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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位点评估体系改革

2015-01-08韩习祥梁传杰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5年3期
关键词:合格研究生力量

韩习祥 梁传杰

由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布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1]和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表明了国家重视学位点评估的立场,凸显了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方向。 学位点作为研究生教育的重要载体和基本支撑,一直是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所在。

一、学位点评估体系的现实困境

学位点评估体系是指以学位点为对象,以研究生教育条件及其质量为目标,由各类不同主体开展的多种评估活动构成的有机系统。 这个系统关注的要点有二:一是系统的组成要素,二是各组成要素的配比关系。 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学位点评估体系的构建要关注学位点评估体系由哪几种评估组成,同时又要关注不同评估或者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在评估体系中的组成比例关系,以服务于学位点评估体系构建的总体目标,即保证并提升研究生教育条件和研究生教育质量。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学位点评估体系已形成了国家宏观层级、省域中观层级和高校微观层级三级学位点评估体系,对于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我国学位点评估体系建设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政府合格评估标准缺失,引导不够

在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先后开展了多轮学位点合格评估,并将合格评估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了中央政府对博士点评估,省级政府对硕士点评估,开展学位论文抽查等专项评估的合格评估体系。 目前的政府合格评估问题在于:①对整体的综合合格评估开展得较多,专项评估开展得较少。 比如,除对学位论文进行合格评估外,在专项评估中,尚缺乏对研究生培养条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基地、研究生导师队伍等学位点建设内涵开展的合格评估。 ②政府所开展的合格评估中,尚没有出台合格评估标准。当前我国学位点分博士点和硕士点两个层次,学术型和应用型两种类型,且不同学科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学位点评估内容比较繁杂,因而建立比较科学的学位点合格评估标准难度极大。 但政府不出台比较明确的学位点合格评估标准,就难以引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实现研究生教育发展方式的转变,难以引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实现研究生教育质量观的转变,难以引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将建设的重点转移到学位点内涵建设上来。

2.社会中介教育评估机构不成熟,公信力较差

在学位点评估体系中,最缺乏的是社会中介机构的水平评估。美国作为当下研究生教育最为发达、建设成效也最为明显的国家,其基本经验在于政府力量、市场力量和学术力量的整合中,尤其重视发挥市场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作用。 据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2011 年统计,全美通过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或美国联邦教育部认可的院校认证机构有19个,另有专业认证机构68 个,它们分别对美国7800余所院校和2.2 万个专业开展了认证[2]。 相比而言,我国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水平评估极为不够,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①有影响力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极少。目前大陆的社会中介教育评估机构极少,除武汉大学邱均平教授课题组和武书连研究员的团队外,其他开展水平评估的机构极少。这主要是受政策导向、投资回报周期较长、专业性较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中介教育评估机构发展并不理想。②少数几个开展学位点水平评估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其评估结果的认同度低。 目前大陆少有的几家社会中介机构所开展的水平评估,除在社会上稍有影响外,政府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没有将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建设和决策的依据。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建立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信息公共平台,使得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学位点水平评估时,难以获取有信度的、比较全面的数据信息,这也是水平评估结果得不到社会认同的重要原因。

3.培养单位自我评估意识不强,评估办法不够科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4 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价。”由于法律赋予的权威性,当前高校和科研机构普遍重视中央和省级政府组织的各类评估,对评估结果比较关心。但这些评估机构在注重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同时,并不能完全解决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科建设存在的问题。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该积极探索和主动开展适合自身学位点实际的自我评价,加强针对性和时效性,从而有效地提高学位点建设质量。 目前不少研究生培养单位对自我评价还没有足够重视,对自我评价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仅仅将开展学位点自我评估的目的定位于服务两级政府的合格评估,而不是以内涵发展为动力的自我诊断及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此外,有些研究生培养单位虽然开展了自我评估, 大多以汇报检查为主, 评估的理论水平不高, 实践经验不足,工作不够严谨和规范。

