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上海舞潮案
2015-01-03
1948上海舞潮案
□ 马 军
有谁会相信,一群女人,还是一群柔弱的、手无寸铁的舞女,竟然会把偌大一个上海滩,一个当时中国的文化、经济、政治的中心搅得天翻地覆,以至于惊动了全国,听起来宛如天方夜谭,然而,这却是旧中国史上实实在在发生过的。
1947年9月,国民党中央政府颁布了“禁舞令”,理由是“整饬纪纲”“戡乱建国”,杜绝所谓“妨碍节约,有伤风化”的奢糜、浪费行径。此法令迅速被执行,一时间,台湾、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北平、南京、汉口、沈阳、天津、广州、重庆等省市的营业性舞场先后停业。青岛除保留两家供盟军所用的舞场外,其余亦均停业。
国民政府突然颁布此禁令,那冠冕堂皇的所谓“通告”自然是借口而已,其实对于上海滩当时十分兴旺发达的舞业,国民政府上下一直都是持排斥态度的。早在1934年“新生活运动”发起时,蒋介石便认为舞场的风气与“新生活运动”背道而驰,且有损社会风化与社会治安,因此明令禁止公务员出入舞厅。抗战爆发后,许多当权人物也纷纷主张禁舞,如原西北军将领张之江、上海市市长吴国桢、行政院副院长王云五等,理由多种多样,当然其中不免搀杂了许多官员私人情感在内。到了1947年,内战已进入后期,国民党方面在战场上连战连败,士气低落,不仅军事上危机重重,财政经济方面也呈现出全面崩溃的征兆。例如南京的黄金储备仅余下三分之一。禁舞令的发布,其本质是转嫁危机。
可这一转嫁,可害苦了上海的舞女们了,上海舞业自1920年开始发展以来,一直保持极为红火兴旺的态势,到了上世纪40年代已经发展到3300多人,当时的上海,舞女的代名词“弹性女孩”“货腰女郎”“蓬拆姑娘”“火山上的仙子”相应衍生,大多已成为许多上海市民间流传的口语,足见当时舞业对上海娱乐业的影响。许多当红舞女的收入达每月800多万,而最被冷落被称作“阿桂姐”的低档舞女,月收入也有近10万。
职业舞女们的生活看似奢华、惬意,实大多辛酸艰难,她们大多是因为家庭困难才投身舞业。上海舞业竞争极为激烈,相互排挤司空见惯,舞女们其实是在夹缝中求生存,不少舞女出卖尊严仅求一饱。除此之外,她们还担负着极大的精神重压,在报刊杂志上,她们往往被形容成极不光彩的对象,充当各种丑闻中最不光彩的角色,许多舞女经常不堪重负而自杀。
但是,已成困兽之势的国民政府哪会去管你一帮舞女死活,禁舞令还是在上海实行了。由于营业性舞厅较多,政府决定分期查禁,但至迟不能超过9月查禁完毕。这无异把以此为生的舞女们逼上绝路。不仅仅是舞女,由于舞厅被关闭,在那里谋生的乐师、襄理、协理、账房、领班、侍应生、小郎等也纷纷为此失业。因此为了自救,他们和舞女们联合了起来。1948年1月31日上午,上海28家舞厅的舞女、乐师3000多人,在南京西路、江宁路口的新仙林舞厅召开了第三次上海舞厅业全体大会,大会首先推举上海舞厅业同业公会理事长孙洪元和舞厅职工会理事长唐宗杰、职工会常务理事胡运源、维也纳舞厅红舞星金美虹等人组成主席团,推举维也纳、米高美舞厅主郑炜显为顾问。会场内人头涌动,群情激愤,贴满了愤怒的标语,加之孙洪元等人用极具蛊惑性的言论予以煽动,气氛很快达到了最高点。
一场骚乱如一个要爆炸的火药桶般即将发生,而点燃导火索的火星则在11时落下!一个爆炸性的消息传来:上海社会局局长吴开先抽签决定了第一批实施禁舞的舞厅,结果包括了仙乐、百乐门、米高美、丽都等14家一流舞厅,全场顿时炸开了锅,许多人怒不可遏。一陈姓舞女当场对天嚎啕:“天那!我们一家上下8口都指望我吃饭,禁舞后他们怎么办?难道政府一定要逼得我们去做野鸡吗?!”此时全场秩序已经完全失控,人们纷纷怒吼着要向当局去讨个公道,孙洪元见状不失时机地火上浇油,他和唐宗杰等人当即弄来了10多辆大卡车。在他们的挑动下,一场游行终于发作!
