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我国出版品国际交换评述
2015-01-03刘劲松
刘劲松
民国时期我国出版品国际交换评述
刘劲松
民国时期出版品国际交换的依据是《国际交换出版品公约》及专家草案。我国先后设立出版品国际交换局与交换处,依托图书馆展开国际交换。我国出版品的国际交换表现出阶段性特征:北海图书馆时期以输入为主,中央研究院时期实现双向交换。战争频繁、经费缺乏是影响交换成效的主要因素。交换机构采取放弃部分交换业务、优化交换环节等办法降低交换费用,提高交换效率。民国时期的出版品国际交换促进了中外文化交流。
国际交换出版品公约 出版品国际交换处 民国时期
出版品国际交换是民国时期图书交换的重要内容,以《国际交换出版品公约》(Conventions for th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Publications,也称布鲁塞尔公约)为依据。出版品的国际交换是国家的对外文化交流行为,既是一种国际服务,也促进了我国学术发展,在近代中国融入国际社会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当下出版品的国际交换也不无借鉴价值。
1 国际交换出版品公约及专家草案
1.1 公约内容
《国际交换出版品公约》由两个文件组成:《国际交换公牍科学文艺出版品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Official Documents,Scientific and Literary Publications)、《国际快捷交换官报与议院记录及文牍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Immediate Exchange of Official,Journals,Parliamentary Annals and Documents)。两个公约均于1886年3月通过,发起国为美国、比利时等8个国家。一战后国际联盟(the League of Nations,简称“国联”)成立不久,国联智育互助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Intelectual co-operations)向国联提出希望各国参加这两个公约,得到同意。1922年11月,国联行政院通告成员国,邀请没有签字的国家在公约上签字。此后各国陆续签字。
《国际交换公牍科学文艺出版品公约》的主要内容为:(1)交换出版品的类型:公牍和著作。公牍“为立法或行政而由各国自行印行者”;著作“由各国政府命令发行或由政府出资者”(第2条)。(2)缔约国的义务:各国“应将各出版品编印目录以便缔约国选择备用”;该目录每年修补后“依期送致各缔约国”;交换的数量由各国自行确定;“出版品内容辑要以及一切行政文书请求书暨回执等应采用一律之格式。”(3)运费:缔约国对出版品对外运输到目的地时应承担包装和运输费用;但如果通过海道运输,其费用应特定办法,规定各国分担比例。(4)交换机构:各国设立交换局,以官立地位负责交换事宜。交换局对学界及文艺与科学社团等从事接收转送各国出版品,这种转送不能有任何主动行为。公约还对批准程序进行详细规定[1]56-57。《国际快捷交换官报与议院记录及文牍公约》的主要内容为:除《国际交换公牍科学文艺出版品公约》中第2条所产生的义务应单独履行外,“现各缔约国政府担任将其本国所公布之官报暨议院记录并文书等一出版时,迅即各检一份寄交各缔约国国会。”[1]59
1.2 专家草案
1924年7月智育互助委员会召集专家会议,讨论改进国际出版品交换的方法,对科学及文学出版品的交换特别予以注意。专家草案(Draft Conventions Recommended by the Experts on the Exchange of Publications and Protocol Clauses)于1924年11月由国联行政院秘书长通告各国征询意见。
与《国际交换公牍科学文艺出版品公约》比较,专家草案主要特色为:(1)书目处于优先交换地位。草案第1条规定:“凡属普通性质之全国出版图书总目”,“凡科学图书馆最近购入图书之各种报告或书目,以尽量能得者为限。”这两类文件出版后应迅速至少以一份进行交换。(2)促进书目交换的原则:“务将按照第一条交换之各国书目,使关系各方面易于取阅”,“务将上述书目内所载之科学或文学出版品,经缔约各国提出交换之一切建议,保证予以善意考量。”(3)交换书目的内容有所扩大。各缔约国为便利交换一切最重要或最足以代表一国文化出版品起见,“应将由赠送或他种方法收集之出版品可充国际交换之用者,编制目录,随时公布”。(4)交换的范围有所拓宽。缔约各国按照1886年公约规定将科学或文学出版品,“无论其是否由国家辅助出版,使各学术团体、各大学及科学机关用种种方法,鼓励增进其互相交换事宜。”[2]不难看出,专家草案更倾向于提高交换速度、增加交换品种,以促进国际出版品交换事业的发展。
2 出版品国际交换管理机构的设立及演变
2.1 出版品国际交换局
