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越南投资法
2015-01-07赵耀
赵耀
摘 要:越南作为中国企业投资的一个重要的东道国,了解越南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法律是中国企业投资越南市场必须要先完成的功课。本文将针对2015年生效的《投资法》的内容的概述、依据新投资法外商的投资活动规范,包括投资的形式、投资的手续方面以及中国企业在越南投资的风险分析进行具体的阐述。
关键词:对外投资;越南投资风险;越南投资法律
1 越南投资法的发展历程
越南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进行革新开放之后,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日本《经济学人》周刊曾发表文章将越南与印度尼西亚、南非、土耳其以及阿根廷一起并称为“展望五国”,认为越南是下一代有最有潜力的新兴国家的代表。而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对外商投资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更是越南经济快速发展得有力保障。在1987年,越南实施全面革新开放的背景下,越南国会颁布《越南外国投资法》,随后对《外国投资法》进行数次修订。随着越南经济的不断发展,越南政府也颁布及修改多个与投资相关的法律,如《企业法》、《贸易法》、《土地法》等,但由于大量有关投资的法律均为单行法律,缺乏体系性,各个法律之间规定又缺乏一致性,使得投资者在法律适用的不同而存在差别待遇的现象,对投资环境起到阻碍作用,在此背景下,越南国会在2005年通过新的《投资法》,摒弃了对国内和国外有别的立法模式,以期待提升越南对外资的吸引力和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然而,2005年《投资法》经过九年的实施,其对不同经济成分企业的不合理差别对待、繁琐的投资注册手续以及多个国家职能部门有对投资活动进行管理的权限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管理职能不明确或者交叉给投资商的造成困惑,对投资活动带来阻碍等问题也一一呈现出来。
为了更好的解决投资者在投资领域碰到的政策瓶颈,吸引国际大型经济集团、跨国公司对越南的投资,越南需要一个更为完善合理的投资政策与法律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也梳理越南政府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越南政府十三届国会第八次会议在2005年《投资法》的修订基础上通过了2014年《投资法》,该《投资法》已于2015年7月1日生效。新修订的投资法在投资法在投资领域明确了负面清单和有条件投资领域,同时对投资审批等一系列行政手续进行了改革。
2 2014年《投资法》内容简介
2014 年《投资法》包括七章、七十六个条款,第一章为总则,共八个条款。第一章规定了《投资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术语解释、《投资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以及国际条约的关系、商业投资政策、负面清单与有条件投资领域及其修订程序。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对投资者财产所有权的保障、对其開展投资活动的保障、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移资产的保障、政府对部分重要投资项目的担保、在法律改变时的投资保障、投资活动争端的解决。第三章为投资优惠政策与投资扶持。第四章为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规定了投资者能够采用的投资形式,具体分为:1、投资成立经济组织;2、合资经济组织;3、以出资、购买经济组织的股份、入股出资额的形式进行投资;4、按PPP 合同方式; 5、按 BCC 合同方式投资。并且详细界定了国会、政府总理、省级人民委员会各自的审批权限与相应的程序。第五章为对外投资,包括对外投资的原则、形式以及资金来源以及对外投资政策的决定程序以及核发、调整以及终止对外投资证书效力的程序。第六章为国家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具体包括国家对投资活动管理的内容、管理责任、投资监督与评估、建设国家投资信息系统、在越投资活动报告制度。第七章为法律实施。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理、过渡条款、修改高科技法第 18 条第 1 款以及本法的生效执行。最后新修订的投资法将有条件投资经营的行业和领域作为附件附于《投资法》尾部,方便投资者查看自己所投资的领域是否属于有条件投资和经营的领域,以便做出最佳的投资决策。
3 可以在越南投资的领域
新修订的投资法最显著的变化就是越南政府对投资的管理模式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模式转化,在总则部分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禁止投资的行业、领域:(1)毒品行业;(2)有毒化学物质与矿物;(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件一规定的野生动植物标本经营以及附件三规定的濒危野生、一类稀缺动植物标本经营;(4)经营卖淫活动;(5)贩卖和购买人口、人体标本、肢体;(6)与人类无性繁殖有关的投资活动。第七条则具体规定了有条件准入的投资行业、领域。所谓的有条件准入主要是指在该行业、领域进行投资必须满足国防、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秩序、社会道德、公共健康等条件。本次投资法修订中梳理出了267个有条件准入的投资行业、领域的目录,这些目录详细规定在新修订投资法的附录四中。而涉及具体每一行业的准入条件,则需要投资者详细参考相关法律、法令、决定以及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从时效方面看,其他法律中关于负面清单以及有条件投资领域之规定自2015年7月1日新《投资法》生效之日起既行废止,而相关投资准入条件继续生效至 2016年7月1日。对于负面清单和有条件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外的投资行业领域,对投资者都全部开放。而新修订的投资法对于投资领域的重新梳理可以让投资者便于做出投资决策,开展投资活动也不用再困惑于模棱两可的投资行业和领域准入标准。