4.三类评估协同不力,评估结果利用不够好

当前我国的评估机构还不够健全,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规范还比较滞后,造成各种评估“你方唱罢我登场”,各种评估中介机构也鱼龙混杂,有时候由于利益的驱动,评估机构和评估对象各取所需,评估活动没有经过严格审核和严密组织,往往追求一个双方皆大欢喜的评价结果。 在政府和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开展的学科评估活动中,也存在某些同质性太强的问题。 评估目标的设定、评估指标的选择、数据处理的程序都大体相似,评估的针对性不够强,评估结果大同小异,其指导意义也大打折扣。特别是政府决策部门对市场力量和学术力量的评估结果利用不够,导致培养单位对评估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建议重视不够,整改不力。

二、学位点评估体系的改革路径

当前全国各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都在探索学位点评估体系建设,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关注和研究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人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学位点评估体系改革对发挥国家力量、 市场力量和学术力量在学位点评估中的影响和作用十分重要。

1.构建合理的多元主体参与的学位点评价体系

构建合理的学位点评估体系,就要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中介机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学位点评估活动中的分工与职责。 两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对学位点建设水平进行合格评估与激励引导,保证学位点水平和最低标准,主要强调学位点的整体综合评估,同时积极开展各类专项评估;社会中介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学位点进行整体水平的综合评估。两级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社会中介机构水平评估与两级政府所开展的有关工作挂钩,发挥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的作用。 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学位点基本条件开展自我诊断式评估,通过加强学位点自我评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自身学位点建设的良性发展。

2.加强政府合格评估的引导作用

政府应尽快出台学位点合格评估标准,按照学位点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以及不同学科类型分别予以制定,着力开展学术型学位点和专业学位点两种类型的评估,尤其是专业学位点的评估。在两级政府的分权上,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博士学位点的合格评估标准,地方政府负责制定硕士学位点的合格评估标准。在制定学位点合格标准时,既要有定量的指标,也要有定性的指标,形成两者的有机结合。同时,两级政府要发挥政府在合格评估中的引导作用,要结合不同时期研究生教育的重点所在,适时调整各层次、各类型的学位点评估标准。 比如,在当前的形势下,要突出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尤其是人才培养能否适应社会需求,研究生的就业质量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应占有较大权重。此外,在政府组织的合格评估中,要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学术把关作用,才能有效地开展学位点合格评估工作。

3.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教育评估机构

培育社会中介教育评估机构,使其参与学位点水平评估,弥补我国学位点评估体系中的缺失,已是当务之急。要做好社会中介教育评估机构的培育,政府应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①需要政府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在财政专项支持、税费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积极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研究生教育评估事业,加快研究生教育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的培育与建设。 ②政府要制定学位点信息基本标准,增强信息服务职能。中央和地方两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在学位点信息标准制定上,具有其他相关主体无法比拟的权威性, 而学位点信息基本标准的制定是开展学位点信息建设的基础和前提,两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这一职责。 因此,我们要以建立我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为契机, 将研究生教育信息纳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范围,同时建立信息收集办法和审查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为推动社会中介教育评估机构参与学位点评估工作搭建公平服务平台、提供良好服务,引导社会中介教育评估机构开展学位点评估工作。

4.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位点评估中的作用

我国学位点评估体系——政府、学术组织和市场之中,学术组织的力量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或者说学术力量发挥得极为有限,使这三支力量之间没有形成应有的张力,从而影响了学位点评估体系这一系统整体职能的发挥。 要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作用,在政府主导的合格评估、社会中介机构主导的水平评估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自我评估中均要强化学术力量。 比如,在政府主导的合格评估中,两级政府在博士学位点和硕士学位点指标体系的设计上,要充分征求并尊重专家的意见,构建起比较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在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水平评估中,改变现有单纯以数据统计信息作为水平评估依据的做法,采用基本数据的定量分析与征求专家意见的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估方式,使学位点水平评估结果更为客观、准确。 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的自我评估中,要将现有评估内容比较单一的综合评估的做法,转向综合评估与专项评估相结合并更加重视专项评估的做法。 要以专家意见为主、行政意见为辅,切实发挥专家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自我评估中的主导作用。

