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户林地经营与流转行为研究——基于4个县(区)的农户调查
2015-01-02
四川农户林地经营与流转行为研究
——基于4个县(区)的农户调查
李莉,蒋远胜
(四川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1130)
摘要:基于四川4个县(区)212户农户的样本数据,首先介绍样本区林地经营及流转概况,对比分析样本农户林地流转行为,进一步分析得出:样本区林权流转的流转主体规定不明确;规模化经营程度影响农户林业收入;林业经营缺乏劳动力;对政策和市场的了解程度影响农户的林地流转行为。最后,针对研究结论,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林权改革;林地经营;林地流转;比较分析
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立了林业改革发展的大方向,开始在全国试点集体林权改革,这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第二次革命”。集体林权改革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刺激了林业投资,激活了森林经营积极性[1]。众多学者对集体林权改革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集体林权改革现状和林权流转意愿分析[2-4],林权改革的绩效与评价[5-7],林地经营模式[8-9]等方面。而对林地流转行为研究集中在农户林地流转影响因素分析[10-12]。众多研究从不同层面分析了林地流转的影响因素,且分析的样本地区主要为中东部发达地区,而比较分析西部地区农户林地转入和转出行为的较少,本文基于四川省4个县的农户调研,力图通过比较农户林地转入和转出行为发现其特点及影响因素,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1 数据来源与样本区概况
1.1数据来源
四川的集体林权改革始于2004年,本次调查主要参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批次、经济发展水平、地域分布、地形地貌四个因素,选取了4个样本县(市),分别为乐山沐川县、成都大邑县、宜宾翠屏区、广元剑阁县作为调查区域。农户问卷调查采用分层抽样方法选择样本县(市),采用随机抽样方法选择受访农村居民,共涉及4个县(市)11个乡(镇)26个行政村,共调查220户农户,有效问卷212份,有效率达96.36%,样本总体上具代表性。此外,机构访谈共访谈了四川省林业厅、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4个农户问卷调研的样本区县的林业局或林业与园林管理局。
1.2样本区林地经营及流转概况
1.2.1样本区县林地流转情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四川省林地流转十分活跃,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和资金投向林业。样本地区自林权改革以来,林地流转加快,截至2013年底,各样本区县林地流转累计统计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样本区县林地流转情况统计
1.2.2样本区林地经营状况
从林权改革开始到2013年底,在212户样本农户中,共84户农户经营自家林地,143户转出林地,有42户转入林地,其流转宗数、流转面积和颁证宗数如表2所示。转出林地的比例高反映出农户经营林业的积极性不高,转入林地的比例相对较小但面积较大说明林业资源越来越向某些农户集中。样本区林权颁证率达到了80%以上,通过林权改革,农户的林权产权得到明晰,保障了农户的财产权利。转出林地宗数约是转入林地宗数的3.5倍,但是林地转出面积却远远低于转入面积,反映出样本区中小林农林地细碎化严重。其次,受访的农户中,全职从事林业生产的只有34人,从事兼职林业生产的有85人,不从事的有88人,其比例分别为16.4%、41.1%、42.5%,林业兼职化经营是其主要营林方式。
表2 样本区林地经营情况
1.2.3样本农户林地流转情况
在212户样本农户中,2013年有190户家庭进行过林地流转,其中146户农户只进行过林地转出,32户农户只进行过林地转入,11户农户既进行过林地转出又进行过林地转出(157户转出,43户转入)。家庭成员曾经担任或现任村组干部有53户;在53户村组干部家庭中,有50户进行过林地流转。在159户非村组干部家庭中,共140户农户进行过林地流转。村组干部家庭林权流转率比非村组干部家庭高(见表3)。
1.3样本农户林地流转行为分析
1.3.1样本农户的家庭经济特征
2013年,样本农户平均林业收入、非林业收入和林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如表4所示,林地转出农户林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非常低,而且94.4%的林地转出农户处于25%以下的比重水平,实地调研也发现,林地转出农户的收入构成主要为外出务工而林地转入农户的林业收入绝对数额和相对数额都高于林地转出农户,而且非林业收入中有大部分来自于林木深加工、林下种植与养殖,林业经营内容具有多样化。
1.3.2样本农户林地流转情况
转出林地与转入林地的农户在流转情况上各有特点(见表5)。转出农户平均流转林地块数为2.8块,流转面积在6.67 hm2及以下的有124户,比例达86.7%,转出农户转出林地具有面积小、分散化零星分布的特点。转入农户平均流转林地块数为7.6块,由于林地来源于不同的林农,有些林地并未相连,因而林地较为分散,块数较多。42户转入林地农户中,转入面积在6.67 hm2以上的就有31户,占比达73.8%,转入面积总和比较大。总体上看,转出农户小块、分散的林地主要流向转入大户,流转期限集中在20~50年,期限较长。
表3 2013年样本农户林地流转情况
表4 样本农户家庭经济特征
表5 样本农户林地流转情况
1.3.3样本农户林地流转的主要原因