我国于1922年11月收到国联加入公约的邀请,1925年12月,外交部向中华民国临时执政政府呈请批准加入公约,称:公约主旨,“不外沟通文化、互审国情,立意至为美善。”[3]251获得准许。次年1月,我国加入出版品国际交换公约的法律程序完全结束,正式成为公约缔约国。出版品交换是一项专业工作,属图书馆业务范围,因而交换局的工作均依托图书馆展开。
1925年9月,中华民国临时执政政府公布了《出版品国际交换局官制》,以推进交换事业。按照该官制,出版品国际交换局直属于教育部,交换局办事细则由教育总长以部令确定[4]。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接管了交换局,并改名为出版品国际交换处。交换处的牌子一直挂到1949年。
出版品国际交换局成立后,按照公约规定,必须编制目录,以供交换参考。该处委托北京大学图书馆,将该馆所藏的政府出版品,编制一个目录,也就是1926年1月出版的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政府出版品目录,总共55页。虽然内容并不完备,但重要的是政府出版品已经汇录无遗。1927年夏,北京大学改组,一切交换事务陷于停顿。出版品国际交换局于是委托北海图书馆继续其事。这样,交换局即从北京大学转移到北海图书馆。
1926年4月北京政府委托北海图书馆为国际出版品接受机关,凡以国际交换之名寄到的出版品,均由北海图书馆编目庋藏,公开阅览[5],并参照美国国会图书馆惯例,组织官书部专门负责其事。不过,对于分寄国内外学术团体互相交换或寄赠的出版品等业务,因经费紧张几乎没有进行。国际交换局与北海图书馆之间的关系,如同美国史密林宁(Smithsonian Institution,即美国交换局)与国会图书馆之间的关系。1927年8月,因经费没有着落,出版品国际交换局的一切工作陷于停顿,国际交换事务,由该局委托北海图书馆代为执行。1928年8月大学院第803号指令由北海图书馆组织出版品国际交换处,以继续交换事务。
2.2 出版品国际交换处
1928年9月大学院第164号指令要求中央研究院组织交换处接办出版品国际交换事务,称:“国际出版品交换事宜,前因中央尚无适当藏书及管理此项事宜之所,当即暂交北平图书馆经管。现在中央研究院图书馆业已成立,所有国际出版品交换事宜,应即拨归管理”[3]252。经过短暂过渡,中央研究院于1928年11月完全接管国际出版品的交换业务。
为规范交换事宜,中央研究院公布《国立中央研究院出版品国际交换处交换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主要内容有:(1)交换主体:凡是公私机关及个人有出版品赠送国外或用于交换,都可以由交换处分别登记转寄;国内各机关的出版品愿意赠送而不指定对象,可由交换处斟酌寄送;国外赠送国内各公私机关及个人或用于交换的出版品寄至交换处时,统由交换处登记后分别邮寄。(2)邮寄费用:国内寄件人如果委托交换处寄递出版品到国外,应将寄到上海的运费或邮费付清,由上海寄往各国的费用由交换处担任;国外委托交换处转寄的出版品,分寄国内时的运费邮费由交换处担任。《规则》同时指出,交换处并非营业性质,凡具有商业性质的书籍概不转寄。(3)免责条款:交换处邮寄各件不挂号。如需挂号,须预先通知,其挂号费应由收件人担负。没有挂号而遗失的寄件,交换处概不负责。国外寄来包件有时因地址不详或外国拼法错误,可能导致无法转递,交换处欢迎各方时常去函咨询。如果半年内没有承领,交换处将自由处置,赠送国内图书馆或返还国外寄件人。此外,《规则》还详细规定了寄件注意事项等内容[6]。出版品国际交换处的办公地点设在上海。《规则》为出版品国际交换创造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就南京国民政府来说,更倾向于将出版品交换事务交由中央图书馆办理。大学院1928年8月答复北海图书馆办理出版品交换一事时表示:“交换事业本与图书馆事业相同,在中央图书馆未成立以前,上项事务由该图书馆继续办理,尚属可行。”[7]63中央研究院接管出版品国际交换也是权宜之计。1934年6月中央研究院要求将交换事务交由中央图书馆筹备处。中央研究院在致教育部公文中称:“以本院办理研究事业,时感经费支绌,对于上项(指国际交换)事宜不能充分发展。以致国际交换所得之官书,至今未能筹设适当庋藏暨公开阅览之所,殊为缺憾。”现在中央图书馆筹备已经初具规模,“实为办理此项事宜及庋藏国际官书最适当之所”[7]64。中央图书馆筹备处随即办理了接受事宜。
中央图书馆筹备处对办理出版品国际交换较为热心,于1934年7月公布《教育部出版品国际交换处交换规则》,其主要内容与中央研究院公布的规则相同,但寄收件地址改为南京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为进一步完善交换事宜,筹备处同时公布《交换印刷品手续》,其内容包括委托寄至海外和收受国外寄赠的书件应该注意的详细事项。在中央图书馆筹备处的努力下,出版品国际交换业务更加规范和完善。此后出版品国际交换处的交换事宜一直由中央图书馆协助展开,直至1949年再也没有变更。
3 出版品国际交换事业的发展与成效