下午3时许,游行队伍来到林森中路(今淮海中路)社会局门口。数千张口一齐对空怒吼:“我们要吃饭!”“吴开先滚出来!”“政府禁舞,我们饿死!”呼喊声此起彼伏。在街上巡逻的警察见状,如临大敌,赶紧把路上的几辆警车开来堵在社会局门前,又挥舞警棍以制止人群再上前。
此时吴正在局内和市参议会参议长潘公展等人开劳资评议会,闻声向窗外望去,顿时脸上失色,连忙吩咐警卫:“出去传我的话,叫她们先回去,我们随后开会研究解决。”
然而这几句敷衍的话哪里能骗得了情绪早已如火山爆发般的舞女们?咆哮之声反而越来越高,吴开先不得不把金美虹等6名舞女代表请进了社会局办公室谈判,然而却一直没了动静。
数千人在刺骨的寒风中等啊等,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早已愤怒到了极点,人群开始推搡着向社会局大门逼进,警察们见状警棍再度挥舞起来。可后面不住的推动,队伍哪停的下来,不一会儿,只听一声惨叫,一个舞女手捂额角,鲜血从上面流淌下来。顿时人们再也遏止不住了,只听一声声的“打人了!打人了!”的吼声中,某舞厅大班朱鼎首先挥拳向警察击去,其后舞女、乐师纷纷用旗帜、竹竿跟进,向警察们的头上扫去,冲突顿时爆发。
大班是居于厅主和舞女之间的一个中间阶层,原先或是些被上海人讥为“小抖乱”的准流氓,或是混迹于青红帮的流氓等。他们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抱台脚”的,说白些就是维护舞厅秩序的打手,常在舞厅发生纠纷斗殴时出来调解,维持秩序。还有一种是“坐台子”的,其实就是舞厅的皮条客,以为舞客舞女(实为嫖客卖淫女)牵线介绍为生。这回禁舞,等于把他们的饭碗也给砸了,所以他们参加起来特别凶狠卖力,武力冲突就在他们的带头作用下发生了。
既然打起来了,人的怒火一旦在拳脚作用下倾泻出来,可就没那么容易收了。更何况是平日里受尽歧视和欺凌的舞女们,多年积累下来的各种怨恨一起发作,更是如熔岩喷射般可怕。一时间,社会局办公室内大乱,玻璃窗被全部打碎,办公桌椅纷纷被砸个稀烂,办公文件也被狂怒的舞女们撕碎,二楼的走廊中充斥着女人们尖刻的叫骂声。
矛头终归是要射向最终对象的,会议室大门被撞开了,潘公展的警卫大怒之下出去质问“谁在这里撒野!”话音未落,头上就挨了狠狠一竿子,顿时痛得哇哇直叫,站到一边不敢出声。人们冲进了会议室,却发现吴开先不见踪影,“吴开先呢?!”在愤怒的质问下,潘公展全身颤抖,指指侧门,原来吴早已从这里逃走。
舞女们没抓到吴,怒气更甚,便一路冲砸过去,社会局所有办公用品、电灯、电话,全成了一堆堆碎片。
消息很快惊动了嵩山分局,分局长率领30多名警察赶到,但很快就像几朵浪花一样被卷进了怒潮中,警员警服被扯坏,枪支被夺。
上海舞女大游行
情况越来越糟,上海市警察局局长俞叔平一声令下,大批飞行堡垒迅速到达,数百名警察手持警棍、盾牌而进,高音喇叭喊起:“马上散去!不准闹事!违令者严惩不贷。”被仇恨扭曲了思想的人们却一动不动。
警方见威胁无效,便发动攻击,舞女们毫不畏惧,以柴棍、旗帜等作为武器,几人围攻一人,平日弱不禁风的女子,到了被逼急的时候,全成了凶悍的母老虎,她们边打边骂,不少警察被打翻在地,哀呼小姐饶命。
