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现状及发展
2015-01-02刘岩
刘 岩
(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一、前言
当今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一般都是由多个税种构成,其中主体税种是确立税制结构模式的关键。主体税种在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起主导作用。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可以将世界各国税制结构主要划分成三种模式: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二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三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研究认为,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可能出现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双主体”税制。目前,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双主体”税制成为税制改革的国际趋势,我国实行“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将是必然趋势。
二、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个人倾斜,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丰富,并且成为目前中国最具收人潜力的税种。但是,由于我国税收的征收管理水平较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还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税收流失严重,因此,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改善执法环境成为税收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企业所得税制度不统一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目前在我国实行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要求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建立。因此,应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尽快创造条件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建立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三)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
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多数低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相似,均表现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特征。据统计,2013年,收入为110 497亿元,较上年同期上涨9.8%,季度环比增长3.71%,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6%,所得税占27%,其中个人所得税占7%,其他税种约占10%。这种税制结构格局是与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基本适应的。但是,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使其他税种比重较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
三、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税种结构方面
经过多次的税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体,以资源税、行为税、财产税为辅助税种的复合税制体系,且这种税制体系已经与世界税收的制度顺利接轨。但是从主体税种的收入来看,所得税的收入一直持续在一个低水平的状态,仅为20%;流转税却占据了税收总收入的70%,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在保障税收增长的同时,弱化了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征收标准方面
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例: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实际水平和税收管理的状况来看,增值税的征管成本比较高,且税收损失较重。增值税的主要问题是增值税的设计与征管环境的不协调,使得偷税、逃税现象屡禁不止,且日益严重。
(三)征管方式方面
自2009年的新税收的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区在征收管理方面下了很多功夫。但是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很多地方还停留在以往的征收大厅的建设层面,税收工作人员的能力不高,征管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问题。
四、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发展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双主体税制结构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税种结构失衡,间接税占比远超过直接税占比,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直接税居于主体地位相比,反差相当明显;在这一税制结构下,商品与服务最终消费的税收负担难以有效降低,而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也难以有效体现;因此,今后一段时期税制改革方向应该是逐步有效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有效缩小二者差距,完善“双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二)强化所得税,弱化流转税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我国的税制结构应该有一个较大的调整,逐步达到弱化流转税而强调效率的目标,加大所得税注重公平的力度,真正实现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且营业税依行业设置不同税率,使得流转税法变得复杂和非兼容。税法的复杂性和不同税制之间的非兼容性又不可避免地严重降低税收体系的有效性,使政府无法在预计期限内实现应有的收入规模。通过改革体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得我们社会充满活力和动力,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同时,努力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三)推进税种改革,完善所得税体系
应积极推进该税种的改革,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尽快实行储蓄实名制,建立规范、严密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形式,进行收入再分配,适当缩小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完善所得税体系,协调各税种的比重变化,最终实现“双主体”模式。
[1]安体富.关于宏观税率与税制结构问题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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