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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就业结构对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研究——基于10城市问卷调查的实证分析

2015-01-05郭元凯胡晓江

城市观察 2015年1期
关键词:就业结构流动人口意愿

◎ 郭元凯 胡晓江

一、问题提出及文献回顾

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快,农民工群体逐渐成为我国劳动力队伍的重要构成部分,他们为我国的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研究表明,农民工在流入地能否长期稳定地居住,是该群体社会融入的重要标志,这也是当前国家提出的“城镇化”的题中之意,而农民工的就业情况又是他们能否在城市中立足的关键。因此,通过考察城市就业结构对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根据学术界的研究结果,农民工的就业结构具有一些显著的特征。第一,就业形势日趋稳定。当前农民工虽然还是集中在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比较低的行业,但其“就业领域已经从最初的临时性岗位、补充性岗位向各个行业、各类岗位扩张,其就业形式的稳定性大幅提高。”[1]第二,就业模式以非正规就业为主。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农民工与单位正式职工处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就业和工资体系、不享受任何福利保障、农民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契约十分松散”。[2]第三,职业声望较低。农民工的职业角色虽然从务农到做工完成了社会地位的上升,单位形式也日趋正规[3],但其职业地位并未提高,依旧是社会阶层较低的职业。

在就业结构对农民工影响的研究中,焦点主要是就业结构对农民工收入、产业结构调整对就业迁移的影响上。有学者提出“非农就业转移与农民收入之间表现高度的敏感性,并且非农就业已经成为收入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尤其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等[4]此外,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工的就业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从第一、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的趋势。[5]并且产业转移对于农民工的充分就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6]可以看出,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于农民工选择何种就业环境等具有很大的影响。

在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研究中,多数集中在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上。如经济因素中的就业稳定性[7]、收入状况[8]以及农民工职业类型及工作强度[9][10]等;社会因素中的社会资本[11][12]以及社会融入[13][14]等方面;制度因素中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15]、社会保障制度[16]以及家庭制度[17]、土地制度[18]等;人口学因素中的性别、年龄[19]、受教育程度(王春兰,丁金宏,2007)、婚姻状况、子女情况以及来城时间[20][21]等方面。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当前对农民工就业结构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当前农民工就业特征、就业形式及就业结构对农民工收入的影响上。很少有学者探讨就业结构对农民工其他方面的影响,虽然有人从就业结构对社会融入的影响[22]以及农民工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对定居的影响[23](熊波,石人炳,2007)进行了研究,但其中提到的正规部门的划分以及入职身份还值得商榷。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应该对农民工的就业结构进行细化,同时关注其合同签订的长短以及享受的社会保障情况,进而具体分析何种就业结构会对该群体的城市定居意愿产生影响。

二、研究的问题

本研究拟从农民工的就业特征出发,探讨不同的行业及职业类型对该群体的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具体来说,我们拟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不同行业的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意愿上是否有显著性差异?哪种行业的农民工更愿意在城市中定居?

第二,农民工的职业类型对城市定居意愿影响是否明显?哪种职业类型的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定居意愿较强?

第三,劳动合同的类型是否影响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

三、数据来源及变量测量

(一)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自于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农民工就业和收入模式以及其对养老保险设计影响的研究》项目。该项目于2009年对长三角及周边城市、京津地区、中部地区、西部重镇,共计十个城市进行了调研。在每一城市抽样时,考虑性别、年龄、有无子女、流动时间、行业和企业性质等的分布。调查地点主要集中在工作场所、宿舍区等。调查实际发放问卷4100份,共回收问卷3906份,整理获得有效问卷3871份(详见表1)。

