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莫缺项免得事后再商量
2015-01-07胡中惠
胡中惠
江帆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该公司将打印好的劳动合同文本让江帆签字,合同内容未约定工作岗位和劳动待遇,仅约定按照岗位级别系数和工作难度按规章制度执行。同时约定:如果因为江帆自己的原因导致工伤事故,江帆自己负责,公司不负责任。刚开始几个月江帆领到每月工资3000元,几个月后公司安排他从事其它工作,每月工资只有1500元。江帆认为公司的作法不对,与公司交涉。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答复,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不重要,工作难度不大,所以降低工资待遇,于是江帆与公司发生纠纷,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因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而产生纠纷。该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明显欠缺《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属部分条款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双方对劳动报酬的争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江帆与该公司如果协商不成,又没有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适用,则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具体应当参照同工种、同岗位的劳动待遇加以确定;在工作内容上,则应按照劳动者进入该单位时的就业意向,以及发生纠纷前该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就应该视为用人单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这正是:
合同文本是整体,
缺这少那无道理。
倘若明知故意做,
最后吃亏还是你!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