4 投资审批手续
新修订的投资法完善了越南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规范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审批权限。从国会、政府总理、省级人民委员会三个层面对不同级别的投资项目作出出决定并且详细规定了向国会、政府总理、省级人民委员会进行申报项目的材料、程序流程。笔者首先介绍关于审批权限的划分,以便投资者知道应向哪级机关或部门去递交项目申请。
4.1 审批权限
国会有权对以下项目的投资政策作决定:(1)对环境有显著或潜在严重影响的项目,如建设核电站;变更国家园区、自然保护区、景点保护区、研究与科学实验森林区土地目的超过50公顷的;防护林源头区超过50公顷的;防风、防沙、防波、防海、保护环境的防护林区超过500公顷的;林业生产区超过1000公顷的(2)改变 500 公顷或以上水稻种植区的土地用途;(3)需要在山区迁移两万人以上,或者在其他地区迁移五万人以上的项目;(4)需要国会作出决定的其他特别项目。
政府总理有权对以下项目的投资事项作决定:(1)需要在山区迁移一万人以上,或者在其他地区迁移两万人以上的项目;(2)建设机场、港口、石油开采与精炼;开展赌博服务;开展烟草业经营;(4)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以及经济开发区的特定区域进行基础设施建设;(5)投资超过 50 亿越南盾的项目;(6)外商从事以下行为:投资海运;提供通信服务与建设网络基础设施;植树造林;投资出版业、新闻业;设立外商独资的科学技术组织或公司;(7)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由政府总理作出投资政策决定的投资计划。
省级人民委员会对有关项目的投资政策作决定:(1)若项目所用土地系国家出让、出租,或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2)按移交技术方面规定的使用属于限制移交技术目录的技术项目。
4.2 审批流程
省级人民委员会接受申请的投资项目材料包括:(1)实施投资项目的建议书。(2)投资商为个人时,须提供身份证、身份卡或者护照的复印件;投资商为组织时,须提供成立证书或其他同等法律效力的材料。(3)投资项目方案的内容包括:投资商实施项目、投资目标、投资规模、投资资金和融资方案、地点、时间、投资进度、劳动力需求、享受优惠的建议、评估项目经济社会影响和效益。(4)一份以下材料的复印件:投资商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上级母公司的财务支持承诺;金融组织的财务支持承诺;投资商的财务能力担保;投资商财务能力的情况说明材料。(5)若涉及使用技术的项目,内容包括:技术名称、技术来源、技术规程蓝图、主要技术参数、所用机械设备和主要技术生产线的状态情况。(6)若以BCC合同形式投资项目,需要BCC合同。
投资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将资料转交相关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征求属于其自身国家管理职能范围的内容作出意见,收到意见后,登记机关会参考意见并报省级人民委员会,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作出最后的审批决定。投资登记机关需要在法定时间35天之内向投资者回复申请情况。
政府总理接受申请的投资项目的手续为:投资商向实施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登记部门递交材料。投资登记部门在收到材料后报计划投资部与相关的国家职能部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对属于国家管理范圍的内容作出意见并通知投资登记部门和计划投资部。投资登记部门同时还需要报省级人民委员会对投资项目材料进行评估、作出审定意见并通知计划投资部。计划投资部将组织评审投资项目材料和起草评审报告,并呈政府总理决定投资项目的申请。投资者向投资登记机关递交材料应包括:(1)实施投资项目的建议书。(2)投资商为个人时,须提供身份证、身份卡或者护照的复印件;投资商为组织时,须提供成立证书或其他同等法律效力的材料。(3)投资项目方案的内容包括:投资商实施项目、投资目标、投资规模、投资资金和融资方案、地点、时间、投资进度、劳动力需求、享受优惠的建议、评估项目经济社会影响和效益。(4)一份以下材料的复印件:投资商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上级母公司的财务支持承诺;金融组织的财务支持承诺;投资商的财务能力担保;投资商财务能力的情况说明材料。(5)若涉及使用技术的项目,内容包括:技术名称、技术来源、技术规程蓝图、主要技术参数、所用机械设备和主要技术生产线的状态情况。(6)若以BCC合同形式投资项目,需要BCC合同。(7)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的方案(若有)。(8)初步环保评估报告、保护环境的措施。(9)投资项目的社会经济影响、效益评估。
国会接受投资项目申请的程序为投资商首先要向实施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登记部门递交材料。投资登记部门将投资项目材料报计划投资部,以报告政府总理成立国家评审联合会。成立之日起90天内,国家评审联合会组织投资项目材料评审和撰写评审报告,并撰写报告呈政府审定。政府在国会定期会议开幕前最迟不超过60天需要移交投资项目申请材料至国会主持审查部门。审查的内容包括:(1)满足确定属于国会决定投资主张职能项目的指标。(2)实施项目的必要性。(3)项目是否符合社会经济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是否符合行业、领域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其他资源使用规划。(4)项目的目标、规模、地点、期限、实施进度;土地使用需求;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方案;主要技术选择方案;保护环境的措施。(5)投资资金、融资方案。(6)社会经济影响、效益。(7)特殊机制、政策;投资优惠、扶持及使用条件(若有)。