(二)因变量

本研究的因变量为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城市定居意愿,也叫做城市居留意愿、留城意愿、城市长期居住意愿等等。国外研究大多将其定义为“永久性迁移”(permanent migration),其研究重点在迁移模式(周皓,1999)以及暂时性与永久性迁移之间的差异上(Berninghaus S, Seifert-Vogt H G,1989)。学者对城市定居意愿的定义及测量方法大致相同,如“是否愿意定居城市”(叶鹏飞,2011),是否愿意将户口迁入到该城市(杨华,2008),“我今后会留在城市的”(王毅杰,2005),“是否打算长期在本地居留(罗恩立,2012)等。

表1 调查问卷在各城市的分布情况

本文的城市居留意愿也采用上述的测量方法,但除考查农民工有在工作地长期居住的主观想法外,还考虑到了在本地已经买房这一客观事实。由于因变量是虚拟变量,所以,本文采用二元logistic 回归的分析方法。有在本座城市定居打算的赋值为“1”,没有的赋值为“0”。数据处理时,我们将已经买房的与打算定居的样本进行了合并,对说不清的被访者信息进行了过滤。

(三)自变量

本文将农民工工作的行业、职业类型、签订合同作为该群体的就业特征。具体来说,我们依据国家统计局对产业结构的定义,设置了农、林、牧、渔到采掘业、制造业等再到各种社会服务业等选项。职业类型上,问卷中通过询问“您当前的职业种类”来测量。为了统计方便,我们将“私营企业主” 、“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合并为一项,统称为“管理人员”、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工种”统称为“技术人员”,如前文所述,我们考查正规就业或非正规就业是依照合同的长度来确定的,因此我们也将农民工在企业中的合同情况作为自变量,纳入到模型之中。具体赋值见表2。

为保证进入模型的自变量符合正态分布,同时为消除异方差的影响,我们对月收入进行了对数处理。在社会资本的题目设置上,通过调查农民工“经常来往的朋友、老乡的数量”进行测量。数量越多,说明农民工的社会资本越强。社会保障方面,通过调查农民工“是否在打工地参加了各种社会保险”来实现。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赋值为“1”,没有参加的赋值为“0”。

从上文对文献的梳理发现,除了经济因素、社会资本、社会保障情况之外,性别、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状况、流动时间、文化水平等都会对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也将以上变量纳入模型之中。各变量的赋值、描述及统计结果详见表2。

表2 变量赋值、描述及统计结果(N=3871)

数据显示,样本中以80后农村户口的打工者居多,打工的城市中,省内与省外的人数相当,被调查者的平均流动时间为9.14年,但是1-6年的流动者占到了约50%。其中农民工主要选择第二、第三产业就业。其就业结构大部分是非正规就业(个体与私营),这一比例是正规就业(国家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的一倍,达到了67.4%。他们的平均月工资是1670.9元。超过70%的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样本中有将近五成的人打算在城市中定居,还有约2%的人已经在城市中置办了房产。

我们选择农民工的行业类型、职业种类、经济收入、社会资本、家庭资本、个人情况为基础,构建了农民工城市就业模式与城市定居意愿之间的假设模型,以此展开量化研究。

四、分析模型及研究结果

我们使用三个模型来分析各有关变量对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模型1 中放入了主要控制变量,包括受性别、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年龄、流动时间、文化水平、社会资本、月收入等;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主要加入了行业类型和职业特征等文献中认为显著的变量;模型3则在模型2的基础上加入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变量,所有模型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随着变量的增加,模型的调整 也在增长。

从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果:

第一,婚姻、有无子女情况、年龄、社会资本及月收入因素对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没有显著影响。而性别、教育水平、在城市中的流动时间对城市定居意愿有显著影响。

第二,行业类型会显著影响农民工的城市定居,其中教育、文艺、广电、批发零售业、餐饮、邮电通信业的居留意愿最强。在职业类型上,以普通员工作为参照组,管理人员与之有显著性的差异,前者的定居意愿是后者的1.655倍。

第三,社会保险的有无,对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具有极其显著的影响。具体来说,有社会保险的农民工比没有社会保险的具有更强的城市定居意愿,前者是后者的1.45倍。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并不会影响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