混战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舞女们毕竟是女流之辈,装备也实在太差,被塞进警车的越来越多,却无一人后退或投降。下午5时,上海市警备大队与骑兵巡逻队赶到,用刺刀把人群逼至一处,当场逮捕797人。
悲壮的舞警对抗终于结束,事后统计,共有30多名舞女和40多名警察受伤。
孙洪元没能逃脱,被从社会局厨房内揪出,在上海警备司令宣铁吾凶狠的逼视下,他吓得魂飞天外,很快就招供了全过程和大会主席团名单。随后唐宗杰、金美虹、孙美芳等主席、代表被关押。当日上海所有警局监狱内人满为患。
上海舞潮事件,很快便惊动了全国,《中央日报》《正言报》《铁报》《东方日报》等各大报纸纷纷第一时间在头版头条对此进行了报道,发表了社论。连远在南京的蒋介石也被惊动了,立刻招来了社会部部长谷正纲、国防部副部长郑介民商谈对策。
2月8日,国民党中央行政院开始弹劾吴开先禁舞不力,三青团上海市委与吴素来有隙,也乘机指责吴蓄意闹事,扰乱上海秩序。吴腹背受敌,为了摆脱困境,竟声称“显系共党有组织之行动”。下令强制解散舞业工会,宣铁吾亦宣布全城戒严,一时上海气氛更加紧张。
3月份,社会各界舆论开始声援被捕的舞女、乐师们,对上海当局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是践踏人权,欺压弱小的行为,后来,连国民党行政院内都有人开始同情舞女们。迫于各方面压力,南京当局不得不于3月31日宣布取消禁舞令,各大舞厅复又开始营业,上海滩紧张的氛围这才得到缓和。
上海舞女闯入上海社会局
7月23日下午上海市地方法院对舞潮案开庭审判,后来作为审理的犯罪记录,不乏极度可笑之处,如“查瑞礼,男,24岁,扬子大班,罪行:首先响应喊打;杨莉莉,女,26岁,远东舞女,罪行:扼警员冯若愚睾丸;施梅芳,女,27岁,华都舞女,罪行:预备用竹竿打玻璃……”
审判会上更是笑料不断,据目击者回忆:大部分被告众口一词说自己“并未动手,立在后头,谁动手没看见。”69名被告中唯一的一名女中学生被法官问到为什么也去社会局请愿的时候,回答说,自己本来要去美琪看电影,因为买不到票,正巧朋友叫她一起坐卡车去,她就去了,人家叫她喊口号她就喊了。法官大发雷霆:“此案如果全是舞业人员,人家不至于怀疑有政治作用,现在就因为你一人夹杂其中,人家怀疑学生煽动舞潮!你17岁已经害了很多人,要到37岁你要害多少人!?”女学生被训得嚎啕大哭。还有一个14岁的男孩被告,法官问他为什么请愿,他想半天回答不出来,旁听席上笑声不绝于耳。
最后主审法官钟显达宣判如下:最先动手的大班朱鼎,以聚众暴力胁迫罪处以四年徒刑;曾志刚、忻松存等,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或1年不等;沈妹妹、谭佩娥、俞志琴、孙致敏、孟燕、金美虹等,损毁公务人员职务上掌管的文书物品,处有期徒刑5个月;金英处有期徒刑3个月。73名被告,57人被判有期徒刑,18人缓刑,6人无罪开释。
至于真正的发动者,阴谋家孙洪元、郑显炜等,由于他们地位显赫特殊,早已被释放,什么罪名也没安到他们头上,算是这帮可怜的舞女、乐师等做了他们的替罪羊。
(摘自《文史精华》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