民国时期出版品交换经历了北京大学、北海图书馆、中央研究院、中央图书馆四个时期。北京大学时期为时短暂,无所作为;中央图书馆时期(1934-1949年)因战争及其他因素影响,乏善可陈。考察民国出版品国际交换的成效,以北海图书馆和中央研究院时期较为切实。
3.1 北海图书馆时期(1926.3-1928.9)
1926年3月至1927年6月为北海图书馆处理出版品国际交换的起始阶段。这一时期,中国政府所收到的外国官书,均交付北海图书馆代为庋藏、编目和供民众阅览。前后寄到的有美国、捷克等国的出版品,总共2877册;又小册子6800本[8],以美国为最多。该馆能够按照公约要求,将收到的出版品进行分类、编目等工作,并在年度之际将办理情形报告给交换局。
1927年7月至1928年6月,出版品国际交换有了发展。比利时、意大利两国的首批书籍先后收到,东京国际交换处按期寄赠特许官报,瑞士与中国建立交换关系。各国寄到的官刊书报依然以美国最多,而又按期寄出,可见美国交换局交换事业效率很高。该年度由交换局送到的出版品共1514册,小册子4749册[9]。虽然数量较前一年度下降,但参与交换的国家增加,特别是增加了大国。这是一个显著的进步。
1928年7月至1929年6月,出版品国际交换工作飞速发展。北海图书馆称,一年来“凡收到之书共七十一箱,经本馆着手清理转寄于国内学术团体者或发寄于中央研究院者,共一万一千七百九十五件。”[10]不过,这些交换书籍均由北海图书馆转寄中央研究院。如果联系当时形势的变化,可知这一工作成效非常不易。1928年6月初张作霖退出北京,其他行政机关事务大多停顿,而北海图书馆却仍然执行出版品国际交换业务。8月大学院指令北海图书馆继续办理交换事宜,但不到一个月又令中央研究院接办。不过,根据交换公约的规定,交换局地点变更时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大学院因没有及时履行地址变更程序,国外出版品依然源源不断地寄至北海图书馆。直至依法变更后,中央研究院才正式接管交换事宜。所以对北海图书馆来说,该年度尽管历经波折,但交换成效明显。同时,为丰富馆藏和满足北平大量读者的需要,北海图书馆特向各国函索副本,先后得到波兰、美国等国同意。所有这些举措使得该年度北海图书馆交换业务发展飞速。
北海图书馆时期是我国从事出版品国际交换的初期阶段,制度还不完备。同时,在短短3年间经历了段祺瑞、张作霖和国民政府3个政权,其混乱状况可见一斑。尤其经费短缺,公约中众多交换条款无法实现。尽管如此,我国接受的国际出版品数量不少。根据相关学者研究,1927-1929年,我国出版的新书总数分别为2035、2414、3175册[11]338。两相比较,可知我国收到的出版品数量明显多于全国年出版新书总量。需注意的是,北海图书馆的年度工作报告中没有寄出出版品的文字说明,所以这一时期的交换工作实际上是国际出版品向中国的单向输入。
3.2 中央研究院时期(1928.9-1934.6)
中央研究院从1928年11月开始完全接办出版品国际交换业务。从1928年11月到1934年6月,中央研究院图书馆从事出版品国际交换时间大约为6个年度,除了第6个年度,即1933年7月-1934年6月间交换情况不详外,其他年度均有统计数据。这些数据对了解出版品国际交换成效有极大帮助。中央研究院5个年度的交换状况见表1。
根据表1,不难看出出版品国际交换的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国外寄入的出版品数量明显多于国内寄出的数量。1931年度(1931.7-1932.6)有所波动,这是因为上海发生“一·二八”事变,严重影响交换工作。表1从宏观上反映我国出版品国际交换的趋势与规模。如果以年度为考察对象,则对认识民国时期的国际交换更有意义。以1932年度为例,该年度收到美、德、日、比等12个国家书报重27324磅,其中美国为23255磅,德、日、比也都超过了600磅;我国寄往美、德、法等41国书报共15850磅,其中美国6260磅,德、法分别为2050、2040磅;收到国内各机关委寄各国书报共11809磅,分别为中央研究院、中国科学社、北平地质调查所等12家机构,其中这3家分别为2136、3409、3189磅;转运国内各地书报包括北平、广州等27个主要地区,共23114磅,其中北平、广州、南京、上海分别为4391、3637、2927、2048磅②。
表1 1928-1932年中央研究院出版品国际交换处工作统计简表①
根据1932年度的数据,可知美、德、法等大国是我国出版品国际交换的主要对象,其中美国居于绝对主要地位;北平、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在国际交换中远远超过其他地区;中央研究院、中国科学社、北平地质调查所等单位一直是交换活跃单位。这一结论在其他年度也可以得到证实,如1931年度(1931年7月至1932年6月)[12]410-414。也就是说,我国文教事业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与欧美大国之间的出版品国际交换较为活跃。
中央研究院时期,出版品国际交换业务已经走上正轨,不仅接受国外出版品,而且还寄出国内出版品,交换制度也逐渐完善,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交换。如果没有日本的侵略,可以设想,出版品国际交换将会进一步发展。中央研究院时期,是民国出版品国际交换的黄金时期。美中不足的是,中央研究院并非完全执行了布鲁塞尔公约的全部业务,如公开阅览。