五、讨论及思考

(一)性别及婚姻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

数据显示,在城市中女性相比男性,有着更强烈的定居意愿。农民工中的男性群体,在城市中通常从事着比较辛苦的工作,繁重的劳动、偏低的收入以及子女上学等各方面的压力,使得他们不愿意在城市中定居。调查中发现,“增加收入、攒钱”是他们的主要目的,其中男性样本中有64%的选择该项,女性样本中有58%的人选择该项。其他研究者也指出,由于经济和生活的压力,男性的城市融合要低于女性[24]并且,女性更可能参加社区活动,也更容易对流入地产生归宿感。”[25]女性中有部分通过婚姻和随迁等方式来到城市,永久居留的可能性更大。[26]而这都会强化她们的城市定居意愿。

虽然有学者提出,“已婚对农民工定

居城市的意愿,是未婚外出农民工的1.482倍。并且当农民工把生活的关注点放在家庭时,他们更愿意在城市中定居。”[27]但是,我们并没有验证这一结论。原因可能是跟农民工群体的进城目的有关,调查显示,70年以前出生的农民工,进城的主要目的是缓解家庭的经济负担,赚钱后就会回家(89.1%),而非一直定居在打工城市,虽然80、90后有所降低,但比例基本在一半左右。此外,新生代农民工进城更多是想出来见见世面,锻炼自己或者学习新技术,还没有考虑在城市中定居的问题。

表3 城市就业结构对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Logistic Regression)(N=3871)①

(二)流动时间对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

流动时间上,从农村进入到城市的时间越长,他们的城市定居意愿就越强烈。我们认为,流动时间越长,农民工在城市中对工作的熟悉程度、城市生活方式的习惯程度就会越强,这就会弱化他们在农村中习得的原有生活习惯,使得他们想长久地居住在城市之中。王春兰等人通过对上海市农民工的调查也得出,“随着来沪时间的延长,流动人口留在上海发展的倾向越强烈,这一趋势在来沪后一年与两年之间的变化最为显著;说明来沪时间为一年到两年之间是流动人口居留意愿发生显著变化的时候。”[28]这也说明了,在城市定居意愿的形成是一个时间积累的过程,流动时间越长,流入地对其吸引力越强,这期间形成的社会认同,有利于该群体的城市定居。

(三)教育对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

众多研究学者表明,受教育程度与城市定居意愿之间存在着显著性的差异。如研究者指出,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与小学教育水平的流动人口相比,高中及中专以上教育水平的流动人口选择居留的概率都会显著增加。[29]我们的结论也验证了这一说法。结论发现,大专及以上教育水平的农民工选择城市定居的意愿最强。这是因为,教育水平程度越高,思路更开阔,善于接纳新鲜事物,可以很快地融入社会之中,他们的定居意愿就会越强。初中水平的农民工在3个模型中均不显著。部分研究者的研究结论也提出,初中与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之间并没有显著的差异性。[30]可能的原因是,初中水平的农民工从事的职业与小学水平的农民之间没有很大的区分度,由于工作性质相同,收入等也相差不大,使得两者在城市定居意愿上没有大的区别。

(四)社会保障对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

多数研究都提出了“收入水平”是影响流动人口是否居留的一大因素,且城市定居意愿会随着农民工收入水平的上升而逐步加强。但本研究发现,农民工月收入对定居意愿并没有显著性影响。究其原因,这可能与农民工样本之间的工作异质性不高,造成区分度不明显有关。从平均月收入来看,农民工的工资平均为1607.9元,并且月工资集中在1000元至1200元附近,使得模型不能很好地区分出经济收入的影响。这也验证了,有些研究者得出的经济因素对居留决策的影响表现为非单一的线性作用,其影响因素也掺杂着更多的非经济成分”。[31]

