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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经济法思考

2015-01-03徐春阳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南昌330000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30期
关键词:经济法商业法律

■ 徐春阳(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南昌 330000)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同时市场竞争更是有着激烈的环境,商业贿赂社会现象日益严重,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严重的阻碍作用。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同样也带给市场经济带来较大的弊端。2006年我国对商业贿赂进行全面宣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更加注重商业贿赂的全面防控。我国政府对各种商业贿赂行为采取措施,并且更加注重对经济法的完善,以期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业贿赂的相关概念

(一)商业贿赂的基本含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借助于财物以及其他手段,实现销售和商品购买的相关贿赂,并本着否定的语言表达,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有效性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性阶段,结合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的经济法完善性全面体现。所谓的商业贿赂,主要是在交易的过程中,本着不正当的行为获取交易机会,并产生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基本表现形式

传统的商业贿赂主要发生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最初阶段,这种商业贿赂的表现往往结合财物的手段,经营者在商品经营中以假借促销费的形式,结合宣传费,对各种费用进行假装报销,对对方单位的财物进行支付。同时也存在非财物的形式,借助于各种旅游形式获取利益,并引导产生服务性的消费,对对方单位和个人进行贿赂。同样也存在附赠现金的形式,并结合商业的惯例情况,赠送小额广告礼品。

商业贿赂的产生是在商品购销中商业性活动较为频繁的一种现象,有着多种多样的变化形式。比如开瓶费,一些酒厂在对酒进行生产销售时,对瓶盖的费用标准有所设计,对酒瓶盖进行回收,进而对酒进行推销。在将促销权费买断后,建立某种交易关系。

(三)商业贿赂的特征

商业贿赂往往有着一定的特征,不仅有着广泛的主体范围,其主体可以是任何经营者,也可以是一种经济组织机构;而且在商业贿赂中的行贿和受贿中,存在一定的工作任务,并对工作职责进行履行的主体结构。这种商业贿赂行为同样也有着隐秘性的主要特点,借助于各种手段,实现商业贿赂过程的产生,在私下进行,对各自的利益进行根本上的保护,并在财务控制上实现商业贿赂行为。

关于商业贿赂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商业贿赂经济法中,同样也有着多种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改革开放早期,社会主义竞争状态更是注重国家政策上的相关支持,采取合法的手段,避免弄虚作假行为。1981年《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禁止经济合同采用买空卖空现象,同时也避免采用非法手段转让和受贿。在社会活动中,禁止接受非法名义上的酬金。

我国商业贿赂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更加注重经济相关法律指标的建设。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中,政府通过采取合理的手段,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发生。在公平竞争环境中,更加注重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避免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滥用,对经营者的商品进行选用时,限制经营者不正当经营活动。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对投标人财物的接收视为受贿。当前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不仅仅要强调公司董事的职责,同时要从根本上强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遵守法律的纪律性,履行忠实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同时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公司资金。对于公司的章程规定,更不能违反,未经股东大会的同意,不得滥用自己的职务,谋取公司的商业性机会,同时也不能披露公司的秘密。

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资源的稀缺导致经济中商业贿赂行为不断发生,并在社会转型中,借助于市场的主体地位,获取最大的利益。这种商业贿赂不仅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而且也使交易的成本显著增加,在投资的过程中,将逐渐降低我国对外投资的吸引力。

商业贿赂经济法的局限性和认定

(一)商业贿赂经济法的局限性

我国经济法的基础性领域发展更加注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例的实施。《宪法》中也写入了市场经济相关经济法的规定。结合法律的相关时代背景,要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设和发展。而经济处于起步状态时,商业贿赂现象同样也有着一定的负面性,并产生泛滥成灾的状态。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而言,在实际的制定中,同样也存在多种经济法律和相关法规,但是这种大幅度的修改,更加注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保护。在商业活动中,为了实现地方保护主义,在购销领域会有基础贿赂现象。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之后,实际的适用范围同样也对于商品的购销领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其不正当行为的产生,往往需要以法律形式实现大幅度的相关修订。

(二)商业贿赂经济法的认定

对于商业贿赂经济法的认定,不仅仅要结合法律规定的角度,同时也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关系中,注重法律行为的原则性发展,在明确性的指向中,全面实现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实践性。在规制市场的逐渐完善中,商业贿赂行为的多发状态,往往受到法律上的相关制裁,而借助隐秘性的手段,更是违背公益事业的捐赠原则。对于虚假捐赠形式的产生,更要明确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的财务捐赠公益用途,而捐赠活动的产生中,结合企业财务通则的过程,实现捐赠财务的如实入账。