对于转出林地的农户,林地流转出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劳动力,其次是价格合理、营林不赚钱(见表6)。农户转入林地的主要原因为营林赚钱、价格合理、面积较大。转出林地的农户由于家庭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经营林木的劳动力不足,而且在经营方式上多为任其生长的粗放型经营模式,营林的经济效益自然不高。转出林地与转入林地的农户对营林效益的认识存在很大不同,转入林地的农户无论是经营能力和营林积极性都高于转出农户。
1.3.4样本农户对相关制度的认知
转入林地的农户无论是在资金获得上(见表7),还是信息了解程度都比转出农户有优势,而转入农户更愿意选择林权交易平台进行林权交易,对新事物接受更快。转入农户在资金、信息、新事物认知上都优于转出农户,其积极作用直观反映在转入农户的林业收入和营林效率都高于转出农户。2对调查结果的进一步讨论和分析2.1流转主体规定不明确
2003年《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规定“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参与流转,流转主体较广泛。《四川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上规定的流转主体包括了国家机关、干部等。调研中村组干部家庭林地流转率(94.34%)比非村组干部家庭流转率(88.05%)高,且较多机关干部低价流转林地,存在村干部代表村集体流转集体林的现象,这与政企分开、机关干部禁止经商办企业等规定相违背,村干部代表行使集体林权所有权往往带来权利寻租,造成集体财产的损失,损害农民利益。
2.2规模化经营程度影响农户林业收入
在212个样本农户有143户为转出户,转出林地的农户2013年平均林业收入为12 163.7元,转出面积收入在6.67 hm2以下的户数比例达到86.7%。由此可知,收入较低的农户更倾向于转出林地,且转出面积小而分散。根据斯科特和利普顿的农户风险厌恶理论,农户更青睐较低的风险分配与较高的生存保障。低收入农户抗风险能力差,更愿意选择较为安全的生产技术和传统的经营模式来保证基本安全的生存方式,即便这种生产方式所创造的经济利润微薄。粗放分散式的经营造成林业经营低效率,提高农户收入的作用不明显。而收入较高农户抗风险能力较强,敢于尝试先进的林业生产经营模式,通过大面积流转入林地有利于规模化经营,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模式促成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优化配置,经营效率的提高又直接提高经营收入。
2.3林业经营面临劳动力不足的难题
被调查的农户中全职从事林业生产的只有34人,从事兼职林业生产的有85人,143户转出林地的农户其转出的首要原因为缺乏劳动力,而中小林农也主要采用兼业化经营方式经营林业,可知林业经营面临劳动力不足的难题。根据恰亚诺夫的农户收入与劳动均衡理论,收入对农户产生正效用,劳动产生负效用,由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可知,随着农户收入的增加,收入正效用递减,而劳动负效用递增,两者渐渐趋于均衡。当收入正效用大于劳动负效用时,农户觉得有利可图,追加劳动投入;当收入正效用小于劳动负效用时,农户觉得继续投入劳动不值得,将会减少劳动投入。随着城镇化和经济的发展,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其获得的收入远大于粗放式经营获得的林业经营收入,林业经营的低效用使其减少对林业的劳动力投入,更倾向于外出务工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真正经营林地的主体较少而且文化层次较低,劳动力短缺和经营能力不足形成林业的粗放式经营模式,使得营林收入低,降低了农户的营林积极性。因而,想要留住农村劳动力,林业经营方式必须多样化、市场化,提高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实地调查数据整理
表7 样本农户对相关制度的认知
2.4对政策和市场的了解程度影响农户的林地流转行为
通过上文描述性统计发现,转入林地的农户在林业政策方面,市场交易方面的认知和敢于尝试新事物的能力都优于转出农户。对林业政策制度了解较深的农户知道如何充分利用政府的支持发展林业,在政策合规下开展多种经营方式,因而转入林地的行为也就更加大胆。可以发现,林权交易平台作为林业经营市场化的重要入口也越来越被农户所接受,通过这个集信息发布和林权交易与一体的平台,有效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了林地交易效率。
3 结论及政策建议
3.1主要结论
林地流转主体不明确威胁着农户的权益,阻碍了林权流转的规范化进程。其次,大规模转入林地的农户通过规模化经营提高了林业经营效率,提升了林业收入。林业收入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户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要想留住农村劳动力,必须提高林业经营性收入和多样化收入,这要求林业经营方式必须创新。为了激活林业资源,促进林业资源要素的流动和集中,要加快林业的市场化和信息化建设。
3.2政策建议
3.2.1规范林地流转相关制度
首先,明确集体林权交易主体,限制国家公务员成为林地流转的受让方,限制干部在林业经营组织中的责任权限。其次,规范林地流转程序,集体林权流转必须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前提下,经由2/3的本集体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依规定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必须进入林权交易所按程序公开竞价,取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限定,促进林地流转的规范化、市场化。
