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赴印投资“三重门”
2015-01-02薛义忠编辑李淑玲
文/薛义忠 编辑/李淑玲
跨越赴印投资“三重门”
文/薛义忠 编辑/李淑玲
印度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新高地,中国企业在赴印投资时应对当地政治、经济、法律等进行充分调查。只有准备充分,才能避免投资折戟沉沙。
近日,中国A企业经过一年多的筹划,与印度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合作伙伴不断进行沟通和协调,投资计划终于顺利落地。A企业在印度恰蒂斯加尔邦设立的印中合资企业,行将进入施工建设阶段。A企业的主要产品是钢铁装备的核心配件——结晶器。该企业赴印度投资有两大明显优势:首先,该项目产品具有稀缺性,由于结晶器对材料、设备、工艺都有极高的和特殊的要求,印度至今尚无此类企业,A企业赴印度投资,填补了印度的一项产业空白;其次,结晶器属于使用周期短、用量大的易耗类产品,目前,印度的此类产品完全依赖进口,引进A企业的该项目后,可以大量减少进口,节约巨额外汇;另外,印度的钢产量难以满足自身需求,为提高钢产量必须对国内钢企进行技术改进,而A企业的产品恰是钢企技术改进的必需品,这就为A企业赴印投资提供了更大的市场需求。A企业的成功为中国企业赴印度投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赴印投资“三重门”
尽管印度政府目前已放宽外资进入条件,不断改善招商引资环境,但是中国企业赴印度投资仍然面临着诸多棘手的问题,从A企业赴印度投资的经历看,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政治法律及思维方式问题。印度对中国企业赴印投资存在矛盾心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印度需要借助中国“一带一路”的战略机遇以弥补自身基础建设和装备制造业的不足,拉动本国经济发展;同时又对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心存疑虑。
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印度法律体系和思维与中国存在很大差异。例如,根据印度宪法,印度中央议会有权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印度各邦的立法机构有权制定适用于该邦的法律。对于中央和各邦都有权立法的方面,各邦立法的效力优先于中央议会对于全国的立法。此外,印度法律系统的复杂性还表现为印度中央议会很少撤销法律,即关于同一方面的立法,旧的法律不会明示失效,只有当某些规则和新法律确定的规则出现冲突的时候,才会部分失效。如:《1956年公司法》仍然有效,只有与《2013年公司法》冲突的地方才算失效。尤其是劳动法,印度大概有50部左右的中央立法和30部左右的邦级立法,而且一些现今仍然生效的法律甚至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如《1923妇女劳动报酬法》和《1926工会法》。复杂的法律体系,对于外国投资者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二是不同程度存在的“三难”问题。首先是审批难。在印度设立合资企业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并通过企业登记处登记,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获得财政部的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批准。尽管目前印度简化了外资项目审批程序,对符合规定的外资项目实行“自动生效制”,但是联邦制下的中央政府体系庞杂,运行低效,项目审批难度依旧。北京的一家钢企,2014年初就向印度储备银行报送了No.FNC1资料,至今仍未获得“自动生效”。其次是购地难。印度大部分土地属于私有,由于相关法规多、监管程序杂,加之中央和地方政府多层监管框架的司法管辖权,使在印度购地变成一项旷日持久且面临诸多社会、法律、环保障碍的难题,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巨大损失。即便印度本土的钢铁企业,面对征地问题也是一筹莫展。而“无地”的投资项目,无形地丧失了申报的前提,购地是中国企业赴印投资的必经之路。再次是用工难。一方面,由于印度人口众多,政府为了给本国民众创造就业机会,实行了较为严格的外籍劳工准入制度;另一方面,印度的劳动法还规定了用工须与当地工会合作等,程序较为繁琐。雇员超过百人的企业如需解雇工人,必须得到所在地联邦政府的批准,增加了员工进出的难度。
三是企业融资难仍然没有解决。由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相关政策措施尚不完善,部分政策还未得到很好的落实,赴海外投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突出。有些赴印投资的企业,由于得不到国内的金融支持,不仅在印发展受到限制,甚至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
