行为主体而言,“人肉搜索”主体的隐匿性与庞杂性。“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包括发起人、广大的参与搜索和提供线索、信息的网民以及在确定了被搜索对象并将其公之于网络之后参与评论、谴责甚至攻击的网民,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因为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留下零星的信息片段最后被集中起来,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搜索服务和平台,“人肉搜索”具有典型的群体性。网民根据事件而自己做出憎恨或抨击的判断,当然其中也不乏有随波逐流的现象。所以通常情况下,网民对刚报道出来的一件事,就会通过“人肉搜索”进行调查以便了解事件发生的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鄙恶扬善,充满较强的狂热。或抨击,或谩骂,或同情弱者,打抱不平,而后又会吸引更多的庞大群体纷纷加入其中,各抒己见。有时很难透过现象看到本质。

3.就行为后果而言,“人肉搜索”行为效果的累积性和行为的情绪性导致后果很严重。随着效果的累积,网民的情绪有可能趋于激烈甚至走向极端。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被公布之后,往往面临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双重攻击和骚扰,当事人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隐私在内都会被挖掘而出,曝光在公众面前。最后感受到严重的精神压力,个人甚至是家人的生活安宁受到破坏,有的还受到人身攻击,让人不堪重负。

二、“人肉搜索”中隐私权存在的问题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具体对象是他人私人信息资料秘密和其私人生活的安宁。

(二)我国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1.我国隐私权立法缺失。我国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也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是纳入到名誉权中进行间接保护,分散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中。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有明确的隐私权概念,也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我国民事法律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隐私权,但这只能保护私人活动中的部分隐私利益,不能兼顾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等其他隐私利益的保护。在司法方面,当事人即使是隐私权被侵害也只能以其他诉因提起诉讼,主要是以名誉权提起诉讼。但是隐私权不同于名誉权,两者具有很多不同。名誉权强调当事人人格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而隐私权的涵盖范围更宽。另一方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远非名誉权所能涵盖,因此,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保护公民的隐私,对抗网络暴力是绝对必要的。相对于网络在我国的迅猛普及,我国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发展却很滞后,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我国现行法律不能很好保护网络隐私权。

2.我国隐私权的立法困难。现行立法己经很难适应信息社会里不断出现新的隐私侵权类型,尤其是对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明显滞后,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对网上的隐私权保护有待加强,而现在僅有的一些行政法规只对网上隐私权的保护作了零散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这将影响到我国未来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三)“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侵犯

“人肉搜索”中的典型方式是网友自发地寻找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如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电话等信息,并发布于网络,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人肉搜索”中存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情况,并且有泛滥蔓延的趋势。非法侵害网络隐私权体现,“人肉搜索”凭借其强大的信息搜集分享能力,能在短时间内将一个隐匿在网络大幕后的真相的个人曝光在大众眼前。“人肉搜索”对于当事人详尽信息搜索,或多或少会触及当事人不期望为他人所知的隐私。当事人的隐私在网络上传播不受控制,网民人数多,意见看法不一,不排除有意见过激的网民,利用常规或敏感信息,采取过激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攻击。当事人被人肉后,其正常生活工作必然被打乱,身心受到双重打击,甚至家人也受到伤害。总之,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表现在非法获取、传输、利用用户的个人数据资料,非法侵入用户的私人空间,干扰私人活动以及破坏用户个人网络生活安宁和秩序等方面。

(四)“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原因

我国关于隐私权立法不足,我国尚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其归为名誉权中,或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内容加以保护,这种间接保护模式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与规范。网络的迅速发展让信息的获取与分享更为方便快捷,人们能在较短时间内获取信息。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信息存在不真实性。“人肉搜索”的双面性本质决定。合理利用会带来收益,很大程度上降低隐私权的侵权现象,但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那搜索的人就变成了敲击键盘的网络暴民,被人肉者就如同砧上鱼肉。“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工具,它就像摄像头、监控器等一样,既可能为公众服务,也可能沦落为侵犯他人权利的工具和手段。网民搜索存在过度性,由于网络天生的匿名性且缺乏管理力度,网民发表意见往往不能查出其出处,公众窥私心理作祟产生刨根问低式的搜索。

三、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

1.构建完整的隐私权立法体系。在立法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内容、侵权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区别规定,加大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人侵犯了他人网络隐私权达到严重后果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在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中,民法应该是保护它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该主要从完善民法体系入手。保护网络隐私权首先需要立法承认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不同于一般隐私权,不能直接在民法典中规定,但是在我国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将会为网络隐私权保护提供一般性的指导,为“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提供理论支持。

2.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在全国性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尚未形成前制定专门保护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单行特别法,加强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明确对“人肉搜索”进行规制的地方性法规,例如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人大通过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其在直接遏制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人肉搜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5月27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的第39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特别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这些法规也存在诸多缺陷,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因此,在现阶段应完善地方立法,使其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强化网上发帖人的管理及限制——网络实名制