3.2.2多手段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
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方式利于先进的生产资料、生产技术等生产要素的统一整合,提高了林业经营效率。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林地权属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明晰产权,实现农户的自由流转,促进森林资源的资产化运营。其次,要积极培育森林资源市场,倡导林地资源的合理流转。政府要积极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参与林业经营生产,例如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龙头企业、林业合作社等,进行规模化经营,在提高林业生产效率的同时,保障农户的收益权。同时,构建林权抵押贷款、贴息贷款、小额贷款等不同方式的投融资机制,为规模化经营提供资金要素的保障。
3.2.3创新林业经营方式与经营内容
积极发展“公司+基地+农户”、“林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经营方式,通过有资金有技术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吸引当地农户进行规模化林业经营;推动集体经营通过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实现合作经营,使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真正参与林业生产的剩余创造和剩余分配;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木材深加工等具有高附加值的林业经营活动使得农户林业经营收入多样化,提高其营林积极性。
3.2.4强化政府宣传与林权交易平台建设
政府首先要推进相关制度的制定并加强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户普及林业产权、林业经营、林权流转等知识,提高农户的权益保护与林业资源利用意识。其次,通过界定林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责权利,建立起以市场为主导的林权流转平台,通过平台发布林业资源、林权流转相关信息,提高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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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佳
林业产业
改革实践
Study on the Management and Transfer Behavior of Farmers in Sichuan——Based on the Surveyof4 Counties and Districts
LI Li, JIANGYuan- sheng
(College ofeconomics of 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1130, China)
Abstract:Based on data from a sample of Sichuan four county and district 212 households, first of all, introduce the sample area of forest management and circulation situation, 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sample farmers forest land circulation behavior.Further analysis show that forest right circulation flow of the main provisions is not clear in sample district; scale management degree influence farmers forestry income; forestry management lack of labor; the policy and market understanding degree affects farmers forest land circulation behavior.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conclusion, the corresponding 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forest tenure reform; forest land management; forest land transfer; comparative analysis
通讯作者:蒋远胜(1969-),男,湖南洪江人,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农村发展理论与政策、农村金融与保险方面研究。
作者简介:第一李莉(1990-),女,四川南充人,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 07- 01
DOI:10.13691/j.cnki.cn23- 1539/f.2015.04.004
文章编号:1673- 5919(2015)04- 0016- 04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3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