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启运前辐射监测管理的探讨
2015-01-05张红见张黎辉张有志潘玉婷
张红见,张黎辉,*,张有志,张 亮,潘玉婷
(1.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2.辉县市环境保护局,辉县 453600)
放射性物品启运前辐射监测管理的探讨
张红见1,张黎辉1,*,张有志2,张 亮1,潘玉婷1
(1.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2.辉县市环境保护局,辉县 453600)
我国放射性物品启运前的辐射监测管理对一类、二类和三类放射性物品有不同的要求,本文在梳理和分析我国现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法规和标准基础上,提出了放射性物品国内运输、抵达或途径中国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前的辐射监测管理的程序并对辐射监测报告编制内容和报送程序等相关事项做出具体的归纳总结。
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启运前;辐射监测报告;运输
据我国交通运输部门统计,2013年铁路、公路、水路以及航空各种运输途径实现全年货运量403.37亿t(不含港澳台湾地区的数据,下同),其中公路运输营业性货运车辆货运量完成307.66亿t[1]。2014年前11个月公路货物运输量全国总计303.64亿t[2]。统计资料显示,公路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占公路运输的货物总量的0.3%[3]。在全球范围内,随着放射性物品在工业、农业、医学、科研、军事和教育等领域日益广泛的应用,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正在急剧增加,而且由于核能和核技术利用技术国际通用化的发展,使得放射性物品跨境运输也越来越频繁发生。
我国的放射性物品按照一类、二类和三类3种类别进行运输安全管理[4]。参与运输相关方(托运人、承运人、接收方或者其代理人等)能够按照我国现行的法规标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开展启运前的辐射监测。然而,在我国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IAEA基本安全原则(SSSSF-1)[5],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SS-115)[6],IAEA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系列出版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管理》(TS-G-1.1,Rev.1)[7]、SSR-6[8]、TS-G-1.5[9]、TS-G-1.4[10]、TS-G-1.3[11],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的海运规定[12],联合国的运输建议书[13],都没有明确规定启运前辐射监测的具体执行程序,因之,不能及时发现运输相关方在运输活动前可能出现的辐射监测相关环节不能完全满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情况。项目组针对我国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的相关规定加以归纳和分析,梳理出启运前辐射监测的具体实施细则,希望能够进一步促进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辐射安全管理水平。
1 放射性物品启运前辐射监测的管理规定
1.1 国内运输
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启运前的辐射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不得进行托运。托运人委托有监测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进行启运前辐射监测。接受委托的辐射监测机构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货包,编制并提交辐射监测报告给托运人。托运人需要向启运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备案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以及辐射监测备案表等。收到备案材料的启运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放射性物品启运前,及时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有关情况通报给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4]。国内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辐射监测的一般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前辐射监测管理的一般流程Fig.1 FlowchartofradiationmonitoringbeforetransportofcategoryⅠradioactivematerial
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只要具备辐射监测能力,就可以对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4,14]。二、三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的辐射监测管理一般流程参如图2所示。
图2 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前辐射监测管理的一般流程Fig.2 Flowchartofradiationmonitoringbeforetransportof categoryⅡ、Ⅲradioactivematerial
如图1和图2所示,对于启运前辐射监测的实施部门,一类放射性物品与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有着明显的不同。托运人委托有辐射监测资质的机构,在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完成辐射监测;而对于二、三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只要托运人具有辐射监测能力,就可以实施启运前辐射监测。当托运人既不具有辐射监测资质也不具有辐射监测能力,此时需要委托有辐射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辐射监测。
1.2 途径或运抵中国的放射性物品运输
从境外运抵中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国境内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托运人需具有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以下同)颁发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从境外运抵中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国境内运输的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托运人需要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辐射监测报告,获得国家核安全局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14]。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国境内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时,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托运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应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出具的辐射监测备案证明[15]。
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中国途径或者运抵的运输的辐射监测管理流程如图3所示。二、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中国途径或者运抵的运输的辐射监测管理流程图4所示。
图3 运抵或途经中国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的管理流程Fig.3 Flowchartofradiationmonitoringbeforetransportof categoryⅠradioactivematerialimportedorbywayofthe 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图4 途径中国或运抵中国的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的管理流程Fig.4 Flowchartofradiationmonitoringbeforetransport ofcategoryⅡ、Ⅲradioactivematerialimportedorbyway ofthe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如图3所示,托运人从境外运抵中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国境内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应当获得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图3还显示,托运人还需要进行启运前的辐射监测,具体要求同国内运输的要求。图4中明确要求,托运人委托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时,应当获得国家核安全局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从图3和图4中可以看到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前的要求与二、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明显不同。