1.借鉴国外经验,遏制网络侵权。我们应该在考虑本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关注国际上的立法趋势和立法动态,从中吸取可行的经验措施,希望通过法律的规制,在保证公民享有网络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形成我国网络立法的一般方式和原则。2000年4月,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正式生效,这是美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保护网民隐私的法律,该法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民的隐私。通过行业自律和判例法并配以单行立法来实现对个人数据的保护。韩国在这方面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为防止网上匿名攻击,政府要求各大门户网站,在用户发帖前,确定真实身份,在回帖时需要输入个人识别码,这就是韩國政府为了改善网络评论泛滥的局面于2006年12月推行的网络实名制,并发布和修改《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每个人都享有言论自由,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发帖者可以自由地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代表这是“绝对化的自由”。我国如果实行网络实名制,那么人肉搜索中的网上发贴人就不可能毫无顾忌地披露他人的信息,或编造虚假信息随意攻击他人,他们一旦这样做,很快就会因为“实名制”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培植网络自治理念,建立网民自律意识。在网民自律意识的建立中,应引导网民辩证地看待“人肉搜索”,让网民自觉抵制网络有害信息和低俗之风,努力成为一个有道德、重品位、讲文明、守秩序的网民。随着“人肉搜索”这一秩序的不断演变发展,尤其是在某些失范搜索行为遭致广泛批评以来,参与搜索者已日渐能够甄别其行为的合法边界,其有关行为亦随之渐趋理性。加强网络内容管理和正面领导,明确网站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全力关注;赋予互联网主管部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职责;促进网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了解各网站隐私保护政策,拒绝非法搜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大对“人肉搜索”等侵犯隐私权行为的行政惩罚力度,对于非法搜集、利用、公开他人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三)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法律监管

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从技术层面上加以规范,即通过提高网络安全来达到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提供“人肉搜索”功能的网站,承担起保护每一个网民隐私权的责任,进行自我约束。此外,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规范、引导、惩戒的作用。

对内部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网络运营商的营利行为,通过批评公告等手段惩罚其侵犯网民隐私权的行为,对外要积极参与政府、社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行动。这实际上压缩了违法“人肉搜索”的生存空间,给“人肉搜索”戴上了法律的紧箍咒。针对社会法治过程中产生的新兴事物,我们都要加以正确对待,用辩证的观点一分为二的眼光来看待“人肉搜索”,一方面用立法的形式加强隐私权的保护,使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另一方面坚决杜绝“网络暴力”的现象发生,对“人肉搜索”等新兴事物加以合理的法律规制,形成安全有效的网络运行机制,促进网络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四)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我国新闻传媒业的发展

1.“人肉搜索”在我国之所以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的新闻传媒业不够发达,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社会主人翁意识增强,人们有知道各地发生的事件的需求以及发表意见的要求,为了弥补中间的缺失,“人肉搜索”应运而生。因此,我们应大力发展新闻传媒业,从而使公民有更多的表达方法,扩宽公民发表自由言论的渠道,同时加强法律和社会监督,大力宣传教育文明语言、文明上网,完善网络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法治社会。

2.“人肉搜索”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产物,合乎公益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搜索是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然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工具,它就像摄像头、监控器等一样,既可能为公众服务,也可能沦落为侵犯他人权利的工具和手段。要消除其消极影响,应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和引导,确立其法律地位和合法界限。我们可以预见,随着对“人肉搜索”的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其必将会发展成为一种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成为一种舆论监督的武器。

综上所述,目前“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给我国公民法律道德底线提出了严峻挑战,网络信息的法制建设是一场刚刚开始的旅程,是立法在新的时代面对的新挑战,除了立法的发展外,也要求行业产业自律规范中订立隐私权保护的标准化内容,公众不能只等待立法的倾斜,而应该在网络时代学会生存法则。虚拟空间不是孤立的空间,而是一个与以往都不同的空间,它更需要多种法律手段来调整互联网上的种种问题。因此,通过对“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给我国公民带来更多的实惠,为使我国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强国而不懈奋斗,为我国早日迈进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为振兴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而奠定坚实基础。

注释:

①郑琦子.对我国“人肉搜索”的立法规制分析.法制与经济,2011(4):93-94.

②胡瑞涵.透视“人肉搜索”下的网络信息侵权.法律与社会,2009(2):369-370.

③苏敏.论“人肉搜索”行为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学研究,2011(7):170-171.

参考文献:

[1]李英芬,贺玉琼.论“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及其法律规制.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37期.

[2]余云.“人肉搜索”和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法学研究,2012年第11期.

[3]苏喆.论“人肉搜索”立法的价值取向.河北法学,2012年第2期.

[4]胡兴黎,罗珊.论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以“人肉搜索第一案”为视角.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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