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与运用对策
2015-01-07郭鹏
郭鹏
摘 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与运用,是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从制度层面走向价值层面的关键环节,要实现讯问录音录音制度在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方面的诉讼价值,就必须确保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审查和有效运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形式及案件裁判中利用率普遍较低,还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通过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与运用情况进行研究,从探索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范化运行途径上提出完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审查;问题;运用对策
起源于英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的争论中,终于于2013年1月1日被记入新《刑事诉讼法》并正式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通过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过程采用特定的高科技设备不间断地进行同步音频视频记录制作成“双录”资料,并运用在刑事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
1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与运用现状
(1)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认识存在偏差
《刑诉法》第121条虽然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并未指出由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衍生出的“双录”资料的诉讼地位,并且在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对“双录”资料的诉讼地位作出明确的说明。法律仅对哪些情况下运用“双录”资料作了规定,实践中“双录”资料已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理应对其诉讼地位作出明确界定,以便司法工作人员对“双录”资料的审查、质证和采信等。总的来看,对“双录”资料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一种观点认为“双录”资料是言词证据,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二种观点认为“双录”资料是视听资料证据;三种观点认为“双录”资料具有双重属性,根据其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同属于不同的证据类型,即“双录”资料的证据类型是动态的,它因证明目的的不同而不同。
(2)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现状
“双录”资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和实质审查两种,形式审查是指审查制作“双录”资料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是指对“双录”资料意图反映的内容及其他信息进行审查,包括对内容的真实性和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文本是否规范、录制的主体和程序、录制结果的保存等形式要件,如文本是否规范、录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是全程录制、录制的结果是否经过被讯问人和讯问人员、录制主体的签字确认等;实质审查主要是查看“双录”资料是否反映出其他重要的信息和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如是否存在“先审后录”、“选择性录像”等违反全程全面录音录像的情形;是否遗漏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其他各种信息。
(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运用现状
“双录”资料的诉讼价值之一体现在其可以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庭前供述,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庭前口供的真实性。在实践中“双录”资料主要用以固定庭前供述,当被告人在庭审中有翻供情形时可以此来印证书面供述笔录的真实性。“双录”资料在很多时候都会被公诉人用以证明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双录”资料的运用主要是集中于固定口供,防止被告人当庭翻供以提高庭前供述的真实性,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案件事实。
2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与运用中的问题
我国“双录”资料在审查与运用环节出现一些问题,阻碍了“双录”资料的审查和有效运用。一是对讯问录音录像证据属性认识不明,甚至将“双录”资料看成是讯问笔录的附属性证据,忽视了“双录”资料独立的诉讼价值。二是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诉讼价值认识不到位,利用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三是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程序虚置,在司法实践中多停留在书面的审查上,对录音录像的制作程序、“双录”资料的保存等问题一般不予审查;四是实质审查阶段缺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的实质审查方式主要体现为对“双录”资料观看并且与讯问笔录进行比对,判断“双录”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然而,很多检察官都不是对每个按键进行观看“双录”资料,多为选择性观看。五是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运用率低,无论“双录”资料作为何种证据,均应该当庭播放以质证。但是在实践中,“双录”资料当庭播放的几率非常低,多为被告人出现当庭翻供,公诉人员才会要求播放“双录”资料。同时,法官对“双录”资料的当庭播放也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原因在于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双录”资料必须当庭播放进行质证。六是案件裁判中证明力低,当“双录”资料的内容与讯问笔录出现不一致时,取得程序合法的“双录”资料的证明力应当更高。但是,实践中“双录”资料的证明力却比讯问笔录的证明力更低。七是辅助性配套措施缺乏,司法实践中对“双录”资料的审查集中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然而,实践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都是分案制度,导致“双录”资料待审查和司法工作人员时间、精力不足的矛盾越来越严重。
3 完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与运用的对策
为了规范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与运用,促使讯问录音录像发挥其在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方面的诉讼价值,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强化观念转变,明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立法应该明确“双录”资料的证据属性和诉讼地位,同时促使司法工作人员对“双录”资料形成统一的认识。一方面,明确规定“双录”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另一方面,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首先“双录”资料的形式必须合法,即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的;其次“双录”资料的内容合法,“双录”资料表达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反映,获取的程序合法;最后“双录”资料所表达的内容对案件的实体性事实或者程序性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意义。以此明确“双录”证据属性和诉讼地位,促进司法工作人员正确认识和运用“双录”资料。
(2)加强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程序规范化管理
针对当前“双录”资料审查程序虚置的问题,应积极转变现有的办案模式,加强对“双录”资料的审查,以便后续对“双录”资料的有效利用。充分利用“双录”资料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的起诉活动做好充分准备,防止在庭审阶段被告人当庭翻供等,这也有利于提高整个刑事诉讼的效率。确立讯问录音录像司法审查程序,一是将“双录”资料的司法审查规定为必经程序,二是对“双录”资料的制作、收集、移送程序进行全面的审查。
(3)完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庭审运用
建立同步录音录像的出示与质证规则,明确“双录”资料的举示决定权,将“双录”资料作为固定被告人庭前供述的手段,用于巩固庭前有罪供述;赋予辩护方“双录”资料出示请求权,立法应赋予辩方在合理理由支持下向法官提出申请公诉机关出示“双录”资料的权利;明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关系,当“双录”资料的内容与讯问笔录在关键事实和情节的认定上一致时,讯问笔录的证明力会进一步加强,相反,当存在不一致时,对于取得程序合法的“双录”资料在记录原始的侦查讯问情况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应该给予更高证明力。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理好“双录”资料与非法证据排除之间的关系,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 徐超.四个方面强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明力[J]. 人民检察. 2013(08).
[2] 王超.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异化——以侦查訊问录音录像的选择性录制与播放为视角[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1).
[3] 张润平.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J]. 中国检察官. 20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