4 出版品国际交换中的问题及影响因素
4.1 战争频繁
战争对出版品的国际交换有着巨大影响。1925-1949年我国出版品国际交换时间共25年,其中1937-1945年间因战争影响而无法从事交换。战争的影响主要在三个方面:
(1)战争直接切断了国际交换的运输路线。我国的国际交换几乎全部通过海运进行,与美国的交换更是如此。1937年全面抗战后,中外海上交通受到极大影响,货运无法正常展开,国际交换也不能进行。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对我国沿海进行全面封锁,海上通道完全被隔断。整整8年时间国际交换业务无法正常进行。
(2)干扰了出版品的生产。出版品交换的前提是要有出版品。大规模战争使军事处于绝对优先地位,文化产品的生产难免受到影响。以商务印书馆为例,1936年出版4938册新书[11]337,而1941年为1891册新书[13],不及1936年的4成。商务印书馆尚且如此,其他出版企业可想而知。抗战期间我国出版业极度萧条,出版品大幅度下降,用于交换的可能性也就越来越小。
(3)战争直接摧毁了出版品。“一·二八”事变中,商务印书馆总厂、印刷厂等均被付之一炬。不仅制成品、半成品焚烧殆尽,大量作者手稿也都灰飞烟灭。1937年日军占领上海后,将上海世界书局500万册书籍劫夺而去[14]。出版品都没有了,谈何交换?1924年江浙战争时,军队占据上海交涉使公署,将美国赠送的出版品焚毁,也是对出版品的直接摧毁。可以说战争是影响我国出版品国际交换的罪魁祸首。
4.2 经费缺乏
国际交换花费巨大。国际交换的国内方面费用主要由运输费和邮费构成。根据前文中央研究院出版品国际交换处工作状况统计简表显示,1929-1932年度的实际运邮费分别为1708.405、2678.895、1969.090、2916.276元,平均每年度超过2000元,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如何判断这笔费用呢?国际交换事务由图书馆执行,不妨以图书馆经费为参照进行判断。根据美国的经验,图书馆经费完美的分配标准为:图书馆职员薪俸,最低55%;图书期刊及装订,25%;其他一切支出,20%[15]2。根据中华图书馆协会的调查,1934年安徽省立图书馆职员薪俸为53%,江西为55%,浙江为57%,陕西60%[15]4,与美国比例差距不大。如果以图书期刊及装订占25%为标准,比较国际交换的费用问题,或许更有价值。根据中央图书馆的概况,1933年7月至1937年6月,每月经费为4000元[16]。如果以每年4.8万元标准计算,图书期刊及装订占1.2万元。如果图书、期刊及装订均分费用,则国际交换运邮费占图书、期刊购置费用一半以上,这一比例不能说不多。也因为费用高昂,无论在哪个阶段,我国的出版品国际交换都没有完全按照公约执行,而一直是在有选择地从事交换业务。经费短缺使出版品国际交换不能充分地展开。
4.3 投递问题
出版品国际交换涉及寄件人、收件人、各国出版品国际交换处和运输公司等各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图书交换。中央研究院为使图书交换能够顺利进行,特地规范交换手续:凡寄出各书均编定号数,分别登记,并制备《寄出书报登录卡》《收入书报登录卡》[3]253,信息包括箱数、重量、原记录号数、收受机关或个人姓名、地址。不论邮递转运,都有详细记录。同时制定回卡,附在寄出的书包内,以便收受机关或个人收到书籍后,即行签字寄回,以备查考。这一规定从1929年5月份起执行。凭心而论,该设计科学合理。然而,实际过程中依然状况百出。有的书包上所开外国之姓名地址,往往因时势变迁而名称已变化的;有地址已经迁移他处的。种种情形,不一而足。为了提醒委寄者,中央研究院特地编制了《出版品国际交换处无法投递之书报总披露》(1930年7月至1931年6月),将各种问题一一予以公布。据披露,无法投递的书刊总数为119件,共675包,近350磅[17]430-441,数量庞大。换言之,因为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而无法投递的情况较为普遍,这是影响国际交换的一个重要因素。
除上述主要因素外,其他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影响国际交换,如意外事故。1930年美国交换处委托美国大来公司邮船运送书箱8件,在美国出口时因失火被焚,美国方面无法补寄[18]。
5 降低出版品国际交换费用的办法
在影响交换成效的各种问题和因素中,战争、灾难等不可预知的事件不是交换处能克服的;交换过程方面,交换处只能进行善意的提醒。交换处能够设法解决的,只有经费短缺问题。为了缓解经费紧张,交换处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
5.1 放弃部分国际交换业务