社会保障作为农民工抵御社会风险的重要机制,对于选择是否在城市中定居具有很大的影响。从结果来看,有社会保险的农民工比没有社会保险的农民工更倾向于在城市中定居,前者是后者的1.45倍。但是,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情况并不乐观。仅有22.9%的人明确表示参加了社会保险,有70%的人没有参加任何保险。这一结论也印证了朱宇提出的,流动人口对家乡的土地和房屋等生产和生活资料所起的社会保障和抵御风险作用的依赖, 是他们仍难以在流入地定居的另一重要原因。[32]因此,社会保障水平的完善与否,对农民工能否定居在城市中影响巨大。

(五)就业特征及职业类型对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

在行业类型上,在第三产业工作的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意愿上有着更大的可能性。具体来说,与农林牧渔业相比,农民工从事教育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视电影业、卫生体育事业、批发零售、餐饮业、邮电通信业上有比较明显的城市定居意愿。原因可能是,大部分农民工进入城市之前,基本上从事着农业生产或者第一产业的劳作,劳动性质相同,对于他们是否在城市中定居影响不大。而在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和建筑业,活动空间较为封闭,流水线的生活方式,不利于农民工充分了解这座城市,使他们产生不了留下的意愿。第三产业中农民工大部分从事服务业,服务业的人际交往机会增加,促使农民工考虑今后的生活与发展,有可能会对他们的城市定居产生影响。这也验证了部分研究者的结论,“一般劳动强度相对小、技术要求低的服务业从业农民工,有显著的留城意愿。”(罗恩立,2012)当然,第三产业中还有很多不显著的行业,可能与样本中农民工在这些行业所占比例较少有关,比如国家党政机关、金融保险等(见表2)。

职业类型上,管理人员要比其他职业类型的农民工定居意愿要强。这验证了熊波等人的结论,“职业为部门负责人的农民工定居城市意愿最强。”(熊波,石人炳,2007),管理人员之所以定居意愿较强,可能的原因是他们的交往层次更高,接触的范围也更广,熟悉了城市中相关的规则,习惯了与人打交道,使他们更倾向于留在城市之中。

(六)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

合同签订,是考察农民工就业稳定性的重要标志。有研究者提出,“就业于正规部门和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定居城市意愿更强。”(朱宇,2004)而就业稳定性与他们的劳动关系是否牢固有很大关系。但我们的结论却与预设相反,合同的类型与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没有显著的相关性。之所以这样,可能跟农民工签订的合同时间长短有关。调查显示,大部分农民工签订的固定合同时间集中在6-12个月(39.2%)以及12-36个月(42.8%),能与企业之间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农民工只占到了2.8%。正是时间的原因,使得3年以下的固定合同与非固定合同之间的差异性并不是那么明显。另外,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即使签订了合同,他们也不想被束缚在企业之中,随时会可能离职,使得他们的定居意愿也不强。

从上文可以看出,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并非受到单一的因素影响,许多因素(如流动时间、教育水平、社保情况、就业结构等)都会影响农民工的定居意愿。并且“影响因素与流动人口居留意愿之间的关系都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各影响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王春兰,丁金宏,2007)因此,相关部门在考虑农民工市民化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政府及企业应该尽量消除制度和政策性歧视,降低城市的就业门槛, 让农民工有就业平等权。“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市场上,不但被技术壁垒分割在边远地带,更主要的还是被现行的就业制度排斥在城市的主流就业市场之外。现行的城市就业制度还不具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和公正的特性”。[33]当前,农民工大部分还是从事着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中门槛较低的行业,这对于他们接触城市生活以及社会网络的形成是不利的。

第二,政府应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免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放宽对在城市中工作时间较长的农民工在各方面的限制,逐步与本地市民的各项保障接轨,进而完成农民工的“市民化”。

第三,各级政府应把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城市生活能力的教育与培训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增加他们的人力资本,提高适应能力。同时社区应该开展多种社区活动,鼓励农民工参与其中,促使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形成定居意愿。

注释:

①由于篇幅原因,此处的行业类型只显示了模型中显著的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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