对于非财务方式的商业贿赂认定而言,在对对方提供一些财物的使用权时,一旦对方接受财物,这种收益形式的产生达到一定的额度,同样也是一种商业性的贿赂行为。通过资金提供,谋取利益,更是借助于商业贿赂的形式,影响商品交易,疏通社会关系,达到交易目的,也是一种商业性的贿赂行为。因此在商业贿赂的合同效力认定中,就要对民事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判定。受贿人对行贿人谋取利益,对国家利益有一定的损害。认定商业贿赂的过程,就要结合社会的角度,消除不公平行为,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一种综合性认定过程。

关于商业贿赂经济法的几点思考

(一)反垄断法律

当前商业贿赂经济法的完善更要注重《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的建设发展,就其实质性而言,垄断行为某种程度上是处于法律打击的状态,而对于行政垄断行为,就要对捆绑销售行为采取错施,避免价格的抬高。法律执行机构要注重工商行政基础性的管理,相关规定要实现全面的落实状态。我国商业贿赂行为不仅存在于工程的建设和土地的转让中,同时也存在于产权的交易和医疗领域。对于政府的采购,不仅要重视资源的开发应用,同时也要重视基础性的经销。

苏宁公司的收入支出主要以对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作为凭证,税收的回收往往和实际的收入有着一定的差别。而进场费主要是供货商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体现零售商的货架支付交易费用,实现产品的销售过程。零售店的企业盈利,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连锁店同样也有着越来越大的规模,同时也有着较高的进场费。这种进场费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惯例情况,同样也成为一种行业上的潜规则。

贿赂行为的产生,主要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在较小利益的交换中,更加注重大利益的获取,并且受贿是对公职人员的行政权力进行使用,有着一定的垄断过程,而纯商业的销售过程,通过签订平等合约,缴纳进场费有着一定的市场规律。在商场销售权力的结合中,注重商业贿赂的根本治理,实现垄断的基础治理。

(二)加强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发展

商业贿赂仍处于一种萌芽的状态,因此首先要做好会计的基础预防,全面加强财务管理,有效避免商业贿赂的发生。对于商业贿赂犯罪事件,要从根本上做好财务的基础查处,在审计监督中,最大程度地有效防止商业贿赂犯罪。

其次有效制定《反垄断法》,创造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宏观的层面中,结合企业的微观操作,以账外回扣和账内回扣的形式,做好商业贿赂资金的登记,结合企业的财务管理,做好入账登记。在资金的贿赂过程,做好非法支出的登记。而资金的流动中,做好财务人员的合理控制,并对资金的真实流向进行分析,结合会计法的相关明确规定和经济业务的管理规定,做好会计人员的记账和算账处理。注重财务的监督,一旦发生商业性的贿赂犯罪,就要及时做好防范和监督。

商业贿赂的经济法完善,注重会计行业的基本整顿,避免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而商业贿赂的治理,更要借助于会计法进行实现。通过将企业外部监督的全面实现,社会中介组织结构要做好会计事务所的基础监督,通过出具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审计报告,逐步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对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进行调查。而对于商业贿赂事件,对成本和利益进行比较,在享受社会权力的同时,避免和社会利益产生冲突,商业贿赂的产生,做好企业造假行为的打击,结合企业的主体性结合,逐渐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公开性的企业会计人员信用制度建立过程中,更要联系企业项目制度的实际情况,加强企业造假行为的全面监督,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对会计个人违法行为进行根本上的约束。

(三)实现体制的深化改革并做好商业贿赂的防治

审批制度的改革发展,实现行政行为的基础规范,做好行政权力的全面制约和监督,实现采购制度的不断推行,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减少垄断,避免地方保护行为的产生。而对于监督惩戒,就要提高贿赂的成本,避免寻租冲动的产生。全面加强公务员的建设,全面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在严格的管理中,全面提升政府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注重良好政风的全面梳理,保证社会风气的根本性好转。对于企业财会信用制度,全面完善我国国情的法人制度,实现社会主义信用体系的透明建设。

在商业贿赂经济法的建设中,不仅要完善商业贿赂的立法规定,而且要给予法律的支援,做好反商业贿赂法律的基础建设,全面实现商业贿赂法律的基础依托,从根本上完善对相关法律的执行,做好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的全面制定。而在会计制度的完善中,要注重会计责任相关规定的全面认定,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实现举报人制度的基础性建设。健全的舆论监督机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渠道建设。

结论

总而言之,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资源的稀缺导致经济中商业贿赂行为不断发生。社会的转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地位,以获取最大的利益。更要做好商业贿赂经济法的建设与完善,完善立法体系,全面加强打击力度,深化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公务员的队伍建设,根本健全企业财务信用制度,不断推广商业技术,从而实现商业贿赂中经济法的建立和推广。

1.孙钟超,王广娜.从经济法角度论商业贿赂[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3)

2.陈晓.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法认定[J].决策与信息(下旬),2011(12)

3.杨志杰.浅析商业贿赂的经济法认定及其规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3)

4.杨惠平.由“微博团购”引起的经济法思考[J].商业时代,2013(2)

5.张毛平.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思考[J].商业时代,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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