有的放矢破 “重围”
针对上述问题,在为A企业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笔者特别注重针对难点,有的放矢地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在前。
一是吃透印度相关法律、法规。在投资之前要了解所要投资的项目是否在印度鼓励引进目录中;分析企业自身优势、劣势;吃透印度吸引外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在项目风险评估和论证阶段,笔者先后走访了中国驻印大使馆、部分驻印中资机构及中资企业、有过合作关系的印度本土律师事务所及当地客户、本所律师参加的一些全球性民间企业家组织、当地政府及拟合资对象。深入了解印度的国情、资源禀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社会、经济、宗教、文化等情况,然后进行梳理归类,分析研究,形成了可供决策的各种预案及相关法律文书。A企业原计划在中国购买设备并以该设备在印度投资。笔者经过研究发现,印度法律为防止外国投资人变相出售过时或二手设备,规定外国投资人以设备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评估。笔者及时建议当事人以货币投资代替设备投资,减少了不必要的流程审批。
二是慎重选择投资地点与合资伙伴。投资地点和合作伙伴的选取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首先,科学选址。在选址过程中,我们坚持两条原则:一方面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厂址选择在电力丰富且能够直达印方钢企厂区、相关产业集群效应明显的地区,以便面对面地为钢企服务,有利于企业形象的提升和快速市场渗透;另一方面避开宗教矛盾突出的地域,规避该因素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在综合调查研究的基础上,A企业最终把厂址选在恰蒂斯加尔邦。目前,该地区是印度最大的钢铁基地之一,钢产量占全国的15%,拥有享誉印度的比莱钢铁厂等一大批钢企。同时,恰蒂斯加尔邦的公路、铁路、水路运输及航运均比较发达;当地用工、土地、能源、物流价格都比较低廉。其次,选择合适的合伙人。好的合作伙伴,是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同时也有助于解决合资企业“三难”等问题。良好的合作伙伴可以帮助企业以最快的速度和较低的成本,实现企业与印度市场的有效对接。A企业合资伙伴印度S.S.ISPAT公司,在印度业界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经营实力强,客户遍及印度,还与南亚、中亚、中东、西非等20多个国家有固定的经贸往来。S.S.ISPAT公司法定代表 SURESH AHUJA,专业理论素养较高,人格信誉和职业操守良好,有广泛密切的人脉。在项目购地、核准等最难的环节,SURESH AHUJA充分利用自己的人脉、个人影响力,为合资企业解决了许多难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按照本土化的要求设计合资企业架构。按照印度现行法律,A企业可在印设立独资企业,也可设立合资控股企业。考虑到印度的政治、文化、宗教,A企业主动放弃控股权。合资协议约定:中方占总股本的49%,印方占51%;合资公司主要进口中方企业的初级产品进行生产加工。这样,既满足了印方的控股地位,也确保了中方企业的利益。同时,按照企业本土化的要求,合资企业除极少数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由中方暂时派遣外,其余人员全部在当地选聘,以解决当地就业、税收等民生问题。此举既受到印度地方政府和合资方的欢迎,又规避了可能出现的政治、文化、宗教风险。
面对赴印投资的法律差异,“三难”问题以及融资难等重重困境,企业应在综合分析自身特点与当地情况后,有的放矢寻求破解之道。
四是多管齐下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鉴于目前中小企业因融资难而难以“走出去”的现状,笔者结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为A企业量身设计了“走出去”的多渠道融资平台,以确保项目的如期推进。首先,用好、用足“一带一路”政策,在自贸区设立平台并利用该平台作为融资主体,综合使用政策扶持、出口信用保险、内保外贷等多种跨境融资方式,降低企业资金成本。自贸区政府在支持企业“走出去”方面,拥有更多的低息扶持资金,A企业正在积极与自贸区政府、自贸区内的有关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系、沟通,争取类似主权担保的增信支持,从而在境外获得低成本的资金。其次,帮助A企业在中国香港设立平台,通过该平台到印度投资,充分利用香港资金成本低、对外投资便捷等优势,同时为日后海外上市奠定良好基础。对于A企业这种产品出口型的企业,通过在中国香港设立贸易平台,采购国内关联公司出口的产品,在积累交易记录从而获得海外金融机构低成本资金的同时,顺利实现经常项目项下的资金回流,可以减少国内融资额度从而大大降低境内融资成本。
作者单位:国浩律师事务所