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前辐射监测管理的要素包括辐射监测执行资质要求、辐射监测报告的编制部门、辐射监测报告的受理部门以及受理结果内容大致情况见表1。
表1 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前辐射监测管理的要素汇总表Tab le 1 The keymanagementelementsof radiationmonitoring before transportof radioactivematerial
2 从境外途径或者运抵中国运输的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的辐射监测
根据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一类放射性物品跨国运输活动,也需要进行辐射监测,以确定或验证运输活动符合辐射防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我国的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04)明确规定了运输货包的辐射水平和表面污染的管理要求[16]。辐射水平方面的通用要求是,货包或外包装的外表面上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平应不超过2msv·h-1,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货包或外包装的任何外表面上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平应不超过10msv·h-1;离货包或外包装的外表面1m处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0.1msv·h-1,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货包或外包装的离任何外表面2m处的最高辐射水平应不超过0.1msv·h-1(对铁路或公路运输)。除了独家使用方式的运输之外,货包或外包装的表面污染要求为,在运输的常规条件下,货包外表面的非固定表面污染不得超过以下限值:a)4Bq·cm-2(对β和γ发射体以及低毒性α发射体);b) 0.4Bq·cm-2(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
为了确定和验证从境外途径或者运抵中国的一类放射性物品满足GB 11806-2004辐射水平和表面污染的规定,需要对货包或外包装进行辐射监测或者符合性辐射监测,否则就无法判断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辐射防护状况以及是否满足我国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防护标准。因此,对途径或运抵中国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进行辐射监测或者验证性辐射监测是运输安全管理环节必不可少的部分。
3 放射性物品启运前辐射监测和辐射监测报告
3.1 辐射监测的项目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主要辐射监测对象是货包以及运输车辆的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其次是对直接参与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人员个人剂量进行监测。启运前辐射监测方案包括辐射监测仪器仪表和监测位置、监测项目、以及辐射监测的质量保证内容,启运前辐射监测方案各要素的情况示于表2。
表2 放射性物品启运前的辐射监测方案Table 2 The Program of radiationmonitoring before transportof radioactivematerial
3.2 辐射监测仪器的基本要求
为了满足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要
求,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需要配置辐射监测仪器。表3中推荐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推荐配置的辐射监测仪器示例参见表3,这些通常采用的仪器基本能够满足
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辐射防护监测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表3 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仪器配置的基本要求Table 3 The general requirementsof radiationmonitoring before transportof radioactivematerial
3.3 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所有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明确提出辐射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的要求。目前,我国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相关法规标准还没有规定具体的辐射监测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辐射监测报告至少要包括监测项目概述、编制依据、辐射监测方案、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和分析、辐射监测的质量保证、辐射监测结论合计等7部分内容。
托运人负责报送辐射监测报告,启运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收并及时通报辐射监测报告给途径地和接收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 放射性物品启运前辐射监测的监督检查执行和频次
放射性物品启运前的辐射监测监督检查,由启运地辖区内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每次启运前都要开展辐射监测的现场检查,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现场检查采用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的方式。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监测仪器状态、运输人员资质、监测活动情况以及监测记录等,另外每次监督检查还需要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性抽查。
5 结论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的辐射监测管理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如下步骤:
①启运前,托运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实施辐射监测;
②接受委托的辐射监测机构编制辐射监测方案,实施辐射监测并编制监测报告;
③接受委托的辐射监测机构评价辐射监测数据;
④辐射监测评价结果满足运输安全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托运人向启运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次运输活动的相关备案材料;不能满足的,不得发运;
⑤收到备案材料的启运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启运前将辐射监测备案表通报给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国内运输启运前,具有辐射监测能力的托运人可以实施辐射监测并编制监测报告。不具有相应辐射监测能力的托运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接受委托的辐射监测机构为托运人提供辐射监测服务并编制监测报告存档备案。
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托运人,从境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途径或者运抵境内实施运输的,应当获得国家核安全局出具辐射监测的备案证明。对缺失该备案证明的托运人,办理海关相关手续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国内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启运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每次启运前都要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进行现场检查;对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原则上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
启运前辐射监测监督检查一般包括监测仪器状态、运输人员资质、监测活动情况、监测记录、以及职业辐射防护情况等;负责辐射安全监督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实施监督性监测或抽查。
[1]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2013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4-05-13)[2015-01-29].http://www. moc.gov.cn/zfxxgk/bnssj/zhghs/201405/t20140513_1618277. html.