投资商向实施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登记部门递交的材料包括:(1)实施投资项目的建议书。(2)投资商为个人时,须提供身份证、身份卡或者护照的复印件;投资商为组织时,须提供成立证书或其他同等法律效力的材料。(3)投资项目方案的内容包括:投资商实施项目、投资目标、投资规模、投资资金和融资方案、地点、时间、投资进度、劳动力需求、享受优惠的建议、评估项目经济社会影响和效益。(4)一份以下材料的复印件:投资商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上级母公司的财务支持承诺;金融组织的财务支持承诺;投资商的财务能力担保;投资商财务能力的情况说明材料。(5)若涉及使用技术的项目,内容包括:技术名称、技术来源、技术规程蓝图、主要技术参数、所用机械设备和主要技术生产线的状态情况。(6)若以BCC合同形式投资项目,需要BCC合同。(7)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的方案(若有)。(8)初步环保评估报告、保护环境的措施。(9)投资项目的社会经济影响、效益评估。(10)提出特殊机制、政策的建议(若有)。
5 其他投资注意事项和纠纷及争议的解决
为了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越南政府要求投资商缴纳保证金,根据投资项目规模、性质和实施进度的因素,保证金额度占投资项目资金的1%-3%,投资商按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保证金将归还投资商。而投资活动的年限不超过70年,若是不在经济区或是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进行投资,投资年限将更短,不超过50年。若投资商要暂停、延长投资项目都要以书面形式向投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新修订的投资法还特别制定了投资活动报告制度,要求实施项目的投资商、经济组织向当地投资登记部门和统计部门按每月、每季度、每年这样的期限报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在越投资活动发生纠纷、争议的情况,各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和调解,无法进行协商、调解的,越南国内投资商与合资经济组织之间;越南国内投资商、合资经济组织与越南的国家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并且该争议与在越南领土范围内的投资活动有关的,可以通过在越南仲裁、法院解决。而发生纠纷的投资商中至少有一方是外资企业或是外国投资商,则可以通过越南法院、越南仲裁、外国仲裁、外国法院或是由纠纷各方协商成立的仲裁来解决。外商与越南国家职能部门的争议,该争议与在越投资活动相关,则可由越南法院或越南仲裁解决。
6 小结
本文介绍了2014年越南国会新修订的投资法,但是当中国企业要进入越南开展投资活动时,出于规避风险和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我国投资者不单要了解好越南本国的投资法,更要了解中国与东盟签订的条约以及中国与越南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因为根据越南现行的投资法,当出现投资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早在2009年,中国就同东盟各国签订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其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和最惠国待遇条款更是对中国企业进入越南市场给予了充分的保障。而中国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除了要了解相关的法律和越南政府出台的相应实施细则之外,还应该多角度的进行实地考察,在投资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以最好的状态进行投资活动,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参考文献
[1]2014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投资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2]2014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投资法》第四条。
[3]参见阮氏河《越南投资法的发展及其评析》,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5年3月。
[4]2014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投资法》,第6条。
[5]2014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投资法》第三十条。
[6]2014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投资法》第三十一条。
[7]2014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投资法》第三十三条。
[8]2014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投资法》第三十四条。
[9]2014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投资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