因经费短缺,图书馆方面往往放弃部分交换业务。中央研究院接办国际交换时称,自1926年北海图书馆接管交换事务后,“该馆即为之编目整理,供阅览。惟对于分寄国内外学术团体互相交换,或寄赠之出版品等职务,均以款绌,无由进行。”[3]246“无由进行”或许并不准确,数量不多可能更接近于实际③。中央研究院交换处为节省经费,也没有全部承担公约中的交换义务。1934年6月,中央研究院表示:“以本院办理研究事业,时感经费支绌,对于上项事宜不能充分发展。以致国际交换所得之官书,至今未能筹设适当庋藏暨公开阅览之所,殊为缺憾。”[7]64中央研究院不仅没有公开阅览,也停止了与某些国家的大宗出版品交换。英国不是公约签字国,但中英有交换往来,且中国寄往英国的出版品数量很大,1930年度达548包,613磅,重量与寄往法国的差不多,包数则超过了法国。因经费紧张,以及手续繁杂等种种因素,中央研究院从1930年7月1日起,对委转英国的刊物概不收受带转[17]424。无论北海图书馆或中央研究院,放弃部分出版品交换业务都因经费紧张,迫不得已。
5.2 优化出版品国际交换环节
通过优化交换环节节省交换费用,主要办法有两个:(1)将某些交换程序外包。中央研究院交换处以前接受转寄国外委转的箱件都交由上海转运公司代办,手续费高且速度又慢。1930年12月交换处致函上海江海关:凡关于国际交换出版品装箱运出国外及国外运入各箱件均由江海关运输处转,其一切手续费由该处代理,按期结账。这一办法从1931年1月起实行,交换处的对外运费因此比1929年度降低约2成[17]421,成效明显。(2)成箱寄运。国内委转国外的寄件因邮费奇高,交换处从1931年5月起,可以趸批成箱的,尽量装箱委托海关代为寄运,较为节省。从1932年起交换处规定了寄发时间表,按期寄运,以节省经费。中央研究院为此公布《规定刊物装箱寄运各国时期表》,其中美国一个月寄一次,德、法、俄每两个月寄一次等[12]416。成箱寄运就意味着零星出版品的停止转寄,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交换处表示:“零星之件,必须邮寄者,为数亦甚多。本处以限于经费,不得已于本年(1931年)五月起,再行通函各寄件者,停止寄递。”[12]408
此外,图书馆还采取其他措施降低交换费用,如争取出版品国际交换出入口免税[19];又如,为舒缓经费困难,交换处规定国外委转国内机关或个人的交换刊物,每次有大批成箱的,其所需运费概由收件者担负。国内委转国外的交换刊物,运邮费仍然由交换处负担,于1931年7月施行。诸如此类,均荦荦大端,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列举。民国时期降低出版品国际交换经费的办法,也是无奈之举。尽管某些交换业务受到影响,但交换效率大为提高。
6 结语
民国时期我国的出版品国际交换为时短暂,也存在诸多缺憾与不足,尽管如此,其影响却较为深远。
(1)增强了我国文化界的法治意识。出版品国际交换必须依法进行,否则难以从事正常交换。中央研究院接管北海图书馆的国际交换业务时,以为一纸指令就可以实现工作交接,殊不知,根据公约规定,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履行法定程序后,才能真正实现工作交接。对参与交换的机构或个人来说,完成国际交换,必须依照程序,否则交换不能实现。所以,国际交换的过程,也是我国文化界法治意识的成长过程。
(2)充实了我国的文化收藏。我国的出版品国际交换,输入的外文文献总量上超过了我国每年出版的新书种类,规模庞大,特别对地质、地理、生物等科技发展的影响,无法替代。出版品的国际交换,充实了我国文化机构的文献收藏,丰富了文献种类。
(3)促进了中国与国际社会的沟通与交流。国际交换事业,增加了我国与外部世界,特别欧美大国之间文化交流与合作的管道。卢沟桥事变后,欧美图书馆界积极支持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复兴[20],应该说这一结果与多年积累下来的出版品国际交换不无关系。当然,对国际交换公约及其影响,见仁见智。如果说民国时期出版品国际交换的目的在于“沟通文化、互审国情”,那么,这个目标基本上实现了。
注释
①本表根据《总办事处出版品国际交换处二十一年度报告》(《国立中央研究院总报告》1932年第5期,第381页)修改而成。
②以上数据均根据《总办事处出版品国际交换处二十一年度报告》(《国立中央研究院总报告》1932年第5期,第377-380页)统计而得。不过,该报告中的数据似有出入,如“收到国内各机关委寄各国书报计数”中,总重量为11809磅,而12个单位加起来总和为13945磅,误差不小。因没有确切档案核实,姑且引用。
③中国科学社称:“前隶北京教育部之出版品国际交换局,胜利以来,外国寄到各种出版物甚夥,向由该局分寄国内各学术机关收存,供阅览参考之用。”(见《本社图书馆将得出版品国际交换局之外国书报》,《科学》1928年第6期,第852页)
[1]国际交换公牍科学文艺出版品公约[J].司法公报,1926(217).
[2]袁同礼.中国加入国际交换出版品协约之经过[J].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1927(3):16.