[2]交通运输网站.2014年11月公路货物运输量[EB/OL].(2015-01-23)[2015-01-29].http://www.jttj.gov.cn/shownews. asp?id=2595.
[3]李国强.放射性物质公路运输辐射事故风险评价技术研究[D].北京: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20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
[5]IAEA.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Food And Agriculture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Fundamental Safety Principles,IAEA Safety Standards SeriesNo.SF-1[R].Vienna:IAEA,2006.
[6]IAEA.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Safety Series No.115[R].Vienna:IAEA,2006.
[7]IAEA.Advisory M aterial for the IAEA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Radioactive Material,IAEA Safety Standards Series No.TS-G-1.1(Rev.1)[R].Vienna:IAEA,2008.
[8]IAEA.Regula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Radioactive M aterial,IAEA Safety Requirements No.SSR-6[R]. Vienna:IAEA,2012.
[9]IAEA.Compliance Assurance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Radioactive Material,IAEA Safety Standards Series No. TS-G-1.5[R].Vienna:IAEA,2009.
[10]IAEA.The M 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Radioactive Material,IAEA Safety Standards Series No. TS-G-1.4[R].Vienna:IAEA,2008.
[11]IAEA.Radiation Protection Programmes for the Transportof Radioactive Material,IAEA Safety Standards Series No. TS-G-1.3[R].Vienna:IAEA,2007.
[12]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IMDG)Code[R].London:IMO,2010.
[13] UN.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Model Regulations,ST/SG/AC.10/1/Rev.17[R]. New York and Geneva:UN,201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0.
[1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环境保护部政法司,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防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11806-2004.
Research on Radiation M onitoring M anagementbefore Transportation of RadioactiveM aterial
ZHANGHongjian1,ZHANG Lihui1,*,ZHANGYouzhi2,ZHANGLiang1,PANYuting1
(1.Nuclearand Radiation SafetyCenter,MEP,Beijing100082,China;2.TheEnvironmentProtection Agency,Huixian453600,China)
There are different requirements of the radiation monitoring before start shipmentabout transportation of three categories of radioactivematerial in China.Chinese programs of radiationmonitoring for domestic transportation,radioactivematerial imported or by way of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re analyzed respectively in this research pursuant to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of Radioactive Material of 2009,and the other regulations.Themain contents,the subm ission procedures,and document requirementsof the radiationmonitoring reportare concluded.
radioactivematerial;radiationmonitoring;before start shipment;radiationmonitoring report;transportation
TL93+2.2
:A
:1672-5360(2015)02-0001-05
2015-01-08
2015-03-23
环保公益性科研项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209041
张红见(1974—),男,河南上蔡人,工学博士/副研究员,现主要从事于放射性物品运输、实物保护、核材料衡算、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的研究工作
*通讯作者:张黎辉,E-mail:dyzhlh@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