5.增强研究生培养单位自我评估意识

两级政府开展的合格评估只是加强监控、保证学位点建设水平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让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增强建设意识,强化学位点自身建设。研究生培养单位作为学位点建设的主体,应积极开展自我评估工作,通过自我评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是学位点评估极为重要的环节与内容。 研究生培养单位加强学位点自我评估工作,首先要提高对自我评估工作的认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研究生培养单位因种种原因没有开展自我评估活动,对自我评估工作的认识不足。没有学位点自我评估工作,何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位点建设工作? 没有学位点自我评估工作,何以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其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自我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结合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身实际,制定比较完善和系统的自我评估管理办法,在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时间、评估活动的组织、评估结果的处理、后期建设措施等方面予以规范,与两级政府开展的合格评估有机结合,形成学位点自我评估的管理办法,使自评工作日常化。

三、学位点评估体系的应然状态

通过对我国学位点评估体系现有问题的分析和改革路径的探寻,我们试图构建学位点评估系统的应然状态。

1.学位点评估体系的特征

笔者认为,我国学位点评估体系具有如下特征:①评估主体多元化。 就开展学位点评估工作的主体来看,学位点评估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研究生培养单位等四类评估主体。②评估对象多层次。 对于学位点评估对象(即学位点)而言,评估对象涵盖了学位点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 学位点按类型可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型两种类型;按层次可分为博士点和硕士点两个层次;按学科类别可分为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等领域。 ③评估内容的复杂性。学位点评估既有对学位点的水平评估,还有对学位点的合格评估,且不同主体对于学位点的评估体系、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及评估关注点有较大的差异,因而在评估内容上,呈现出复杂性。

2.学位点评估体系的总体构架

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学位点评估的现实情况,学位点评估体系主要应从不同主体为切入点,尤其是关注各主体在学位点质量保障体系中应承担的职责以及所发挥的作用, 来系统构建学位点评估体系。按照开展学位点评估的不同主体,可分为以政府为主导的学位点合格评估(包括专项评估)、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导的学位点水平评估和以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主导的学位点自我评估,即学位点评估体系由两级政府主导的合格评估、社会中介机构主导的水平评估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主导的自我评估共同组成。 学位点评估体系见图1 所示。

图1 学位点评估体系构成

3.学位点评估体系的理想状态

学位点评估活动涉及到政府、市场、学术组织三支力量。 三支力量在学位点评估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不一,形成了不同的学位点评估体系,即政府主导型学位点评估体系、市场主导型学位点评估体系和学术组织主导型学位点评估体系。 三种不同类型学位点评估体系中各支力量发挥的作用见图2 所示。

图2 三种不同类型学位点评估体系中各支力量发挥的作用示意图

从以上对学位点评估体系的组成来看,无论是按评估类型还是按评估主体划分,评估活动的核心在于政府、市场和学术组织三支力量在学位点评估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基于此,要深入探讨学位点评估体系的应然状态,关键在于对不同主体的职责以及发挥的作用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或者说,政府、市场和学术组织三支力量在学位点评估中所占比重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学位点评估体系的构建。

伯顿·克拉克在 《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中,构建了三种典型的高等教育体制,即国家体制、市场体制和学术体制,认为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体制取决于政府力量、市场力量和学术力量在高等教育体制中较量的结果[3]。 比如,美国是比较典型的市场体制, 前苏联是比较典型的国家体制,意大利是比较典型的学术体制。

伯顿·克拉克的三角模型是对于某一国家高等教育体制的分析,是基于国家层面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探讨,它对研究生教育同样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对于学位点评估体系的构建,可以借鉴伯顿·克拉克的三角模型,即要形成政府力量、学术力量和市场力量的有效张力,形成有利于学位点评估体系中三支力量的均衡,充分发挥政府、学术和市场三支力量的作用,使学位点评估体系的构建朝着有利于保证并提高学位点质量的方向发展。 我国当前的学位点评估体系主要表现为国家体制,即政府力量较强,而学术力量和市场力量较弱,因而需要强化学术力量和市场力量,使我国学位点评估体系朝着三角形的中心即培养单位自我评估发展,这是我国学位点评估体系改革的方向。

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无论是国家力量还是市场力量和学术力量,都必须通过研究生培养单位发挥作用,也就是这三种力量均作用于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自我评估。 因此,我们在探讨学位点评估体系建设时,要特别关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自我评估体系建设。

[1]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 意见 [EB/OL].(2013-03-29).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22_zcwj/201307/154118.html.

[2] 张振刚,等.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3] 伯顿·克拉克. 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王承绪,等,译.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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