[3]国立中央研究院总办事处出版品国际交换处十七年度工作报告[J].国立中央研究院总报告,1928(1).
[4]出版品国际交换局官制[J].司法公报,1925(209):2-3.
[5]北京图书馆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图书馆史资料汇编(1909-1949)[G].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1143-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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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立中央图书馆概况[J].国立中央图书馆馆刊,1946(3):49.
[17]本院总办事处出版品国际交换处十九年度报告[J].国立中央研究院总报告,1930(3).
[18]美国大批书箱在途焚毁[J].国立中央研究院总报告,1930(3):421.
[19]关于国际交换出版品出入口免税案[J].国立中央研究院院务月报,1930(5):54.
[20]各国复函.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J].1938(1):16-17.
On th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Publications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LIU Jin-song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publications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based on Conventions for th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Publications.The Bureau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is set up to take charge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publications in China which is mostly carried out by libraries and its characteristic varies with times.Beihai Library mainly conducts input-based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Library of Academic Sinica embarks on international exchange bi-directionally.However,international exchange in those periods is largely influenced by frequent wars and funding shortage.The Bureau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tries to reduce exchange cost and to enhance exchange efficiency by giving up part of exchange business and optimizing the processes.Th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publications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has promoted the cultural exchanges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and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Conventions for th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Publications;bureau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格式 刘劲松.民国时期我国出版品国际交换评述[J].图书馆论坛,2015(3):85-92.
刘劲松,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
201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